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魏文享:抗战后的上海新药同业公会与药品市场管理

   摘要: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是成立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行业组织,在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抗战之后,同业公会药品市场管理的重心集中在解决药品市场短缺及外汇配额问题上,此时政府对药品市场的干预较为明显,因此同业公会竭力与政府交涉,争取药源及扩大外汇配额,平衡市场供需。公会在协调行业立场、组织药品配售、平衡会员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受制于政府之行业管制,公会的许多努力难以得到政府的积极回应。

  

   关键词:抗战后;上海新药业商业同业公会药品市场管理

  

   在近代中国,同业公会是继会馆、公所之后发展而来的行业组织,其法律地位及经济职能受到《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的认定。近十年来,作为商会史和行会史的深化,同业公会史研究备受关注,或重于组织制度,或重于行业整合,或重于政经职能,或重于区域市场,均有代表论著问世。不过,同业公会虽然承担有复杂的政治与社会职责,但在本质上仍属经济组织,且在行业市场管理方面较商会更为细致,不同行业之管理方式亦有相当不同。因此,结合行业特征,研究同业公会与市场运行方面的主题尚有广阔空间,亦有其必要(1)。本文拟以抗战之后的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为例,分析新药公会与药品市场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上海新药业公会成立于1927年,其名下会员主要为贩卖西药的药商,以药房为多。在成立之初,公会主要以整理行规、调节会员争执、联络感情为主务。后来在协助政府拟定医药卫生法令及与外国药商竞争方面,表现亦可圈可点。惜好景不长,1937年抗战爆发后,公会业务开展困难。为应付日方索管,新药业与制药业公会合组华商新药业联合会。1943年又受日伪上海特别市经济局统制,改组为上海特别市新药业同业公会。到1945年抗战结束,新药业公会经整顿改组,恢复会务。在国共内战时期,国民政府将药品作为重要战略资源予以管制,公会市场管理的内容与方式亦相应调整。如何在政府管制之下,维护行业之正当利益与市场运行,是其会务重点。本文主要利用上海档案馆所藏的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试图探讨公会此时在药品市场管理方面之制度角色。

  

   一、战后上海新药业公会的重组及市场价格管理

  

   西药在晚清时期伴随着外国医院进入中国市场,随后以1911年中西药房成立为标志,早期华商药房开始形成,尤以上海为普遍。相对中药而言,西药亦自称新药。与中药房多自制药剂不同,虽有些大药房也有“家用成药”,但是主要的西药品还是以向国外直接订货或洋行购买为主。上海的华商药房,在晚清时期曾组建洋药公所作为行业组织,维护自身利益。到北京政府时期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之后,药商重新成立了西药业同业公会。到1927年,又再次改组为新药业同业公会。据资料载,这一时期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对于药品管理,主要针对南京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医药管理所颁布一系列法令的研讨以及联合会员抵制外商倾轧,前者以黄楚九等人发起为针对政府成药条例组成的五团体联席会议为代表,后者以全行业乃至全国新药业为维护阿司匹林商标,一致停售阿司匹林并不再购买德拜耳药厂药物为例。但自抗战后,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对国民经济管理的加强,新药同业公会药品市场的管理也略有不同。

  

   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为重整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商业团体,国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整理通则》10条,规定对于受敌伪指挥组织成立的公会予以改组,将类别相同的公会予以合并。同时出于加强战时经济体制需要,拟标明同业公会之性质,冠以“工业”或“商业”字样。为响应国民政府的这一举措,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于1945年10月成立了公会整理委员会,对新药同业公会进行了改组。当时国民政府为强化同业公会组织起见,要求所有药房强制性加入公会,不加入公会者,卫生、社会两局将不予颁发商业执照。又根据国民政府在陪都公布的《修正同业公会法》,分工与商两种,故胜利后公会亦按照法令而更正姓名,但制药而设有门市部者,照章亦需要加入新药商业同业公会(2)。所以经过整顿后,新药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分为药房药厂和药行,及各大公司所设的西药部,共有会员五百余家之多,和1930年的50余家相比,翻了近十倍,行业规模和会员数量大为增加。

  

