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友谢放教授惠赐大作《“绅商”词义考析》一文,以切磋学术,倡导讨论、争鸣之风,这是要万分加以感谢的。谢放教授思绪缜密,学风淳笃,对“绅商”词义做了条分缕析的深入剖析,有许多新见,是过去我在研究近代绅商问题时所不曾想到的。拜读之后,很受启发,但也有一些不同意见或附带的见解,欲借《历史研究》的一点版面,发表出来以供讨论并请谢放教授指正(注:有关“绅商”社会内涵的较系统的阐述,参见拙文《近代绅商名辨及其社会内涵》,载《学人》15辑)。
晚清时期“绅商”业已成为流行于各种公私文献的一个关键词,通过绅与商的合流,已经形成了一个亦绅亦商的“绅商”阶层,对此,谢放教授均无疑义,他想指出的是,当时公私文献中的“绅商”一词,基本上是分指“绅”与“商”,并未融合成为一个单指性的“混合词”。而这一点,恰好同我相左。我在相关著作中认为,“绅商”虽在多数场合指绅与商的合称(gentry and merchants),但有时又是对亦绅亦商人物的单称(gentry-merchant)(注:对存在亦绅亦商一类人物的单称,王先明教授在其著作中也有相同的看法,认为“‘绅商’既是绅与商的合称,又是亦绅亦商一类人物的单称。这是一个社会躁动期难以确切定性的动态性称谓概念。”(《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241-243页)。
谢放教授认为,就他所见到的资料来看,“尚未发现无任何疑点的(绅商)‘单指性’例证”。而在我看来,尽管绅商“单指性”的例证的确不多见于文献,但还并非绝无仅有,恰恰是这些“不多见”的称谓,对研究转型期的社会群体,可谓含意深焉,颇值得研究者注意。以下试举几例。
作为单指性“混合词”的“绅商”,有时是指亦绅亦商、兼具绅商双重特征的社会群体。这在晚清文献中有着清晰的反映。如光绪十六年正月二十日《字林沪报》云:“今届新春,齐集同乡官商,于本月初二日午刻在公所团拜……暨各字号绅商,皆乘兴而来。”(注:转引自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751页。)这里的“各字号绅商”,显指各商号中的绅商,在同是经商者的意义上,绅与商似已不复可分。又如1903年《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章程》中提及:“特会者,遇有不平之事,欲求伸诉,由受屈之人先三日将事由告知本公所,刊发传单,邀集公正绅商届期同为调处,以评曲折,捏诬者罚。各董事既须入会,即公正殷实绅商。”(注:《上海商务总会历次奏察禀定详细章程》,藏上海市档案馆。)这条材料中,如果说前句中的“公正绅商”尚不清楚究竟指浑然一体的绅商群体,还是分指绅士和商人,那么后句中的“殷实绅商”一语已可明显感觉到系指由绅士和商人融合生成的新的社会群体。
在单指性意义上,有时绅商的称号还直接冠之于一人。1906年《商务官报》上刊登一则商部《批京西业煤绅商常春等禀》云:“该绅商所请每年包雇五千认缴运费自可照准等因。查此案既经北洋大臣核复照准,所有该绅商等设立栈房、运储煤炭一事,自应准其立案。”(注:《商务官报》(合订本)1册17期。)这里,“该绅商”的称谓显然指常春一人,单指性甚为明显。
同样刊于《商务官报》上的《本部具奏槟榔屿绅商林汝舟兴学保商恳请奖励折》云:“……五品衔林汝舟,福建海澄县人,经商槟埠五十余年,为中外所推重。该埠原设平章公馆,合闽粤两省以谋公益,敛举该绅为总理……所有请奖槟榔屿绅商缘由,谨恭折具陈。”(注:《商务官报》3册8期。)这条史料不仅标题中绅商单指之意明显,就文意而言,单指性也是很明显的。
另两条单指性实例,一是《时报》1905年8月15日的一则报道谓:“(安徽)青阳县绅商某,赴省具禀抚辕,称有矿师在该县乌株岭探得矿座甚旺……”(注:这条材料谢放论文注释里也有引用。);一是《全浙公报》1909年7月6日有一则告白《旁观者代报不平》,该告白作者落款即为“绅商吕国庆谨启”(注:这条材料承蒙浙江大学政治学系讲师、在职博士生冯筱才先生提供,甚为感谢。)。这两条可以说是确切无疑地将“绅商”之名直接冠于一人身上的铁证,尤其后一条资料系自称“绅商”,证明单指性的绅商“混合词”是的确存在的。
进而言之,如果仔细推敲的话,谢放教授文中对某些较为明显的“单指性”绅商例证的质疑,其实是可以冰释的。
例一,天津商会档案《天津府凌守复陈商务公所情形禀并批》:“并委绅商宁世福、么联元、卞煜光、王贤宾等为公所董事”(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2页。)。谢放教授认为,这条材料中“绅商”之后有一“等”字,因此,有可能是绅与商的合称,即已列出的四人为“绅”,而未列出的可能还有“商”。
