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先 吕凯利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信用卡,是指发卡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申请人的信用与偿还能力给予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消费或提现,后还款的电子卡片。信用卡的使用应签订信用卡使用合同,信用卡使用合同是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签订的综合信贷合同,合同约定发卡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给持卡人,持卡人按照约定使用、偿还货币,合同还约定了发卡人、持卡人双方在信用卡使用中的其他权利义务。现实很少有人注意到与信用卡使用合同不同的信用卡申请合同的存在,信用卡申请合同标的是申请人向发卡人申请信用卡的权利义务,要约是发卡人希望符合申请条件的受要约人申请信用卡,承诺是申请人提出信用卡申请。订立信用卡使用合同时,申请人的要约需要发卡人提供发卡人总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作为必要步骤。如发卡人拒不提供申请表,违反了申请人要约过程中发卡人的应尽义务,属于违约。而从信用卡申请合同这一角度来看,申请人一旦提出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申请合同即告成立,发卡人应履行其合同义务,接受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否则也属于违约。如果发卡人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申请信用卡,则属于侵权行为。
[关键词] 信用卡 申请过程 法律问题
信用卡是一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可以免去携带大额现金的烦恼,还可以在授信额度内先消费或提现,后还款。信用卡自问世以来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青睐。但我国信用卡发展历史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尤其是信用卡申请过程中的法律规制更显欠缺。
一、信用卡概述
1、信用卡的概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一般认为,信用卡是指发卡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申请人的信用与偿还能力给予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消费或提现,后还款的电子卡片。从法律性质看,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的交易支付结算工具,是一种信贷服务。
2、信用卡的历史
信用卡起源于美国。1915年,美国的一些百货商店、饮食娱乐业、汽油公司向特定的顾客发放一种金属徽章作为信用筹码,顾客可凭徽章在商店及其分店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据说,有一天,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忘记带钱包,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因而深感难堪,于是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莱俱乐部”即大莱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莱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到指定27间餐厅可以记账消费,不必付现金,这就是最早的信用卡。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成为第一家发行信用卡的银行。
3、我国信用卡的发展历程
1985 年 6 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中国首张具有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有限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中银卡,标志着信用卡在我国诞生。1995年 3 月,广发银行推出了国内第一张符合国际标准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广发人民币 VISA 信用卡,从而开创了中国全功能信用卡的先河。
2015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4)》。《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4)》显示:截止2014年12月未,我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4.6亿张,当年新增发卡量6400万张,比年初增长17.9%,人均持卡量达0.34张;累计活卡量达2.7亿张,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加4800万张。比年初增长17.4%;活卡率为58.7%。交易总额为15.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6%,交易总额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58%,较2013年提高了4.1个百分点。
而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4月5日发布的《2015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5年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32亿张,较上年末下降5.05%,增速放缓21.5个百分点,人均持有信用卡0.29张,较上年末下降14.71%。北京、上海信用卡人均拥有量仍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达到1.34张和1.01张。
刷卡消费在为消费者免去携带大量现金麻烦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前消费、分期付款等方式享受到消费信贷。信用卡日益成为最普遍最便捷的消费信贷和支付结算工具。
二、信用卡使用合同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发卡人将信用卡核发给申请人(此后应称为持卡人)使用,双方订立了一个信用卡使用合同。
所谓信用卡使用合同是一个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签订的综合信贷合同,合同约定发卡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给持卡人,持卡人按照约定使用、偿还货币,合同还约定了发卡人、持卡人双方在信用卡使用中的其他权利义务。
信用卡使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信用卡使用合同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节约了发卡人的经营成本,也是发卡人垄断地位使然,同时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
2、信用卡使用合同是综合授信合同。
信用卡有一个最高透支额度,在该额度内,持卡人可以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任意刷卡消费或分次提现。
3、信用卡使用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过程后,持卡人必须进行开卡手续后方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三、信用卡申请合同
现实很少有人注意到与信用卡使用合同不同的信用卡申请合同的存在。信用卡申请合同与信用卡使用合同不同,信用卡申请合同中的要约是发卡人希望符合申领条件的受要约人向发卡人申请信用卡,如申请人向发卡人提出申请,是同意发卡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承诺,信用卡申请合同的标的是申请人向发卡人申请信用卡的权利义务。
(一)信用卡申请合同的要约表现形式:
1、发卡人官网
