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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不能用抢劫来降低交易费用

  

  据说最近经济学家遭受“道德批评”的问题变得十分突出。而许多批评又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关。其实这后面一种关系,在发达国家中与在我们这里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在他们那里,这种关系说的其实是公平竞争的后果如何控制:有竞争才能出效率,但竞争就得分输赢,输赢的结果就不平等。输赢都一样,还有什么竞争,没竞争怎能有效率?于是就有了效率与公平(其实就是竞争与结果平等)的矛盾,有了赢家不能通吃之说。

  但是对于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我们来说,公平竞争并非既有的前提,其本身还有待人们去争取。因此我们首先面临的不是赢家能不能通吃的问题,而是权家能不能通赢的问题。权家通赢的“竞争”规则不平等,过程不公正,机会被垄断,因而是不公平竞争,或曰“伪竞争”。这样的“伪竞争”一般认为是损害效率的,至于破坏公平那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根本谈不上什么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我主张“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就是就此而言。

  过去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在西方或许会被理解为自由竞争优先,兼顾社会保障。但在中国,这话常常被理解为权家优先,连形式公平(所谓规则公平或竞争过程的公平)也只能“兼顾”而已,这问题就大去了。所以我向来不认为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来说明中国的问题在一个时期是正确了,而现在似乎过时了或不正确了。恰恰相反,我认为这个口号提得太早:我们本来应该先以“公正至上”来消除“权家通赢”之弊,然后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才可以讲效率优先兼顾社会保障。而我们如今是权家通赢继之以赢家通吃,或者干脆就是权家通赢导致了赢家通吃,结果反过来却给了权家以借口,使他们可以打着反对赢家通吃的旗号谋求进一步扩张权力、操控市场,使中国面临“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互为因果、恶性循环的威胁。

  这样的状况当然首先是体制的问题,我国的学者,首先是经济学者并没有造成如此循环的神通。但是今天反思起来,经济学界是否有为“权家优先,连形式公平也只能‘兼顾’”制造“理论根据”的现象?我以为不但有,而且这个毛病不但发生在如今颇招物议的所谓“主流经济学”中,在动辄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所谓 “非主流”中也存在。其突出表现,就是过去一段时期在我国经济学界的“左”“右”两翼都颇为流行的、对“交易成本”理论的滥用与误用。

  交易成本,或曰交易费用学说本身并不是为权家张本的。但在中国的土壤上,这些年却发展出一种用强权手段来降低“交易费用”的说法。“左派”用它为强权下的化私为公辩护:据说国家与无数分散的小农打交道“交易费用太大”,于是搞统购统销和集体化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之举。“右派”用它为强权下的化公为私辩护:处置公产搞“公共选择”也是“交易费用太大”,最好我想怎样就怎样,我想把公产给谁就给谁,工人说赶走就赶走,土地说圈就圈了。不许你们讨价还价就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而 “降低交易费用”就可以达到效率最大化。这就不是应不应该搞福利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制止抢劫的问题;不是照顾不照顾弱者的问题,而是抢劫不抢劫弱者的问题了:两个人做买卖讨价还价太费事,干脆我掏出刀来把你抢了不就“降低交易费用”了吗?

  据说降低交易费用之说来自“科斯定理”,这个定理成不成立另说,但是科斯谈的并不是我们的问题。科斯认为企业这种组织的意义就在于减少交易费用。但是他并没有说用劳改营来减少交易费用。企业本身是自由契约组织,不是劳改营也不是奴隶庄园。所谓企业降低交易费用,意思是说整合化的交易比分散交易费用低,不是说“不准交易”或剥夺交易权利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如果是后一个意思,那科斯何必讲什么企业?奴隶制不是更能“降低交易费用”吗?在科斯那里,保障交易权利是理所当然,无须特别赘述。但在我们这里它并非理所当然,搞不好就变成借口降低交易费用来剥夺交易权利(主要是弱势群体的讨价还价权利)了。不是有人就明确说:工会会增加与工人打交道的 “交易费用”,所以在中国不能讲劳工权利,甚至“奴工制”也是中国的“优势”,取消不得?还说国家与众多小农打交道“交易费用太大”,所以需要统购统销、集体化。统购统销就是剥夺农民的交易权利,集体化则是连农民的生产自主权乃至人身自由权都取消了。当时这么搞有某种历史原因,要为之辩护也不是不可以,但要说是为着“降低交易费用”,那倒不如直接说古拉格群岛最能降低交易费用,因此比科斯扯的什么企业更有存在价值了。

  更有甚者,以强权的观点理解“费用”的解释还走火入魔,从不许弱者讨价还价以降低“交易成本”,发展到剥夺弱者的生命权利来降低“信息成本”:前年一位经济学者提出 “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经济学解释”,认为什伍连坐、株连九族之类的酷法符合“现代激励理论”,是“小政府”节约“信息成本” 来进行统治的成功办法。而过去人们把这些酷法批判为“残暴、落后”,则似乎成了过时的陋见。根据这样的逻辑,只要不搞福利,就是“小政府”,哪怕他杀人如麻,也不过是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方式。“经济学解释”灵通到如此地步,也真让人叹为观止了。

