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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柯:“汉奸”:想像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

  

  中国的民族主义思潮正在走向新的高潮。今天有人提出赶紧打“鬼子”,明天就有人喊出先要抓“汉奸”。回顾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历史,发现有一种“攘外必先安内”式的思维逻辑:“汉奸”比“鬼子”更可恨。例如,上个世纪初,“为革命捐躯第一人”的刘道一就奋笔疾书,留下了《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一文[1]:

  今日之计,救同胞而不杀酋奸,是犹抱薪救火,薪不尽而火不灭也;逐满酋而不杀汉奸,是犹隔靴搔痒,靴不启而痒不止也。汉奸乎!汉奸乎!而可任其白日横行而不杀乎?国人皆曰:“杀,杀,杀。”

  一个“奸”字,说明了国人在人格上对“汉奸”的否定。《尚书.舜典》中有“寇贼奸宄”一句。东汉郑玄注曰:“由内为姦,起外为宄。”[2]《说文解字》中,“姦”与“奸”分别是两个字,最早则只有“姦”而无“奸”。因“姦”俗写为“姧”,后竟成“奸”。清代中期以前,不仅“姦”、“奸”两字不分,而字义也只属淫、乱、邪、恶、诈、伪一类。当出现“汉奸”一词以后,不仅“姦”与“奸”两字有别,“奸”字还被加上通敌之义。

  “汉奸,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奴役,出卖祖国利益的人。”[3]人们甚至忘记了成为国骂之一的“汉奸”之“奸”字,与“奸”字本义之间的距离。任何概念的诞生和普及,都有其社会学上的理由和意义。汉语里极少有字与义都发生变化的事例;“汉奸”一词的诞生、裂变和普及,其实都与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发生变化直接有关。

  

  一 清代以前无“汉奸”?

  

  根据《汉语大辞典》的说法,“汉奸”一词出现在宋人王明清的《玉照新志》卷三之中:“桧既陷此,无以自存,乃日侍于汉奸戚悟室之门。”但是,查《玉照新志》以下的七种版本,就会发现该书并无“汉奸”一词:

  1、明万历十四年秦四麟抄本《玉照新志》为:“张逊于虏之左戚悟室之门。”(卷五);

  2、《宋元笔记小说大观》汪新森、朱菊如校点本《玉照新志》为:“托迹于金之左戚悟室之门。”(卷五);

  3、尚白斋镌陈眉公订正秘笈二十种四十八卷第十一册,沈士龙、沈德先、沈孚先同校本《玉照新志》为:“张逊于虏之左戚悟室之门。”(卷六);

  4、清抄本《玉照新志》为:“托迹于虏之左戚悟室之门。”(卷六);

  5、《四库笔记小说丛书》中《玉照新志》为:“张逊于金之左戚乌舍之门。”(卷六);

  6、《丛书集成初编》王云五主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12月初版《玉照新志》为:“托迹于金之左戚悟室之门。”(卷五);

  7、《钦定四库全书》中《玉照新志》卷六为:“张逊于金之左戚门。”(卷六)[4]。

  《汉语大辞典》所列出的内容出处也与各种版本有出入。从同样一个人名却可以使用“悟室”与“乌舍”两种文字表达的现象可以看出,“悟室”显然是一个生活在汉字圈之外金朝的女真人皇亲国戚,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存在“戚悟室”此人。

  王明清,南宋人。《宋人传记资料索引》记其“庆元(1195年)间寓居嘉禾,官泰州倅,有《挥麈三录》、《玉照新志》、《投辖录》、《清林诗话》”[5]。王明清另一代表作《挥麈录》与《玉照新志》同为笔记体杂文,其中也大量地记述秦桧之丑恶。但是在汲古阁影宋抄本及《宋元笔记小说大观》内的穆公校点本《挥麈录》中,同样没有“汉奸”一词。也就是说,秦桧这个中国人心目中最大的汉奸,很可能在宋代并没有被称作“汉奸”。

  实际上,“二十四史”(中华书局版)中,从《史记》到《明史》都找不到“汉奸”一词。笔者看到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元代胡震《周易衍义》卷六之中:

  子突欲去卫朔而反遇四国之毒吝也。然志在辅正,于义何咎?李固欲去汉奸而反遭群小之毒吝也,然志在去奸,于义何咎?葛亮欲殄汉贼而反遭街亭之毒吝也,然志在殄贼,于义何咎?