   改组后的新药同业公会由委员制变为理监事制度。会内仍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机构,但公会的常设机构变为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处理公会日常事务。除上述日常机构外,同业公会还设有各种专门办事机构,主要有审查定价联合委员会,申请入会审查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法规研讨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技术协进委员会、医院经费保管委员会,共7个专门委员会,分别处理协定药价、会员入会退会、会员救济、技术协进、研讨政府药业法令、医院经费等问题,以此来满足新药业发展的具体需求。

  

   在这一阶段的日常市场事务方面,关于价格问题的处理是重中之重。药品的定价,既取决于供求,也与政府及行业组织的管理相关。在抗战之前,随西药应用之广,药品价格一直不断上涨。新药业公会在战前即成立有评价委员会,既限定涨幅,也确保会员销售有利可图。到抗战爆发后,药价涨幅过快,已非公会所能调节,所以一度取消。直到抗战结束,新药商业同业公会借成立之机再度成立,在业规中规定“同业价目凡属繁销药物由本会组织之评价委员会随时议定然后通告各同业一律遵守”(3)1-20。新药公会重新组织成立了审查定价委员会对药价进行控制。审查定价委员会设委员九人,实行主任制,其主任为新药同业公会理事长史致富。据《商业月报》载,史致富时任万国药房经理,在中日战争时期就联络中央信托局,在香港昆明等地,成立药品内运的秘密机构(4)。因此,在新药公会中威望很高,并于战后当选为上海市参议员。战后,史致富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对平抑药价、争取药品配售均有贡献。委员会每星期召开一次会议,严格控制原料包装、制造商利润、零售商利润的比例。

  

   该委员会特别制订有定价申请审查细则。细则中规定:以原料制造费用、包装费用及日常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四项之总和为总成本;原料及包装费用不得低于总成本50%;原单位价格以本会评定者为准;日常开支不得高于制造费用;制造商利润不得超过总成本10%;零售商利润不得超过总成本加制造商利润之和之百分之二十。此细则规范了成本及利润的核算方式,对利润的范围也有所限定。如果按照这一比例,应有利于限定药价上涨速度。委员会曾竭力推行审查标准,约束同业行为,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药房予以警告甚至处分。如宏兴鹧鸪莱药房曾加价五成,受到新药业公会的警告,后经商议,药价还原。但好景不长,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滥发通货,并将诸如米粮、药品等必需品存入军库,以服务于战争,导致西药价格飞涨现象日益严重,已非新药公会的组织章程甚至药商所能控制。正如裘少白所说,“同业蒙高利贷高工资暨捐税繁重生活高涨之威胁,一切开支增加而营业利润不易涨。”(5)为了维持自己药房的生产,各大药房纷纷涨价,涨势惊人。西药作为投机筹码之一,涨势超过一般商品。以青霉素(20万单位)每瓶论,1949年5月25日与1946年7月6日价格相比,上涨了72亿倍(6)210。显然,单纯硬性的限价政策已经难以持续。尽管涨势严峻,但并不能因此完全否认评价委员会的功用。为平抑药价,评价委员会每月根据各药商所提交的繁销药品成本调查书呈报社会局,在社会局批准的情况下同意各药商加价。可惜需加价的药品仅繁销品就达千种之多,已非评价委员会所能完全处理。

  

   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即以旧有法币300万元兑换金圆券1元,以此解决通货膨胀。为解决物价飞涨问题,政府硬性规定,各种物价限制在这一天,不得上涨。对此,新药商业同业公会将最繁销药品185种的批零价格公布于世,要求会员遵守。兹将配尼西林20万单位和链霉素的成本与批零限价进行一番对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就以这两项繁销药品为例,批发限价均低于药品的成本。由于药价便宜,所以出现限价不久,抢购药品成风的现象。据《申报》载,当时黄牛党天还未亮即排起长龙,日以继夜抢购货物,购得后又转手得利,一天限量顷刻间售罄。而当时药价普遍低于成本价,所以广大药商也无法进货。况且,自1946年国民政府管理药品进口以来,各药商的存货本身就不多。尤其是诸如盘尼西林、多玛新等繁销药品平时就是勉强应市,现在政府一方面将美汇对法币的比率提高一半,一方面又不准药业加价,致使各药房损失惨重。各药商纷纷向公会发函,列数其困难。针对这一情况,公会一面与卫生局接洽,一面让各同业暂缓进货,拟具成本计算书便于公会与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洽谈。最后,政府各部门迫于各方形势之压力,在2个月后宣布开放限价。开放后,市场药价犹如脱缰野马,一发不可收拾。据统计,1948年8月19日至1949年5月24日,西药以盘尼西林为单位,在11月5日开放限价后,批发价顿时涨为每支7.50元,10天后涨为35元,跟八月相比涨了14倍。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盘尼西林的批发价已涨至每支2400万元。

