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艰苦而漫长的辛亥革命准备时期,尽管孙中山宣传得最多、用力最勤的是以反满为主要内容的民族主义,而不是民权主义,尽管反满的成果较之兴民权的成果来得更彻底,也更少歧义,然而,孙中山作为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与中华民国的缔造者,其无与伦比的历史地位之确立,主要不是基于以反满为主导的民族主义之事功,而是基于他的民权主义及其实践。正是基于后者,曾以“洪秀全第二”自诩的孙中山得以成为改变中国两千余年君主专制政体的历史伟人,远非洪秀全等“汤武革命”者可以相提并论。
民权,即人民的权利,包括公权与私权两个方面。公权即人民的参政权,私权即人民个人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关于前者,孙中山在发动反清革命运动过程中有过明确的体认与宣传,并对实现公权的步骤也有比较具体的设计。对于后者,孙中山却谈得不多,为后世学者的梳理带来不便。本文拟从孙中山接受与倡导共和制、提出革命程序论以及孙中山在同盟会内部的摩擦中所体现的民主作风略作考察,就教于学术先进。
一、接受与倡导共和制
思想史研究与撰述的任务之一,是借助于某些尚待确证的零星回忆与数量有限而且未必直接对应的背景资料,按照确定无疑的时间顺序与后世研究者所认可的逻辑规则,并以重建史实的名义,将某些历史人物早年那原本存在于某个变动区间而尚未定型的思想,十分清晰地理出一条原本并不清晰的线形脉络,进而泾渭分明地划分相关发展阶段。这样做的好处是让读者的阅读提供了便利,使人一目了然,其不足之处则是容易将复杂的思想现象简单化。每当革命成功后,分享胜利的喜悦一般容易驱使革命者或知情人,在回顾革命生涯时,以简单的历史结局去推导复杂的的历史过程,有时还有意或无意地把时间、地点等历史要素弄错,甚至不惜美化某些平淡无奇的历史场景,充当“胜利者的宣传”(厄本与汤因比对话时所言),好象革命者尤其是革命领袖当年的一言一行都与胜利的结局有关。由于革命或暴力事业属于不为统治者所容的危险活动,当事人行事匆匆,加上为安全考虑,不可能留下什么足以供后世研究者征引的文字资料,胜利之后的回忆录就容易显得洛阳纸贵,而后世研究者考订回忆录的工作也就并不轻松。
迄今为止,欲期对孙中山萌发共和思想与确认共和制的过程准确地开列一份时间表,会有相当的难度。如果以审慎的态度,根据某些确凿的文字资料来清理其线索,难免遗漏那些不曾载诸文字的历史要素。不过,其宁缺毋滥的姿态,为着确保清理结果的可信度而努力,却未尝不是可取的。
倘若1894年11月檀香山兴中会创立时既已出现所谓秘密誓词“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不管其中的“合众政府”是否就意味着美国式的“合众国”,我们都不妨将此看作孙中山萌发或确认共和制的起点。而问题在于,这个誓词的可信度尚存歧义(1)。
不过,我们目前所能知道的是,3个月之后的香港兴中会之成立,当属孙中山确认以共和制作为建国蓝图的重要起点。因为孙中山向日本驻港领事中川恒次郎请求军火支援时即初步透露:待此次暴动成功,将联合康有为与曾国藩的孙子等,“在两广独立成立共和国”,尽管“成功后谁为总统”等事项“尚未及考虑”(2)。
1896年10月,孙中山在伦敦忽遭清方绑架后,英国社会各界全力帮助他转危为安的传奇经历,促使他确信“立宪政府”之优越。(3)虽然“立宪政府”还存在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之分,但对于已经立志推翻清朝和设想过“要在两广独立成立共和国”的孙中山来说,其“立宪政府”之所指,已属不言自明。在同《伦敦被难记》的俄文记者等人的谈话时,孙中山仍表示:“目前中国的制度以及现今的政府绝不可能有什么改革,也不会搞什么改革,只能加以推翻,无法进行改良。”“我希望有一个负责任的、有代表性的政体。”(4)
及至1897年8月,孙中山在与日本好友宫崎寅藏等人交谈时,就明确提出“执共和主义”。至于“执共和主义”的依据和必要性,他作了以下初步阐释:
第一、“共和主义”是以“人群自治”为基础,“人群自治”又是“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
第二、“共和政治有革命之便利”,可杜绝革命者彼此争权夺利,避免“地方豪杰互争雄长,亘数十年不能统一”,“今欲求避祸之道,惟有行此迅雷不及掩耳之革命之一法”;
第三、“共和者,我国治世之神髓,先哲之遗业也。不仅共和政体完全适合于中国,而且”苟有豪杰之士起而倒清虏之政府,代敷善政,约法三章,慰其饥渴,庶爱国之士可以奋进,进取之气可以振起也。”(5)
当然,孙中山的“共和主义”并非由此一锤定音。时过3年,面对国内局势错综复杂的多事之秋,孙中山一边强调“要与华南人民商议,分割中华帝国的一部分,新建一个共和国”(6),一边为争取刘学询加盟于事机已发的惠州起义,函请刘氏“代筹资百万”,“设法挽回大局,而再造中华”,不惜以新政府之“主政”相许,并表示“或称总统,或称帝王,弟决奉足下当之,故称谓又足下裁决”(7)。
临机变通与妥协本属孙中山革命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特征,许他人“或称帝王”之念不过是其接受与确认共和制过程中的一段插曲。当他得知争取刘学询“代筹资百万”已不现实时,其“共和主义”主张便不再改变,尤其在日本东京创办军事训练班之后是如此。他多次强调:“我们必要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8)“有人说我们需要君主立宪政体,这是不可能的。没有理由说我们不能建立共和制度。中国已经具备了共和政体的雏形。”