但事实上,宁、么、卞、王四人之所以被委任为商务公所董事,正因为他们是绅化的商人,身份特殊,亦绅亦商。其中,宁世福为新泰兴洋行买办、三品衔候选知府,么联元为银钱业巨东、分省补用知县,卞煜光为富商、光禄寺署正,王贤宾为盐业巨东、河南试用知府。因商务公所的成立,主要是以“商”代“官”,补前此成立的“商务局”官办之弊,故可推之行文者是将此四人作为亦绅亦商的“绅商”来看待的(或可以说连他自己也分不清楚他们究竟是绅还是商,统称为“绅商”最恰当)。尽管四人之后冠一“等”字,但官方所“委”为董事者,仅此四人而已(注:天津商会档案中有一条资料可证当时被委派为天津商务公所董事的绅商仅宁、么、卞、王四人,“窃客岁四月间蒙恩创设商务公所,经商等公举三品衔候选知府宁绅世福、河南试用知府王绅贤宾、分省补用知县么绅联元、光禄寺署正卞绅煜光总理其事。”(《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30-31页),其他董事的产生办法,系根据所附的“商务公所暂行章程”,“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3页。)。至于商界称宁世福等人为“绅”,或宁等人自称为“绅”,那只是当时的风气使然而已(当然也有一定的规律,详后)。
例二,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苏商总会为入会并捐助会费事知会典当公所文稿》:“查典当为各业称首,当商皆殷实富绅,尤为各商观听所系,自宜格外出力,以资公益。本总会成立时各典业绅商咸来集议,是以举议董会员各典绅商早经列名造册呈部。”谢放教授承认,从这条材料看,一身兼“当商”与“殷实富绅”者,即是下文所说的“绅商”,这里的“绅商”似是一混合词。但他的疑问是文稿中紧接着又将“绅商”分称为“商董”和“绅董”:“乃至数月以来,所议捐助会费尚未开单到会,应付冬季会款并未清交,致各业商董啧有烦言。是否典业各商或有意见不符,未能一律入会,不妨各从所愿,先将愿入会各典开列捐数到会登册收款,俾免各业商董訾议,庶以全体面而资公用。为此,合即知会贵公所绅董,请烦查照办理。须知会者。右照会典当公所绅董。”(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43页。)
其实,这并不奇怪。称公所首领为“绅董”,是当时的习惯,因公所首领既是商人,一般又有职衔或功名,具有“绅”的地位。各业称“商董”,则因“各业”商人甚杂,不清楚是否都有职衔或功名,故从习惯仍称“商董”,并不因此而否定上面“殷实富绅”的“当商”即为下面所说的“绅商”。
例三,《商务官报》(合订本)第2册第9期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批绅商杨荫棠禀》。谢放教授指出,此处将绅商直接系于杨一人身上,单指性明显。但批文中却三处称杨为“该商”而不称“该绅商”则是一疑点,“前据该商禀称创立林业公司……该商所种各树计有一万余株……该商讲求林业创立公司,办理诚堪嘉尚”。
这仍是一个称谓习惯问题。当时“该绅商”的说法并不普遍,习惯上对绅商中职衔、功名较高者或社会影响较大者称“该绅”(如前面对天津宁世福、王贤宾等的称呼即可做此理解);对职衔、功名较低,主要以经商为业的商人则仍称“该商”。这也反映出称呼者对被称呼者身份、地位的一种价值判断。
虽然在统计意义上,这类将“绅商”直接系于一人头上的事例所占比例不大,但既然已有此类用法,说明绅与商结合的程度已是相当之高了,以至人们无意间会不自觉地冒出这种不太常见的称呼。这是一个新词语在刚流行时常有的情形,不足为奇。
与单指性绅商含义相近、同时在晚清文献中使用频率很高的另一个名词是“职商”。
晚清商会档案中,“职商”的称谓极其普遍。如天津职商纪巨汾的禀文:“具禀麟记烟卷有限公司县丞职衔纪巨汾禀为阻扰销路,恳请移行出示保护事:窃职商创设公司制造纸烟,已由贵会详请农工商部注册立案各在案……”纪巨汾之自称职商,乃是因为他捐有“县丞”的职衔(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1169页。)。天津商会档案中一份“职商姓名清册”中所开列的所谓职商,均系有各种功名、职衔的商人,大至“候选通判”、“中书科中书”,小至“从九品”、“监生”等(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61页。)。
在通行的公文程式中,民商与职商往往使用不同的称谓。民商呈文之例:《徐梅安等为开设公司禀苏商总会文》称“具禀。商民徐梅安、刘焘、张熊占、吴裕喜等,籍贯年岁载明信约,为谨陈特别力图改良,以遵宪章,以为生理事……”(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308页。)职商呈文之例:姚文佺组织华通公司的禀文谓“职商候选训导姚文佺、县丞许孝先具禀,为贩运土货出洋,呈请立案保护由……”(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323页。)除上引各种自称性的“职商”外,也可从商部等的各项公文批件中,发现大量他称性的“职商”称谓,如“批职商李宏富禀”、“批职商孙钟伟注册呈”,等等。这类批文往往与批普通民商的称谓有所区别。
