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是民初历次革命运动反复冶炼的政治结晶。它由孙中山及其政党进行理论阐述与实践尝试,在护法运动中后期至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初期逐渐肇基成型于广东,最终伴随北伐战争的狂飚席卷全国,对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巨大影响。党国政制的肇基与普及,与其说是孙中山一人倡导之力,毋宁说是急需革命政党指路引航的中国民主革命运动的历史抉择。自然,党国政制的利弊与是非,也是中国社会的历史变动所使然,不应完全归功或归咎于晚年力主实施这一政制的孙中山。
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是中华民国史上最为瞩目的政治奇观。其中的演绎流变与是非曲直,历来众说纷纭。本文追溯民初革命接踵而起的社会变动,探究孙中山政党学说的演进与以党治国体制在广东的最初肇基,以便揭示党国政制的原本初衷及其对于后来中国政局变迁的深远影响。
“政党政治”的幻灭与“以党治国”的实施
辛亥革命的胜利曾经使民国初年的政坛洋溢着“政党政治”的和平气氛,1912}1913年间竞相在中国成立的大大小小的政党超过300个之多。一向定位为“革命党”、领导辛亥革命取得成功的中国同盟会,鉴于政党政治“在国民主权之国,则未有不赖之为唯一常规者”,为了继续成为共和立宪活动的“政治中心势力”,遂宣布改组成为公开的政党—国民党,倡言中国应该实行“两党制”,“一国政党之兴,只宜二大对峙,不宜小群分立”;“进而组织政府,则成志同道合之政党内阁”,“退而在野,则使他党执政,而己处于监督地位”[1]。
在举国向往西方式的政党政治的热潮中,孙中山多次发表赞襄两党制、反对一党制的演讲,阐述“革命党”向“政党”转型的独特政党观。他根据党的活动形式及其地位与作用,提出“革命党”和“政党”的不同界说:“革命党”在专制独裁制度下秘密活动,领导武装起义,推翻专制,缔结共和;“政党”则在共和制度下公开活动,参加议会竞选,组建或监督内阁政府,实行民主宪政。既然“中华民国以人民为本位,而人民之凭藉则在政党”,“革命党”就应该改组成为“政党”,通过与他党在议会政治中进行竞争,共谋巩固中华民国之道[2]。
然而,政党政治实施的关键,是政党必须在不受专制武力威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政治运作。近代中国恰恰缺乏这种前提条件,即使清朝中央专制集权被推翻,依然存在并且继续滋生着武人干政的专制权力。北洋派首领袁世凯在逼迫孙中山让位于己之后,为了达到专制擅权的目的,首先动用武力,在1913年3月派人暗杀沉迷于“政党政治”的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继而一面迅速扑灭国民党人在南方发动的“二次革命”,一面出动便衣警察组成的“公民团”胁迫国会议员选举自己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权力稳固之后,袁世凯于同年11月宣布解散国民党,追缴国民党议员的证书,致使民国第一届国会由于不足法定人数而名存实亡。次年1月,袁干脆下令解散国会,粉碎了梁启超与进步党人期盼其施行“开明专制”的迷梦。
日渐成型的北洋军阀的专制铁腕捣毁了政党在中国进行政治运作的空间,迫使孙中山及其战友重新回归“革命党”的定位,形成以革命战争夺取国家权力、通过实行革命党的一党制来建设民主共和制度的政治理念。1914年7月,孙中山等国民党人在日本成立中华革命党,宣布“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该党吸取辛亥革命后革命党人轻易弃权让位的沉痛教训,专门在总章中规定从革命军起义到革命成功、颁布宪法之前的革命时期,“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党内设立总理领导下的本部、立法院、司法院、监督院、考试院,以便在掌握政权时直接转为实行“五权宪法”的国家机关[3]。该党的《革命方略》克服同盟会《革命方略》不提革命党人在未来国家政权中的地位的弊端,明确规定革命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本党总理为革命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设立大本营;大元帅代表中华民国为大总统,组织政府,总揽全国政务,任命各省总督。这意味着该党将以建立党、政、军三位一体的元首制中央政权,作为实现民国共和政治的根本途径。为了强化党内的组织纪律,该党规定人党者要写誓约、印指模,向孙中山宣誓效忠。为了保证党的骨干分子优先执掌政权,该党规定党员根据人党先后享受不同的政治权力:革命军起义前人党者是“首义党员”,革命成功后称“元勋公民”,享有“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利”;革命军起义后人党者是“协助党员”,革命成功后称“有功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革命政府成立后人党者是“普通党员”,革命成功后称“先进公民”只享有选举权。至于非党员,在宪法颁布前不能享有公民资格。这些党规显露出孙中山等人在“二次革命”失败后决定厉行“三次革命”的偏激取向,其间包含着他们誓言反对的专制集权与等级观念的影响。中华革命党在此后的护国反袁斗争中未能取得长足的进展,与其走偏锋的“革命党”的党纲党规颇有关系。
