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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岳武:嘉庆至同治时期的中廓宗属关系

   乾隆时期中廓宗属关系之确立为此后双方交往提供了前提,其后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各朝均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中廓宗属关系。但与乾隆时期相比,其后四朝维系该关系时因袭处多,创新处少。不仅如此,随着清朝实力削弱,直接导致其应对中廓交涉时捉襟见肘,因应无力。此等行为不仅导致嘉庆、道光时期清朝对廓尔喀王国求援活动置之不理,而且导致了廓尔喀利用咸丰时期太平天国起义扰乱西藏,迫使清朝签订和约。进入同治时期,在清朝怀柔政策影响下,廓尔喀继续同清朝维系传统关系,而清朝则企图用此烘托天朝权威、支撑即将崩溃的宗属体制,亦在于怀柔廓尔喀,防其生事。嘉庆至同治时期中廓关系呈现相同特点:清朝实力削弱后,宗主国并不能彰显“一统天下”角色;相反却遭受欺凌,只能用传统政策对属国进行怀柔。此等史实亦揭示了清代宗属体制严重弊端,其运作状况始终以王朝盛衰为转移,清晰彰显了该体制内宣传与实际运作状况间的明显背离。

   针对清代中廓关系,此前研究多集中于乾隆朝廓尔喀两次侵藏战争和中廓宗属关系确立等方面,①而对嘉庆朝及以后的中廓关系较少关注。据寡薄所见,目前仅有《近代外国驻藏机构及其官员的活动》、《晚清尼泊尔五年进贡使团研究(1852—1906)》两论文涉及晚清中廓关系,②但亦主要关注晚清廓尔喀驻藏外交机构和晚清廓尔喀五年进贡使团活动方面。基于此,本文拟对嘉庆至同治时期中廓关系做一梳理,抛砖引玉。

   一、嘉庆朝中廓关系

   嘉庆时期中廓宗属关系在乾隆时期基础上继续发展,廓尔喀对清朝例贡及其他表贡仍在进行。如嘉庆元年(1796),廓尔喀请求遣使进京,并将嘉庆二年(1797)正贡合二为一,一同呈进。清朝同意了廓尔喀的请求。③嘉庆七年(1802)、十二年(1807)、十七年(1812)、二十二年(1817)、二十七年(1822)廓尔喀正贡之年,廓尔喀是否遣使进贡,中方史料并未提及。另外,此时期除了正贡外的其他表贡活动亦有发生。如嘉庆八年(1803)十二月,川督转奏驻藏大臣奏折称:廓尔喀准备表贡,表贡理由为“欣闻内地军务大功告竣,敬备叩贺天禧表文及呈进贡物”。由于不是正贡,驻藏大臣与川督均未允许进贡人员前往京师,只将贡物表文护送京师,并准备将清朝赏赐物品带回西藏,转由驻藏大臣赐给廓尔喀。④嘉庆二十五年(1820)廓尔喀探知嘉庆皇帝驾崩,特向驻藏大臣进呈表文,表示哀悼,⑤驻藏大臣亦将此奏报清朝廷。

   第二次中廓战争期间英国虽表面维持了中立,实际上对东亚和南亚次大陆的扩张并未停止。随着英国海外殖民势力的扩大,加速了对中国、廓尔喀的入侵。嘉庆六年(1801),英国特派使节驻廓尔喀都城,但遭到廓尔喀反对。该驻使于1802年撤出,此后英属印度与廓尔喀之间争纷不断。嘉庆十九年(1814),英属印度又以廓尔喀屡次侵扰为口实,大举进攻廓尔喀,攻占珈蓝伽城,虽遭廓尔喀顽强抵抗,但英国最终败廓尔喀人于加里河外。嘉庆二十一年(1816),英属印度复攻陷廓尔喀首都加德满都,与廓尔喀订城下之盟,廓尔喀丧地无数,英国得以在廓尔喀都城派驻使节。⑥

   面对英属印度不断侵犯廓尔喀,清朝未能做出有效应对,仍以天朝上国怀柔万国姿态处理这些重大事件,故对英人入侵廓尔喀廓尔喀的求援活动,仍执“蛮触相争,不闻不问”政策。⑦与天朝上国运行机制迟钝相比,此时期的廓尔喀却反应灵敏,当遭英属殖民势力进攻时,马上向清朝呈报,要求清朝帮助驱逐英人。嘉庆二十年(1815)十二月十八日,驻藏大臣喜明等接廓尔喀来信,廓尔喀在信中不仅向清朝汇报了英廓冲突,更希望得到清朝在钱粮方面的支持。⑧廓尔喀如此要求,一方面是基于宗主国对属国应尽保护义务的传统宗属体制理念,另一方面也在于以此体现属国履行保护宗主国藩篱不受侵犯之义务,即廓尔喀称其要保护西藏免遭英国染指,在廓尔喀写给驻藏大臣、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的信中均对此做了重点强调。如写给驻藏大臣的信中就特别强调了披楞(英属印度)“无故探听道路,欲侵扰唐古特地方”一事:“披楞之人偷探唐古特路径,在尼曾达拉登十五处屯扎”,廓尔喀“若抵挡不住,必往唐古特闹事”。又如在写给达赖喇嘛的信中则更为明确表示:“倘若将廓尔喀占去,披楞仗势必来侵占唐古特,此话必有一定的……今将廓尔喀地方保守得住,唐古特方才清吉。若披楞大兵前来,如无钱粮给兵,怎能与他打仗抵敌。若没了廓尔喀,唐古特也难以保守。”在给班禅的信中也重点强调了此点。⑨