  

   根据战后的特殊情况,公会还根据不同需要设有临时的办事机构,处理专项事务。如主要是为服务于药品配售所建立的办事处,如为分配美国剩余物资所建的供应物资配销处、为分配外汇与制药工业同业公会和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组成的西药外汇限额分配小组。这些机构都是针对专项事务临时建立的,在事务结束后便予以解散,其存在时间也并不长,所起作用可见寥寥。公会在打击假药、维护药品质量方面也有所举措。在抗战结束后,政府即实行外汇配给,限制进口数量,致使市面上西药供应局势日趋紧张,这给了许多伪药制造商以可趁之机。针对这一情况,新药公会特于1948年6月组织药品鉴别委员会查禁伪药。但由于资料所限,该会的具体工作情况并不清楚,但从民国后期药品市场来看,黑市走私远比伪药问题来得严重。

  

   二、战后药品配售问题之参与

  

   近代中国的西药,多依赖于进口,本土自产较少,因此药源多属紧张。民国初期药品来源于洋行定货和国外订购,多由药商自行解决,政府不予干预。但到战时,政府则加紧控制药源,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控。到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接收原同盟国的药厂(拜耳药厂)获得大量药品资源,同时,也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制。这就直接影响到药房的药品来源,新药公会为维护会员利益计,竭力以集体代言者之身份,向政府争取药品配额,并在配售过程之中占有重要角色。

  

战后之药品物资,政府所掌控之大端为美国剩余药品、卫生部接收之日本药品、拜耳药厂生产药品三大部分。这些药品在当时中国来讲,是不可多得的资源,如能用之于国内,可以极大缓解药品短缺的情况。药品如何向市场配售,如何满足会员需求,是新药业公会极为关心之事。先看美国剩余药品物资的配售情况。战后,美国大量剩余物资滞留远东,其中不乏药品

由于运回美国,耗资不菲,其中许多物品还会变质,加上运输不便,所以美国采取就近发售的方式,向中国运输物品,部分以馈赠方式通过联合救济总署交由行政院物资供应局。据1948年的《中国工商要览》载:1948年6月,“联总核定对于中国之全部预算为64750万美元,其中53500万美元为各种善救物资。在联总供华物资之分类预算中,医药器材占末位,为3970万美元。”[5]209物资供应局一方面将部分药品收为军用,另一方面向市场发售。发售的方法,并不是直接面向市场零售,而是与同业公会合作,先确定会员可得之购买限额,再由公会分别配售,以避免药品为少数大药房独占,可满足更多会员的需要。

  

   新药公会设立小组会,与物资供应局先后就合同问题进行协商。据小组成员钱叔亮称,供应局开始时主张由规模较大信誉卓著的十几家甲级药房经配以保证能按时付款。后经公会近5次的讨论与争取,于1947年5月订立合同,给予每一会员剩余物资的配销权。会员按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己6种,配额与此相应,等级低者配额减少。提货时药物金额则由5家甲级会员负担押金,对于售出之药品,物资供应局将支付20%的佣金,其中包括公会手续费百分之六,会员合法利润百分之十四在内。合同订立后,公会即成立供应物资配销处,由钱六正、林宏兴任正副主任,职员十多人,将会员名单分级编造成册,让各会员填明志愿书,保证不囤积药物。

  

   随后7月时,供应局配售了第一期药品药品总额为732409万元,共1100组。药品配售需交百分之一押金,集成、万国、华美等甲级药房筹垫1050万元。这1100组药品分级分配,每组为521万元,时疫医院也分到每组100万元的药品(7)。此外,受制药业工业同业公会要求,新药同业公会,还将剩余药品项下所需原料交由制药厂以解原料恐慌。本来按原合同规定,配销药品由供应局源源供应,至剩余药品完结为止。可是到1947年8月后,供应局以全国总动员为由停止供给,所有剩余药品均拨入国防、卫生两部。对此,公会屡次向行政院上书“本会依约要求来配之药物,正如九牛一毛,为数甚少,对国家则无损毫末,在人民则购用有着,而本会配销处,亦不致形同虚设,徒手损失,一以挽局方信用,一以慰药商之心,事之可行,莫此为甚,伏念商家多故,商困正殷,本该盖国家一切之义务,亦有要求国家体念商艰之权利。”(8)可惜行政院不予批准。新药同业公会的一番劳苦无疾而终,供应物资配销处也只好宣告解散。