孙中山显然把建立共和政体看得过于简单了。仅凭地域式的行省布局,就断定“中国已经具备了共和政体的雏形”,未免过于牵强。不过,随着孙中山对共和制的体认日趋坚定,即便是在情绪化的大汉族主义言语中,其对清朝统治者的申讨也增添了关于民权的诉求。例如,他在1904年8月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书中,一边不承认“满清政府”就是“中国政府”,也一边抨击清朝统治者“不给我们平等的权利与特权”,“侵犯我们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不依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我们的各种权利”(11)。
二、“革命程序论”
在后来发表的《建国方略》中,孙中山系统地阐释其“军政”、“训政”与“宪政”理论,即“革命程序论”,强调推行“训政” (12),而据此12年前,君宪论者梁启超在与汪精卫等《民报》作者群笔战时,也谈到“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在实行君主立宪制之前,尚需10—20年“开明专制”以为预备(13)。历史的某种相似性很容易使后世学者将二者联系起来。乍看起来,“作为近代思想史上先后问世的两种学理,它们之间却有着一脉相承之处”(14),而实际上,早在梁启超高喊“开明专制”之前,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就已初具规模。
还在《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前3年左右,孙中山就提出了 “革命程序论”。他说:“军法者,军政府之法也。军事之初,所过境界人民,必以军法部署,积弱易振也”;“约法”乃军政府与地方政府互相约束之法,为期5年。一方面,军政府约“地方自治”,“所约如地方应设学校、警察、道路诸政如何,每县出兵前敌若干,饷项若干”,“地方有人任之,则受军政府节制,无则由军政府简人任之”,5年之内若能“还地方完全自治,废军政府干涉”,再延长“约法”时间;另一方面,地方“约于军政府,有战事则各出兵饷赴前敌,战毕除留屯外,退兵各地方。军帅有异志,则撤其兵饷,地方有不出兵饷者,军政府可会和各地方以惩之。此地方自治约军政府者也。”(15)
孙中山之所以在推行共和制之前设计“军法”与“约法”两个阶段性的程序,如同他主张共和制本身一样,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担心革命军兴之后,群雄互争权位,一发不可收拾。(16)
孙中山不愧是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和忠诚的爱国者。还在艰苦卓绝的反清革命运动发动期间,为了鼓舞士气,他说“我们人民的程度比各国还要高些”(17),一边细心设计通向共和制的具体步骤,预想可能遇到的困难。尽管他的设计并非无懈可击,但他考虑问题远较周围同志缜密和宏远。关于“革命程序论”,孙中山在1905年秋与汪精卫的交谈中作了进一步阐释,强调“约法”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国民“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使“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遥之虑”(18)。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于1906年秋冬之季基本定型,并以《革命方略》的形式通告同志。原有的程序设计只计划“约法之治”以5年为期,对“军法之治”还没有时间规定,《革命方略》则定“军法之治”为3年,“约法之治”为6年,然后进入“宪法之治”。(19)
在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出台之前,陈天华即以“思黄”笔名发表《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倡导“开明专制”。不过:陈天华所主张的“开明专制”,并非指望清朝统治者主持,而是在反清革命成功之后由革命者来推行。他说得很明白:“现政府之不足与有为也,殆已成铁据”,“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豫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陈氏在愤于留日学生取缔风潮而蹈海自杀前夕所留下的《致湖南留学生书》,仍有“开明专制”等语。梁启超不知道“思黄”就是陈天华,但他充分注意到了《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一文(20),也阅读过陈天华的《致湖南留学生书》(21)。《开明专制论》之开篇即称:“本篇因 陈烈士天华遗书有‘欲救中国,必用开明专制’之语,故畅发其理由,抑亦鄙人近年来所怀抱之意见也。”梁氏不过是在借题发挥,只要将陈天华的《致湖南留学生书》与他同时留下的《绝命辞》相对照,便可知后者的“开明专制”仍以反满为前提。
