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是指“地方投融资平台”,除非特别说明,均指地方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表述如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1994年分税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客观上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力,而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这也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地方政府负债机制转换和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加上地方可用财力不足产生的压力,使预算法禁止地方财政负债的“明规则”,被事实上的普遍负债这一“潜规则”强制替代,也催生了许多地方领导干部扭曲的负债观,即借债不怕还钱、自己借别人还、不还钱还能借到钱的错误逻辑,进一步助长了地方政府的盲目举债,从而在地方上催生了“前人借钱、后人还债”的奇怪现象,对于地方政府官员而言,“谁借的越多,谁在任期内的政绩就越大”,这种机制也让地方政府官员存在强烈的借债动力。
2010年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会议指出,多年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二、分类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划清职能,规范运作;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来筹集建设资金。总体看来,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地方融资平台也滋生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政府性债务负担沉重等。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这些地方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盲目“超前消费”。
加强地方债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不仅要进一步完善针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约束机制,还需引导地方政府切实践行“有多少钱,办多大事”的城市建设理念,合理控制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