  

   同业公会还参与到接收日本在华药品的标售与分配事务之中。抗战胜利后,接收成为国民政府的当务之急。1946年10月时,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收复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并在北平、上海、青岛、广州四地设立“敌伪资产处理局”。当时苏浙皖敌伪资产处理局在上海接收了日在华剩余药品,将其交与卫生部处理。卫生部分别成立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与药品供应处处理敌伪药品。实验处于1947年3月与公会接洽,要求其代为标售药品。新药公会先聘请十余家会员派代表一名,将药品整理成33组,随后向会员发出投标通告。从47年7月到48年2月,共标售成药5次,方将药品全部标售完成。据史致富所说,这些药品“因其药贱价贵,同业都不欢迎”(9)。因此,有些款项也没有收上来。据《商报》所载,5次标售,共收款656,530,997元。公会名义上虽收5%的佣金,但由于有些药房的款项收不上来,公会实际还透支了807,618元。

  

   除实验处外,药品供应处也与公会拟定供销合同,双方就价钱问题进行过8次商定,最后经邹剑雄努力方议定合同,“乙(上海市新药业同业公会)应付甲方(卫生部供应处)贷款总值百分之一作为押金,余款于三日内一次付清提货,加逾上限三日后之七日内付款则以货款总值按订约日之当日中央银行挂牌美汇市价折计美金,再按付款日之市价计算,倘再逾限仍不能付清货款,甲方除停止乙方提货外并没收其押金。”与物资供应局合同相比,供应处的合约颇严。物资供应局在条款中规定“其付款方式以货到四十五天内一次交清”,而供应处却只限三天。且供应处也不并给公会货价20%的佣金。供应处究竟进行了多少次分配,由于资料关系,目前并不了解,但据档案载,该处的配货并不多,配货质量也不尽如人意(9)。新药商业同业公会曾就SodaAsh问题向供应处申请退货。在其申请文书中说到,原SodaAsh为一种粉剂,但供应处提供的确是膏状,实难销售,供应处之配货数量可见一斑。

  

   关于拜耳药厂药品之配销也是此时期药品市场的重要事件。抗战之前,德国拜耳药厂生产药品就在中国比较畅销(10)。抗战胜利后后,苏浙皖区敌伪资产处理局将其接收,并且宣布所有自德国投降以后购售药品为无效,需追缴没收,已售出的药品,照市价赔偿,一时间使各药商颇为恐慌。后由公会协调才得以解决,但各药房自抗战结束后所存拜耳药品均被收走,一时间新药来源问题困扰上海新药商界。针对这一情况,公会向苏浙皖敌伪资产处理局交涉,请求配给。处理局考虑到拜耳药厂存货极多有利于缓解西药缺乏问题,遂于1946年设立拜耳药厂清理处,将存货分批配售予有门市之新药业公会会员。据载,拜耳药厂1946年配售15次,1947到49年配售20次,其配售数量比日本药品的配售数量要多得多。耳药厂清理处在配销药品时实行冷热销药品搭配原则,其中每组热销药品占60%-70%,冷背药品约占30%-40%。据清理处1946年8月28日记载,“各药房经销利润以配货价格百分之二十五为限。”(6)207可见其收益颇大,所以各药房纷纷争相抢购。由于清理处自行安排药品分配,将药商由规模大小分为三类,并以设有门市部的药房为准,这使得许多中小药房及一些西药行不满。如,天然西药行,就曾致函新药业同业公会,谓“药房、药行同为经营西药之商人,……今派货只及药房而不及药行,殊欠公允”(10)。对此,公会也曾向清理处反映,但未获理睬。

  

