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在争议中前行,目前已经取得巨大的规模,私募行业的总规模在今年4月底一举突破了13万亿,成为我国资产管理大军中的重要力量。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数据显示,截至4月底,私募管理人数量为2.44万家,管理私募基金7.71万只。
资产管理规模快速增长,从2015年1月私募行业备案登记数据2.11万亿元,通过4年多时间实现快速增长,4月底私募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3.31万亿元,较上月猛增5172.86亿元,这也是私募历史上总规模首次突破13万亿。
资产新规发布和实施以后,所有的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对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形成了较大的冲击,特别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面对全功能的牌照优势会对私募基金的理财形成冲击。
毕竟银行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全牌照优势、资产优势是私募基金难以比拟的,所以无论是从资产管理能力还是资产收益结果都会对私募基金形成较大的冲击。
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对私募基金而言,也许总体来看并不是一件坏事,恰恰相反对于私募基金可能更多的是一项利好。
任何事情有好可能就有坏,有些看赶来是坏事也许恰恰就是一种利好。
在2018年9月,资产管理新规的出台不仅仅改变了银行理财管理的格局,同时更是明确规定不允许银行理财将私募基金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这就是明确将银行理财与私募基金进行了完整的切割,从而将私募基金从与银行理财的合作中率先政策出局。
这种政策出局可能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是致命的,因为私募基金的部分投资恰恰是与银行理财进行投资合作,私募基金恰恰从这种合作中获得稳定的收益,同时可以控制风险。如果真的将私募基金的合作政策出局,对私募的风险控制和投资收益都非常不利。
事情往往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时会迎来柳暗花明又一村。2018年12月出台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又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机构的合作打开了方便之门,银行私募理财产品可以与持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作。
虽然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也就是私募基金的合作要有一定的条件。
第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进一步明确其它条件。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既可以通过投顾模式来实现与银行公私募理财的合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委托投资模式接受银行私募理财资金,为私募基金与银行的合作打开了一条通道。
为私募基金打开银行理财的大门可以说整体上对银行理财是一种利好,毕竟银行理财能够与私募基金开展合作对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常大的市场空间和业务保障,这从根本上比以前并不明确的私募基金与银行理财的合作关系要开放的多,也为私募基金的未来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政策空间。
在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的过程中,银行理财子公司如何在与私募基金合作时控制风险、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公司和管理人?如何确保银行理财资金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作者:麒鉴,专注于财经金融热点分析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