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在《爱国心与自觉心》中激动地说:“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当国家违背人民意愿时,人民亦有权要求国家必须按人民的利益行事。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使个人的个性、创造力充分发展,“充其本然之能”,各人“谋充各得其所”的手段。
社会的现代性转型自然包括、甚至可以说首先是观念的转变,这种观念先行的转变,即通常所谓“启蒙”。在种种启蒙的观念转变中,最重要的当属“国家”观念的转变。当然,在中国的现代性追寻中,近代国家观念的变化虽最为重要却并非最先,各种观念转变从鸦片战争开始渐次发生,真正使“国家”观念变化的则是半个多世纪后的戊戌维新时期。因为变革国家政治制度,不能不涉及到国家观念的变化。从维新到五四时期,国家观念的转变,与欧洲启蒙精神一脉相承。
西欧中世纪,占主导地位的是神权国家观念。奥古斯丁(St.Augustine)提出了影响极大的“上帝之国”和“人间之国”这种“双国”理论。“上帝之国”即基督教所说的天堂或天国,是上帝建立的光明的“神之都”;“人间之国”是魔鬼建立的世俗国家,是黑暗的“地之都”。所以“上帝之国”高于“地上之国”,教权高于王权,世俗政权必须服从以教会为代表的神权。在奥古斯丁之后,托马斯. 阿奎那(Thomas Aquinas)则从国家起源和国家目的这两方面把国家“神话”。他认为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社会和国家正是适应人的天性需要的产物。但上帝是人和人的天性的创造者,所以从根本上说只有上帝才是国家和政治权威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另一方面,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使人类过一种快乐而有德行的生活,通过有德行的生活达到升入天国、享受上帝的快乐,因此从最终目的来说世俗国家也应服从教权。
但从13世纪下半叶起,现代国家观念开始出现,到16世纪末已基本完成。现代国家观念以理性和经验论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是使“国家”摆脱中世纪的神权,反对君权神授观念,认为国家是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创立的,强力才是国家和法律的基础。这种观念在马基雅维里(N.Machiavelli)的《君主论》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而集大成者,则是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布丹在《国家六论》中从人类历史经验出发,全面阐述了世俗化的国家起源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家庭,是许多家庭联合而成的集合体,所以家庭是国家的基础。而把家庭团体联合起来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暴力,战胜者通过战争成为君主,把各小团体联合起来形成拥有主权的国家。另一重要因素是契约,他认为仅有暴力远远不够,还不足以建立国家。国家的建立还要有各家庭为了共同利益的相互契约、共同承认一个主权才能建立。这种暴力论和契约论混合的国家起源论,否定了国家神创论,并为契约论的发展埋下伏笔。而布丹最重要的贡献,是对国家“主权”(sovereignty)理论的阐发。他提出国家主权是在一个国家超乎公民和居民、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利,主权是绝对的和永久的,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是国家的最高权利,也是国家的本质特征,而掌握国家主权的人就是主权者。他进而提出了三种政体,即主权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民主政体,在少数人手中的贵族政体和在一个人手中的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形式,因此主张君主集权制,为“绝对王权”辩护,并以此反对教会特权和贵族的封建割据。同时,他认为公民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二者是先于国家的自然权利,而不遵守自然法的君主则是可以被推翻的暴君。在布丹之后,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也从人性论和自然法角度,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转移性和不可分割性。
虽然布丹和霍布斯都主张绝对君主专制,主张“朕即国家”,但他们理论的意义在于从人的眼光而不是从神的眼光看待国家,把把国家看作是实现纯粹世俗目的的纯粹世俗的政权,重要的是消除了国家的神圣性。主权论和契约论的提出,为以后“主权在民”理论提供了基础。此后的几百年间,西方许多思想家以此为平台,论证了“主权在民”,才是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洛克(John Locke)与霍布斯一样用自然法理论说明国家起源,但却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人们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们订契约形成国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时,被授予权力的统治者也是契约的参加者,也要受契约束缚,如其违约,也要受惩罚,人们有权反抗,甚至重新订约,另立新的统治者。依据自然法则,伏尔泰(Voltaire)提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理论。卢梭(J.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明确提出国家主权应该永远属于人民。甚至政治观点一向谨慎的德国思想家康德(Immanuel Kant),也提出国家应建立在三个理性原则之上,即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人都是自由的,作为臣民彼此是平等的,作为公民是独立的。因此有关个人与国家间的自由、平等、独立三原则也是公民承担国家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
