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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麟:从《马关条约》看李鸿章的国际法意识

   今年是《马关条约》割让臺湾120周年,同时也是臺湾回归中国70周年。当年割让臺湾之际,出席签约的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曾试图在条约的中文版本里以无条件让出臺湾的“管治之权”来挽回“领土主权”,可惜为日方代表伊藤博文识破未能成功,内中隐秘鲜有人道及。不过,我们如仔细比较《马关条约》的中、日、英叁种条约文本并不难看出。

   如前述,从《马关条约》的中文版本来看,当年清朝政府客观上并没有从国际法的意义上将臺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割让给日本。这是否属李鸿章个人的主观意识所为?还有待挖掘更多的史料加以证明。据笔者的初步推断,其中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李鸿章本人的国际法知识不足,分不清主权和治权的区别,因此在起草《马关条约》时,笼统地将臺湾、澎湖列岛的“管理之权”(即国际法意义上的“治权”)割让给日本。不过,日本的全权代表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是熟悉国际法的,在条约起草的当天,便发现中文版本有问题,因而急忙起草了《议订专条》加以补充说明。另一种可能是,李鸿章十分熟悉国际法。在条约中只是将臺湾、澎湖列岛的治权让出而力挽主权,或者为日后收回臺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埋下伏笔和留有余地。如果情况是后者,则说明李鸿章在弱国无外交、强权即公理的国际环境下,试图运用自己掌握的国际法知识,为挽回国家主权尽力。果如是,则李鸿章还不失为一位忠君爱国的能臣。为此,有必要对李鸿章国际法知识做一番验证和考察。在此之前,吾人又必须首先考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歷史过程。

   考国际法输入中国的歷史,不能不提到一八六四年由京师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W.A.P.Martin)翻译出版的《万国公法》。据国际法学者丘宏达教授的研究,清廷于一八六二年设立同文馆后,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为总教习。丁氏想将西方的国际法知识介绍给清廷,因此曾拟将瑞士人滑达尔(Vattel)所着的《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一书译为中文,后因受美国驻华公使华德(John E.Ward)的劝告,改译美国人惠顿(Henry Wheaton)所着之《国际法塬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之后,由美国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介绍呈送总理衙门,要求出资刊行。经清廷派人将稿修正后,于一八六四年(同治叁年)正式出版,题名为《万国公法》。该书第一卷第二章标题〈邦国自主之权〉,即明确阐述国际法有关“主权”(Sovereignty)的概念,谓各国共遵万国公法宗旨在于自保主权。而各国自保主权亦当尊重他国主权,此乃诸国所承认,亦即公法所能持平之要项。关于“主权”之定义,《万国公法》界说如下:

   “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此上权或行于内,或行于外;行于内,则依各国之法度,或寓于民,或归于君。论此者尝名之为内公法,但不如称之为国法也。主权行于外者,即本国自主而不听命于他国也。各国平战交际,皆凭此权。论此者尝名之为外公法,俗称公法即此也。" 上述“主权"概念,用今天的话来解释,即谓主权乃国家之最高权威,这种权威,对内表现为国内法,对外表现为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係中,主权意味着不听命于他国而独立。主权在民,即为民主国家;主权在君,则为君主国家。

   李鸿章作为长期主持清廷外交事务的重臣,《万国公法》自然是必读之书。事实上,有大量资料显示,李鸿章在主持清末外交事务期间,十分重视国际法,并且充分认识到运用国际法与西方列强交涉的重要性。例如,一八七四年,荷兰公使提出由该国出面在中国设立救生船队。李鸿章明确提出船隻必须由中方管辖,其理由是沿海离岸十里均归本国管辖。一八七五年日舰到朝鲜沿海擅自测量其海道而被朝鲜炮臺轰击,日本公使森有礼向中国提出抗议,李鸿章予以驳斥,认为兵船测量他国海岸违反了万国公法。同年中英因马嘉理案发生严重交涉,在英国公使威妥玛以下旗宣战、断绝外交关係、增派军舰来华的要胁下,李鸿章巧妙地利用万国公法挽回决裂之局。一八八四年,李鸿章又按照国际法保护了中国轮船招商局的船队,同时指出:“西国公法,以两国订立条约为重”。可见李鸿章早在甲午战争前,便意识到国际法己经成为现代国家间的重要规则,应该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的道理。正因为李鸿章熟悉国际法和相信国际法的约束力,在清末官僚集团中,公认李鸿章乃是最善于同洋人打交道的人。每当国家面临存亡危急之局,清廷必然要李出面承担“人情所最难甚堪”之事。甲午战败,李鸿章临危受命前往马关议和,在春帆楼遇刺,便是其中一个事例。据此,论者有谓李鸿章确实为中国近代外交的 “第一人”,诚不虚也。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李鸿章熟悉国际法,在起草《马关条约》时,有意识地仅将臺湾、澎湖列岛的治权转让给日本,为日后收回该列岛的领土主权预留伏笔。这点也可从日方提出另订<议订专条>获得反证。况且,李鸿章前往马关议和时,还请了熟悉国际法和国际事务的美国前国务卿福士德做他的顾问。虽然,中日马关议和结局以日本根据条约“合法”取得臺湾、澎湖列岛的完全主权(full sovereignty)而告终,但从《马关条约》的中文版本来看,清廷转让给日本的是臺湾、澎湖列岛的 “管理之权”而非“领土主权”却是事实。无论如何,李鸿章在马关议和及条约起草方面,应该说是尽了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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