  李固为东汉冲帝时的太尉,冲帝死,因不附大将军梁冀,建策立清河王被免官,桓帝即位后被捕,遂死于狱中。很明显,此处的“汉奸”是“汉朝廷奸臣”之略称,并无“出卖民族利益予外国外族”之意。换言之,这与建立在民族共同体意识上的“汉奸”并非同物。这种用法只是一个特例,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词汇。

  这种现象说明:从汉代到明代,“汉”一直没有成为民族共同体的概念。事实上,按照各种辞书给“汉奸”一词所下的定义,只有在“汉”成为一个民族集团概念和符号之后,“汉奸”之意才有可能成立。

  当然,是不是民族集团符号,并不取决于“汉”字后是否冠上“族”字。“汉人”、“汉民”、“汉儿”、“汉子”等词,都有可能成为民族集团的名称。在《史记》中可以见到“汉人”一词:“今足下戴震主之威,挟不赏之功,归楚,楚人不信;归汉,汉人震恐。”[6]此处,指韩信在归楚还是归汉上的难题。所以,《史记》中的“汉人”,并不是民族名称。

  “汉”,最初不过是王室的符号。例如:“丁,火,汉氏之德也”[7],说的是刘氏王朝的干支五行;“乌孙以千匹马聘汉女”[8],说的是汉遣宗室女江都公主与乌孙和亲一事。“汉家”一词也在《史记》与《汉书》中频频出现,前者十四次,后者五十四次。如“汉家隆盛,百姓殷富”[9]等,均指王室。

  汉王朝成立以后,“汉”发展成为一个区别于周边政治共同体的符号。例如:“单于终不肯为寇于汉边”[10]的“汉边”,说的是汉王朝政治权力所达到的极地。《汉书》中有两次出现“汉人”一词:“(匈奴)近西羌保塞,与汉人交通”[11];“贰师闻宛城中新得汉人知穿井,而其内食尚多”[12]。两者都是政治共同体──“汉王朝”属民之意。这从《汉书》在表达同样意义时也使用“汉民”一词的事例中可以得到证实:“匈奴尝有善意,所得汉民辄奉归之,未有犯于边境。”[13]

  三国以后,随着中原政权与外界接触增加,“汉”的意义开始扩大为代表地域共同体的名称。“虽宣孟之去翟归晋,颓当之出胡入汉,方之此日,曾何足云。”[14]“东西南北,如满于天。梁禽楚兽,胡木汉草之所生焉。”[15]胡、汉的接触或对立,是扩大“汉”字意义的最大契机。南宋陆游的《老学庵笔记》指出:“今人谓贱丈夫曰『汉子』,盖始于五胡乱华时。”明代陈沂的《询刍录》也提到:“汉武征匈奴二十余年,马畜孕重,堕殒疲极,闻汉兵莫不畏者,称为『汉儿』,又曰『好汉』,自后遂为男子之称。”“汉儿”与“汉子”两词发生词义转化的事例可以说明,即使在五胡十六国时期,“汉”还不具备鲜明的文化共同体意义。

  《北史》记载了这样一个有趣的例子[16]:

  (北魏孝文)帝曾与朝臣论海内姓地人物,戏谓(薛)聪曰:世人谓卿诸薛是蜀人,定是蜀人不?聪对曰:臣远祖广德,世仕汉朝,时人呼为汉。臣九世祖永,随刘备入蜀,时人呼为蜀。臣今事陛下,是虏非蜀也。

  这里的“蜀人”、“汉人”与“虏”三词,与其说是文化共同体的概念,还不如说它们具有更强烈的地域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的意义。直到唐、五代及宋,“汉”字被用来表达政治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意义的状况,一直没有发生变化。白居易《缚戎人》诗中的“没蕃被囚思汉土,归汉被劫为蕃虏”,以及《旧五代史》中的“近闻汉地兵乱”[17],《宋史》中的“会酋豪梦束畜列率数千人入汉地二百余里,成都大恐”[18]等等,都可为例。

  到了辽、金、元时,由于外来征服者在中国大地上建立王朝,政治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的概念已经无法区分征服者集团与被征服者集团。这时,“汉”字便开始具有清晰的文化共同体的意义。《辽史》记载[19]:

  太祖神册六年(921),诏正班爵。至于太宗(耶律德光),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国制简朴,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文化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共同体意识产生的基础。辽、金、元的统治者是外来的征服者,他们具有更强烈的民族意识。元朝将属民分为蒙古、色目、汉及南人四种。但是,《元史》记载忽必烈提出以下的标准[20]:

  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

  从“汉人”与“南人”之分、女直及契丹既可“同蒙古人”又可“同汉人”来看,可以知道忽必烈界定“汉人”的标准,不是种族、而是个人属于哪个文化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

  《明史》中出现了很多“汉人”、“汉民”、“汉语”等表示文化共同体的例子,但是“汉法”、“汉制”、“汉使”、“汉边”等等政治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的用法更是层出不穷。限于篇幅,此处不一一举例。总之,到了明代,由于政权回到汉人统治者手中,“汉”字反而离民族共同体名称愈来愈远。也就是说,尽管从《汉书》开始,“汉人”一词就被用作区别周边人士的共同体,然而直到《明史》为止,“汉”字一直没有越过政治共同体、地域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领域,而具备鲜明的民族共同体的意义。所以直到明代为止,中国社会没有流行过“汉奸”一词。

  

  二 清代“汉奸”之轨迹

  

  毫无疑问,中国与周边地区的接触,是“汉”逐渐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政治、地域和文化共同体符号的最大契机。其中历史上多次异民族王朝、尤其是征服王朝的建立,更是推动“汉”成为民族共同体符号的直接动力。因为各个异民族在中国的大地上建立政权之后,都在统治初期以不同形式实行民族等级制度,使汉人处于民族压迫之下。到清代,“汉人”的意义进一步扩展,具备了民族共同体的意义。

  努尔哈赤说过[21]:

  我国中之汉人、蒙古,并他族类杂处于此,其或逃、或叛、或为盗贼、为奸宄者,其严查之。……若群心怠慢,察之不严,奸人伺间而起,国之乱也由此。

  由此可见努尔哈赤对汉人及蒙古等民族的歧视、甚至敌视。

  顺治初年,清人越过长城,占领中国。但是清统治者对于“汉”的“非我族类”的意识并没有马上减弱。顺治十一年(1654),清廷禁止满洲八旗学习汉文:“谕宗人府:朕思习汉书,入汉俗,渐忘我满洲旧制。……着永停其习汉字,专习满书。”[22]顺治十六年七月,翰林院掌院学士折库讷上了一道密陈:“今后凡提镇等紧要员缺,请不论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但选其夙军旅,精明强干之员补授。”[23]但得到的回答却是:“俱有定例,……无庸另议。”[24]“汉”与“满”在法律面前也不平等[25]:

  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藏由满人家中逃跑之奴隶)者无忌,逃者越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满洲人独不苦乎?

  与元代在政治上、地域上和文化上都将中国内地人民分为“汉人”和“南人”两种集团不同,清代即使在组织汉军八旗时,也没有脱离“汉”字。在清朝初年的民族等级制度中,“汉”不仅被视作文化的共同体,更被视为民族的共同体。从上述努尔哈赤到顺治的言行都清楚地说明,他们是将“满”与“汉”看作两个相对的民族共同体。一个视其他民族共同体为对立利益集团的人,不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责难对立民族共同体中有人背叛了本民族的利益。这就是他们将汉人中的坏人只会称为“奸宄”、“奸人”或“奸民”,而不会称为“汉奸”的原因。

  体现出民族共同体意义的“汉奸”一词,最早出现于康熙中期。田雯在《古欢堂集.黔书》中写道[26]:

  苗盗之患,起于汉奸。或为之发纵指示于中,或为之补救弥缝于外,党援既植,心胆斯张,跋扈飞扬而不可复制。

  这句说话的意思是,在清朝建立对于贵州苗族的统治体系的过程中,遇到了苗族的抵抗,而躲在幕后指使和组织抵抗的却是汉人。

  田雯,字纶霞,山东德州人,清康熙三年(1664)进士,二十六年授贵州巡抚,三十年因丁母忧去职。其《黔书》撰写于康熙二十九年,时为贵州巡抚任上。田雯喜好标新立异,《四库全书》总纂官纪昀曾在《古欢堂集.提要》中特地指出:

  王士祯《居易录》尝称《黔书》篇不一格,有似《考工记》者,有似《公》、《谷》、《檀弓》者,有似《越绝书》者,如观偃师化人之戏。然与《长河志籍考》,实皆祖郭宪《洞冥记》、王嘉《拾遗记》之体,是亦好奇之一证。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当田雯处理贵州“苗人”问题时,他以“汉奸”一词谴责部分汉人“通敌”。这说明他认为“汉”与“满”在苗民问题上有着共同利益,反抗清朝就是损害汉人的利益。当然,这与当时田雯所处地位有关。

