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所需
实际上匈奴并不拒绝汉族文化中对他们有利的部分,如中行说教单于左右人员统计人口牲畜的方法,或许还包括文字记录。匈奴经常大量掳掠汉人,一方面是为了增加劳动力,更主要的是他们进行农耕、凿井、筑城、炼铁。匈奴后期虽仍以游牧为主,但已有了一定的农耕和定居成分,这正是受汉人农业文化影响的结果。
而汉族的统治者虽然总是以最高文明的拥有者自居,鄙 视一切异族,但在物质文明面前却不会踌躇。自从赵武灵王采用胡人的短衣作为军服,以骑兵代替战车以后,马拉的兵车就很快退出了历史舞台。被称为“胡床”的椅子传入以后,皇帝、贵族们首先减轻了下肢的负担,没有人不喜欢,百姓们也逐渐取消了席地而坐的习惯。胡桃、胡饼、胡麻、胡瓜,...各种带胡的牲口就像今天带洋字的东西一样纷纷引进,虽不带胡字却同样来自异域的音乐、舞蹈、杂技、魔术、珍宝、香料等,也首先由上层人物接受享用。甚至胡姬--异族女人,也成为士大夫文人寻求和歌咏的对象。
很明显,这种引进都是适合各自需要而且有条件成功的,如果不顾本国、本民族的实际情况,盲目照搬外来文明,往往事与愿违。西汉宣帝时,西域的龟(音丘)兹国(今新疆库车一带)国王因为多次到长安朝见,十分喜爱汉朝的服饰样式和礼仪制度,回国后就建造宫殿,修筑专用道路,警卫森严,国王出入时前呼后拥,撞钟击鼓,完全模仿汉朝的仪式。龟兹国王虽然学得很到家,却遭到西域人的一致讥讽:“驴不像驴,马不像马,龟兹王真是一头骡子!”我们无从了解龟兹王是否也进行了政治制度的改革,但从胡人们把他视为非驴非马这一点看,他大概并有彻底汉化,事实他也不可能办到。从以后再未见到这一类记载推断,龟兹王的模仿没有能进行多久。
同样,如果把游牧民族的制度不加改变地搬到汉族农业区来,也必然不能适应,因此统治汉人地区或入主中原的游牧民族也不得不逐步修改他们的制度,调整他们的政策,而不是照搬原来适应游牧民族的那一套。
如契丹以游牧民族建国,原来对本民族自然是实行适合逐水草而居、兵民合一的国情的政策。但从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开始,就让俘获或归附的汉人长期守居,实行开垦耕种,在自己境内建筑起与汉族地区的幽州相仿的城市房屋,在这些区域内实行与中原一样的制度,因此汉人都发下心来,不再逃亡。甚至还有中原汉人为了躲避战乱而投奔他的统治区。辽朝皇帝虽仍保持游牧旧习,四时“捺钵”(即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不固定信在首都,而是率领契丹文武大臣按不同季节巡游,居处于不同地点的帐幕之中),但为了适应汉民定居农耕,隶属州县的实际,另有一套以汉人枢密院、中书省为首的政府机构常驻首都,处理日常例行公事。
金朝原来实行的是兵民合一的猛安谋克制度,即各个部落的成年男子都应该是士兵,但没有其他徭役负担,平时就从事生产和习武,一有警报就自备干粮听候调遣,并根据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猛安和谋克两种单位。金太祖二年(1116年)规定每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组成一猛安。但在灭辽、灭北宋以后,对汉民(包括大部分契丹人)还是采用了州县制的民政统治。猛安谋克制仅保留在女真人中。