   清理处的配售没有进行多久,就以“存货日少,要求配货日多”为由,将分次配售改为分组标售,并且标售的底价很高。据新药公会述,第一次举行该次标售底价金额总数为307,362,200元,中标价为400,539,903元,较底价价格增加了近一半(10)。各药房为争取药品配售,以中小药房为主,联合成投标集团,与大药房争夺得标权,结果使得价格越来越高,对新药市场极为不利。标售价格的高涨并不利于西药供应的解决,所以公会呈请清理处,谓“敝会会员尚有评价配方之举而钧局凡抬高价格,不恤民艰,有悖折平物价之举。故敝会甚希钧局即日取消标售办法回复向例平价配售”(10)。清理处对此意见置之不理,只以标售敛财。

  

   综合看这一时期的药品配售问题,公会参与到政府配售药品的过程之中,对获取药品资源、平衡业内利益发挥一定作用。新药商业同业公会以行业代表之身份与政府商谈配额及分配方式,亦有利于提升其话语权。不过,国民政府虽称救济西药市场,实施药品配售,但要价不菲,有些配售也不彻底。诸如美军剩余药品这样的分配仅进行了一次,便无疾而终。公会希望能为同业争取更多的利益,但许多诉求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三、药品外汇配给及订货问题

  

   药商除向政府寻求药品配给、增加货源之外,还自主向外商购买药品。当时进口药品,需用外汇结算。抗战后,政府为抑制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增加进口美货,耗费大量外汇,“在抗战结束后的十八个月中,中国政府的外汇储备逐渐用光。”面对这一现状,国民政府只得缩紧银根,以保护民族工商业为名,成立输出入管理委员会(简称输管会),对进出口量进行严格限制,对于输入药品和外汇配额分配给进出口商,新药业和制药业都无配额。形势严峻,各药商不得不通过黑市维持药品供应,导致成本加重,药价飞涨。据《申报》载,“输管会成立以前,订购美货极多,致各种美国药品充斥于市场之中,价格普遍下落,且有多种药品,跌入成本以内者,自限额输入办法规定后,许可证申请困难,加之美钞黑市高涨,各药品仍跟随美钞上升,涨起一倍至三倍不等,普通冷门药品约涨高一倍,热门药品则有高涨至四倍者。”(11)新药商业同业公会于1947年与制药工业同业公会联名呈请输管会,以“进口商之资格不应以进口数值之多寡为及格标准”为名,要求药品配给。通过两公会的抗争,在第二季输入限额上,西药终于榜上有名,获得60万元的额度,只能说是聊胜于无(12)。

  

   为分配60万外汇限额,新药商业同业公会、制药工业同业公会和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小组,主持分配事务。决定由进出口商自留百分之十,制药业得二十万,剩余三十四万分配给新药商业同业公会。进口商将外汇配额依据1946年定货额比例分配,而新药商业公会中已获得外汇分配权的会员或已为合格进口商之会员,则不予分配,所以当时的华美、信谊等几家已获进口商资格的药房不在新药商业公会的分配范围之内。第二次时425名会员获配额,每会员分配美汇约90元。到第三次时,由于进口商增多,原配额数未变,新药商业同业公会中获得配额会员406家,每家分配美汇仅有70元(13)。到五六两次时,外汇数不增反减,两次一共只有80万美元,扣除二成分给外埠,上海西药外汇额仅有64万,用以分给进口商和制药业,而新药商业同业公会则要通过进口商来定配额。当时上海各药商每月销售舶来药品总额达100万,所以即使将这64万全部分配给新药商业同业公会也不够保证药品供求平衡,更何况,新药商业同业公会分得的外汇数额还不到20万,且中间还受到进口商的盘剥。

  

   正因如此,在第五次配额实行不久,上海市面如青霉素、盘尼西灵等药品奇缺。新药商业同业公会向卫生局请求增加外汇配给,并派史致富主席与卫生局局长张维晋京请求增加入口配给,以解燃眉之急,最后行政院拨予卫生部八万元美汇,用于向香港、欧美进口药品,暂时缓解上海的西药荒。但是在争取直接配给外汇上,新药商业同业公会就没有这么顺利了。尽管新药同业公会1947年时多次呈请输管会,要求直接配给,输管会均予拒绝,理由是“他业未获直接配给如照数配给与你,则各同业公会将会群起要求规定比例,本会不能以重要性之较逊而予以拒绝,势必纠纷迭起;每一进口商既请配额因大部分限额配与工厂后为数甚小,若须按比例一一分售与指定各业,是无法办理”(14)。

