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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巴杰:试论国民革命时期的店员群体

   摘要:店员是国民革命时期颇具影响的一类职业群体,其组织经历了公所——工会(公会)——同业公会的演变过程。其生存状态决定了店员运动的首要诉求在于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限制店主辞退店员等经济要求。制度化管理模式规范了店员的工作、生活,店员逐渐成为有纪律、有组织的社会群体,在此基础上构建自身的职业与身份认同,但制度管理中存在人情的余绪。店员属于工人还是商人,应组织工会还是加入同业公会,以及店员工会的隶属关系等问题,在国民革命运动时期一直争议不断,但争议主要出自政党的“革命”需要,而不是店员的自身诉求。

  

   关键词:国民革命  店员  社会形象  工商之争

  

   国民革命期间,店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店员人数众多,组织严密,谋生于公共场所,其活动对城市文化、都市性格都有着显著影响。店员管理的制度与人情,是考察基层职业群体生存状态的一扇窗口。店员的社会形象、身份认同有着被动接受精英分子生活观念及意识形态的痕迹。目前,学界对店员的考察分析,沿袭宏大叙事的史学研究路径,关注的是店员工会这一社会组织及其政治活动,在此基础上探讨总工会、总商会、商民协会乃至国民党各级党部的工人部、商民部之间针对店员进行的博弈互动,(1)店员自身反被忽视,他们的教育程度、工作环境、薪金待遇、职场文化、社会形象都没有得到认真的研究。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具体分析。

  

   一、店员人数及其组织

  

   在1920年代,店员也称伙计,指一般经营商业之公司、商店、厂社及行庄之职员及其学徒,除经理之外皆属之。[1]具体执行中,国民党司法部界定:“店员系指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之人员,商店之工役及茶房自不在店员之列,至于商店之学徒,应视其有无直接在业务上服务分别认定之。同时,学徒年龄未满二十岁者及工人出店均不作使用人论。”[2]但旅馆茶酒馆及浴池之茶房,“不支薪金”的酬劳方式虽与普通店员“月支薪金”有殊,可从外表形态观之,其与司账掌柜同为各该池店馆之职员,似又应归之于各该业之使用人。[3]为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解释为:“商店工役与商店业务无直接关系自不在店员之列,至旅馆酒馆浴池等商店之茶房,实系直接在商店业务上服务之人员,似应列入店员,司法院解释前例,商店茶房不在店员之列似有未当。”[4]司法院尽管表面上认可“商店茶房不在店员之列系指非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之茶房而言,其旅馆酒店浴池之茶房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者自应认为店员”,[5]但实际上仍坚持“工役及茶房自不在店员之列”。“旅馆茶酒馆浴池之茶房工役依工会法施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应准其加入工会”[6]的规定,事实上将茶房等同于工役视为工人而非店员。在实际操作中,茶房、招待等服务人员均被国民党界定为店员

  

   全国店员的人数、分布,由于缺乏系统的调查统计资料,目前只能从零星记载中对一些地区的情况略窥一斑。例如上海店员人数,刘明奎推断“(1919年)至少有八万人”;[7]上海总工会统计,1927年4月底,有272440人;(2)朱邦兴则估计(1939年)有16万左右;(3)武汉店员总工会会员人数(1927年6月),店员总工会报告为31142人,[8]劳工社统计为31137人,[9]湖北全省总工会调查为33184人,[10]本文认为31142人较为可信。全市店员工会会员数(部分店员工会不隶属于店员总工会),国民党中央工人部1927年6月底调查为40062人。[11]全国店员,据中央工人部统计,1927年6月底有660万人,[12]当然,这个数据有待进一步考证。

  