蒙古人入主中原之初,曾有人异想天开地提出建议:既然汉人对我们国家没有什么益处,不如把他们统统赶走,把他们的土地变为牧场。但元朝统治者听取了以耶律楚材为首的一批明智的大臣的意见,没有采纳和种愚蠢的主张,保持农业,维持了州县行政制度。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文化,无论是物质的或精神的,主要是决定于生产方式,而不是从属于那一个政权。国家与文化的关系应该是国家顺应文化,而不是文化服从国家。当然,国家对文人文化也可以起到引导和改造的作用,但这是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为前提的,脱离了这一前提的引导和改造必然会起到破坏作用。统一是国家主权和最高行政权力的集中,而不是文化的一致,更不是用一种文化去消灭或代替另一种文化。相反,一个真正稳定繁荣的统一国家,必定会容忍并鼓励多种文化的存在和发展。诚然,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一般不存在什么学习仿效国内先进文化的障碍,占主导地位的先进文化的影响必定会越来越大,但这一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在精神文化的传播方面尤其如此。同时,主导文化本身原来就存在的地域差异会有新的发展,衍生出新的分支来。
绝大部分地区还是由当地的越人自治,秦朝的行政管辖中集中在郡治等若干点上。
如果说秦朝只是因为统治尚未巩固,无法深入边远地区,因而不得不承认原有的地方制度的话,那么西汉时就已经是一项明确的政策。西汉的行政制度大致有四种:
第一是郡(国)、县(侯国、邑、道)制。这是西汉最基本的制度,施行于全国的大部健区。由郡太守、县令(长)以及县以下的亭、乡、里逐级统治,按户口征集赋税,执行刑法。郡以上虽还有刺史部,但还只是监察机构,到东汉才转化为行政性的州,成为郡国的上一级政区。
第二是初郡。这是前者的特殊形式,汉武帝时设置于南方和西南新开辟的地区。它的形式和体系与前者无异,但实行两项特殊政策:一是无赋税,全部或部分免除百姓应负担的赋税;二是“因其故俗”,即保持当地原来的传统统治和风俗习惯。这是一种由部族制向郡县制的过渡状态,但什么时候成为正式的郡,没有明确的记载。不过在东汉就未再见到初郡的记录,大概已不再有这类特殊的政区了。
第三是郡县与部族混合制。主要实行于西南夷地区。西汉初曾一度撤出行政机构,武帝时重开西南夷,新设了很多郡县,但仍然保留了当地部族的王、侯等首领。如以滇王属地置为益州郡的同时,重新赐给滇王印信,让他继续统治他的百姓。显然益州郡及其属县并不管辖滇王统治下的数万人口。又如在晋人常璩的《华阳国志》中记载,在武帝天汉四年(公元前九七年)撤销沈黎郡后,设置了两个都尉,一个设在旄牛(今四川汉源县境内),主要管理郡境外的羌人;一个设在青衣(今四川名山县北),负责治理汉民。
第四是都护制。宣帝时置于西域,管辖玉门关(城今甘肃敦煌市西北)以西至葱岭(今帕米尔高原)和今巴尔喀什湖之间的数十个国家。这些国家在外交、军事上服从都护,都护可以征调兵力,甚至可以决定对国王的废立,但一般不干预各国的内部事务,不管理各国的民政,也不向各国征收赋税劳役。在此范围内的汉朝军民均由都护治理。由于路途遥远,汉朝能够派矣的军队人数有限,所以都护府的作用和职能因国力的强弱和都坊个人统制能力的高低而异,有时会超越以上的职权,有时却连这些职权都行使不了,甚至形同虚设。其实际管辖的范围也是如此,并不稳定。
除了初郡制未见记载外,东汉、魏、晋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建置。
唐 在唐朝的的疆域内主要有四种制度:
第一,道、州(郡)、县正式行政区。这是秦汉郡县制的继续,基本上没有太大的改变。
第二,羁縻都督府、州、县。主要设置于南方、西南、西北和北方少数民族地区。一般由都护府、都督府或道 管辖,形式上与内地的都督府、州、县无异,实际上大多是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性质的单位。这些单位的长官由部族首领世袭,上司的任命实际只是认可而已。长官以下人员由其自定,上司一概不管。不征收赋税,仅定期或不定期交纳以土特产为主的贡品,一般还可获得超值的赏赐。内部事务自理,上司不加干涉。这些单位的义务是忠于朝廷,不反不叛,不吞并其他羁縻单位,不得侵略内地州县,必要时要服从调遣提供兵力,一些靠近内地州县附近的单位除了土官世袭和内部自治外,其他方面与正式州县没有多少区别,但也有一些单位形同虚设,上司对它们毫无约束能力,甚至连它们的确切位置、实际情况都一无所知。