   针对廓尔喀的请求,驻藏大臣喜明在回信中强调了三点:其一,披楞与唐古特并无仇隙,探路之说难以相信。其二,如果披楞方面果有侵扰唐古特图谋,作为属国的廓尔喀理应发挥藩篱作用,保护西藏。其三,拒绝了廓尔喀要求钱粮援助的请求:“尔王求本大臣等奏恳赏给金银各物件等语,大皇帝抚育万国,一视同仁,从未有耗费中国金银赏助外夷之理。”⑩驻藏大臣的答复得到了嘉庆皇帝的认可,因为在他看来,披楞与廓尔喀争斗,只不过是夷狄之间的“争界”。同时,嘉庆皇帝进一步指示喜明,如廓尔喀再次派人赍表来藏,仍当驳回,谕以“尔国与披楞此时尚未释争,所进表文,不便转奏。大皇帝抚育万国,一视同仁,从无偏助一国之事。设此时披楞造作言词来天朝赴诉,岂肯即偏助披楞,加兵尔国乎?”(11)清朝做出的唯一积极反应是在中廓边界加强防御,“如廓尔喀人等果有阑入边界之事,则当示以兵威,痛加剿杀,俾知震慑,以固边圉”。(12)

   清朝所为体现出实力不足状况下的有限因应,但这一做法却又与其仍想维持传统的宗属体制相冲突,尤其与该体制所应包括的逻辑法理背离。当驻藏大臣秉承皇帝旨意回复廓尔喀后,廓尔喀在回信中称:若果清朝对廓、英冲突不予过问,那么廓尔喀遭挫败后,就不能继续进贡天朝,只能投诚披楞,向披楞进贡。但清朝却不能容忍廓尔喀如此做法,清朝皇帝在给驻藏大臣的指令中明确提出了一个在今天看来似乎非常荒谬的要求,即指示驻藏大臣给廓尔喀回信,声称廓尔喀“与披楞或和或战,即或竟投诚披楞,天朝总置不问,但届至贡期,仍当按例进贡。倘至期不来,即当奏闻大皇帝发兵进剿,彼时尔国追悔何及”。(13)如此要求真实暴露了中国传统帝制时期宗属体制内习常做法:对属国是否遭他国家兼并,当宗主国实力受限时多不关注,其过问的主要是属国是否按期向宗主国进贡以表达忠诚。

   清朝虽不过问廓尔喀与英属印度之间的战争,但廓尔喀却要求给其一个明确答复。不久后廓尔喀使节又到西藏,在给驻藏大臣的信中不仅强调了英国侵占廓尔喀土地、都城危急等事,又一次要求宗主国清朝拿出具体对策、发挥上国功能。这次廓尔喀对清朝明确提出了三项要求:其一,要求敕书披楞头人,劝令退回所占领土。其二,派人至廓、英交界地方救护。其三,如以上均不可,亦可叫廓尔喀去投诚披楞,但“须与我一个字样”。接信后,驻藏大臣喜明在回信中首先指责了廓尔喀频年骚扰邻邦,其次拒绝了廓尔喀要求清朝敕书英属殖民地退回所占廓尔喀土地的要求,同时谴责了廓尔喀威胁要投诚披楞的说法,认为那是对上国的背叛。(14)清朝虽不准备干预英人侵占廓尔喀的活动,但还是担心英人干扰西藏,因而不仅命成都将军赛冲阿以奉旨询问达赖喇嘛呼毕勒罕为名,(15)率绿营兵五百名前往西藏防范,(16)而且让驻藏大臣派西藏地方兵加以防御。(17)当赛冲阿到达硕板多后,英、廓已经议和退兵。针对这一情况,嘉庆皇帝仍指示赛冲阿等:其一,若披楞扰及藏地边界,必应痛剿驱逐,切勿贪功穷追;其二,若廓尔喀王子情急,本身来投,亦可收留,妥为安插,严堵披楞,勿令阑入;其三,若两处讲和罢兵,“汝即回成都可也”。(18)