   不同行业,店员的教育程度迥乎有异。“衣料零售业店员中,高小未毕业者占80%-90%,初中毕业的占1%-2%,未受新式教育的占10%”;[13]服务性的茶馆、酒饭店等甚至根本不考虑店员的知识背景(账房等除外),“女招待虽然有着各种不同的背景,但大多数是来自下层没有受过教育的已婚妇女”;[14]苏广百货业一般要求店员具备中学教育程度。上海永安公司规定,男女售货员须具中学程度,熟练珠算及笔算,通英语会话。练习生须初中毕业及具有简单的英语能力,侍役、送货员,应具备高小程度。[15]这一时期的店职员招聘启事也大致可以反映出店员应备的教育程度。1924—1926年《申报》刊载店职员招聘启事35个,要求应聘者具有中学以上教育水平的占69%,不要求教育程度的只占17%。(4)

  

   店员组织、团体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早期,店员一般和店东一起加入该业公所,长沙鞋业、酒席业、豆腐业、账薄业、木业公所,都允许店员参加。部分行业,店员自己组织团体“举有总管值年”,“不入会不允许在城做工”,[16]垄断、限制竞争类似于行业公所。其后,随着经济近代化的推进,传统行会组织开始向近代转型,传统行会中原有的师傅一伙计一学徒的三级结构被打破,孕育出以经理人和业主为限的同业公会及职工会、工会。1927年前后,武汉地区报关业、钱业、煤业、火柴业、面粉业、香烟、煤油、皮业、饮片、西药、参燕药行、衣典业、书业、中外纸业、布业、麻夏、匹头业、绸缎呢绒花布、白布、金奶、五金业、海味、糖业、茶食、泰西食物、茶业等先后组织店员联合会或店员工会。鼎定南京后,为缓和劳资矛盾,国民政府回归固有会馆制度,《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店员加入同业公会,“无另设店员职工会之必要”。[17]加入同业公会后,店员表达诉求、对抗强势店主的平台丧失,此后“长长的十几个年头里,店员组织名存实亡”。

  

   二、店员的工作环境及薪金待遇

  

   店员的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不少于12个小时:零售业店员,早晨8点开市,晚上8点打烊,工作时间平均在12个小时以上;批发业店员工作时间相对短些;[18]书局职员“每天办事12个小时”;M百货公司的营业时间是上午9点至下午8点,大减价时延长30分钟,但开市前店职员就需要到位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打烊后还要整理货品铺面,实际工作时间也在12个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内,店员基本不能休息,吃完饭就开始工作,营业忙时甚至边吃饭边工作,除春节外,无节假日。当然也有部分基督教徒创办的百货公司,效仿西方,实行周日休息制度,但“必须来公司听耶稣”,[20]实际上店职员仍没有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职工运动兴起后,店员的工作时间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原在11小时者照旧,如在11小时以上者,一律改为11小时。若营业有延长之必要时,可规定店员轮班工作。[21]

  

   就工作性质来讲,店员有“站柜”、“跑街”之别。“站柜”负责店内售货,“跑街”接待远方来客、负责商号同本地其他商行及机构的联络和业务来往,有“公关”、“推销”的性质。学徒、练习生不参与售货,从事“协助生意”的辅助性工作,取货、送货、整理货品、招待顾客等。与“站柜”相比,“跑街”的工作环境较为恶劣,高温、酷寒难避,交通事故甚至会威胁其生命。[22]职工运动兴起后,店员的工作条件略有改善:店家须在夏季设置电扇和风扇,冬季须设置火炉或火盆;夏季为店员提供汗衫一件,毛巾一条,并备置经常救济药品;每月朔望两日,店家须备办较优之肴馔,慰问店员。[23]

  

   店员膳食由店铺供给,但营养“不很充足”。店员加薪成功后,减少伙食费甚至成了“资本家夺回职工斗争成果的一种手段,越来越差”。[24]店员没有独立的房间,只有自己的铺位,空间狭小,像“白鸽笼”、“轮船之统舱、监狱之囚床”,[25]有的甚至是“摊地铺”。店员没有医疗保障制度,“生病无钱医治”,“病重躺一天,扣了一天工钱”。[26]1927年前后,医疗补助制度开始实施,“职员患病(花柳、肺痨、痼疾等病除外),由公司指定医生诊视,或函送医院疗养,病假期内,薪水照给,医药费亦由公司担任,惟均以一个月为限。职员中如有因公致命,或成残废者,由公司发给恤金二百元,以一次为限。”[27]