第三,都护府。这是汉代都护府的继续和发展,但在制度与功能上已有较大的变化。唐代主要设过安西、北庭、单于、安北、安东和安南等说个都护府。其中的安都护府的辖境长期以来就是中原王朝的郡县,实际上是正式政区,只是也管辖一些羁縻州县。其他五个都护府之间和一都护府内部也有不同,安北、单于二都护府存在的时间不长,以后就寄治于关内道的缘边,并没有什么实际的辖境;安东都护府虽一度管辖被灭的高丽国,但不到一年即迁到辽东,几年后又撤到了辽西,情况与前二者一样;比较稳定而有典型意义的是安西、北庭二都护府以及它们的前身。它们的基本制度和职能与汉代相似,但由朝廷派遣的机构、人员和矣军增加了,设置的镇、守护、城数量更多,范围更广,因而对该地区的控制能力更强。西域诸国虽还保持内部自治,但已取消了国的名义,置为羁縻都督府。都护府对它们不再仅仅是监护作用,而是更直接的管辖。但是安西都护府的西部(今阿富汗、阿姆河和锡尔河流域至咸海)很多是羁縻都督府和羁縻州,大多有名无实。有的虽曾归属于安西都护府,但时间很短,唐朝的军队一离开,关系就中断了。有的小国只是为了寻求军事庇护,取得一个名义,实际上一直在唐朝的控制圈之外。而且从龙朔元年(661年)唐朝进入葱岭以西,三年后即撤退了。到开元三年(715年)怛罗斯一仗唐朝被大食击败,就完全撤至葱岭和巴尔喀什湖一线。所以安西都护府的东部和西部是不能等量齐观的。严格说来,西部只能算是唐朝的势力范围。
第四,边州都督府。设置于缘边少数民族地区,监护所辖的羁縻都督府、州。州以下不设羁縻县继续采用原来的部族名称。这可能是由于边疆幅员广阔,不存在设置县级单位(即使是羁縻性质的)的条件。
宋朝北方和西北的边界都止于正式州县,所以只有正式政区和南方羁縻政区有两种制度。
元 元朝制度大致有四种:
一是行省、路、州、县的正式政区。
二是在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蛮夷军民长官司和寨、部、族、甸、处等单位,给部族首领授予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官职,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置土官。这一土司制度是羁縻制度的继续和发展,与羁縻州县相比,土司受到的控制更加严密,而且也要承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但在它们内部依然保持传统的统治方式和权力,不受上司的干涉。
三是岭北行省(今蒙古和以北俄罗斯部分)和辽阳行省(今东北和其东、北至于海的境外地区)境内的部族,元朝并未设置什么政区。虽然它们也受到行省控制,但基本上是自治的。
四是由宣政院管辖的吐蕃地区。宣政院(初名总制院)是一个管辖全国佛教事务的机构,但它直接管辖设在吐蕃地区的吐蕃等处宣慰使司、吐蕃等路宣慰使司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使司,其官员僧俗并用,兼管军民,虽然还不是政教合一,但宗教已占据了重要地位。
明朝的政区分为四类:
第一,隶属于二京(北直隶、南直隶)和十三布政使司(省)的府、州、县。这是主要的、正式的地方行政区。
第二,隶属于西南各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土司。这与元朝的土司制度基本相同,但更加制度化: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隶兵部;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属吏部,均给予世袭符印,并确立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制度。明朝曾在今贵州实行改土归流,废土司,置正式行政区;也曾趁镇压土司叛乱之机加以废止;但大多数土司仍继续存在。其中一部分单位,如云南缘边诸土司中有的实际上是自立政权,有的根本不受明朝的管辖。