  清朝的对“苗”政策,首先是镇压,其次是民族隔离[27]:

  

  (康熙三十九年)兵部议覆:……红苗违化,参将朱绂已经剿服事竣。其善后事宜,应分设汛守,建立哨台烟墩,并严禁奸民私贩火药军械,娶苗妇女等事。

  清王朝通过“苗人”的“土官土司”,对被隔离的“苗”区进行间接统治。但是一旦条件成熟,清王朝就会在“苗”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即派遣科举出身的官僚(流官)将“土官土司”取而代之,改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28]:

  (康熙四十五年)兵部议覆:贵州巡抚陈诜疏言,……兹土苗人民,俱愿改土归流,应如所请。

  清朝在南方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是为了集中精力处理北方的问题。康熙中期,清朝统治者依然将“汉人中的坏人”称为“奸民”,这说明他们还没有将自己定位于一个与汉人王朝完全一致的王朝。但是清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主要依靠汉人官僚。尤其是在“改土归流”的政策中,有更多汉人官僚被派进苗地,“苗区”也开始推行儒学教育。尽管当时其他官僚没有说过“汉奸”一词,但可以肯定:“满洲人─汉人─苗人”这一民族等级模式的出现,开始使一部分汉人官僚有“满汉一体”的错觉,甚至以为清朝就是汉人王朝的延续。

  清代首位使用“汉奸”一词的统治者,不是别人,正是大力标榜清王朝即中国王朝,清的统治也给“汉人”带来巨大利益的雍正皇帝。

  (雍正二年〔1724〕五月)然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率皆由汉奸指使。……倘申饬之后,不改前非,一经发觉,土司参革,从重究拟,汉奸立置重典,切勿姑容宽纵[29]。

  (雍正五年)谕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督抚、提镇等:狆苗素称凶悍,加以汉奸贩棍,潜藏其中,引诱为恶……[30]。

  雍正还同意田雯在三十多年前提出的建议,拨湖广五开、铜鼓两卫属黎平府,以减少“苗”民所占的居民比例[31]。

  中国的辞书很少提及“汉奸”一词的词源。日人诸桥辙次在1958年编定的巨着《大汉和辞典》卷七中说道:“汉奸,来自清代,谓汉人勾结满清之徒。”这个解释正符合清末刘道一式的“汉奸论”,但与“汉奸”的原义──不是勾结清王朝之汉人,却是妨碍了清朝利益之汉人──恰恰相反。“汉奸”一词出现的社会背景,就是“满汉一体”意识的普及。或者是满清统治者主张自己与汉人利害相通,或者是汉人认为满清的利益即汉人的利益,才有可能使用“汉奸”一词谴责他人“通敌”。

  雍正时代,“汉奸”问题见于国内的民族关系。《大义觉迷录.附录》中有这样一段雍正六年的朱批:“就其言论天下时势光景、朕之用人行政,一些不知未闻之人,非是苗疆内多年汉奸,即系外洋逆党。”[32]但是到了道光年间,帝国主义的侵略让“汉奸”走出中国国内民族关系的圈子,变成了中外国际关系上的“通敌”问题。

  钦差大臣林则徐一到广东,立即发下一道《密拏汉奸札稿》的指令,开门见山就说:“照得本部堂恭膺简命来粤查办海口事件,首在严拏汉奸。缘外夷鸦片之得以私售,皆由内地奸民多方勾串,以致蔓延日广,流毒日深。”[33]1841年,三元里抗英之时刊布的《广东义民斥告夷说帖》称:“尔勾通无父无君之徒,作为汉奸,从中作乱。”“今用我国人为汉奸,非尔狗之能。”“尔所用汉奸,皆我天朝犯法之徒,或杀人逃走,或舞文弄弊,平日极无本事,天朝所屏弃不用者,尔乃重用之。”[34]值得注意的是,从“无父无君”、“国人”、“天朝”、“犯法”等词语中就可以看出,此处的“汉奸”一词毫无种族上的意义。“汉奸”一词使“义民”感到愤怒的,不是出卖了“汉人”的利益,而是出卖了“天朝”的利益。