  

   自第五次分配以后,受战乱影响,上海药品市场已大不如前,许多药店门前冷落。加之输管会在结汇证低于市价时不予发证,待最近结汇转移证价日高超过市价现货才给证,因而部分药商要求放弃定货权。输管会对此极为不满,新药同业公会于是将药品之限额平均分摊与较大之会员承受,计五洲、华美、中英、培福、科发、万国、华洋、太和、志乐、正威、集成、华英、振华、中央、沪光、美声、大中等二十家,并与上列各家会员订立条约,由二十家共同出资,平均付款。业内公推张昌敬、丁镇南、徐定虎三人为主持人,每次到货召集订约,各会员平均分派,以此平息输管会的怒火。

  

新药同业公会无论在初期争取外汇配给权,还是后期缓和与输管会的关系中,都竭力为同业争取利益。在初期向输管会争取外汇配给权时,新药商业同业公会与制药业相联合,拿到两次共120万的配给。

但是自第五次以后,新药业同业公会的直接配给权让与制药业与进口商,尽管自己向卫生局和输管会多次申请,结果均被回绝。即使是第五次后所特意增加的八万外汇,也是在新药业与制药业联合努力下,由卫生部张维进京请愿才得到分配,而最后所购得的药品只分配至中法、太和、中英、万国这二十一家大药房,小药房被排除在外。而5次的分派金额以1948年夏季营业税多少为准,第一次分派额约为美汇三万元,分配金额如下:纳税不满贰仟万元者不予分派;纳税在二千万以上者分派美汇60元;六千万以上者分派100元;一亿五千万以上300元;四亿以上500元;12亿以上1000元(15)。分配外汇及药额有限,但当有药房自备外汇进口时,却遭到输管会阻挠。以华美药房为例,1948年初,华美药房自备外汇向洋行购买药物,但在药物即将到埠时,输管会即以“关于无证自备外汇到埠及已起运货品奉行政院令,凡国内必要物资由政府援动员法令强指收购”为由,将药品强制搜走。后公会向市商会、中信局进行调和,恳请发还物资。但中信局却以行政院令为借口,将这批药品强制刮走(16)。公会对此也无能为力。

  

   在向政府争取外汇及配额之时,公会亦与洋行交涉,协调货源,维持营业。战前,有包括德欲祥西药行等20多家药商向美和洋行定货,但是待战争结束后,洋行却以“所结外汇,已被中央银行冻结”(17)等借口,拒不交货。但是事实上,“各订货中所定之货有已永兑外汇之国外银行付占贷款,更甚有货已装出,因受太平洋战争兼发而未能到埠,或则仅付上海法币定金半数,未结汇付清此。”针对这一情形,经德欲祥西药行与万国、太和药房联合申请,公会特开会讨论,商定对策。首先,公会将各定货会员予以登记,并要求会员将订货单上已有保战险和未保战险及付款手续等副本交到会中。其次,公会聘请擅长英语,有名望的律师,以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同时,还让盛宗权、舒俊德、李承久、江鼎康等为总代表,全权办理,与洋行接洽。最后,以外汇率计算,从美和洋行手中拿到金圆券20万,而法币则另外办理。

  

   应该说,这次交涉还是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公会按照各定货会员的不同情况,驳斥了美和以外汇冻结不予给货的理由。要求其冻结部分,按照现行基准价,将外汇售与中央银行,以此偿付以结外汇美金者。对于国外承兑银行已向订货厂商付清贷款,但货未装出的情况,公会要求按自备外汇进口例办理。对受太平洋战争影响使得货未到上海而会员买有定货保险者,洋行应支付其损失。针对有些仅仅付过定金尚未结汇的会员,要求洋行返还定金。基于前述原则,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小结

  