   赛冲阿于四月十五日抵达前藏,他到西藏后明显违背了嘉庆皇帝最初的旨意,公开致信廓尔喀和英属印度,追究“让路阻贡”之事。不久,嘉庆皇帝又传谕赛冲阿“就此时两国情形而论,披楞势颇披猖”,但依然没有改变赛冲阿对披楞的无知和傲视:“披楞惟僻处海隅,未通朝贡……该番因屡受廓尔喀欺凌,兴师报复,本无觊觎唐古特之心。今复驰檄晓谕,示以兵威,而于廓尔喀捏词嫁祸(朱批:一派梦话)等情,仍为白其冤诬(朱批:大奇)。”(19)嘉庆皇帝认为无论阻贡来自英方还是廓尔喀,凭清朝此时实力都不能对他们兴师问罪。(20)嘉庆二十一年(1816)三月,西藏地方官员从营官口中探知,英廓双方讲和成功。(21)廓尔喀因面对英属殖民地的侵略,仍渴望清朝能为廓尔喀提供保护,战争一结束就向驻藏大臣报告准备进贡。清朝要求廓尔喀仍照常贡年限进行(嘉庆二十二年进贡)。

   廓英战争虽然结束,但英人却要求在廓尔喀都城阳布设立领事,定期居住。为此,廓尔喀致信驻藏大臣,要求清朝劝令英人不要在廓尔喀居住:“至王子差小的们求见的缘故,因披楞现差人住在阳布,我廓尔喀不敢阻他,怕被披楞占了阳布去,要求施恩驱逐(朱批:实属狡诈)。”但驻藏大臣还是答应了廓尔喀的要求,致书披楞,劝说对方退出都城阳布。(22)驻藏大臣致信披楞要求其撤出阳布驻使,当然不是出于对西方殖民帝国殖民行为的抵制,主要目的乃在借此慰藉廓尔喀,让其继续效忠天朝,按期纳贡。客观上此际廓英冲突虽使驻藏大臣对披楞的了解有所增长,但仍非常有限,如驻藏大臣上奏清帝时称:“奴才等察看廓尔喀畏惧披楞,几于朝不保夕,真有万分惶恐之象,今见披楞君臣效顺,其感畏我皇上恩威,自更倍于从前。”(23)但从廓尔喀方面看,此时清朝仍是一个重要的依赖对象,此点可从廓尔喀使节言行得到证明。当驻藏大臣公开向他们展示致披楞书信劝说对方驻使撤出阳布后,廓尔喀使节特向驻藏大臣“叩头谢恩,叩谢再三”,并称“披楞最爱颜面,蒙将军大人们如此教导,披楞一定遵奏,我廓尔喀从此可以永远仰承大皇帝恩典,我君臣百姓都是大皇帝赏给生命。小的们回国,将此恩典禀知我国王子,要叫我阖部落的人都得放心乐业。我王子还要重赏小的们哩”。(24)

   纵观嘉庆朝廓英冲突,廓尔喀对清朝仍寄厚望,期望天朝上国在两者冲突中发挥保护属国功能,但清朝限于自身实力只能采取“置之不问”政策。当然,嘉庆朝如此对策亦受其他因素影响,其一为乾隆时期廓尔喀两度扰藏和对周边部落的侵扰;其二为嘉庆时期清朝对英国在东方殖民扩张的无知。嘉庆皇帝曾给驻藏大臣等如下指示:“廓尔喀贪诈刁顽,即或另起衅端,亦与天朝无涉。其来禀称,有事总欲禀知,此时尽可付之不答,将来即有禀求之事,亦仍置之不问。惟当加意训练汉番兵丁,慎守边疆,是为至要。”(25)

   二、道光朝中廓关系

   英廓关系至道光朝仍然紧张,英方对廓尔喀的侵略并未停止,两者连年交兵,廓尔喀屡为披楞所败,“西面地方致被占去一半”。为此,廓尔喀于道光十七年(1837)向清朝呈贡表文,“有求赏银两以备防堵”事,但再次遭到清朝拒绝。其后廓尔喀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呈进表文时又再次申明“该国屡被披楞欺凌,求赐银两发兵堵御”,清朝回文仍加拒绝。不过这次清朝特命地方官员进行了调查,稍后川督奏报了调查结果,声称情况基本属实,但双方已经言和,其交兵“系属从前之事,近虽复图侵占,尚属该头人悬拟之词,并非实被欺凌”。为此川督要求廓尔喀国王“妥抚百姓,积睦邻番,以仰副大皇帝绥安番服之至意”。(26)可见,道光朝仍继承了嘉庆朝的政策,对廓尔喀与披楞之间的争端采取不予过问政策,实质上也默认了英属殖民地对清朝传统属国廓尔喀的染指。

尽管如此,道光朝中廓宗属关系仍在继续发展。道光皇帝登极,廓尔喀要求遣使进贡,祝贺登极,并请求仿照嘉庆元年(1796)旧例,将道光二年(1822)正贡一并进呈。(27)清朝同意廓尔喀道光二年正贡之年一道进贡。(28)道光二年(1822)、七年(1827)、十二年(1832)、十七年(1837)、二十二年(1842)、二十七年(1847)均为廓尔喀正贡之年。(29)在这些年份,据廓尔喀资料显示,廓尔喀均实施了进贡。(30)除此之外,某些非正贡活动仍在进行,如道光二年(1822)廓尔喀贡使噶箕抵藏,通过驻藏大臣向清朝呈递禀件、贡物,