综上所述,与其说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与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一脉相承,还不如说陈天华的“开明专制论”与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 一脉相承。与其说是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影响了孙中山后来的约法思想,还不如说是孙中山早已有之的约法思想通过英年早逝的陈天华而不知不觉地影响了梁启超,使他借题作文,抛出以维护光绪帝为前提的“开明专制论”。至于梁启超批评民宪论与暴力革命论者对人民的素质过于乐观,要求多从政治上立论,少从种族上立论,这些不无道理的见解确曾对孙中山等人有所触动和借鉴,另当别论。
对于孙中山的 “革命程序论”,尤其是其中的“训政”理论,大陆学者的论著一般持批评态度,认为“训政理论的消极因素是低估了人民群众的力量与智慧。对此,大家认识是一致的。”(22)至于共和制的建立应否对国民的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怎样才能切实提高国民的素质,什么样的理论才算是既不低估也不高估人民群众的力量与智慧,显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孙中山与同盟会内部的摩擦
建立共和制是孙中山实行民权主义的基本目标,设计军政、训政等程序是孙中山确保民权主义实现的重要手段。在他看来,只有建立共和制,才能确保人民行使参政权(即公权);只有推行军政与训政,才能逐步培养人民的共和资格,提高参政能力。至于民权主义的内涵究竟何如,人民的权利除了依《革命方略》所说“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分,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不稍均”(23)之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孙中山的正面阐述却不多,尤其在民权中的私权即人民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等方面谈论得很少。也就是说,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并不十分丰富。
有的前辈学者认为:“兴中会、同盟会与初建国民党时,孙中山都特别重视按照自由、平等的民主制原则来从事党自身的建设。”(24)若揆诸史实,可知作为近代民主革命先驱的孙中山不仅对一般民众的基本人权还重视不够,而且对革命的先锋同盟会会员的个人权利也考虑未周,值得注意。适当地回顾辛亥革命准备时期孙黄关系、孙章关系的波折与同盟会分裂之起因,不仅有助于总结孙中山与革命党人的成败得失,而且有助于考量孙中山本人的民主素质。
同盟会不同于以往任何秘密会社之处,主要在于它具有比较系统的革命纲领,试图以崭新的共和制取代传统的帝王之制,为自身由革命党向政党政治时期的政党(或执政党)之转变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前景。惟其如此,即便是在艰苦异常的反清革命运动发动时期,作为革命党的同盟会及其领袖与全体会员自身的民主训练与民权表达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意义当较集思广益的群众路线来得深远。
平心而论,孙中山等对此未予足够的重视。《中国同盟会总章》虽对会员“实行本会宗旨、扩充势力、介绍同志之责任”等应尽的义务方面有较多的规定,但会员应享之权利,则只有选举权一项(包括会员在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况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会员选举权之行使亦并未制度化。例如,章程规定:本会总理“由全体投票公举”,“四年更选一次”,而自1905年8月同盟会成立,迄至1912年8月改组为国民党,其间凡7个年头,总理人选一直未曾按“四年更选一次”的规定“投票公举”。即便是在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的总理一职也不完全是“投票公举”的结果,而是先由黄兴提议,然后由与会人员举手通过。尽管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已是众望所归,即使“投票公举”,他也完全有可能当选为总理,然而,实质的合理性并不能完全取代形式的合理性。以民权政治为奋斗目标的同盟会一开始就不是严格按照有助于实现民权政治的有关民主程序和手段来开展活动,对同盟会全体会员进行基本的民主训练,它有可能使领导者助长其个人优越感,难以提供必要的组织约束(25)。
近年来,许多学者都注意到1914年孙中山筹建中华革命党(26)时要求黄兴等“绝对服从”自己的粗暴态度,一致认为与同盟会时期相比,孙中山的做法是大大地倒退了。其实,即便是在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对黄兴等人的尊重与相处似亦易遭物议。
