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申报表修订: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知识点2——明确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残疾人数计算口径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举栗:兴隆电器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了茂盛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30名技术人员(其中5名是残疾人)在本单位提供电器生产的技术支持,兴隆电器公司与茂盛人力资源公司协商将残疾人数计入兴隆电器公司并就此内容签订了协议,则兴隆公司可按照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残保金,而茂盛人力公司不得再重复计算此30名技术人员的人数,包括其中包含的5名残疾人数。
知识点3——减征残保金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表修订:按照政策规定的残保金分档征收政策,在申报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2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知识点4——免征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表修订:按照政策规定的免征残保金政策,在申报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1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020-02-28 12: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