1916年6月,护国战争继推翻袁世凯洪宪帝制,迫使北洋军阀承认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续行召集国会,民国政坛因此出现“共和再现”的曙光。这时,舆论对于“政党政治”己经失去信心和兴趣,转而鼓吹“不党主义”。原属国民党(包括中华革命党)和进步党的国会议员不再进行两党制的对峙,而是交错组成不同派系的10多个政团,在国会中展开论争。孙中山顺应时局变迁,指示中华革命党停止军事和党务活动,同意规复国民党,“纯取监督政府主义”,再度探索由“革命党”转变为议会“政党”的政治转型。
可是,次年6月13日北洋军阀解散国会,7月1日张勋复辟,激起全国护法讨逆的浪潮,促使中华革命党人乃至旧国民党人第三次回归“革命党”。1917年7月护法运动兴起之际,孙中山乘势称之为“四次革命”。在与桂系为首的西南军阀联合护法的“一次护法”期间,孙中山与中华革命党人坚持按照本党《革命方略》,组建孙中山为首的大元帅制军政府,由此激化了与西南军阀之间的矛盾。在最终与桂系把持的总裁制军政府决裂之后,孙中山等人于1919年10月将中华革命党改组成为中国国民党,宣布“本党以巩固共和、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策动反对南北军阀的“二次护法”。1920年11月,孙中山指挥隶属国民党领导的粤军回师驱逐桂系、占领广东,随即召集国民党本部会议,制订与颁布国民党的总章、规约等一系列文件。其中,总章规定:自革命起义至宪法颁布之日为革命时期,“在此时期内,一切军国庶政,悉由本党负完全责任”。国民党决定沿袭中华革命党的《革命方略》,构建以一党制总揽军国庶政的政治体制;但其人党手续不再像中华革命党那样需要印指模和向孙中山宣誓效忠,党员也不再像中华革命党那样按照人党先后享有不同的等级特权。这就有助于呼唤旧国民党人与中华革命党人一道重起革命。
粤军占领广东,为孙中山与国民党实施总揽军国庶政的革命方略提供了试验基地。香港报刊因此称之为“党人治粤”。1921年3月,孙中山在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中,公开承认“党人治粤”就是国民党在广东的执政方针,首次提出“以党治国”的概念和奋斗目标。他申明:“因为以党治国,英国、美国是有先例可援的”。“我们要达到‘以党治国’的目的,此刻便应赶快下手,结合团体,操练本党党员,宣传本党主义。”“将来广东全省为本党实行党义底试验场,民治主义底发源地。由广东推行到全国,长江、黄河都要为本党底主义所浸润。”[4]按照“党人治粤”以最终实现“以党治国”的政治方针,国民党在广州建立以孙中山为大总统的元首制的“中华民国正式政府”,该中央机构及广东省政府和广州市政府的领导职位均由国民党人担任,由广东省省长、国民党广东支部长陈炯明委任的广一东各县县长也大多是国民党员。国民党还根据三民主义理论,在广东尝试推行各项“训政”措施,其中包括破天荒地推行“县长民选”、进行广州市政建设、对劳工运动及工会组织实行“保育政策”等。早期共产党人高语罕在实地考察国民党的治粤业绩之后,曾发表演说,称赞国民党允许工人开展工会活动的“训政”举措,“真是‘中国政治革命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革命化的‘南方护法史’上第一桩伟业!”[5]
1922年6月发生的陈炯明叛变,虽然使成就卓著的“二次护法”中途夭折,却更加坚定孙中山和国民党实施“以党治国”革命方略的决心。他们在随即开展的讨伐陈炯明等南北军阀的“三次护法”战争中,加快联俄、联共的步伐,筹措改组国民党,努力“改进党务,扩张党势”;并且统领护法军队集体加人国民党,筹办黄埔军校,建立“党军”。国民党及其军队重新占领的广州及附近地区,再度成为实施党治政制的基地。
与此同时,直系军阀操纵国会的倒行逆施与国会议员腐败堕落的可耻行径,最终扫荡国人残留的奢望通过“护法”与续开国会实现中国民主政治的幻想,促使国内进步舆论发出革命的呼声。1922年6月,直系军阀曹馄为了合法地篡夺国家政权,标榜“恢复法统”,决定在北京重新召集第一届国会。国会议员随之展开拥直与反直的政争,甚至彼此在议场内外斗殴,国会再度成为军阀手中的玩偶。中共领导人陈独秀愤而撰文,另倡国民革命的救国新路。他指出:“中国还在‘造国’时代,还在政治战争时代,什么恢复法统,什么速制宪法,什么地方分权,什么整理财政,什么澄清选举,对于时局真正的要求,不是文不对题,就是隔靴搔痒。时局真正的要求,是在用政治战争的手段创造一个真正独立的中华民国。”强调中国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联合进行国民革命(NationalRevolution)的时机已经成熟,应该组建真正的革命军,创造真正的民国[6]。此后,中共机关刊物《向导》杂志陆续刊载倡议国民革命的文章。1923年6月,中共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着重讨论与国民党合作的问题。会议认为:“中国现有的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一个国民革命的党,同时依社会各阶级的现状,很难另选一个比国民党更大更革命的党,即能造成,也有使国民革命势力不统一不集中的结果。”因此,会议决定全体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帮助国民党改组,会议宣言希望:“中国国民党应该是国民革命之中心势力,更应该立在国民革命之领袖地位。”[7]同年10月初,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顺利当选为民国大总统。护法运动誓言拥护的国会居然成为拥戴军阀专制的工具,多数议员自甘堕落成为被人收买的“猪仔”。这一事件激起举国义愤,国民革命的呼声逐渐取代护法运动的诉求而成为社会舆论的强音。