禀件包括欲向驻藏大臣“面呈吁恳”等内容。驻藏大臣文斡、保昌等认为肯定又是廓尔喀的非分请求,因此决定“若似从前妄求行使该国所造银钱或仍求驱逐披楞人不入该国境内贸易,自应严词饬驳,以杜冒昧干请之心”。但结果并非如此,廓尔喀希望清朝继续赐予该国新任国王和亲贵重臣顶戴花翎,以示恩宠。驻藏大臣等认为该国王所请诸事“俱征涵濡声教,企慕华风”,遂向清帝奏请恩准。(31)道光二十四年(1844)二月,发生了贡使返回廓尔喀时于西藏边界私走捷径一事,清朝为此专门惩办了护送官员应国锐等。(32)

   三、咸丰朝中廓关系

   咸丰时期,廓尔喀表面上仍以清朝属国身份同清朝维持交往,其例行朝贡活动也在进行,而清朝也仍以上国身份对其进行怀柔,以体现万国来朝威仪。如咸丰元年(1851),廓尔喀国王向清朝请进登极表贡礼,清朝认为咸丰二年(1852)为该国例贡之年,仍可缓至该年一道进呈,以省跋涉。廓尔喀遂于咸丰二年派使进京朝贡,(33)贡使于咸丰三年(1853)三月到达北京。(34)

   咸丰三年(1853),廓尔喀利用鸦片战争清朝战败的机会,对中国西藏提出领土要求。该年三月驻藏大臣穆腾额等就向清廷奏报廓尔喀同西藏争夺纪尔巴、甲玉两处地方。该两处地方本属唐古特,后来租给廓尔喀放牧,“每年议给租钱”,乾隆五十七年(1792)福康安所订章程早已申明此点。时清朝驻藏大臣非常软弱,伙同西藏僧俗官员将两块土地让给了廓尔喀,“嗣后归廓尔喀管理,以息争端”。(35)清朝亦无暇顾及,同意了驻藏大臣怀柔廓尔喀的做法,反而鼓励了廓尔喀趁太平天国起义之机进一步骚扰西藏。

   咸丰四年,正值清朝面临太平天国起义巨大压力之际,正月廓尔喀国王向清朝呈递表文,要求派兵随同剿贼。驻藏大臣淳龄迟至三月后才“代奏”,清廷于同年五月命军机大臣传旨淳龄,要求该国王“恪遵定制,毋庸派兵助剿”。但驻藏大臣“因病延搁”,未能“迅速檄谕”,至给对方口实。(36)同年十二月,廓尔喀国王又给清朝书信,不仅要求清朝给付廓尔喀出兵费,而且又借口唐古特所属营官“不遵旧章、征收税课”,欺负、抢劫、伤毙该国民人等,欲向中国西藏兴师问罪。针对廓尔喀要求的西藏代赔兵费一事,清朝称廓尔喀行为“尤属居心叵测”,“该国欲派兵助剿本与唐古特无干,况尚未有旨允准,何得藉口兵费”。针对贸易纠葛问题,清朝则要求西藏地方应“照旧贸易”、“秉公查办”。(37)但廓尔喀并不理睬,于咸丰五年(1855)授予布康松汪堆顶戴、官职,又至后藏济咙地方传集村民,让布康松汪堆接管营官职务,同时还派巴勒布旧头人热玛松达尔向藏内呈递表章,不遵从前由塘转递旧例。清朝认为廓尔喀这些举动均“居心叵测”,但限于内乱和力不从心,只能先派噶布伦汪曲结布、粮务委员张祺先后驰往后藏定日一带,以查案为名,暗为布置。(38)

   咸丰五年二月初六日,驻藏大臣淳龄等接廓尔喀国王书信,信中声称如果唐古特不以银两、地方前来说和,其将五处发兵往扎边界。同月初八日,中方委员又收到该国头人热玛松达尔所递书信,“情词极为悖谬”。而达赖喇嘛又向驻藏大臣报告了噶布伦汪曲结布所探信息:“济咙、聂拉木两处边界,各来有廓兵四五百名,下立账房扎营,勒逼唐古特百姓投降,并将探信番民二人捉住拷问,施放空枪警吓,剥去衣物释放。”(39)糟糕的是,清朝藏内兵力“甚单”,势难“望其抵御”,驻藏大臣只能从定日、后藏两处额役番兵一千五百名中酌拔数百名,暗地派往各处防守。除此之外,他一面拟给廓尔喀檄谕,逐层指驳,晓以大义,期望廓尔喀国王将发出之兵撤回,听候谕旨遵办;一面译咨达赖喇嘛和孔雍、察木多、乍丫、类乌齐、达木八旗、三十九族各处土兵,务于三月初间赶到边境,听候“汉番委员”调遣。(40)