第三,都司卫所制。开始是设于各地的军事机构,都司(都指挥司、行都指挥司0掌握卫、所(守御千户所),卫所统辖驻军。但从洪武年间开始,一些边境州县罢废后就由当地的都司卫所行使原来由州县行使的民政权,以后就成为定例,在未设州县的地区设置卫所,这样,这一类卫所已经成了兼治军民的地方行政区。在一贯边疆地区的都司、都指挥使、同知、佥事等职务由流官(朝廷或上级委任的,一般非本地人)担任,而所统卫所的指挥、知户等职任用土官,一般由当地的部族首领来担任。这些土官与西南的土司相似,但边疆地广人稀,有的部族流动性大,加上明朝的军事力量有限,宣德以后就退却到长城以内,这些部族大多不再受明朝管辖了。
第四,西藏地区。明初曾经设置乌思藏、朵甘二都司,下辖万户府、行都司等,形式上与都司卫所制相同。实际上明朝对西藏地区的控制远不如元朝,朝廷对西藏的关注也远不如元朝。宣德以后,乌思藏、朵甘二都司的控制继续削弱,明朝所封当地的阐化、阐教、辅教、赞善、护教五王及大宝、大乘、大慈三法王实际已成为政教合一的地方首领,它们的教区即等于政区。
清 清朝在疆域全盛时设有25个一级政区和内蒙古的盟、旗。按其制度可以分为几类:
第一,十八省所辖的府、州、县、厅正式行政区,这是清朝最主要、最基本的政区。
第二,西南几省少数民族地区承袭元、明遗留下来的土司制度。雍正时陆续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土官数量和统治的范围大大缩小,但直到民国时还有少量土官存在。
第三,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五个将军辖区。其中盛京将军所辖虽也有副都统、协领、城守慰、防守慰各级驻防,但主要建置是府、州、厅、县,与内地十八省基本相同。吉林、黑龙江将军辖区则不设州县,由将军统辖下的驻防机构兼管民政,因为居民极少。新疆地区也是以将军所辖的都统、参赞、办事、领队等各级驻扎大臣兼管民政的,但东部一些府、州、厅、县隶属于甘肃;本地的一些伯克依然保留,类似西南的土司。乌里雅苏台将军统辖下的喀尔喀四部(盟)、唐努乌梁海与科布多参赞大臣(约相当今蒙古及其西北俄罗斯一部)兼管军民,民政系统是盟(部)、旗制。
第四,内蒙古六盟、西套蒙古、察合尔等实行盟、旗制,与乌里雅苏台辖区的民政系统相同,但由中央的理藩院直辖。
第五,西宁办事大臣所辖的青海地区主要是两部分:厄鲁特二十九旗,与蒙古的盟旗相同;玉树等四十族土司,与西南土司制相同。
第六,西藏办事大臣统辖卫、藏、喀木和阿里四个地区的营、城、呼图克图领地、部族及寺院。涉及到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如西藏与邻国的关系、军队驻防、内部叛乱、宗教领袖的继承等,均由大臣处理并上报朝廷决定。而内部则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大臣系统不加干涉。
清朝的政区制度虽然比较复杂,实际上只有三种类型:第一,省、府、州、厅、县制,主要实施于汉人为主的农业区。如东北三将军,到晚清时人口增加,农业开发已有了相当规模,就取消将军置省。新疆的置省除了经济开发的条件外,还有国防上的考虑。第二,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区,如西南的土司、蒙古的盟旗;这些单位都有具体的部门管辖,承担一定的贡赋和力役,但在各自范围内享有按传统制度统治的权力。第三,高度自治的西藏,除宗教领袖的继承和册封、军事、外交权由朝廷掌握外,内部实行政教合一,地方政府服从宗教领袖。
一般与特殊