在这种情势下,孙中山于1924年1月4日向国民党军政要员宣布:“现在护法可算终了,护法名义已不宜援用。”“今日应以革命精神创造国家,为中华民国开一新纪元。”孙中山决定放弃护法,另行革命,意味着他要带领国民党彻底割断先前与政党政治和议会政治的粘连,坚定不移地向着革介党以党治国的目标进发。1月20日,孙中山在有中共党人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致开幕词,详细演讲以党治国的主张,还提出“以党建国”的概念,指出民国推翻大皇帝,却依然存在军阀专制的“小皇帝”,“故中国现在还不能象英国、美国以党治国”,“革命党的责任还是要先建国”。“把国家再造一次,然后民国的国基才能巩固”。因此,他强调要改组国民党,“用政党的力量去改造国家”。大会接受其以党治国的思想,在宣言中声明“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之阴谋,荃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本据,能为全国人民尽此忠实之义务故耳。”[8]
孙中山逝世以后,无论是国民党各派别还是加人国民党的共产党人,都一直赞成继续执行孙中山创立的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1925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将大元帅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国民党中央以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作为成立国民政府的指针,强调“以党治国”,以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最高原则。《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掌理全国政务。”凡关系国民革命全局及其他重大的方针、政策问题,均由党决定,交政府执行。这就在近代中国的历史上首次确立了党领导政府的原则。从此,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常设的中央机构,实际上成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在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运动中完全成型。
从中华革命党秘密组织革命起义,到中国国民党公开在广州创建旨在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从护国运动的“三次革命”、护法运动的“四次革命”,到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接连不断的民初革命运动熔炼了孙中山以党治国的党国理论,使之最终成为国民党全力贯彻执行的政治方针。
孙中山以党治国的理论立论于他自同盟会时期一直倡导的革命方略—“革命三程序论”。1923年1月,孙中山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总结中国民主革命的经验教训。他指出:“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他认为,民国元、二年政党政治邃起邃落的失败教训,在于“由军政时期一蹦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荡涤,新治未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9]1924年1月,孙中山起草“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详细规定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国民的权利、义务与互动关系。大纲提交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及大会议决原案通过的做法本身,充分表明孙中山与国民党一致认同按照革命三程序论实施以党治国的原则。这一原则概括说来,就是军政时期,要“以党建国”;训政时期,要“以党治国”;宪政时期,要“还政于民”。“还政于民”是实施革命三程序的终极目标,这就表明以党治国的主张蕴涵着以革命政党指导实现民主政治的进步内核。