  

   店员薪资多寡与职位高低、种类挂钩。学徒没有薪水,只有不定的“月规钱”以供剪发、洗澡。店员有固定工资且每年增加,但涨到一定上限就不再增加。1925至1931年间,永安公司一般店职员工资平均增加4.2元,练习生增加1.5元。(5)店员有销售奖,永安公司使用的“厘头制”,就是提取销售金额的2%^乍为奖金,按月发给营业员。销售成绩突出的店员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意奖金”。店员可以参与分红,天津达仁堂“店员提成工资,按本人本月营业额的8%c左右计算”;[28]永安公司“自花红中提拨10-15%,按薪资比例发放给员工”。(6)节礼、年赏也是店员收入的一个来源,五月节有粽子钱,八月节有月饼钱,年底有“谢仪”或“年赏”,至于多寡,没有客观固定的标准,由店铺自行决定。

  

   考虑到行业差异,店员的生活状况不一而足。部分行业,店员的薪金收入略高于当地平均工资:1925至1931年间,永安公司一般店职员的平均工资为28元,练习生为4元,(7)当时上海一个四口之家每个月的生活需要是28.1元,由于公司提供中、晚餐及住宿,一名普通永安店职员每年可以节余77.2元;(8)达仁堂一个普通药铺店员,每月固定收入不少于35元,养八口之家,还能“小有积蓄”。M但大部分行业店员的酬金待遇较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的生活需求,“比产业工人更为艰苦”,m“堂倌每月工资大约是4.47元,而同期成都平均工资为13.41元”。(9)《伙友》、《申报?店员通讯》刊登的店员来信多是“生活艰难”的抱怨,反映出店员生活面临着不小的经济压力。

  

   与之相应,店员利益的首要诉求就是加薪、改善待遇等经济斗争,据统计,1919年5月至1921年8月间爆发的15次店员罢工,全是要求“增加工资”。[31]店员工会成立后,店员利用工会组织,向“店东方面猛力进攻”,着力点仍是“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限制店主辞退店员”等经济要求。只是存在着过火行为,使得“店东逃匿,商店倒闭,因而店员失业,两败俱伤”。[32]

  

   三、店员的管理模式及社会形象

  

店员的管理模式因“店”而异,各有特色。为考察方便,本文归之为两种类型一传统店铺、民族资本经济机关。传统店铺一般资本额小,组织简单,店主与店员不仅仅是雇佣关系,还有着“师徒”名分,除了学生意之外,店员还要从事预备洗脸水、倒痰盂、抱小孩等家庭劳役。这类店铺管理思路趋于保守、封闭,除探亲外,店员不准私自离店,也不准携带眷属,更不准嫖妓和纳妾,有的商店还规定不准听戏、赌博、吸大烟、吃馆子等。民族资本经济机关包括民族企业、大商店商行、金融机构等,这类企业规模大,人数多,标榜“科学管理”制度,店员进店一般要经过考试,与业主难以维持个人化关系。这类企业管理方式趋于制度化,重契约,《同人手册》、《售货员须知》、《学生应守之规则》等,对店员的工作内容及处罚方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店员的工作、生活趋于秩序化、规范化,

工作流程固定可期,工作职责有标准可依,店员逐渐成为有纪律、有组织的社会群体,在此基础上构建自身的职业与身份认同。

  