   鉴于藏内兵力不足,清朝无力驱逐廓尔喀人,驻藏大臣认为要妥善完结此案,并不容易,“五中焦灼,状无可名”。廓尔喀要求赔款数目为“该国银钱六百千元”,合唐古特银钱“七百千元”,合“内地纹银七万两”,以此试探清朝能否接受以银贿和要求。清朝虽深知廓尔喀本意所在,但在内困外忧下,也只能对廓尔喀施行“怀柔”,尽量满足廓尔喀无理要求。此点被稍后的咸丰五年三月间谕旨所证实,其谕旨称:“谕军机大臣等,寄谕驻藏大臣赫特贺……总由该国前此欲助兵剿贼,该大臣不及早阻止,并多收税米,阻挡商民各案未能赶紧秉公查办,以致该国藉口与唐古特寻衅滋事。”“该国此次动兵,不过要求唐古特给与银两,亦未明言与中国抗拒”。此等言论当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为此清廷在谕旨中不仅没有对廓尔喀扰藏行为加以谴责,相反却要将廓尔喀与唐古特“一体对待”,竟荒诞声称:“唐古特、廓尔喀均隶我屏藩,自来一视同仁,毫无偏袒。”(41)

   驻藏大臣赫特贺等虽照清朝皇帝的口吻传谕了廓尔喀人,但廓尔喀并不接受停兵要求,于咸丰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四月初七日先后占领了补仁、绒辖两处土地。至此,济咙、宗喀、聂拉木、补仁、绒辖均被廓尔喀占领。驻藏大臣非常震惊,加速了与廓尔喀的谈判,所给断牌八款即是驻藏大臣与廓尔喀谈判的证据:第一,因济咙营官擅自加收廓尔喀贩米商民税米(定例每米一背系税收一木碗,今收两木碗),计自道光二十七年(1847)后每年约收米一百八十余石之数,每石按时价八两计算,唐古特应赔银一万零八十两,交给廓尔喀承领。第二,济咙米盐交易,废除长头余利之税,自道光二十四年(1844)至咸丰四年(1854),所得长头米盐至二百六十余石之多,断令唐古特认赔银二千一百五十两发给廓尔喀承领,以补扣取米盐之数。另又判济咙营官头人等赔缴所扣盐斤长头余利银三百两给廓尔喀承领。第三,银协噶尔营官在孔布地方私带盐斤,摊派差役,不给脚价,特判唐古特补给廓尔喀脚价银五百两。第四,因协噶尔营官业巴夺结殴毙廓尔喀民人青叠夺卡碾,特判按照夷例赔给命价五十两,令对方承领。第五,廓尔喀人吉巫朗咱等被抢,判令唐古特赔给价银五十两。第六,宗喀廓尔喀人被杀被抢一案,命判给命价银二百两(每名五十两),牛价银一千八百零九两(时价每头三两),其他各物二百八十两,共计二千二百八十九两,命唐古特赔给廓尔喀承领。第七,廓尔喀头人被劫赔给纹银三十四两。以上合计唐古特应赔给廓尔喀银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三两。(42)

   尽管驻藏大臣进行妥协,但廓尔喀并没有接受。咸丰皇帝也认识到廓尔喀侵藏野心仅靠一万多两白银很难满足,在驻藏大臣请求派兵助剿的情况下,特命四川总督黄宗汉拨川兵三千交乐斌带领,赴藏相机办理,似乎已经做好了惩办廓尔喀的准备。但是,四川地方却称“进剿非时”,即“据该将军等奏称,已遵旨预备屯兵一千名,营兵二千名。惟本省兵力不敷,饷需不继,沿途支应亦有掣肘,藏地寒冷,进剿非时。”咸丰皇帝认为四川将军等所奏“自系实在情形”,进剿之议,遂终止。(43)在等待川兵救援无望的情况下,西藏地方只能自救。达赖喇嘛特请驻藏大臣拨借汉库贮藏之药铅火器分发各隘,以备防范。但汉库仅存火药三千六百斤、五钱重铅子一百八十余颗,与达赖要求的拨给火药八千斤、铅子一万三千斤的要求相差甚远。(44)

   咸丰五年(1855)九月二十四日,廓尔喀发动了对帕嘉岭的进攻,清朝认为进攻已开始,“兵难中止”,但因忙于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内地无兵可调,遂又决定用中央拨款、西藏地方出兵的方案抵抗廓尔喀。为此咸丰皇帝特向川督降旨:“著黄宗汉迅速筹拨银五六万两解往后藏,交该大臣作为犒赏之需,俾藏属番土各兵鼓舞奋兴,咸知用命,或可即仗本地兵力以御外寇,无烦内地征调。”(45)十二月十二日传来了廓尔喀占领聂拉木的消息,最终清朝决定:“现在中原贼匪未平,兵饷两缺,此次藏属用兵,诚出万不得已。而控驭外夷之道总宜恩威并济,剿抚兼施。”(46)至此,清朝无疑完全认可此前驻藏大臣等所奏六条怀柔廓尔喀办法,又责成喇嘛设法开导,并将生擒夷人中的绝大多数放归廓尔喀以为怀柔。(47)在清朝主动言和下,廓尔喀与西藏言和。关于这一言和,《清史稿》曾做出如下评述:“廓番闻大兵将至,懼遣其噶箕来藏上表乞和,诏许罢兵”。(48)此“乞和”之说当属梦话,咸丰六年(1856)双方所订十条和约可以为证:

   一,唐古特每年与廓尔喀交给阿乃银钱十千元。二,唐古特、廓尔喀两家本是恭顺大皇上之人,西藏地方均系喇嘛寺院,又系念经作善坐静受戒之人住所,从此以后如有别国与唐古特地方打仗者,廓尔喀自当帮同唐古特护守……七,唐古特商人、百姓自相争讼者,廓尔喀之官不准审办。在藏之廓属百姓与阳布生长之卡契回民争讼者,唐古特之官不得审办。如唐古特百姓与廓尔喀之人争讼者,两家官员会同审讯,应罚赎藏番之项唐古特官员经收,罚赎廓尔喀商人、百姓、卡契之项廓尔喀官经收。八,唐古特之人在廓属杀人逃往藏地者,唐古特将人交还。廓尔喀或唐古特之人在藏属杀人逃往廓属者,廓尔喀将人交还唐古特。九,廓尔喀商人、百姓财物被唐古特百姓抢劫者,唐古特之官查明,将财物退还廓尔喀失主。如行劫之人将财物一时不能归结者,唐古特之官勒限日期,取结追还。唐古特商人、百姓财物被廓尔喀百姓抢劫者,廓尔喀之官查明,将财物退还唐古特失主。如行劫之人将财物一时不能归结,廓尔喀之官勒限日期,取结追还。十,此次打仗时,唐古特百姓裹入廓尔喀之内,廓属百姓裹入唐古特之内者,自此和息之后,两家都不得记恨,扰害人财。(49)

   以上十条不仅要求西藏地方对廓尔喀分年赔款(第一条),廓尔喀又单方面将“治外法权”加在中国西藏身上,不仅规定廓尔喀人在藏发生纠纷时,西藏地方不能单独审理(属人原则),而且要求廓尔喀人与唐古特人在藏内发生纠纷时,西藏地方也不能单独审理,必须双方会审等。(50)

   咸丰六年(1856)七月十八日,清朝正式降旨接受这十条。(51)咸丰皇帝特降旨称:“朕念该国久列藩服,向来恭顺,此次与唐古特构衅,不过边徼蠢愚,罔知大体,特命赫特贺驰赴后藏协噶尔地方,剿抚兼施,晓以利害……自聂拉木等处官兵叠胜以后,该夷悔罪畏威,撤退各口番兵求与唐古忒和好。兹复据赫特贺奏报该国奉表输诚,恳求赦罪,察其情词,尚为肫切,自应与以自新,宽其既往。著赫特贺等传谕该国王,嗣后但当谨守藩封,与唐古忒永敦和好,毋以小嫌微隙,再起争端,以仰体朕怀远推恩,一视同仁之意。”(52)如此宣谕似乎表明廓尔喀最终退兵并非在于十条和约的达成,而在于对天朝的恭顺。(53)

   此次侵藏行为影响了廓尔喀的进京朝贡活动。咸丰七年(1857)为廓尔喀正贡之年,咸丰皇帝特允免除,虽然谕旨称免贡系“惟念该国与唐古忒构衅,甫经息兵,若令其赍进方物,远道前来,非所以示体恤”,(54)但亦包含有对廓尔喀扰藏行为的厌恶之情。廓尔喀似乎也意识到此点,其后廓尔喀向清朝呈递谢恩表文就表达了不满。其呈文称:此次“蒙恩准免本年朝觐者,原为小的与唐古忒构兵,甫经和息……但向来五年呈进例贡一次,小国使臣转回,蒙大皇帝赏赐敕书,恭赍到阳布,小的跪领……此次例贡蒙恩免其呈进,则不能稍抒悃忱,小的中心之所抱歉也。”(55)为此,驻藏大臣去信解释,称“大皇帝一视同仁,并未稍分畛域”,此次免贡只为体恤廓尔喀而已。(56)但廓尔喀仍然不依,驻藏大臣又去信加以说明,称:“即如唐古特本年巴雅尔堪布例贡经奉旨停止,足徵大皇帝一视同仁并未稍分畛域,尔王既奉到此次恩旨,自宜将感激图报缘由善具表文递藏,由本大臣代为转进圣主明见万里,自然默鉴忠忱,将来温谕宠颁,定必优加奖励。”(57)随后清廷又让驻藏大臣赫特贺檄谕廓尔喀王,加以奖励。(58)同年年底清朝又特地重赏了廓尔喀国国王及办事大小头目人等很多礼物,其目的仍在于怀柔廓尔喀的最终言和与归顺清朝。(59)

清朝如此怀柔廓尔喀,获得巨大收益的廓尔喀似乎也没有令清朝完全失望。咸丰八年(1858),廓尔喀王又一次向清朝进表谢恩。乘此机会,清朝又赏该国王红宝石顶戴花翎,赏总噶箕增格八哈都尔二品珊瑚顶戴花翎。(60)为此,廓尔喀王又于咸丰九年(1859)特具“叩谢天恩表文”,

