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见人心,
还钱时见人品。
如果有人向你借钱,
应该写借条还是欠条呢?
借钱时就怕不小心踩了“坑”
导致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
这不,在下面这个案例里
当事人的借条就出问题了
手上有借条
可他还是输了官司
虽然手上有借条,但仅凭这一张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吗?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山和被告龙天同学多年,关系很好。2014年,龙天在新晃县城开设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因缺乏资金,曾多次向杨山借款。2015年10月2日,龙天亲立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当月30日前,逾期按银行利息5倍计算资金占用费。
约定到期后,杨山曾多次追问龙天还款事宜,但龙天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偿还任何借款。龙天称,借条确实是他写的,但是杨山并没有把钱借给他,他不需偿还杨山借款本息,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双方
对书写“借条”当天
未交付借款的事实
没有异议
那么问题来了
借款不是写“借条”当天交付
那是什么时候交付的呢?
杨山在庭审中称,该笔借款是龙天开设美容店时因缺少资金而多次向他借款形成,但经庭审中法院多次询问,杨山对借款次数、款项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每次借款金额等陈述均前后矛盾;在法院问及每次借款的数额时,杨山的回答也都模棱两可;再则,杨山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该“借条”上未写明诸如借条、欠条、借据之类的标题,在署名时也未写明借款人字样,而是写上“签字生效”字样。
基于以上诸多疑点,杨山虽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但被告已就反驳杨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证据,但杨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过借款,因此,杨山向被告龙天提供3万元借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杨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因此驳回杨山的诉讼请求。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且借条本身也不规范,
缺少了很多信息
杨山最终只能因举证不力
被驳回上诉
可见不规范的借条
的确会影响判决
那么规范的借条都有哪些要素呢?
写借条需要注意的八种情况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不规范有时是当事人不太注意造成的
然而现实中却有人
在借款文书中故意设下“陷阱”
制造借条不规范的情形
所以诸位写借条时要
千万注意避免这些“坑”
下面就是为大家准备的防“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