   当然,店员的制度管理中也存在着“人情”的余绪。职位提升、工资奖金定级没有一定的标准,不看品行、学历及办事能力,全凭经理的自由意志及大人物的推荐。[33]老板、经理的亲戚一“黄马褂”及溜须拍马之徒加薪快,薪水高,“位置也优良些”,踏踏实实工作而不善于讨好经理阿大者,不仅工资不加,还会时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34]店员任免升黜的生杀大权致使部分经理滥用职权,《伙友》曾刊登一店员的亲身经历:“养吾在整理洗好的衣服,五六个学生,不知为了什么,竟然厮打起来”,经理罚跪,即便打架的伙友作证“厮打的委实是我们六人,养吾并没有……”,经理大怒,“甚么冤枉不冤枉,我叫汝跪,汝不得不跪,不跪,请回府吧”。[35]而激愤的店员为发泄对店主、经理的不满,则会暗中消极怠工,顾客进店购物,只是说“没有了,卖完了”。[36]

  

   对商业企业来讲,顾客就是上帝。店员直接和顾客接触,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服务水平可以影响到顾客的购物选择,“营业之兴衰,全视伙友之良否决定也”。[37]店主因而对其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穿戴要整齐体面,柜台要清洁、美观,待客要礼貌、周到、敏捷,不允与顾客顶嘴、争吵。顾客离店,店员要点头送行,必要时帮助顾客送货物上车。但现实生活中对店员服务态度的批评仍不绝于耳:态度恶劣,顾客进店,仍旧“拱手、谈天、玩笑、摇扇、吃食、趴卧”,不愿意顾客拣选货物,“没有什么拣头,货式多是一样的,多像你这拣起来,不好的货式卖给谁呢,买就买不买就罢”;[38]以貌取人,对于生得漂亮、穿得体面的女子,便特别殷勤,虽被她骂几声“死人”、“杀千刀”,也喜形于色;[39]而对于衣衫褴褛、面黄肌瘦的男女则不和颜相待,“讨厌讨厌,这种阿木林,也来买物,有玷我们的店堂不打紧,打断我们的话头,真真可恶”,蛮横的店员甚至殴打顾客。[40]秉持“伙友最大”刊物立场的《伙友》周刊也认为80%的店员属于“昏睡派”,欺贱同事、慢待顾客等与“新思潮不符合”,“首先要改造人格”,[41]“必须在人格上自珍己重,稳自己做人的根基,然后始可要求解放”。[42]

  

   从店员的角度看,有些顾客颐指气使,从心理上让人难以“恭顺”。某店员曾描述他的亲身经验:差不多十之五六的西其装、革其履,所谓智识阶级的顾客,在赐顾的当儿,仿佛声带发生障碍似的,口里“嘘嘘”地吹着,同时用一只食指指点某种需要的货品,老不愿“一开尊口”。如果诚恳地拿了他所需要的货品,问他要买多少的时候,他老是伸出指头的多寡表示所需要的数目。[43]这种睥睨态度导致店员不愿多搭理接待顾客,由此引来顾客抱怨、投诉,店员也会因之受到处分。

  

   顾客的“睥睨”态度与店员的社会形象有关。“侵吞公款,携款潜逃,办事不力,强奸贩毒”等都是人们从报纸上得到的店员第一印象,可以说,报纸在店员的社会形象塑造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诸如《申报》刊登的《莘庄梅永兴店伙骗取货物》(1924年6月7日)、《捕房悬赏通缉卷逃学徒王珏生》(1925年3月9日)、《学徒取洋不归之侦缉》(1925年12月7日)、《店伙无法弥补空款图尽》(1927年6月7日)、《米店伙拐窃巨款》(1928年9月12日)、《店伙诱奸老板娘》(1930年2月17日)、《店伙私用客帐》(1930年8月15日)、《城隍庙内学徒打死店主》(1930年11月4日)等关于店员的负面报道,[38]确实骇人听闻。报纸上关于店员失业自杀、跳江等报道带有强烈的偏见情绪,不仅不予同情,反幸灾乐祸地认为店员脆弱,咎由自取。而对于服务行业的女店员,偏见里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10)