当然,这些思想家的思想、观点有许多重大不同和差异,但却有一最基本的共同点,就是主张国家的“主权在民”,从主权在民论证国家的合法性,这也是现代国家观念的主导思想。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不在人民手中,也就丧失了合法性。
维新时期,梁启超在《时务报》发表了一系列政治论文,批判旧的国家观念,介绍西方新观念。他说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专制体制以后,法禁日密,政教日夷,君权日尊,而个人无权,举国无权,结果是国威日损。而西方之所以民富国强,关键在其兴民权、开议院,人人有自由之权,国事决于公论。在湖南时务学堂的学生课卷批语中,他更明确就君、臣、民三者关系提出新见解,君、臣都是为民办事者,君主好比店铺总管,臣相则是店铺掌柜,人民则是股东,国家的真正主人其实是人民。他们已开始受到契约论的国家观影响,谭嗣同写道:“原夫生民之初,必无所谓君臣,各各不能相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夫曰共举之则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民办事者也。”赋税都是取之于民,作为“为办民事之资”,“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长久以来,“国与民已分为二,吾不知除民之外,国果何有?”但在漫长的历史中,天下尽失其权,君主将国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而“犬马土芥乎天下之民也”,所谓“私天下”是矣。所以一姓私有之国必须变为由民所有的国;“民”不值得也不应该为一姓之私的国去死。
从维新失败到辛亥革命前,中国思想界对国家的认识更加深刻。梁启超等人对从亚里斯多德到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以及近代日本的法学家、政治家的学术、思想、观点都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点评,大力宣传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宪法和近代国家理论等。具体观点不必细论,仅从诗人蒋智由的《卢骚》便可见以契约论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国家观念在思想界的影响之大:“世人皆欲杀,法国一卢骚。民约倡新义,君威扫旧骄。力填平等路,血灌自由苗。”思想多变的梁启超在热情赞扬“民族主义”、严厉抨击“帝国主义”的《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比较了西方中世纪与近代国家观念变化后,依然为国家的主权在民辩护。他认为“民族主义”的本质是:“其在于本国也,人之独立;其在于世界也,国之独立。”他承认,19世纪的世界是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时代”,但而他仍强调经过启蒙运动后的“帝国主义”与之前的有本质不同:“虽然,十九世纪之帝国主义与十八世纪前之帝国主义,其外形虽混似,其实质则大殊。何也?昔之政府,以一君主为主体,故其帝国者,独夫帝国也;今之政府,以全国民为主体,故其帝国者,民族帝国也。凡国而未经过民族主义之阶级者,不得谓之为国。”用今日人们熟知的话来说,就是“对内搞民主,对外行霸权”。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思想家有感于中国启蒙的未完成,因此承继维新以降的新思潮,在国家观念的思考下上继续探索。他们认为个人主义是西方启蒙思潮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不仅把旧的“伦理”体系作为一种习俗观念行为规范等上层建筑加以抨击,而且作为一种阻碍社会发展的传统社会组织结构加以批判。
在把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作一比较后,他们认为西方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而中国社会是以伦理为本位的。在这种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任何个人都不是一种独立的存在,而是存在于严密的“三纲五常”之中。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就是要打破这种传统社会结构,把人从这种依附性伦理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平等的人。在人人平等,注重、保护个人权利的条件下,只能建立契约型伦理关系。因为个人的权利是独立、平等的,彼此不能依附,只能“契约”。可以说,个人独立、平等是“契约”的基础。由此,他们进一步明确提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根本不应是依附性伦理关系而应是一种契约关系。高一涵在《民约与邦本》《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等文章中反复强调:“国家者,非人生之归宿,乃求得归宿之途径也。人民、国家,有互相对立之资格。”这种新的国家观破除了“皇权神圣”、“朕即国家”的神秘观念,实际上批判了“国家神圣”的国家崇拜论。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亦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国家对于人民亦有义务。所以陈独秀在《爱国心与自觉心》中激动地说:“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当国家违背人民意愿时,人民亦有权要求国家必须按人民的利益行事。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使个人的个性、创造力充分发展,“充其本然之能”,各人“谋充各得其所”的手段。
启蒙需要长期和平环境“润物细无声”般的浸透,但近代中国内忧外患不断,启蒙一次次中断。梁启超在1901年写《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时就预感到启蒙的命运,他担忧在世界“帝国主义时代”中国的“顽锢者流”会“墨守十八世纪以前之思想”,即主权在君、专制的帝国主义“以与公理相抗衡”,即与主权在民的公理相抗衡。他忧心忡忡地写道:“吾尤恐乎他日之所谓政治学者,耳食新说,不审地位,贸然以十九世纪末之思想为措治之极则,谓欧洲各国既行之而效矣,而遂欲以政府万能之说,移殖于中国,则吾国将永无成国之日矣。”历史证明他一百多年前并非过虑,时至今日,“欲以政府万能之说,移殖于中国”的那些“耳食新说”的“所谓政治学者”,不比比皆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