正是在革命三程序论的立论基础上,而不是在政党的革命活动或议会活动的区别上,孙中山才将“革命党”和“政党”的概念联系起来,用以阐述革命政党的性质和作用。他指出:“我们知道要改造国家,非有很大力量的政党,是做不成功的;非有很正确共同的目标,不能够改造得好的。”由于中华民国仍然存在专制政治,所以必须要有革命党,“我们中华民国算是一棵大树,我们革命党就是这树的根本”。民国时期的革命党已经“由秘密的团体而为公开的政党”,通过革命手段掌握一切军国庶政,实行以党治国。革命党要长期实行一党政治,才能建立民主共和,“无论何时,革命军起,革命党总万不可消,必将反对党完全消灭,使全国的人都化为革命党,然后始有真中华民国”。国民党就是中国唯一的革命党,“今日巩固共和,端赖吾党”,“我党为国中唯一之革命党。”[10]
在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上,孙中山主张实行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这当中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由中华革命党及后来的中国国民党单独执掌一切军国庶政;二是通过宣传教化,使全国人民都遵行本党的主义,即三民主义。在落实前一涵义方面,中华革命党与中国国民党的党纲文献及革命方略都确立了该党全面夺取与执掌国家政权的指导性原则。“二次护法”到国民革命期间,孙中山直接领导国民党人执掌广东军政大权,实行“党人治粤”,为“以党治国”作好准备。在落实后一涵义方面,孙中山从“二次护法”起,一直将以党义教化国人列为宣讲党治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多次强调“操练本党党员,宣传本党主义”,“使人人脑中了解我们底主义。”孙中山在决定联合共产党人改组国民党之后,鉴于国民党内腐败涣散的状况,对以党治国双重涵义的主次有所调整,强调:“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然后中国才可以治;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可以治。简而言之,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这表明他主张将党治的重点,从组织上以党员执政,转移到在思想上以党义教化国人的基点上,但并不意味他放弃党员执政的主张。他申明:只要党员胜任,“自当优先任用,以便实行本党的主义”,如果“于本党中求不出相当人才,自非借才于党外不可。”[11]孙中山主张国民党员优先执政,还是为了在组织上确保“以党治国”。
需要指出,孙中山始终是在民权主义的理论框架里阐述革命程序论和以党治国原则的,民权和党治构成了孙中山晚年民权主义理论的重要范畴与提掣大纲。按照孙中山的论述,民权是党治的最终目的,党治是民权的必由之路;在实施宪政之前,民权必须受党治的指导和制约。孙中山反复申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道义上的政治主权;政府一切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拥有实际行政的职能。因此,国民党革命的目的就是实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使四万万人民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真正成为中华民国的主人。可是,鉴于“现在人民有一种专制积威造下来的奴隶性”,“我们革命党人应该来教训他”,“逼着他来做主人”[12]。在军政、训政时期,国民党必须负责一切军国庶政,训练和督导人民逐步行使民主权利。由于人民尚未觉悟,选举、罢官、创制、复决等四种直接民权只适用于县自治,人民对省和中央的政府官员行使间接民权。无论是直接民权还是间接民权,都必须在国民党及其政府指导制约下进行。即使是基于分权制衡构想而设立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权之治,也要置于国民党总理兼总统的督率之下。孙中山的这一主张,表明他希望通过建立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有组织有步骤地逐步推行中国民主政治,解决客观存在的民主革命先驱与接触民主思想相对迟缓的普通人民群众的矛盾。
不过,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理论毕竟有其阶级性之所在,因而不能不使民权最终服从体现最高政治利益的党治。孙中山曾经这样概述民权主义的主张:“第一决定者为民主,而第二之决定则以为民主专制必不可行,必立宪然后可以图治。”这表明,他不赞成中国出现如同法国大革命和苏俄十月革命般的“民主专制”,对下层劳动群众直接掌握政权持否定态度。他还表示无意试行苏俄式的“共产政府”。他说:“共产政府,以工人就社会问题设想,可以平均贫富,减除犯罪,使生命接近于人类,诚有试行之必要。”“但以彼为政府领袖,则此项主张,不论在粤或在他部,一时尚不敢采择。”[13]在谁领导谁的根本问题上,民权主义始终强调的是“平民”、“第三等级”(即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乡绅阶层)和国民党的领导,而不是“劳工”、“第四等级”(即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民权主义的阶级性奠定了国民党实施党国政制的阶级基础。
