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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是什么?附正规...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用到借条欠条,但是很多人经常将借条欠条混为一谈,认为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反正都是一样的意思,都属于债权的凭证。然而,它们的法律效力虽然没有高低之分,但是它们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义是有区别的,书写规范也有所不同。

一、借条欠条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诉讼时效不同。这里分为约定了还款日期和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两种情况。

(1)约定了还款日期:

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借条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满时起算。

(2)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①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3.举证责任不同。

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二、借条欠条哪个更好?

综合上述借条欠条的区别对比,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三、借条的四大陷阱:

1.故意写错借款人姓名。

王凤向好友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两年后还款。王凤在借条署名时故意将“王凤”写成了“王风”。出于信任,张某当时并没在意借条的署名。约定期满后,张某找到王凤要款,王凤却以借条上并非“王凤”为由拒不认账。无奈之下,张某将王凤告上法庭。尽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支持了张某的主张,但张某也因为当初没有认真核对借条而付出了时间与精力。

提示:借条如果由出借方书写时,出借方不妨将自己与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书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姓名书写潦草难以识别或者书写有误时,还可以根据身份证号码确定借贷双方的身份。

2.内容表述不清,产生歧义。

王某借李某20万元,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半年后王某归还李某5万元,遂要求李某将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王某借李某20万元,现还欠款5万元”。这张借条上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理解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某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实王某仍欠其15万元,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提示:借条上的内容要仔细核对,不留歧义。

3.口头约定利息。

张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5%。张某在向吴某出具借条时写到:今张某借到吴某现金15万元。吴某考虑到张某是其好友,没有要求张某将利息写进借条。后来吴某以借条为据,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本付息,法院最终驳回吴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对于借款的利息,借贷双方应当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并将利息的约定明确记载于借条之上。

4.自书借条

赵某向孙某借款80000元,孙某自己将借条写好,赵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孙某持借条起诉赵某要求还款180000元,赵某预辩无言。后查明孙某在借条上“80000元”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赵某签名后在“80000元前面添加了个数字”1“。

提示:借款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加上数字的汉字大写,防止数字被篡改。

四、借条欠条范本:

正规借条范本

正规欠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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