因此,在单指性意义上,“职商”是“绅商”的更为正式的称呼,二者的内涵是非常接近的,或者说基本上是可以互换的。在文献中也可以发现一些互换使用的实例。如《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五日所刊《批吉林绅商杨先黻等呈》:“据呈已悉该商等拟立公司开办该省森林实业,思保利权,本部堂查阅周康寿等呈,称愿与该职商会商办理……该职商等拟办吉黑两省实业保利权,其志洵属可嘉。”其批文标题中的“绅商”即批文中两次出现的“职商”,显存互换关系。又如,天津商会档案中的一份官方文书中,“绅商”与“职商”的称谓曾反复交替出现:“……此外,虽无著名通商巨埠,而各府州县中似有尚须设立商会处所,其所以不设者,谅因各该绅商未能尽知分年筹备之详……敝县遵即出示晓谕使众周知,一面谕各绅商劝办设立商务分会去后(原文如此),嗣据独流镇职商王桂荣、李钟秀、王炬荧、刘恩铭、夏如春、张恩多、刘逢源、贾祥荣联名禀称……据此,敝县当以该绅商等拟在独流镇议设商务分会,足见热心公益,殊堪嘉许”(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59-260页。)。
这种用词上的混称,说明文件起草人未必将“绅商”与“职商”二词区分得那么清楚,反过来也说明它们涵义上的确非常接近。但为何在正式文件上,彼时之人又多用“职商”而少用“绅商”来指称有职衔功名的商人(注:经查阅《商务官报》第1册共29期中有关商部对呈报公司和其他事项的批文,发现:以“该商”或“该商等”称呼的共73例;以“该职商”、“该职商等”相称呼的共67例;用“该职商”和“该商”混合称呼的11例;用“该绅商”、“该绅商等”相称呼的仅2例。)?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在正式行文上,人们更习惯于用“职”字代表与官方的认同,如“职道”、“职会”(如商会)、“职员”等都是很普遍的用法。职商一词的大量使用,正是单指性绅商一词在正式公文中比较少见的直接原因。另外一个原因是绅商一词涵括性太大,既可分指绅与商,又可单指绅与商的结合体,意义不如职商明确、固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用语的习惯问题。身处巨大的社会变动之中,当时的人们还需要更长时间来适应单指性的绅商词汇用法,这也是一个新词逐渐形成到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自然发展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不大赞同谢放教授论文中某些具体判断和结论,但对他“不疑处有疑”,结合当时“语境”细解史料的治学态度和方法却颇为敬佩。我深以为,只有在丝丝入扣、感同身受地细解史料的过程中,
才能重建历史的细节,直探历史的真相。陈寅恪先生论史曾云,解释古书的谨严方法,在“仍用习见之义”,“并须旁采史实人情,以为参证”。此论对理解“绅商”词义及内涵,极具提示意义。换言之,我们在解读“绅商”一词时,首先必须尊重其在文本中的原意,即“习见之义”,但同时又须通过“旁采史实人情”,达于历史的“真了解”,读出其弦外之音乃至歧义,从而把握其丰富的内涵和外延。诚如谢放教授所说:“需对‘绅商’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与文化心理感受做更深入的研究,才能更多地接受到从‘绅商’一词使用与变化中所传输出来的历史信息,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到‘绅商’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所透露出来的某些微妙差异”。
词义多歧的“绅商”,因言说主体的主观取向不同、心态感受不同,其强调的面相也有所区别。这就需要我们格外注意语词所联系的语境,“语词离开了它们所起作用的语境来考虑时,就会有多种含义……字词的多义性要求,在确定某一特定信息中字词的当下意义时,要有语境的选择作用作为补充。”(注:〔法〕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43页。)换言之,对研究者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要回到研究对象所处的特殊“语境”(即特定的时代氛围和社会环境)之中,体察其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谢放教授文中讨论的天津商会王贤宾、宁世福、卞煜光、么联元等人自称为“绅”或被一般商人尊称为“绅”的例子,不过代表他们在当时语境下(即绅之地位一般仍高于商)的一种心态和自我定位,并不能成为否定他们亦绅亦商双重身份的证据。因为在官府眼中,他们主要仍然是“商”的代表,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商界领袖”,故仍称之为“绅商”、“职商”。对各地选举商会总理、协理和会董时表现出的重身份地位,不太重视经商业绩的倾向,官方认为是不妥的,农工商部曾重申:“迩来各该商会于公举总协理会董各员时,间有泛言才品,未经照章将各该员究属有何商业及经理何项行号详晰声叙……”(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59页。)对历史上这些极为复杂的情形和细微难辨之处,必须结合具体历史环境和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做多方面的考察,方能不失其真,不为词语的“陷阱”所误。