孙中山以党治国的理论,反映出他本人在深刻反省辛亥革命让位弃权的失败教训之后确立起来的革命党必须独掌政权的执著信念,同时也代表着当时民族资产阶级普遍萌发的以资产阶级政权取代军阀政权的阶级意愿。它起着激励和维系国民党各派骨干分子跟随孙中山革命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促使他们在尝试西方议会式的“政党政治”失败之后,转而认同苏俄十月革命后建立的政权形式,赞成联俄联共政策。孙中山说:“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14]以党治国的理论有助于引领国民党转向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
可是,这一理论也潜伏着阻碍革命成功后建设民主政治的消极因素。首先,孙中山在宣讲“以党治国”的时候,对政党、政权和国家三者间关系的论述模糊不清。例如,他在国民党“一大”会议上,既主张学习苏俄革命成功的经验,“把党放在国上”—似乎是在谈论政党和国家的关系;又认为“现在并无国可治”,“应该先由党造出一个国来,然后再去爱之”[15]—似乎又是在谈论政党和政权的关系。理论上的混沌对于在野时期的国民党或许无关紧要,一旦该党在孙中山身后成为统治全国的党,当真“把党放在国上”,将政党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党国政制的质变势所难免。
其次,孙中山在国民党改组期间,虽然主张将党治重点转移到党义教化的基点上,可是由于国民党员执政的政治布局已定,该党又缺乏训练全体党员放弃权利思想,使之真心从事革命的有效措施,党内争权夺利的趋势不仅不会根本消失,反而会随着革命的胜利发展而加强,从而成为颠覆革命的致命隐患。
再次,“以党治国”极为典型地反映出国民党力图在中国建立一党专政,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中国的强烈意愿。该党统率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力量在五四运动以后复苏振作却终归涣散溃败的状况,却使这一意愿处于力不从心的尴尬境地。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工农运动也日益发展成为钳制和阻止这一意愿在中国实现的强大力量。这样,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在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时期就具有两重性:从取代军阀统治的意义上说,具有进步性;从建立国民党一党政治的意义上说,具有保守性。党国政制的保守性最终导致国民党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反动,这已为孙中山身后的历史所证实。
最后,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还对政党内部的民主政治生活产生禁锢性的消极影响,最终窒息执政党对国家实施民主法治的主观能动性。孙中山在阐述以党治国理论时,一再强调:党内不能实行法治,只能实行人治;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总理,牺牲个人自由,以谋国家自由和党务发展。在此之前,同盟会和旧国民党的中枢机构及其成员曾有较大的自主权。“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偏颇地将革命失败的原因,归结为党内没有贯彻他的主张,因而首先在中华革命党内建立起党魁独裁制。中国国民党成立后,不再实行党内等级制,并将党员宣誓效忠孙中山逐步改为宣誓遵守本党信条,可是党魁独裁的原则没有根本改变。孙中山曾在国民党本部会议上演讲说:“党本来是人治,不是法治。我们要造法治国家,只靠我们同党人的心理。党之能够团结发达,必要有二个作用:一是感情作用,二是主义作用。至于法治作用,其效力甚小。”“所以服从我,就是服从我所主张的革命;服从我的革命,自然应该服从我。”“党用人治的长处很多,人治力量乃大。”[16]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国民党总章规定,总理对党代表大会的决议有交回复议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有最后决定权,实际上继续肯定了党魁独裁制的人治原则。这就对此后中国革命政党的内部运行机制产生内在的消极影响。
结语与短评
在昙花一现的民初政党政治的氛围中,孙中山及其战友曾经两度考虑从“革命党”向议会“政党”的转型,却都在军阀专制的武力打击下,最终回归革命党的定位,以革命战争为理想中的民主政治开辟道路。事实证明,专制独裁之下的中国,并无政党和平抗争的余地。以革命政党领导的民主战争反对军阀专制绞杀民主的反动战争,这是中国革命的特点之一,也是中国革命的优点之一。