综观这些统一王朝的行政制度,我们可以看到,不管统治者出于自觉还是不自觉,当一个政权的领土包括农业区和牧业区,国民有多种成分,疆域有新的扩展时,就会在某些政区实行特殊的政策。这些政策一般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尽可能利用原来的统治机构和首领,以便减少敌对行为和敌对情绪,维持社会稳定。二是给予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中央和上级政权不干预其内部事务。三是经济上给予一定的优待,如免除赋税徭役,或规定一定数量的贡品和力役,其负担一般低于其他地区,有时还以赏赐等名义给予经济资助。
这些政策一般比较稳定,实施较长的阶段,在条件具备时才作改变。如土司制度,自元朝实行后,到民国时才最终废除,其间明、清改土归流经历了较长时间,并且一般只局限于某一地区,然后逐步推行。另一方面这些制度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政权的巩固,经济实力的增强,地区间和民族间交流的密切,一部分特殊政区会逐渐具备改置为正式政区的条件。当然这要把握时机,举措得当,否则会激化民族矛盾或地区矛盾,影响安定和统一。
统治者还会根据特殊情况,充分利用有利因素,调整具体政策。例如在宗教方面,中国历史上的统一王朝虽曾多次出现皇帝佞佛和灭佛,尊崇道教等,但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被奉为国教,更没有出现过政教合一的政权。但在一些地区性政权中,宗教的作用就要大得多。
在西藏地区,自从7世纪时佛教正式传入后,虽曾发生过激烈的宗教冲突,但到10世纪后期佛教复兴,逐渐形成喇嘛教。吐蕃国亡后,政治上的统一已不复存在,但喇嘛教却成了西藏地区普遍接受的宗教。13世纪喇嘛教传入蒙古,成了青藏高原与蒙古高原的联系纽带。以后萨迦派五代祖师八思巴成为忽必烈的帝师,随着元朝成为中原的主人,西藏地区与中原的关系也更密切了,元朝统治者充分利用了宗教这一有利因素,以管理全国佛教的总制院(后改宣政院)管辖西藏地区,将西藏纳入了统一版图。在西藏内部,扶持萨迦派、噶举派执掌地方政权,以消除分裂因素,也是明智的措施。西藏地区与中国其他地区虽然早已存在着各种联系,唐朝的经济、政治、文化、艺术对吐蕃王国曾产生很大影响,但由于地理障碍的阻隔和当时生产力的限制,14世纪以前从未处于同一个政权之中。而从元朝开始却能一直归属于中原王朝,宗教因素无疑起了重大作用。元朝的政策基本为明朝所沿袭。清朝又进一步扶持宗喀巴创立的格鲁派(黄教),使之成为西藏的宗教领袖,并掌握地方政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对于巩固国家统一是有积极意义的。
历史事实已经证明,在一个国家中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制度(包括经济、赋税、刑法等制度),并不妨碍国家的统一。相反,只要应用得当,结果必然会维护和加强统一。清朝能够最终确立统一中国的政权,完成这一巨大的历史性工程,与它成功地实行了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不开的。
制度的一致和文化的相同,有其有利于统一的一面,但并不是统一的先决条件,更不会必定导致统一。因为先进文化必然会影响比较落后的文化,吸引其效仿。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原王朝的制度是东亚大陆最完善、最成熟,自然会成为邻国效法的对象。如朝鲜和越南,它们都曾是中原王朝的郡县,越南更长达千年,受中原文化的薰陶很深,独立建国后的政体、制度基本都是仿照中原王朝的。直到清朝末年,这两国的制度和文化与中国内地十八省的相似之处比中国内地省与某些边疆地区、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相似处要多得多,但两国独立后再也没有与中国政权合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