绅商词义的辨析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诚如谢放教授所论,从语义学的角度看,“绅商”词汇的演变与内涵,又不单纯是一个孤立的语言现象,而实为社会转型与文化变迁所留下的“符号”,其中包涵着极其丰富的社会内容和文化意蕴。因此,对绅商内涵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表相的词义辨析阶段,而应从社会史的角度深入探讨这一词汇背后所涉及的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变动,从更深层次的社会关系结构性变动中把握“绅商”一词所积淀的社会内涵,反过来也才能够更准确地理解“绅商”在历史文本中的“真意”。
自社会史的角度观察,“绅商”词语的演变实涉及近代中国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复杂、同时也最持久的社会关系大变动,亦即官、绅、商、学关系的调整与重构,以及经此重构与调整所引发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重建(注:有关近代官、绅、商、学关系的演变,请参见章开沅、马敏、朱英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从古代的“士农工商”演变到明清时期的“绅士商民”,再随之化约到晚清的“绅商”,其间所贯穿和反映的,正是一种近世历史变动的大趋势:士与商、绅与商的不断趋近和结合,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传统“四民”社会的式微。绅与商的相互趋近反映到语言词汇本身的变迁上,便是“绅商”词汇的逐渐形成和流行。
绅士与商人从传统社会的上下两端走到比肩而行,共同受到社会的重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绅与商的合流始于明清之际,盛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年。在“西潮”的荡激下,明清之际在江南地区比较突出的“士商相混”现象,迅速放大,成为影响遍及全国的社会潮流。这一潮流下涌动着两股暗流,即由商而绅的流动和由绅而商的流动(注:关于晚清绅商对流的情形及相关史料,可参见拙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此不赘言。)。尤其1905年科举制的废除,更使读书—升官—发财三者之间失去了天经地义的必然联系,士人再无法抱有“侥幸得第之心”。同时,也使各省数百万童生、数十万生员和数万举贡“生计顿蹙”,不得不抛弃功名,另谋出路,重新确定自己的社会角色。在大批举贡生员涌向新式学堂谋求教职,一变而为半新半旧的“学绅”的同时,部分士人硬着头皮闯进一向被他们视为贱业的商场,孜孜牟利,开始了向近代工商资本家的艰难蜕变。“近来身列仕途者,不可不兼明经商之道也。”(注:《论居官经商》,《申报》1883年1月25日。)总之,1905年废科举之举是强制传统绅士阶层发生大分化,促使绅商合流趋势空前增强的一大关键,对近代社会阶级关系的调整和重组有着深远的影响。
随着士人地位相对下降,商人社会地位则相应提高。在与官方打交道时,他们已敢于从过去的贱称“蚁等”一变而为“商等”、“职等”,说话已硬气得多。当时的一部社会小说《侠客谈》中,主人公议论道:“余入商界四年,余所得实不鲜。商之勤勉胜士,商之活动胜士,商之言行相近胜士,商之取财胜士,余所去士而投身商者为此也。”(注:《经商要言》,引自张附图、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1卷下册,三联书店,1960年,890页。)说商已优于士、胜过士,这是过去连想都不敢想的。贱商心理的逆转和轻商风气的变易,使商人多少开始变得自重和自尊,逐渐具有了某种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我们经商的人,生活在这西历一千九百余年,叫什么二十世纪实业竞争的时代,也真尊贵得很了……天下最有活泼的精神,最有发达的能力,能够做人类的总机关,除了商,别的再也没有这种价值。”(注:《新新小说》1号,转引自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1860-1910)》,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虽然商人言词中流露出的“惟商独尊”的意识太过超前,但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却是不争的事实。
