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究竟收多少?精于计算的银行大多交出的是一份“糊涂账”,多数投资者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产品实际取得了多少投资收益,更不知道自己究竟为理财产品缴纳了多少手续费。
近期,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走低,部分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却并未相应“瘦身”——某城商行一款9月11日刚刚到期的理财产品的兑付公告显示,客户实际收益与银行收费的比值约为3.03:1,也就是说,在产品的投资总收益中,银行无需占用资金、更无需承担风险,却抽走了近四分之一的收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重要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率高的“小窍门”渐渐失效。春节后至今,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高点仅在5月底6月初之际有所反弹,其余时间呈现出稳中有跌的态势。
下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上下。而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布的《中国银行[-0.74% 资金 研报]业理财市场半年度报告》显示,上半年理财产品(不含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实现收益约2561.30亿元,加权平均的年化收益率为5.20%。
据分析,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在未来一段时间仍然保持向下运行的步调。
部分产品管理费利润率惊人
“银行不缺钱,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并不令人意外,但是在这种背景下,部分银行还截留高额投资管理费就令人不解了”,投资者刘女士吐槽。
刘女士所吐槽的产品是西南部地区某城商行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该产品已经于9月上旬到期。兑付公告显示,产品发行额度为3亿元,存续期为43天,共获得投资收益259.86万元。
其中,兑付给客户的收益204.98万元,客户表面上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为5.8%,银行收取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合计54.88万元,按照3亿元的发行额度计算,年化收益率为1.55%,客户实际收益与银行收益的比值约为3.74:1。
这并不是偶然的现象。该行另一款9月11日刚刚到期的理财产品的兑付公告显示,客户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为5.75%,获得的投资收益为56.71万元,而银行收取的费用合计为18.74万元,折合年化收益率高达1.9%,客户实际收益与银行收益的比值约为3.03:1。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提到的刘女士购买的表面上收益率为5.8%的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恰逢中秋节之前,而银行约定的兑付日期为“产品到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总行统一上账”,也就是说,产品实际的到账时间已经在中秋节之后,客户的被动持有时间远远超过了43天,最长可能达到51天(考虑到不同投资者获得兑付的时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投资者实际的年化收益率甚至已经远远达不到5.8%,甚至可能达不到5%。而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早已经落袋为安,并不会被兑付时间摊薄,因此客户收益与银行收费之间的比值还无形中被进一步拉低。
对于投资管理费,目前商业银行的约定比较类似——“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与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果挂钩,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收益,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这种看起来不一定能产生的管理费,一度并未引起投资者注意。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曾表示,不太可能出现这种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也正是受类似观点误导,投资者此前对于银行的“霸王条款”多数情况下并未表示太多反感。
“其实大量的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都高于预期,但银行轻易不会告诉客户”,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部分管理费多数情况下是隐身存在的”。
上述城商行投资管理费高占比的情况虽然不一定在每家银行的每个理财产品上发生,但是鉴于银行理财产品现在客户端和投资端的市场情况比较透明,同类型银行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投资业绩差距不大,因此投资管理费“暴利”不太可能是个别银行的偶发现象。
超额投资收益究竟应该属于谁
对于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究竟是否“于法有据”,业界一直存在争论。
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约定”无疑是其王牌的抗辩理由,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此也暂未表示异议。
“超预期收益变成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归属问题。由于它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目前是通过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改变了所有权;其二是信息披露问题,即便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了归属权的转移,也应该事先明确告知投资者超预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资者可以根据以往同类产品的超预期收益情况判断是否接受银行变更所有权的约定”,法律界人士示。
“银行即使要收取投资管理费,也不应该收那么高,毕竟合同同样约定了我们投资者承担本金和收益全部损失的风险,而银行几乎是无风险套利,在最坏的情况下银行还能够收取销售费用。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银行应该将绝大多数的投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留下与其风险对等的很小部分作为业绩奖励就应该可以了,而不是现在是‘3:1’左右”,投资者刘女士的观点显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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