  在中国讲“交易费用”还有另一种扭曲:科斯本来讲的是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而不是只为“交易”的某一方、强势一方降低“买价”。然而在我们的一些著述中,没有工会,老板可以任意压低工资,这就叫“降低交易费用”,有了工会,老板要多掏钱,就是“交易费用增大”了,科斯有这么说话的吗?从工人的立场看,有了工会不是恰恰降低了他们跟老板博弈的“交易费用”吗?如果同一件事从不同立场看其“交易费用”的大小相反,那“交易费用”这个东西还有什么确定性,还怎能成为一个有意义的学术概念?当然科斯讲的根本就不是这回事。他讲的“降低交易费用”既不是给老板节省工资,也不是给工人节省劳动,如果在劳资关系上使用这个概念,它只能指降低全社会维持劳资关系的总成本。其实从全社会观点看,工会这种集体谈判方式与企业这种契约整合方式一样,恰恰是比无组织的工人各自与老板进行非理性抗争(如当年英国工人破坏机器的“卢得运动”和我国近年屡屡发生的职工杀害老板事件)更节约“交易费用”的办法。

  同样,所谓集体农庄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说法也是很荒唐的。从官府立场讲统购统销加集体农庄可以压低粮食收购价,甚至从濒死的饥民口中廉价地夺走活命粮,它在这方面的“效率”人们的确是领教够了,但这能叫“降低交易成本”吗?如果从农民的立场看,他们为这种“交易”付出的“成本”还不够惨重吗?所谓 “农户太分散国家很难与之逐一交易”也是个伪问题:世界各国的农业不管现代的还是传统的,就经营单位而言大多数都是家庭农户,而不是科斯所谓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企业”——大农场。不管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搞大农场的不是没有,但的确不多。那么“交易费用”怎么降低?只要有经常性的交易要求,人们自然会演进出某种组织来整合交易、降低“费用”:可以是联合谈判组织——农民协会,可以是自由合作社、公司加农户,甚至是传统的村社与家族,而在条件适宜的地方也会出现科斯讲的那种“企业”化农场。但有一点:即人们必须是自愿而非被迫地结合为这种组织。就像科斯说的企业(自由契约组织)——而非奴隶制 ——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一样。

  而按我们某位学者的说法,组织化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却可以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评价:官办集体农庄不用说是比自由小农更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可是农民如果自己组织成农会,那交易费用似乎反比他们一盘散沙时大得多——据说印度经济之所以不如中国,就是因为他们的工会农会太强大了,因而极大地增加了强势者与工农打交道的“交易费用”(说的明白些就是组织起来的弱者最不好欺负)。而与一盘散沙的小农打交道的“交易费用”如果还不够小,把他们赶进古拉格式的 “组织”里“交易费用”就更低了(想怎么欺负就怎么欺负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该学者还真引了一句俄国农奴制下的谚语来说明这个“道理”:“放一群牲口当然比一头一头地放更轻松”!原来其心目中“降低交易费用”就是剥夺人的自由,将其圈进“畜群”里!如果圈不进,那就只好多付一点“交易费用”,“一头一头地放”吧,但千万不能让那些人自由地结成“人群”,否则那“交易费用”就会大到不得了了!

  有趣的是,在中国持这种主张的人有的居然属于所谓“新左派”。他们最喜欢大骂“新自由主义”。可是偏偏他们又最喜欢把“降低交易费用”这个典型的“新自由主义命题”挂在嘴边——众所周知,坚决反对福利国家、主张自由市场原则可以扩大到原来被认为不宜的外部性领域的科斯,应该算是典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吧。当然,笔者决无意因此把“新自由主义”这顶帽子倒扣在他们头上,因为他们确实说的与科斯不是一回事。尽管科斯的某些说法也不能成立,但至少农奴制思想、抢劫思想他绝对是没有的。换言之,中国的有些“新左派”其实比科斯这样的“右派”还“右”得多。

  可见,不管“左”的还是“右”的理论,传进中国后都可能发生多么可怕的扭曲!就交易费用理论而言,本来它适用的前提有两条:第一,交易费用理论是以承认合法交易权利不可剥夺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因此“降低交易费用”只能通过整合契约的自由人组织、而不能通过以强权剥夺人们合法交易权利、只许逆来顺受不许讨价还价的方式来达致。第二,所谓交易费用是全社会为进行交易活动付出的运作成本,不是交易一方付出的价格,不能把这个概念用来给单方面为某一阶层(尤其是强势阶层)行方便的做法提供理据。我们可以同意或不同意科斯的理论,但如果违反了这两条,那就是歪曲了这一理论,科斯是不能对此负责的。