绅、商在近代进一步互渗、合流的结果,便是所谓“绅商”阶层的形成。这一新兴社会阶层既享有由功名职衔所体现的社会政治地位,又拥有相当的财力,逐渐取代传统绅士阶层,成为大、中城市乃至部分乡镇中最有权势的在野社会阶层。诚如已故史学名家陈旭麓先生所言:“绅商(由商而绅,由绅而商)和乡绅是官与民的中介,前者多在市,后者多在乡;前者与工商结缘,后者与宗法、地租联姻;从他们身上可以捕捉到中国近代社会的脉络。”(注:《陈旭麓文集》4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56页。)
当然,说绅、商的趋近与合流,是就历史的大趋势而言的,是一个正在展开的历史过程。对当时的人来说,尚未必能看透和预见到未来的历史走向,他们更多的是依赖于传统的惯性来做判断,根据“当下”的社会氛围来行事。当时的一般情形是“商”的地位固然在上升,但总觉上升还不够,总想马上摇身一变而成为地位显赫之“绅”;“绅”固然处处想与“商”分润,求得富足而舒适,但还不愿一下子就抛弃“绅”这块金字招牌。绅的牌子还有价值,说明彼时的社会基本上还是一个以官为本位、绅为中心的社会,价值认同基本还在绅一边。中国社会虽已开始了向近代工商社会的过渡,但趋势尚不能取代现实,传统还远远没有走到终结的地步。这正可合理解释谢放教授所说的晚清绅、商界限仍然存在,“一个‘绅’‘下海经商’,其身份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仍然是绅;而一个‘商’虽然用金钱买来了‘绅’的虚衔,但其身份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仍是‘商’。”换言之,虽然两者在今人看来都是亦绅亦商的“绅商”,但在时人眼中可能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归结而言,在我看来,所谓绅商,狭隘地讲,就是“职商”,即上文所说的有职衔和功名的商人;广义地讲,无非是由官僚、士绅、商人相互趋近、结合而形成的一个独特社会群体或阶层。他们既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绅士,也还没有成为近代意义的工商资本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具有相对统一、明确的经济和政治特征:既从事工商实业活动,又同时享有传统功名和职衔,可视做新旧时代之间、等级社会与职业社会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社会阶层,成为传统社会力量向近代社会阶级力量过渡的“承载物”和“中转站”(注:商会史研究专家徐鼎新研究员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绅商”是一个“介于官、商两界之间的特殊社会阶层”,“无疑是消除官商隔阂的最合适的社会中介力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商会的绅商领导体制应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徐鼎新:《从绅商时代走向企业家时代——近代化进程中的上海总商会》,《近代史研究》1991年4期。)。
从语言发展与社会变迁的辩证关系看,正是在上述广泛社会变动的基础上,分指性的绅与商才不自觉地被常常连用,而逐渐具备了单指性的意义,成为新兴社会阶层的代名词。从“绅”、“商”分离到“绅”、“商”趋近,再到“绅”、“商”合流,明清以来中国社会阶级的重构与组合过程在语言词汇的演变上亦留下了清晰的痕迹。就此来说,对历史文献的解读和历史语言词汇的理解,绝对不能离开对其背后之社会变动大趋势的准确把握,而必须使二者水乳交融般统一、沟通。我想,在这一点上,谢放教授与我本人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吧。
最后,还想赘言几句,对“绅商”词义的辨析和对其社会内涵的讨论,实则关系到近代史研究中如何通过梳理文献和关键词,进入中国史学自身的“话语系统”并形成自身的“解释框架”这样一个“大”问题。如果不是基于中国学术自身的命题和本土的概念,并从中国历史实际来思考问题,我们的所谓学术研究便易成为西方名词术语的跑马场,掉入西方话语系统的陷阱而不能自拔,最终被“洋人”牵着鼻子走(如近期关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问题的讨论便似乎落入了西方话语的怪圈,在别人的地盘中冲来突去,找不着出路)。当然,这一问题实在太大,在这里三言两语是说不清的,须另文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