如某发卡人官网信用卡申请页面的重要提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人要求的其他资料,通过银行营业网点、业务代表和官方网站等正规渠道申领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发卡人的《信用卡章程》对信用卡的申领条件一般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个人卡主卡;……。
《信用卡章程》是发卡人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信用卡业务的基本文件,是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对发卡人而言,在发行信用卡的业务中具有如同宪法一样的强制力,其内部机构和成员必须遵守。
3、其他形式
如发卡人信用卡官网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信用卡营销人员向广大社会公众传播散发的,内容包含希望符合申领条件的受要约人向发卡人申领信用卡的广告、宣传品、短信、微信等载体。
只要内容具体、确定,其目的是希望符合申请条件的受要约人向发卡人申领信用卡,应为要约。
(二)信用卡申请合同的承诺
发卡人前述内容构成要约,作为要约人,要约一经发出,在到达受要约人以后,不得撤回、撤销,要约内容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知晓发卡人官网、章程或其他形式的上述内容后,要约即到达受要约人。而申请人作为符合要约内容的受要约人,向发卡人提出申请,是同意发卡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承诺,信用卡申请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发卡人应受信用卡申请合同约束,对受要约人即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应予受理。
具体而言,对于广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必然会对信用卡申请、开卡、使用等各方面进行系统性了解,当面咨询发卡人工作人员,因此,咨询其实是申请信用卡的必经过程。对需要申请信用卡的人来说,咨询过程其实就是申请过程。申请人对信用卡业务缺乏了解,不一定知道申请信用卡需要提交格式的申请表,发卡人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服务性机构,有义务主动告知内部办理业务的相关流程,也有义务在了解客户的咨询目的后,主动提供信用卡申请表。换言之,对申请人是否申请信用卡,不应机械理解为是否提交申请表,相对作为专业机构的发卡人,不能苛求申请人。
四、信用卡申请流程及法律性质
信用卡的使用,一般是发卡人发布信用卡信息,申请人向发卡人提出申请,经发卡人审核其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后,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核准的同时确定授信额度,也即签订了信用卡使用合同。
1、申请人是指向发卡人提出信用卡申请的自然人或单位(本文专指自然人,即公民)。
2、发卡人是指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开办信用卡业务,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的商业银行。
(一)信用卡申请流程
1、发卡人的信用卡官网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信用卡营销人员向社会公众发布其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功能、申请条件等信息。
2、获知发卡人发布的信息后,需要信用卡的潜在客户即申请人,向发卡人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信用卡营销人员提出申请(有的也可通过信用卡官网的申请通道申请,本文略)。
3、发卡人分支机构或信用卡营销人员向申请信用卡的申请人提供发卡人总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
5、申请人将填写后的信用卡申请表和各项证明材料提交发卡人分支机构或信用卡营销人员。
6、发卡人分支机构初审后层报发卡人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经征信、评分、核实信息等步骤,最终决定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信用卡申请流程各阶段的法律性质
1、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前述流程第1阶段中发卡人的信用卡官网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营销人员向社会公众发布发行信用卡的信息,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前述流程中第2、3、4、5阶段是信用卡申请人作出要约这一法律行为的过程。从外部行为来看,其中第5阶段申请人将填写后的信用卡申请表和各项证明材料提交发卡人分支机构或信用卡营销人员的行为是要约。
发卡人对申请人的要约有特殊要求,申请人不能自行制作申请书,需要以发卡人总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作为申请人要约的载体,故必须由发卡人提供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才能完成要约。
实践中,不少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不符合发卡人内部规定的发卡要求,发卡人即拒绝给予申请表。该行为属于剥夺申请人作出要约的权利。申请人有权要求发卡人提供申请表,得以完成要约这一法律行为。
3、承诺或拒绝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发卡人接受申请人填写后的信用卡申请表和各项证明材料并不意味着承诺。
前述流程中第6阶段是发卡人对信用卡申请的审核过程,是发卡人作为受要约人是否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过程。
如发卡人总行审核通过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通知申请人,是承诺。如经发卡人总行经审核没有通过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通知申请人,是拒绝要约。
(一)违约
申请信用卡的行为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申请行为发生在信用卡使用合同订立前,属于信用卡使用合同中的要约行为;另一方面,申请人的要约需要发卡人提供发卡人总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作为必要步骤,有别与一般意义上的要约人可以自由作出要约。这决定了申请人在作出要约的过程中,发卡人有不可推卸的提供申请表的配合义务。
申请人与发卡人订立信用卡使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该模式具有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与行为的延迟性,有别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如发卡人拒不提供信用卡申请表、不受理申请,违反了申请人作出要约过程中发卡人应尽的义务,本质属于违约。
而从信用卡申请合同这一角度来看,申请人一旦承诺发卡人希望符合申领条件的受要约人向发卡人申领信用卡的要约,信用卡申请合同即成立。发卡人应履行其合同义务,接受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如发卡人违反信用卡申请合同,显然属于违约。
(二)侵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如果发卡人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是对法律、法规所指向内容的缩小,这一行为使得原本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部分公民的权利丧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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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成文于201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