  打着“扶清灭洋”旗号的义和团,在慈禧太后和刚毅等后党大臣的支持下,攻教堂使馆,杀“教民汉奸”[35]。反对使用义和团攻击外国使馆的汉族大臣袁爽秋、许竹篔,则被慈禧太后等目为“汉奸”遭到诛杀[36]。更有意思的是,同样反对攻击外国使馆的满族大臣内阁学士联元被加上“满族汉奸”的罪名,险遭毒手[37]。在慈禧后党把“汉奸”当作杀伐异己口实的背后,可以看出:此处的“汉奸”,是被当作“出卖满汉两族共同利益、满汉两族之公敌”。然而几乎与此同时,刘道一等清末民初革命派又提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汉奸”定义。

  

  三 从一首康有为诗看二十世纪“汉奸”之新意

  

  刘道一开出的“汉奸”名单上,名列第一的是康有为。他提出:“杀汉奸必杀康有为、梁启超。”所以,探讨康有为的政治思想,应该最能看清清末民初革命派赋予“汉奸”一词的新意。

  笔者近日在日本发现了一幅康有为七言律诗的手迹[38]:

  甲子书犹晋处士,庚申史作宋遗民;百千劫后成灰日,十九年来去国身。花发人归犹感旧,天旋地转望回新;草庐尚有乾坤在,还我中原风日春。

  这首诗不谈风花雪月,也没有婉约矜持,只是直接抒发政治理想和政治悲愤,清楚地表达了康有为当时的政治态度。

  这首诗作于1916年。康诗首联借用了两个历史典故[39]:“甲子书犹晋处士”,说的是陶渊明不以六朝之宋为正统王朝一事[40]。陶渊明的曾祖为东晋大将军陶侃,晋亡之后他拒绝宋的徵召,隐居作处士[41]。陶在他所有的着述上必写年月,但义熙(东晋最后一个年号)前署年号,永初(南朝宋的第一个年号)后却只写干支,以此来表明他只承认东晋为正统王朝。

  “庚申史作宋遗民”,说的是元末明初权衡着《庚申外史》一书,称元顺帝实为南宋恭帝赵之子一事[42]。该书问世之时,经历了八十九年的元朝已经寿终正寝,南宋亡国更是渐渐遥远的过去。然而,权衡此说却成为一桩历史公案,就其真伪人们争论了五百多年。《四库全书总目》认为“核以事实,渺无可据”,“不过据一时流言以诬之”;而钱谦益、王国维等人却说此说不诬[43]。康有为之所以借用以上两个典故,无非是为了表达他决以旧王朝为正统,坚持做旧王朝“遗民”的心志。

  1898年9月戊戌变法失败。10月康有为流亡日本,时年四十岁。1913年康有为归国时已经五十五岁,中国已经进入中华民国时代,而到1916年时康已经与清王朝诀别了十九年。所以颔联和颈联中康自述为黑发人去,“花发人归”;他的“去国”,说的是他当年与清王朝的诀别,而“天旋地转望回新”一语,当然是表达他对清王朝复辟的企盼。

  结联中康有为自比身在草庐、胸怀天下的诸葛孔明,再次表述了“还我中原”的政治理想。就在写出该诗大约两个月之后,康有为给袁世凯发出电报,反对袁“黄袍强加”[44]。这说明,康有为的“还我中原”,不是要求恢复广义的王朝制度,而是恢复具体的清王朝。

  康有为丝毫没有憎恶满清统治的“汉族”之心。但是,从康诗可以看到这样的奇妙现象:“晋处士”、“宋遗民”、诸葛孔明以及“还我中原”等当年康有为用以怀念清王朝、表达期待清王朝复辟心情的四个典故,其实都是今天国人用来表达“汉”民族主义感情的符号。

  东晋国运衰于“五胡乱华”,“晋处士”指不与“胡”势不两立的“在野不仕有德之人”;宋灭于金、元,“宋遗民”是在异民族统治下怀念汉人王朝的人民;诸葛亮一生视“汉”为正统,视占据“中原”的曹魏为“国贼”;“还我中原”的典故,来自于东晋名将祖逖的故事:“将本流徙部曲百余家渡江,中流击楫而誓曰:『祖逖不能清中原而复济者,有如大江!』”[45]。祖逖率部渡过长江与黄河,先后击败匈奴系的刘曜(前赵)、石勒(后赵),收复了中原大地。中原,是中华文化和汉人故乡。从“汉”民族主义的角度来说,汉人从异民族统治下夺回“中原”,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但是在康诗中,不仅“晋处士”、“宋遗民”、诸葛孔明都成为他怀念由异民族而建之清朝的表达形式,甚至连“汉”的故乡“中原”,也成为代表清王朝的话语。