   在抗战之后,西药业仍处于非常态的市场状态下,药品短缺、药价飞涨关乎行业存亡,政府亦加大对药源、控价及外汇配额问题的干预。在此种状况下,上海新药商业同业公会重点以药品调控、药品配售及外汇分配问题作为业务的重中之重。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之中,药业公会作为行业组织,在组织会员、协调立场、表达诉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政府管制药品市场的现实,公会积极争取药品配额,同时还要求扩大外汇配给,增加西药的进口数量,缓解药荒问题。在政府配予额度后,公会亦协调会内不同层级药房的需求,尽量合理分配资源。当然,在这个过程之中,因各大药房在公会占据要津,所定政策主要照顾到大药房的利益。政府管制外汇及限制药商自主进口的政策对药业造成严重伤害,公会只能在管制之下寻找求生的空间,在争取外汇配额方面取得些微成效。在价格方面,政府控制药价的举措需要公会配合。但在供需严重失衡的状况下,政府单向控制药价的政策受到药业的挑战并通过公会来向政府表达不满,迫使政府放开限价。不过,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坏,此举并不能挽救行业内的严重危机。正如史致富所说,“抗战胜利后之新药业,在许多场合,与八一三以前,微有不同……除旧布新,工作吃力而不易讨好,迫使我人深感痛苦。”[17]与抗战之前相较,公会之重心不在行业内部,而在与政府交涉争取药品配售及外汇配额方面。同时,政府之药管部门视公会为政策工具来实施配售事务,然并未完全尊重公会之自治权,对其所提意见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在国共内战之中,政府以不合理管制手段取代自由之市场法则所带来之问题。政府一方面任意发钞,收敛财富,另一方面限价限额,控制货源,已经完全破坏市场供需法则,对于工商业者和作为消费者的普通民众都是一种剥夺。公会陷此困境,力争维护行业利益与市场平衡,却难扶大厦于将倾。

  

   本文刊于《晋阳学刊》2012年第4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所研究生云嘉南提供稿件。

  

   参考文献:

   1、近年关于同业公会研究的代表论著有朱英等主编:《近代同业公会研究与当代中国的行业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郑成林:《从双边桥梁到多边网络:近代上海银行公会-民国时期成都工商同业公会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版)、李柏槐:《现代性制度外衣下的传统组织年版)。相关学术综述请参见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之现状与展望》(《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关于上海新药业的行业研究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近代西药行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程功章、谈玉林:《解放前上海新药业在全国占优势的原因分析》(《上海经济研究》1988年第6期),整体而言研究极不充分。

   2、孙筹成.新药业之沿革[J].商业月报,第23卷第19期.

   3、上海特别市新药、药厂同业公会审查定价联合委员会组织章程[B].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20.

   4、新药三人小传[J].商业月报,第23卷第19期.

   5、裘少白.本业遭受困难之情形[B].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93,

   1947年2月12日.

   6、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近代西药行业史[Z].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

   7、上海市新药商业同业公会承销物资供应局剩余物资审议小组委员会议记录[B].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140,1947年6月26日,第五次会议.

   8、上海市新药商业同业公会承销行政院物资供应局剩余医药物资的合同[B].上海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139,1947年5月3日.

   9、史致富.二年来之新药业[J].商业月报,第23卷第19期.

   10、德国拜耳药厂1930年在上海设立分厂,规模甚大,药类较多,如阿斯匹灵、阿士北罗(均解热止痛原药)、克利西佛(止咳药)、药特灵(肠胃药)、914(花柳药)、雷佛奴耳(消毒药)等均畅销于中国。关于拜耳药厂的研究可参见张宁:《阿司匹灵在中国民国时期中国新药业与德国拜耳药厂间的商标争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2008年第59期.

   11、上海市新药商业同业公会至苏浙皖敌伪财产处理局长函[B].上海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136.

   12、新药业向输管会请求改善西药输入办法[N].申报,1947年2月14日.

   13、钱叔亮.限额分配与药业前途[J].商业月报,第23卷第8期.

   14、孙云翔.第二三两季药品外汇限额分配报告[B].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14,1948年6月12日.

   15、输出入办理委员会本年六月二十九日限发列甲字第2273号函[B].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158,1948年7月2日.

   16、孙筹成.上海市新药商业同业公会会务报告[B].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9,1948年6月12日.

   17、上海市商会:为函复转知中信局公布之字第十三号处理税则第481号[B].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159,1948年4月1日.

   18、美和洋行订货第一次会议记录[B].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148,1948年1月8日.[17]史致富.二年来之新药业[J].商业月报,第23卷第8期.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魏文  魏文词条  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词条  市场管理  市场管理词条  新药  新药词条  抗战  抗战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