让驻藏大臣代为转进。(61)同治元年(1862)又是廓尔喀五年一贡的常贡之年,廓尔喀要求照例进贡,但清朝却担心贡道是否畅通、贡使是否能顺利来京,特令地方官进行调查。驻藏帮办大臣满庆乘机向清朝建议恢复廓尔喀常贡,声称:“查该国王前于咸丰七年遵旨未经差人赴京进贡,已怀觖望,此次又值例贡届□□□,仍前阻止,致□□内情权术得伸入狄之意。况现在川省□此大道已通,若不允其循例照办,□消藉口。”(62)但随后川督兼驻藏大臣的崇实却以“贼氛未靖道路梗阻”为由,要求暂缓廓尔喀进贡活动。鉴于此,清朝又照上次成案,免予进贡,并吩咐将廓尔喀例贡推迟至丁卯年(1867)进行。(63)这是自咸丰二年(1852)后清朝第二次免除廓尔喀进京朝贡,这也间接表明廓尔喀咸丰二年后没有获得进京朝贡机会。

   四、同治朝中廓关系

   咸丰驾崩,同治登极,清朝照例给廓尔喀颁发了敕书,但敕书重点强调该国应慎守屏藩,对廓尔喀应照定例遣贡使朝贺等并未提及。为此廓尔喀通过驻藏大臣向清朝提出了遣贡使朝贺的请求,但同治皇帝再次吩咐廓尔喀至同治六年(1867)正贡之期一同进贡。同治二年(1863)廓尔喀再度进呈谢恩表文。至同治六年(1867),因“陕西道路未靖”,清朝又命廓尔喀“无庸来京”、“以示体恤”。(64)

   需要说明的是,未能至京并非说廓尔喀未曾向清朝进贡,实际上进贡活动仍在进行,只不过活动区域主要限制于廓尔喀与西藏或成都之间。每逢正贡之年,廓尔喀均准备好进贡物品,并派使团前赴中国进贡。虽然因遵循清朝皇帝旨意,未能前赴京师,但他们均达到西藏,附带朝贡贸易主要也在藏内进行。当清朝允许其将贡物运至四川时,廓尔喀贡使也有可能到达成都。如同治六年(1867)廓尔喀贡使即到了四川境内。当他们被阻回西藏后,“颇露不逊情形”,“与唐古特不甚相洽,时存挟制之心”。驻藏大臣认为主要是因为“未遂其入贡之计”,(65)而笔者以为廓尔喀不满主要是因为未获得进京朝贡时的沿途贸易的商机,也丧失了清朝多次赏赐的机会。

   五、结语

   嘉庆至同治时期中廓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既有清中央政权对传统宗属体制的因袭,亦有西力东渐状态下抵制英、法等殖民势力对南亚次大陆的侵渗而做出的消极因应,而对于廓尔喀来说,其更期望清朝能给予实质性的支持。嘉庆后,实力削弱的清朝一方面仍苟守传统“以藩屏周”的理念,另一方面却又置廓尔喀等周边属国遭受西方殖民帝国侵略于不顾,并将其概括为蛮夷之争。当然,清朝如此做法亦包含有对廓尔喀多次侵扰西藏行为的惩罚。为此,当英、廓相争时,清朝往往带着矛盾心理去对待这些事件:既不希望英国侵占吞并廓尔喀而日渐接近西藏,亦不希望廓尔喀借机扩张、侵扰西藏。廓尔喀却不认可清朝如此做法,因此当嘉庆朝发生英国侵犯廓尔喀时,要求清朝资助军费或派兵驱逐英人。当清朝表示不同意后,其又要求清朝通过外交方式劝说英人从廓尔喀撤出。可见,在西方殖民势力大兵压境情况下,作为属国的廓尔喀只看重宗属体制的实际功效——对属国的保护功能,但清朝仍停留于形式上,双方无法契合,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廓尔喀日益成为英国的保护对象而亲英,中廓传统宗属关系至此终结,廓尔喀成为英国势力范围。

  

  

   注释:

   ①研究乾隆朝中廓关系主要有赵荣耀:《乾嘉时期清朝与廓尔喀封贡关系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毕业论文;骆威:《清代抗击廓尔喀侵藏战争背景及意义新探》,《民族研究》1998年第2期;梁俊艳:《试论英国在廓尔喀两次入侵西藏中的角色问题》,《中国藏学》2008年第3期;高鸿志:《英国与18世纪后期的中尼战争》,《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8年第4期;戴逸:《一场未经交锋的战争——乾隆朝第一次廓尔喀之役》,《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

   ②参见房建昌:《近代外国驻藏机构及其官员的活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3期;冯树清:《晚清尼泊尔五年进贡使团研究(1852—1906)》,河北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毕业论文。

   ③参见《奏为檄谕廓尔喀王遣使表贡事》(道光元年二月八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2816—010,缩微号199—317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④《为廓尔喀进贡事致军机处咨呈》(嘉庆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1608—032,缩微号110—24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⑤参见《奏为代廓尔喀王呈进表文事》(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2816—004,缩微号199—316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⑥Lamb, Britain and Chinese Asia: the Road to Lhasa,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0, pp. 23-30.