  这种“汉”、“中国”、“清王朝”不分的现象,在康有为的着作中比比皆是。1916年7月,康有为来到杭州陆军同胞社演讲[46]:

  至于吾国将来,与各国若何关系,则又未便说,只好说几句老生常谈:第一要爱国,第二要奉法,第三要知耻,第四要有勇。最终言人之所贵者在灵魂,身体虽死,灵魂决不死,如古之于忠肃、岳武穆、关壮缪,英灵自在天地间,即灵魂不死之说也。

  如果联想康有为在写作此诗、讲了此话后翌年在张勋复辟中的活跃表现,我们大约可以猜出这个“未便说”的意思。然而,岳飞是南宋抗击金国的英雄,于谦是明代抗击蒙古瓦喇的名将,关羽是紧跟刘备追求恢复“汉”之天下的义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岳飞,他正是女真人的死敌。如果从“汉”民族主义的角度解释康有为让陆军将士学习岳飞,就是鼓励他们与清朝及其余孽作战,这显然不是康有为的本意。

  既然“汉”民族主义不是康有为的本意,那他为甚么连心目中的人格榜样,都要推崇“汉”的“民族英雄”?从他心安理得地通过“汉”之英雄(而不是“汉”之民族英雄)来表达他对清王朝的一往情深来看,答案只有一个:他在中国国家性质的问题上,根本没有“汉民族”的意识和概念,更遑论有排斥“汉民族”的意图。而这一点,正是清末民初的革命派将他看成“汉奸”的根据[47]:

  甲午以后,虏廷不绝如线,而康、梁以痛哭流涕之妾态,倡伪维新之论,保皇之名。种族之历史不通,国民之原理不晓,惟鳃鳃鼓其“开明专制”、“政治革命”之丑论,以作君王怜妾之宫怨词,……。

  可以看出,革命派之所以祭起讨伐汉奸的大旗,就是为了建立一个与“汉族”一致的“国民”标准。他们判断“汉奸”的标准,始终没有超越“种族”主义。换言之,他们认为汉人在处理与清朝的关系上,必须导入种族主义、民族主义的观点,否则就是“汉奸”,就是“革命”的对象:“满人之与政府相系者,为汉族所当排;若汉族为彼政府用,身为汉奸,则排之亦与满人等。”[48]

  甚至连革命派也承认:他们所说的“汉奸”,其性质与“改土归流”时期的“汉奸”、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义和团运动中的“汉奸”都已相去甚远:

  汉人称汉奸者有之,外人称汉人为汉奸者亦有之。积自二千年来,传至今日,汉奸名号,未有定评。故往往有视爱同类为汉奸者,泾渭不分,殊甚痛叹!

  尤其令他们感到愤懑的是,有“满洲人”也来用“汉奸”一词来攻击革命派。为了摆脱这种语言的困惑,他们发明了一个“真汉奸”、“假汉奸”的说法:“所谓真汉奸者,助异种害同种之谓也。”[49]“至满洲人之所谓『汉奸者』,乃汉族中之伟人硕士,即为爱同类之故,甘心戎首,虽牺牲其身而不顾。”[50]

  清末民初革命派如此费尽心机改造“汉奸”的思想背景,就是区别“同族”与“异族”、“同类”与“异类”、“同种”与“异种”的种族主义思想和民族国家理论。这种“汉奸”理论,其实认定“中国是一个汉族国家”、“汉族等于国民”、“只有汉族才是中国国民”。在这种革命派想像的中国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中,“汉”已经不再是往昔那种集政治共同体、地域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为一身的综合概念,“中国”也不再具备“大一统”的政治和文化传统。

  

  四 结论

  

  然而,在真正实现了单一民族国家形式的国度里,反而不会有类似“汉奸”这样的话语。比如,日语中就没有“日奸”或“和奸”一词。日本人用以表达出卖民族利益者之意时,用的是“卖国奴”或“里切者”(背叛者)一词。朝鲜语中也没有“朝奸”一词,原来只用卖国奴(maegugno)。到了二十世纪,韩国人才称李完用为卖国奴(maegugno)、亲日派(chin-ilpa)或者是“民族的叛逆者”(minjog-uimban-yeogja)[51]。其中“民族的叛逆者”一词,又是他们从日语中引进“民族”一词、开始学习近代日本走“民族国家”之路,但这是韩国遭到日本侵略之后才被迫“发现”的话语。单一民族国家反而没有“汉奸”话语,是因为单一民族国家中民族与国家一致,自然没有必要强调种族主义的意义。