同盟会创建未满两年,孙中山与黄兴等人之间的关系就出现裂缝。首先是为了国旗式样问题,孙中山事先未与黄兴等通气,事后又听不进黄兴的意见,出言不慎,激动地说“欲毁之,先摈仆可也”(27)。紧接着是围绕经费存留问题,由于孙中山事先不曾公开同盟会的收支情况,连接管《民报》的章太炎都不清楚,自然是“一般人员也不了解”(28),章太炎与孙中山之间闹得不可收拾。先是章太炎向孙中山发难,要求改选总理,建议由黄兴取而代之;孙中山对章也毫不示弱,乃至小事化大,互为仇敌。
孙黄之争与孙章之争既体现黄兴的宽厚与章太炎等人的偏狭,也暴露了孙中山那不大习惯于听取意见、容易冲动和偏激起来就不大顾及全局的毛病。作为同盟会的一会之首,尤其作为民权革命运动的发起者,这应当说是非同小可的毛病。汇聚在孙中山周围的多属服膺于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自由平等理念、追求个性发展的年轻学子,而不是沉湎于服从意识、崇拜权威的旧式农家子弟或会党中人。孙中山虽不难使宽以待人的黄兴表示退让和服从,但要团结和领导好章太炎以及宋教仁、谭人凤、陶成章、焦达峰等同样个性较强、有时也容易偏激的革命骨干,充分调动多数革命者的积极性,携手完成近代民主革命之大业,就不大容易了(30)。孙中山等人固然已避免了洪、杨式的内讧,但没有避免同盟会的涣散。黄兴力拒章太炎等人的改选建议,力求“免陷兴于不义”(31)的儒雅之举固然对维护孙中山的领袖地位与革命声望具有举足轻重之成效,但不曾从根本上扭转同盟会组织一盘散沙的局面。自从孙章之争发生后,同盟会组织就已开始形同虚设,孙、章等人都在自谋发展。个中局面,严重地影响了武昌起义后的革命党人同袁世凯、黎元洪等旧式官僚作斗争的政治力量。宋教仁在起草同盟会中部总会章程时,还写上“会员得于法律范围内,保持身体、财产、职业、居住、信仰之自由”之类条款,似乎显得有些不得要领,但一句“会员皆一律平等” (32),显系针对1905年的同盟会章程不曾对会员的个人权利有所涉猎,以及同盟会内部的民主风气不够而发,其直接批评与改进之意图实可想见,远比一句近乎抽象的“四万万人一切平等”来得具体和真切。
四、余论
同盟会是清朝统治者所要全力打击的革命党,而不是政党政治中具有公开与合法身份的政党。革命斗争往往以革命者鲜血和生命为代价,非同寻常,革命的形势又常常瞬息万变,还要随时提防革命的叛徒或间谍出现。为了确保革命活动的效率与安全,既需要高度集中,树立革命领导者的权威,也需要用铁的纪律约束革命者,某些重要决策也无须经过革命群体坐而论道式地充分讨论,以免弄得沸沸扬扬,事机先露。但这并不等于说革命领袖可以包办革命,适当的民主协商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
孙中山所创立的同盟会原本就凝聚与依靠着一大批饱经西方民主思想洗礼的留学生或国内新式知识群体,个性与意气同他们的反清革命斗志紧密相连。即便只是为着调动多数志士的革命积极性,亦应适当尊重他们的权利与意见。何况,由于同盟会的历史使命所致,适当营造同盟会内部的民主气氛,培育会员自身的民主素质,为即将胜利时的政党政治作准备,都是必要的。正是在这方面,身为同盟会一会之首的孙中山似嫌注意不够。如果说中国文化的最大缺失是个性不被发现,那么,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与辛亥革命似有重复或默认这一缺失之嫌,这大概是孙中山为首的一代民主革命先驱始料未及的。
无庸讳言,确认共和制与否的态度,还不能完全与民主素质划上等号,在民主素质的优与劣之间,还有一片十分广阔的历史空间。孙中山的民主素质自然较一般志士为优,而问题在于,他是无可争议的革命领袖,对他的素质要求当较一般志士为高,这才符合社会学的角色分工之原则,才算真正确认其领袖群伦的地位及其价值。笔者之所以在本文第三节中重点考察孙中山在同盟会中的民主作风,即本乎此。
民权理念本属与中华传统关系不大的舶来品(33)。如果我们不是把古代的民本主义与引诸西方的近代民权主义相提并论,则不难断定,在一个既缺乏民权政治传统又鲜有强大的资本主义市场与经济力量的国度里,欲期通过革命的方式在短期内实现民权政治,必然存在相当的难度。这种难度不仅体现在民众的认同与社会的响应上,而且体现在倡导民权政治的职业革命家自身的民权素质上。
“民主不仅是规章或‘制度’,更重要的,它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植根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与社会经济的条件之中,而这些条件,即使是在同种的国家也不尽相同。如果把民主政治当做一种‘纸面的作业’,或者可以任意移植(不管土壤、气候等因素)的花卉,是不能成功的。”(34)倘若如实地指出孙中山之于民权理念的相关缺陷,并不等于苛求孙中山这位举世景仰的民主革命先贤,而是旨在说明革命与建设的条件异常艰苦和粗糙,以期对辛亥革命的历史结局多一份理解,少来一点埋怨或指责。
载《第二届海峡两岸孙中山思想之研究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台湾师范大学三民主义研究所编印,2000年;《学术月刊》(上海)200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