  

   四、店员身份属性的界定

  

   对店员这一颇具影响的职业群体,国、共两党都有自己的认定及应对。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认定店员为工人,支持其成立店员工会,截然分离于“落后阶级的商民”。[44]其后,出于“店员与店东确有密切关连,确有共同组织团体,来参加革命的必要与可能,绝对没有如无产阶级的产业工人与资本家之分别”的考虑,“组织商民协会,许可店员加入”。但店员为“被压迫阶级,实为职工而非商人,应另立职工部,不应附属商人部之下牺牲职工本身之地位”,且“同在一个商民协会内,店员店东两方面的竞争,呈现出分裂的迹象”,以至于“中央工、商两部将此问题提出中央讨论”。[45]1926年9月22日,在国民党中执会常务委员会第60次会议上,“店员原属职工,应隶属工人部,以归划一”议案表决通过,店员脱离商民协会单独组织店员工会,隶属于总工会,归各级党部工人部管辖。但这一决议遭到各地商民协会的强烈反对,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处说明:“中央颁布之商民协会章程第六十三,有商店职工字样,而附议者遂谓商店职员应为商人之一。但按工会条例第一条,凡同一职员,相率附入工会。因此之故,商店职员或主为商,或主为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数月一来,纠纷跌起,弊之所至,必陷工商于危险之境。”[46]为此,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多次呈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上海市党部商民部,反对将店员划入工会,要求明确划分工商界限,将店员划入商民协会。

  

   上海市党部商民部根据商民协会各业分会成立筹备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各业店员亦得正式之保护,从事于真正商民之集合,不料一部分职工为尽明工商之区别,乃于组织商民协会时,受职工会之干涉”一于1927年5月10日函复商民协会筹备处:“据国民政府颁布商民协会法令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凡商店店员职工小贩及不属于业商民协会之店东董事经理协理等,均须就各区范围,从速依法组织各该区商民协会分会。”[47]经上海市党部商民部审查修正的上海商民协会章程草案第七条也明确指出:“业商民协会以该业之商店店东及现在董事、经理、协理等重要职员为会员,区商民协会之分会,以不属于业商民协会之商店店东、经协理及须该区域内之各商店店员、职工、小贩为会员。”[48]很明显,上海市党部商民部认同了商民协会筹备处的提议,将店员、职工划归为商作为商民协会会员。

  

   与上海市党部商民部的支持态度相反,国民党中执委强调只是与商店资本有关系而带有商人性质的这部分店员,才能作为商民协会会员,否决了凡店员均划入商民协会的做法。“所谓商店职工,系带有商人性质、于商店资本有关系者乃得适用。非谓凡商店职工即为商人,即须加入商民协会”。^国民党中执会的解释,显然不能满足上海商民协会筹备会的期望。作为应对措施,上海商民协会筹备会召集第七次临时委员会,认为“商店店员如果划入工会,则商业前途,覆亡可待”。要求中央执行委员会重加审核,将商店店员商民协会范围之内,以保障商业之安全。在未得中央正式解决以前,仍遵照市党部商民部所指示办理,m并函请上海总商会“一致力争”。

  

   当时,店员脱离商民协会单独组织店员工会后,店员与店东的纠纷大为增加,“工商界限不清,致酿出许多无谓纷争”。[51]有鉴于此,国民党中央商人部提出一个折衷方案,将店员总会划归商人部管辖,

  

   不再隶属总工会。据此“两方之利益,既易调节,一切纠纷,自可减少”。[52]在此基础上回归店员加入商民协会的旧路,“店员及摊贩亦应为商民协会之主要成分”。[53]1929年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又认为“店员与店主同属商人,应与店东混合组织”,要求店员推派代表加入同业公会,至于职工会及工会,因工会法无明文规定,店员不得加入。[54]

  