  换言之,只有处在现实中为多民族国家,而又不顾现实追求单一民族国家形式的民族主义思想的怪圈中,才可能出现“汉奸”式的话语,因此发生许多令人啼笑皆非之事:中国的朝鲜族,在翻译中文作品中的“汉奸”一词时,要么译为“卖国贼”,要么照葫芦画瓢音译成“朝奸”,要么生搬硬造“汉奸”(hangan),至今没有一个定例。蒙古语中也没有“蒙奸”一词。蒙古人将出卖自己民族利益的人称为“olsaan Hodaldagqi”(卖国贼)或“olbagqi”(叛徒)。1930年代,一部分蒙古人因为相信日本会帮他们实现民族自治,而与日本勾结。这些人被中国共产党称为“蒙奸”[52],而“国民政府则用了一个更为奇妙的称呼:“蒙古汉奸”[53]。

  

  清末民初革命派的“汉奸”话语,其实是他们企图在多民族国家的母体上,人工催生一个“汉族”单一民族国家时出现的怪胎。二十世纪初革命派接受近代民族主义的目的,其实不在于确认“民族”,而在于建立一个新型的国家──“民族国家”。民族不过是手段,国家才是目的。然而,因为现实的中国不可能成为单一民族国家,“汉奸”话语最终不过是强化了本来只是手段的民族意识而已。2002年末,有人以多民族国家为由表示不宜称岳飞为“民族英雄”。对此国人表现出来的愤怒,就是近代民族主义造成国人将自己的政治认同最终归结在民族,而不是国家的最好写照。

  

  注释:

  

  [1]锄非(刘道一):《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论》,《汉帜》,第1期(1907年1月),载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北京:三联书店,1978),页857。刘道一,衡山县人,自号锄非。光绪三十一年(1905),刘在日本加入中国同盟会,任书记、干事等职。次年被派回国,到湖南运动军队,重振会党,筹划举事。因事泄被捕,于同年12月31日在长沙浏阳门外就义,被孙中山称作“为革命捐躯的第一人”。

  [2]参见《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一》注解。

  [3]《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

  [4]以上各种抄本,承蒙中国人民大学对外语言文化学院讲师徐桂梅女士帮助查找,志此特表谢意。

  [5]昌彼得等编:《宋人传记资料索引》,第一册(台北:鼎文书局,1974),页314。

  [6]《史记.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第三十二》。

  [7]《汉书.卷九十九中.王莽传第六十九中》。

  [8]《史记.卷一百二十三.大宛列传第六十三》。

  [9]《史记.卷五十八.梁孝王世家第二十八》。

  [10]《史记.卷一百十.匈奴列传第五十》。

  [11]《汉书.卷九十四下.匈奴传第六十四下》。

  [12]《汉书.卷六十一.张骞李广利传第三十一》。另有一处与上述《史记》内容同,记蒯生劝韩信事,此不列(《汉书.卷四十五.蒯伍江息夫传第十五》)。

  [13]《汉书.卷七十四.魏相丙吉传第四十四》。

  [14]《宋书.卷七十四.列传第三十四》。

  [15]《南齐书.卷四十一.列传第二十二》。

  [16]《北史.卷三十六.列传第二十四》。

  [17]《旧五代史.卷一三七.外国列传一》。

  [18]《宋史.卷二百四十七.列传第六.宗室四》。

  [19]《辽史.卷四十五志.第十五百官志一.北面朝官》。

  [20]《元史.卷十三.本纪第十三.世祖十》。

  [21]《大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八》,六月丁亥。

  [22]《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八十四》,顺治十一年六月丁卯。

  [23]《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七》,顺治十六年七月壬辰。

  [24]《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九》,顺治十六年十月癸丑。

  [25]《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九十》,顺治十二年三月壬辰。

  [26]《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

  [27]《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百一》,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庚辰。康熙四十七年,“兵部议覆:湖广总督郭世隆条奏防守红苗三款。一,沿边安设塘汛,……带兵五十名游巡。设有奸宄,可以即行追捕。一,旧日苗来内地生事,民往苗丛被劫。今以塘汛为界址,苗除纳粮买卖外,不得擅入塘汛之内。民亦不得私出塘汛之外,违者各照例治罪,并将地方官员处分。一,内地奸民,与苗人结亲,往来勾通,不可究诘。嗣后如有前弊,应断离异,任按律治罪,永行禁止,地方有司,以坐以失察之罪。俱应如所请,从之。”