   ⑦王锡祺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杭州古籍书店1985年版,第3帙第100页。

   ⑧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37—842页。

   ⑨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37—842页。

   ⑩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37—842页。

   (11)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42页。

   (12)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42页。

   (13)《清仁宗实录》卷315,嘉庆二十一年正月癸卯条。

   (14)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46页。

   (15)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48页。

   (16)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47—848页。

   (17)参见《奏为边界营官禀探廓尔喀与披楞构兵情形事》(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3—0049—004,缩微号04—01—003—002—15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8)《奏为边界营官禀探廓尔喀与披楞构兵情形事》(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3—0049—004,缩微号04—01—03—002—15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9)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53页。

   (20)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57页。

   (21)参见《奏为边界营官禀探廓尔喀与披楞构兵情形事》(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3—0049—004,缩微号04—01—03—002—15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2)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67页。

   (23)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68页。

   (24)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68页。

   (25)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870页。

   (26)《奏为遵旨查明廓尔喀与披楞挑衅情形事》(道光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28—001,缩微号04—01—30—010—037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7)参见《禀为大皇帝登基恭赍表贡与例贡来年随同一并呈进事》(道光元年),《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2816—082,缩微号199—336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8)参见《奏为檄谕廓尔喀王遣使表贡事》(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2816—023,缩微号199—32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9)参见《呈廓尔喀贡使人员名单》(道光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28—003,缩微号04—01—30—010—039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0)Dr. Vijay Kumar Manandhar, Cultural and

   Political Aspects of Nepal-China Relations, Adroit Publishers Delhi, 1999, pp.

   69-88.

   (31)《奏为廓尔喀噶箕抵藏呈递该国王寄来禀件并面呈吁恳情节据实具奏事》(道光二年七月十五日),《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14—0057—078,缩微号04—01—14—007—176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2)参见《奏为严议四川叠溪营游击应国锐等护送廓尔喀贡使回国任听该噶箕等恳由捷径回家事》(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2927—4232,缩微号206—18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3)Dr. Vijay Kumar Manandhar, 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Nepalese Quinquennial Mission To China 1792-1906,

   Publisher: Adroit Publishers, New Delhi, Date published: 2001, p. 238.

   (34)参见《清文宗实录》卷87、88,咸丰三年三月辛亥条、甲子条。

   (35)《西藏研究》编辑部编:《清代藏事辑要》(一),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61—462页。

   (36)《清文宗实录》卷155,咸丰四年十二月丁巳条。

   (37)《清文宗实录》卷155,咸丰四年十二月丁巳条。

   (38)《清文宗实录》卷159,咸丰五年二月乙酉条。

   (39)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970—972页。

   (40)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970—972页。

   (41)《清文宗实录》卷163,咸丰五年三月乙酉条。

   (42)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975—976页。

   (43)《清文宗实录》卷171,咸丰五年七月戊辰条。

(44)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

第987—988页。

   (45)《清文宗实录》卷183,咸丰五年十一月辛未条。

   (46)《清文宗实录》卷186,咸丰五年十二月辛丑条。

   (47)参见《清文宗实录》卷186,咸丰五年十二月辛丑条。

   (48)《清史稿》卷525《藩部·西藏》。

   (49)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1002—1003页。

   (50)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996页。

   (51)参见《清文宗实录》卷204,咸丰六年七月癸酉条。

   (52)《清文宗实录》卷214,咸丰六年十二月丙戌条。

   (53)参见《奏报遵旨办理廓尔喀与唐古特善后事宜情形事》(咸丰七年二月初四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85—084,缩微号285—18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4)《呈抄录廓尔喀王表底单》(咸丰七年五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75—121,缩微号284—16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5)《呈抄录廓尔喀国王禀底单》(咸丰七年五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75—122,缩微号284—16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6)《呈抄录廓尔喀国王禀底单》(咸丰七年五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75—123,缩微号284—16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7)《呈抄录已行廓尔喀国王檄谕稿底单》(咸丰七年五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75—124,缩微号284—16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8)参见《呈已行檄谕廓尔喀国王稿底单》(咸丰七年五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75—120,缩微号284—16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9)参见《清文宗实录》卷240,咸丰七年十一月甲午条。

   (60)参见《清文宗实录》卷270,咸丰八年十一月壬辰条。

   (61)《奏为谢赏顶戴花翎并献金丝缎事》(咸丰九年七月),《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43—110,缩微号281—038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2)《奏为廓尔喀国王例贡届期请觐事》(咸丰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62—121,缩微号283—06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3)参见《奏为廓尔喀国王遵檄将来年例贡待至下界丁卯年再为呈进等事》(咸丰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179—108,缩微号284—313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4)《清穆宗实录》卷194,同治六年正月己未条。

   (65)《清穆宗实录》卷260,同治八年六月己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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