   国民党对店员身份摇摆不定的认定实隐藏着“控制、打压职工运动”的不变主线。店员单独组织工会,可以利用工会这一合法组织进行活动;加入商民协会,仍保留自身组织,等于分会与总会的上下级关系;加入同业公会,在强势店主面前,普通店员实难有发言之地,即便是法律界定上,同业公会也“以经理人或主体人为限”,[55]店员根本无法左右同业公会的决策。中国共产党则自始至终把店员界定为劳动阶级,视店员为“阶级战争底三大军团之一”,认为店员“知识比别的劳动者发达得多,而又无法改良他们的境遇,所感的苦恼更甚”,积极筹办《店员周刊》、出版《伙友》周刊,“诉说伙友们现在的苦恼及研究伙友们将来的职务”。[56]国民革命兴起后,共产党大力支持店员成立工会组织,并取得生活改善的部分胜利。

  

   值得注意的是,国、共两党对店员的归属界定都是出自其群众动员的革命考量,忽视了店员自身的身份认同。从店员的角度来看,自己“是一个商人,是做生意的”。[57]父母送子弟进店当学徒,目的也是学做生意、学商,“将来去开一家小店”。学徒对抱小孩、打扇等杂役工作的强烈不满,要求“店主解释做生意的含义”,[58]其实是“商人”身份的内在反应。本为“商人”的店员,以工会的形式取得了有组织、有纪律劳动者的话语定位,巨大的角色反差及阶级认同,毋庸置疑有着被动接受精英分子生活观念及意识形态的因素。

  

   本文刊于《学术研究》2012年第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仝宏博提供稿件。

  

   注释:

   1.相关论著主要有齐春风:《党政商在民众运动中的博弈一以1928—1929年的北平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4期;朱英:《近代上海商民运动中的店员工商界限之争》,《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朱英:《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江汉论坛》2010年第2期;连玲玲:《日常生活的权利场域:以民国上海百货公司店职员为例》,(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55),2007年,第137-192页;李玲丽:《略论北伐前后商民运动中的武汉店员工会》,《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这个表格数据不太准确,各产业职工总数,各月份会员总人数都相加不符。《全上海工人的统计与会员变迁比较表(第一表)》,《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193页。

   3.朱邦兴估计上海职员“大约有二三十万左右”,但他说的职员包括政府机关、工厂里面的任职人员,区别的是产业工人。具体到严格意义的店员、伙友,包括十四五万的旧式职员及四五万新式职员的一部分,人数应该在16万左右。朱邦兴等编:《上海产业与上海职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01页。

   4.教育程度要求中英文通顺的9个;文理清通、中学以上程度的8个;工商团体之领袖的1个;需求营业经验的6个,不限程度、量才录用的6个;没列出条件的5个。

   5.店员分别为:4.5元、5.2元、6.2元、2.1元、3.2元、3.9元、4.4元;练习生为:1.2元、1.4元、2.3元、1.4元、1.3元、1.6元、1元。

   6.1927年以前,只有兼具股东身份的职员才有资格分得花红,1927年职工运动后,范围延伸到一般职员。

7.店员分别为:22.22元、24.05元、28.32元、27.34元、29.53元、31.06元、32.03元;练习生为:2.77元、3.

06元、4.93元、4.19元、4.50元、4.79元、3.67元。

   8.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调查显示,1929—1930年间,每个成年人一年的食物支出最少为67.18元,房租支出为10.02元。工人家庭每年生活费支出最少为337.2元。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编:《上海市工人生活程度》,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16页。

   9.当然,堂倌也有一定的“软”收入,顾客只买开水的钱一一“水钱”,归堂倌所有,这笔收入经常高于日工资。

   10.女子从事服务行业,不可避免要和地痞流氓打交道,甚至于不断地被性骚扰,舆论因此视女服务员为妓女,认为良家妇女自不会做此等有伤风化之事。

  

   参考文献:

   [1]《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八),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678-685页。

   [2]《浙江省执行委员会训练部呈》,《民国史料丛刊》第781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40页。