  [28]“兵部议覆:……将平茶邑梅二司,改隶重庆,以消蛮司土广民众之势。”但是此事因吴三桂反叛而停止,为了争取土司支援清朝平叛,又一度承认了土司的权力。

  [29]《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雍正二年五月辛酉。

  [30]《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三》,雍正五年二月。

  [31]王燕玉:《贵州史专题考》(修订本)(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6),页286。

  [32]雍正编纂,张万钧、薛予生编译:《大义觉迷录》(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9),页394。

  [33]《密拏汉奸札稿》,道光十九年正月十一日,载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现代史教研组研究室编:《林则徐集.公牍》(北京:中华书局,1963),页47。

  [34]杨松、邓力?原编,荣孟源重编:《中国近代史资料选辑》(北京:三联书店,1954),页47、49。

  [35]、[36]龙顾山人:《庚子诗鉴》,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近代史资料专刊.义和团史料》(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页137;64。

  [37]注35龙顾山人:《庚子诗鉴》,页64;李超琼:《庚子传信录》,载注35书,页211。

  [38]诗最后落款为:“衡山仁兄.丙辰元正作.康有为”。手籍宽650mm,高270mm,纸型为画册本对开,纸质为单宣纸。现藏日本广岛安田女子大学副教授信广友江女士处。此次承允拍照发表,志此谨向信广友江女士表示衷心感谢。由于作品时间久远,笔者最终没有搞清此手迹写于何地、写给何人,以及何以流至日本。信广友江女士为书法家,数年前购此手籍于广岛大学文学部一先生之手,该先生也是购于他人。此次信广友江女士受笔者拜托,请该先生再找原出售之人时,方知原出售之人已经谢世,而原出售之人也非康有为赠诗之人──“衡山先生”。

  [39]有关此两句典故来源,曾得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尹虎彬先生指点,志此谨表谢意。

  [40]“潜弱年薄宦,不洁去就之迹,自以曾祖晋世宰辅,耻复屈身后代,自高祖王业渐隆,不复肯仕。所着文章,皆题其年月,义熙以前,则书晋氏年号,自永初以来唯云甲子而已。”(《宋书.卷九十三.列传第五十三隐逸》。)

  [41]“周续之,字道祖,……。时彭城刘遗民遁迹庐山,陶渊明亦不应征命,谓之『寻阳三隐』。”(《宋书.卷九十三.列传第五十三隐逸》。)

  [42]元顺帝出生于庚申年,因此又被称为“庚申君”。“国初,宋江南归附时,瀛国公幼君也,入都,自愿为僧白塔寺中,已而奉诏居甘州山寺。有赵王者,因嬉游至其寺,怜国公年老且孤,留一回回女子与之。延佑七年,女子有娠,四月十六夜,生一男子。明宗适自北方来,早行,见其寺上有龙文五彩气,即物色得之,乃瀛国公所居室也。因问:『子之所居,得无有重宝乎?』瀛国公曰:『无有。』因问之,则曰:『今早五更后,舍下生一男子耳。』明宗大喜,因求为子,并其母载以归。”(任崇岳:《庚申外史笺证》〔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页31。)

  [43]同注42任崇岳,页5。

  [44]康有为:《请袁世凯退位电》,载汤志均编:《康有为政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933-41。

  [45]《晋书.卷六十二.列传第三十二》。

  [46]康有为:《杭垣演说纪》,载注44书,页952。

  [47]注1刘道一(锄非),页857。横线为本文作者所加。

  [48]太炎(章炳麟):《排满平议》(1908),载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页51。

  [49]、[50]以上引文均引自《汉奸辩》,《黄帝魂》(上海,1903)(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委员会藏本,1968年影印初版),页49、50;50。

  [51]李完用是李氏朝鲜的政治家、大韩帝国首相(1907-1910年在任)。1905年,作为学部大臣签署《乙巳保护条约》。1907年,受日本的韩国统监伊藤博文推荐任大韩帝国首相,逼迫不甘心做亡国之君的高宗皇帝让位于皇太子。1910年,作为大韩帝国首相签署了《日韩合并条约》。

  [52]例如:“在蒙古民族中,广泛的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汉奸、蒙奸所制造的傀儡政府的实质。”《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1940年7月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订,基本上经中央书记处批准),载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页665;郝维民主编:《内蒙古革命史》(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页384。

  [53]察哈尔盟旗特派员公署编印:《蒙古汉奸自治政府成立之经过与现状》(1944),中国第二档案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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