  总之,中国的经济学家的确应该反思,但决不是仅仅应该单向地反思什么新自由主义。

  如今社会上对经济学家的“道德批判”似乎很热,对此应当怎么看?很简单,以“道德批判”来解决学术问题显然不对,犹如让“公共舆论”来评价科学家一样。如果实行“全民选举教授”,大学一定垮台。中国过去这方面的教训很多,如今也的确存在这种危险——尤其在把经济学反思变成对所谓“新自由主义”的单向大批判时。

  但是另一方面,现在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者除了纯学术研究者(他们其实很少受到“道德批判”的困扰,当然他们在社会上,而不是在专业圈内,也没有多大名气)外,不少人还扮演着影响公共政策的经济幕僚或策士角色。这种角色本来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在今天这个转型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讲,提出对策比建立理论更重要。但人们应当认识到的是,学者与策士从根本上讲是两种不同的思想活动:对策研究要以“可采纳性”(注意:不是“可行性”。可行之策但不被采纳,仍属徒劳)为基础,而学理上的逻辑性相对来说倒是次要的。高明的策士可以对不同的决策者提出不同的可采纳对策,而这些对策在学理上是否严谨,逻辑上是否一以贯之,倒属无足轻重。但转轨经济学作为一种学理,则应当强调理论逻辑的自洽,以求达到认知上的进步,至于这理论是否为决策者嘉纳,反而不必考虑。同样道理,这些学理是否受到公众欢迎,也是不重要的。

  然而一项公共政策就不同,是否为决策者嘉纳很重要,而是否受到公众欢迎,也是非常重要的。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幕僚与决策者一样,由于其活动的公共性而成为公共人物,也因此必须接受公众批评,乃至公众的 “酷评”。不仅是所谓“道德批判”,即便是道德上并非不偏不倚无懈可击的、带有特定利益诉求的批判,他们也必须耐心倾听。尤其在代议政治并不发达的体制中,多元化利益诉求不能体现为议会辩论,能反映在公共舆论上也算是一种弥补。合格的策士重视这种公论犹如重视议会辩论一样,应该是一种基本功。

  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学者在扮演策士角色时,一方面正确地非常重视“可采纳性”,并且常常为此牺牲了学理上的逻辑严谨(前述对于“交易费用”那种牵强附会的乱用就是典型例子)。然而另一方面对公众舆论,尤其是对关于公正性的批评却非常漠视,乃至蔑视。他们以坚持学术性为这种蔑视寻找理由,但在他们为 “可采纳性”而牺牲学术严谨时,这种理由已遭破坏。事实上,一些人重视“可采纳性”而轻视公论的对比如此鲜明,以至于他们有时并不以学术性、而是直接以 “可采纳性”来拒斥公众舆论——声称自己的主张已邀圣准,而指责批评者以“反政府”之罪。然而当其口出此言时,学术独立性的大话已经不好讲了:学术性固然应该独立于公意,但学术性难道就可以依附于上意?本来这也不必苛责,因为一个不是在“革命”、而是在改良、妥协中求发展的社会是需要策士的,而作为策士不能以纯学者来要求,对他们而言为“可采纳性”牺牲学术性是可以理解、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被同情的。然而这就要以其所提供之策的公正性为前提,因此他们也就必须重视社会上对自己的“道德批判”,而不能傲慢地以纯学者自居把这些批判不当一回事(同时又太把“可采纳性”当一回事)——当然,所谓重视不等于认同,他们完全可以在道德与公正性方面为自己辩护。

  所以尽管一人兼二任、既当学者又当策士是可以的,而且学者当策士总比不学无术者乱出馊主意好吧,但是他具体做某件事、写某篇文章时可要想好:他可以今天写一篇学术论文,明天写一篇奏折。但是不能把同一篇文章既当学术论文又当奏折。尽管学术论文有时也能作用于决策、影响社会,但这应当并非初衷。学术文章的初衷只能是产生知识增量,因而不能为“可采纳性”牺牲学术逻辑。而作为奏折就不能这么要求。但作为奏折既然其初衷就是为了形成公共决策及影响社会,当然就不能回避公论而只考虑“可采纳性”,更不能在公论面前摆学者的架子。

  显然,如果说“全民选举教授”是荒唐的,那么“策士漠视民意”至少同样荒唐。作为学者不能无视学理逻辑,作为策士不能不讲公正与道德。而且,在我们如今体制下学者兼策士的人们中,对这两种规则的违反常常同时发生,并互为因果——先为过分追求“可采纳”而牺牲学术逻辑,又因只顾“可采纳”而漠视公平。而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两种弊病并不仅发生在某一“主义”的经济学家中,那些如今热衷于斥责所谓“新自由主义”的人中,许多人上述两种弊病并不比被其批判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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