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讨论“文化”,一般都是把它当作民族性、即一民族不同其他民族的那些特征而言,即所谓“中国文化”、“西方文化”之类,而不同于改革前意识形态那种把“文化”看成超民族的与特定社会制度相对应的“上层建筑”(如所谓“封建文化”、“资本主义文化”之类)。同时,这种文化或民族性主要并不指那些客观的生理差异(如中国人之黑发黄肤和西欧人的金发白肤等),而是指主观的价值偏好:例如按照流行的说法,中国人喜食米饭,西方人喜食面包;中国人重德,西方人重才等等。不管这些说法是否准确,不管你对这些偏好如何褒贬——中优西劣还是西优中劣或者各有千秋,所谓“文化”的区别被认为是价值偏好的区别大概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问题在于:一个人的价值偏好好说,一个民族的价值偏好如何确定呢?中国人张三重德,西方人约翰重才,但是有多少中国人像张三这样偏好,又有多少西方人像约翰这样偏好?
如果说以上问题还可以通过统计来解决,那么更麻烦的是:你怎么能判定这些人有同等的可能来表达自己的偏好?举个极端的例子:奥斯威辛集中营里的犹太人与曼哈顿的犹太人行为方式有如天壤之别,你能说他们体现的是两种“文化”吗?你能根据前者说“犹太文化”特征是服从忍耐或根据后者说犹太文化特征是自由竞争?奥斯威辛里的犹太人与波兰人行为相似,你能据此说“犹太文化”与“波兰文化”相似?
显然根据常识我们只能说:犹太人在奥斯威辛与在曼哈顿的行为(乃至思维)差异,这不是“文化”之别,而是制度之别。犹太人在奥斯威辛处于奴隶状态,而在曼哈顿处于自由中,“区别”不过如此。在奥斯威辛我们是无法判断犹太人与波兰人有何“文化”差异的,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表达价值偏好的自由。而在曼哈顿,如果犹太人与波兰人行为存在着具有统计意义的集体差异,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犹太文化”与“波兰文化”的区别何在了。
奥斯威辛与曼哈顿的差异也许太极端,但不那么极端的差异也能导出类似的逻辑。我曾在一篇文章中举例说:“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
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偏好是人的大脑评价的,而大脑每个人都有一个,这一点普天下皆同。所以一个民族如果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殊价值偏好,这不是因为这个民族的成员共用了一个大脑——而这个大脑的构造与别的民族有区别——从而形成的,而是因为(由于历史、环境等原因)这个民族的每个人,或至少是大多数人各自都有某些价值偏好(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在形而上层面),而这些偏好恰好又有共同之处。换言之,“民族偏好”是其每个成员个人偏好的“最大公约数”。如果个人的偏好不能充分表达,“最大公约数”也无从统计。这样我们连“某某文化”是什么都无从说起,更别说比较优劣和假如优的话又如何“保守”它了。
例如有些人说:西方人尚能,而中国人尚贤。我们怎么证实或证伪这个说法呢?当然不是凭某个中国人(或西方人)写过一本鼓吹尚贤(或尚能)的书——这样的书和相反偏好的书在很多民族中都会有人写——也不是凭某个民族的当权者是否把这本书挂在嘴边,而只能是看生活中一个个具体的人是否确实表现了这些偏好。尤其在与他民族比较时,更只有在可比场景下才能体现这种差别。假如同样在自由的选举中,一个民族的选民偏好于选择贤而未必能的人物,另一个民族的选民偏好于选择能而未必贤的人,这种“文化差异”就得到了证实。
同样,一种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人在没有父权强制的状态下是否能孝敬父母。当年五四时代一些人攻击启蒙者“讨父仇孝”,毁灭中国文化,陈独秀答道:“我们不主张为人父母翁姑的专拿孝的名义来无理压迫子女儿媳的正当行为,却不曾反对子女儿媳孝敬父母翁姑,更不说孝是万恶之首,要去仇他。”(《辟谣:告政学会诸人》,《广东群报》1921年3月18日)这道理本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孝敬决不是父权压迫出来的。如果只有在“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的威胁下儿子才会孝敬父亲,没了这个威胁他就会忤逆胡为,能说这是真的孝子?如果一个民族中这样的儿子占到某种比例,能说这个民族的“文化”是崇孝的?
可见对于那种指责在逻辑上只能有两个评价:如果中国人真有崇孝的文化,过分严厉的父权没有又何妨?怎么能说否定这种父权就是毁灭了崇孝文化?而如果没有严厉的父权人们就会不孝,那所谓崇孝文化是否真的存在过就很值得怀疑,又谈何“保守”或毁灭呢?
正如真正的爱情决不是“强扭的瓜”所能产生的一样,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够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强制同化的同时,也决不需要在自己内部搞强制同化。而所谓“保守”文化,或者说捍卫文化,就是要反对强制同化,而不是要强制反同化。恰恰相反,文化的捍卫者,必然是强制的反对者,即那些既反对强制同化,也反对强制反同化的人。
真正的文化差异并不会导致民族冲突
事实上我们的文化中本来就有“和而不同”这个古训,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只用这个概念来强调各种文化之间的多元共存关系,却不愿在同一个文化的内部实行这一原则。其实,这个古训在我们的先人那里倒确实是就个人之间的价值多元而言的。古代先贤在“华夷之辨”这类文化间问题上一般都主张以华化夷,很少人有华夷价值平等的主张。“和而不同”本是主张华夏内部各种学派、思潮、观点和价值偏好应当“各美其美”,真正爱好中国文化的人不会不知道这一点!
在自由发展状态下,文化差异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被消灭,甚至可能不会缩小的。但是这有什么关系?奥斯威辛与曼哈顿也许是难免严重冲突的。但“文化”的差异真的会引起严重冲突吗?根据上面讨论文化差异的逻辑,有人提出了这样的命题:
“在可以实证的意义上,世上哪两个民族(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最大?是美国与穆斯林国家?是西方与苏俄?是中国和美国?都不是,‘文化’差异最大的两个民族,就是美国和瑞典。”
这个命题的根据是:正是在大致相同的自由表达与民主选举机制下,美国人与瑞典人表现出了相差最远的两种价值偏好:美国人选择了一个相对而言最“自由放任”的体制,而瑞典人选择了一个“从摇篮到坟墓”都依靠国家安排的机制。
尽管当今美国与瑞典的利益可能远非一致,但是没有任何严肃的人会设想这两国或两族在未来会发生严重的“文明冲突”。既然可以实证的两个“文化差异”最大的实体尚且如此,其他的“文明冲突”怎么会就没有了解决办法?(外滩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