以党治国的党国政制是民初历次革命运动反复冶炼的政治结晶。它由孙中山及其政党进行理论阐述与实践尝试,在护法运动中后期至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初期逐渐肇基成型于广东,最终伴随北伐战争的狂甩席卷全国,对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巨大影响。党国政制的肇基与普及,与其说是孙中山一人倡导之力,毋宁说是急需革命政党指路引航的中国民主革命运动的历史抉择。自然,党国政制的利弊与是非,也是中国社会的历史变动所使然,不应完全归功或归咎于晚年力主实施这一政制的孙中山。
孙中山以党治国的党国理论首先及主要来源于中国革命的实践。这一点,一直为中国国民党坚持与发扬的中华革命党《革命方略》可作明证。此外,孙中山的党治理论也兼受西方议会执政党与苏俄布尔什维克革命党的双重影响,他在演讲党治理论时就多次以英、美、法、俄等国为例。比较各国对于党治理论的轻重影响,大致可以1921年12月孙中山在桂林大本营会晤共产国际代表马林作为时段划分的界限,在此之前,孙中山多举英、美西方国家的执政党政治为例、“以俄为鉴”[17];在此之后,孙中山开始强调学习苏俄的革命党政治。他在国民党“一大”倡议成立国民政府的时候,就说:“现在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18]因此,研讨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的思想来源,首先需要探究中国革命与社会观念的主体演进,其次兼顾西方与苏俄的外来影响,不应将苏俄党治视为影响的主流。
倒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的消极因素以及国民党的党国政制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恶劣影响,值得后人加以警惕和努力纠正。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提醒共产党人要消除以党治国的消极观念。他指出:“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19]
中外历史表明,“军政时期”的“革命党”“以党建国”,创立共和政权与民主制度,肯定裨益国家。“训政时期”的“革命党”“以党治国”,“教训”人民学会行使民主权力,于党于国于民的结果却成败不一,遂使党国政制减否纷纭。至于“革命党”在“宪政时期”如何及时转化为政府功能型的执政党,真正“还政于民”,实行完全的民主政治,孙中山虽然指明方向,“同志仍需努力”。
注释:
[1]《国民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398页、第397页。
[2]《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08页;第3卷,第4页、第34页、第40页。
[3]《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7页、第100页。
[4]黄昌谷:《孙中山先生演说集》,上海民智书局,1926年,第17页。《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81页辑录这一演说,但无本文引述的“以党治国”的文字,应予补正。
[5]高语罕:《广州纪游》,上海东亚图书馆,1922年。
[6]陈独秀:《造国论》,《向导》第2期,1922年9月。
[7]《“二大”和“三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81页、第194页。
[8]《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0页、第97页、第122页。
[9]《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2页。
[10]《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96页;第5卷,第262页;第8卷,第429页、第282页、第501页。
[11]《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81页;第8卷,第282页。
[12]《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01页。
[13]《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1页;第9卷,第669页。
[14]《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03页、第104页。
[15]《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04页。
[16]《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391-394页。
[17]《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561页。
[18]《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03页。
[19]《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页、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