   [3]《南京市政府公报》第100期,1932年,第61页。

   [4]《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民国史料丛刊》第781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403页。

   [5]《司法公报》第140期,1931年,第16页。

   [6]《司法院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公函》,《民国史料丛刊》第781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404页。

   [7]刘明逵、唐玉良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三),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76页。

   [8]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武汉出版社,2005年,第136页。

   [9]《武汉店员总会之统计》,《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7月7日。

   [10]《湖北省及武汉市清党后被解散各总工会及所属工会一览表》,《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社会组织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84页。

   [11]《武汉店员概况》,《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7月2日。

   [12]《武汉店员概况(续表)》,《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7月4日。

   [13][18]朱邦兴等编:《上海产业与上海职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05、703页。

   [14]王笛:《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观世界(1900—195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94页。

   [15]《本公司雇用职员简则》,上海永安公司档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25-2-47。

   [16]兰心:《省城缝衣业及轩辕公所之沿革与纠纷》,《大公报》1925年9月13日。

   [17]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章》,上海:上海市商会印行,1936年,第269页。

   [19][33]拔:《大商店怎么待遇小伙友》,《伙友》第4册,1920年10月31日。

   [20][24]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著:《上海永安公司的产生、发展和改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96、107页。

   [21][23]《工商联席会议议决案》,《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4日。

   [22]《学徒被汽车碾伤身死之检验》,《申报》1925年11月24日;《学徒被汽车碾伤身死之相验》,《申报》1926年12月1日。

   [25]《永安公司职工昨日罢工》,《申报》1927年1月17日。

   [26]天怨:《一个被歇伙友的口述(续)》,《伙友》第11册,1921年1月16日。

   [27]《永安职工今日复业》,《申报》1927年1月25日。

   [28][29]杨国萱:《达仁堂的故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42页。

   [30]《上海总工会报告》,《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北京: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196页。

   [31]《城市手工业工人和苦力工人经济罢工斗争情况表(1919.5—1921.8)》,刘明逵、唐玉良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三),第451-469页。

   [32][45]《中央商人部告店友书》,《申报》1927年11月2日。

   [34][36]天怨:《一个被歇伙友的口述》,《伙友》第10册,1921年1月9日。

   [35]王奉明:《一桩冤枉的事》,《伙友》第3册,1920年10月24日。

   [37]绍良:《商店伙友采用招考法之利益》,《申报》1924年4月18日。

   [38]百刚:《商人对顾客态度之宜改》,《申报》1926年1月16日。

   [39]童理璋:《问自伤人格的伙友》,《伙友》第11期,1921年1月16日。

   [40]《饭店伙推顾客跌晕》,《申报》1924年4月15日。

   [41]养盧:《工商伙友顽固底可怕》,《伙友》第6册,1920年11月14日。

   [42]开先:《谈解放的须先把自己人格对照对照》,《伙友》第8册,1920年12月26日。

   [43]《店员通讯:一个店员的不平鸣》,《申报》1933年1月24日。

   [44]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北京商民运动报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部0284。

   [46]《各省区商民协会请重定工商标准》,《申报》1927年10月20日。

   [47][49][50][52]《请于审定条例时划分工商界限》,《申报》1927年5月28日。

   [48]《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商民部审查修正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章程草案》,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料汇编》(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902-904页。

   [51]《汉口市商民部四、五、六三个月工作计划》,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部10393。

   [53]《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之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三),第7页。

   [54]《店员不准加入工会》,《工商半月刊》1930年第23期。

   [55]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上海之商业,第42辑,影印本,台北:文海出版社,第261页。

   [56]陈独秀:《〈伙友〉发刊词》,《伙友》第1册,1920年10月10日。

   [57]《一个书店里的伙友》,《伙友》第11册,1921年1月16日。

   [58]《抱小孩是不是学徒应该做的》,《伙友》第4册,19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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