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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个人所得税(含利息税)、印花税的增长能用于证明富裕人群的贡献吗

  

  我国基尼系数已超国际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贫富差距已大到使国家进入两极分化的高风险社会。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已然不可回避。6月28日南方周末上题目为《折磨人的不单纯是那个0.45》的经济时评列举了两位经济学家的主张。历以宁主张:面对差距拉大,不能心生嫉妒,解决这一问题,更不能走回头路。吴敬琏则认为,要警惕某些人的灰色收入,并主张关注农民。时评作者说这两种主张“各执一词”。我没有看到二位经济学家的原话,就文中所叙述的而言,我以为吴敬琏讲的警惕某些人的灰色收入以及关注处于贫富两极中“贫”的一极中处境最艰难的农民,与历以宁讲“不能走回头路”并不矛盾,构不成“各执一词”的关系。倒是归在历以宁名下的“面对收入差距拉大,不能心生嫉妒”一说令人费解。我认为人们并不反对正常的收入差距。但当差距拉大到可能随时引发社会危机的程度,尤其当这越来越大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人攫取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导致的,那就到了该认真反省我们的分配制度以及相关体制的时候了。“心生嫉妒”之类揣度用于这种情况是无意义的。这就不多说了。促使我撰文的是时评作者本人的观点和论证方法。

  作者强调的是历先生的立场:“解决基尼系数拉大的问题,不能走回头路”。“不走回头路”,这话当然没错。只是作者没说明怎么就叫走回头路,但文中所列不能走回头路的几个理由似乎又在告诉我们什么是“走回头路”。列举理由之一,“2000年,我国利息税一举突破150亿大关”,而富裕人群“存款数额较多”。言下之意是他们对这150亿贡献大。理由之二,“2000年,全国股民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交纳的印花税,达到478亿元,比1999年增长95.2%”。在增长百分比后面则特别注明:“股民分大小,但多数属于富裕阶层”,就是说,对大幅增长的印花税贡献最大的仍然是富裕阶层。理由之三,虽然“大款、富婆偷漏税严重”,但“全球范围看,税收的流失与征管……是个‘长期斗争’”。“200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首次突破500亿大关,达511亿,比上年增收97亿元,增幅达23%”。一个“全球范围看”,我国异常严重的税收流失就淡化为全球性普遍现象,从而既稀释了问题的严重性,又遮蔽了我国导致税收流失的体制原因。这且不论。关键是作者以511亿个人所得税和23%的增幅要告诉读者的与前面一样:是富裕阶层使2000年个人所得税大幅增长。紧接着,三下五除二结论出来了:“富人纳税,国家得益,穷人也得益”。

  三个理由中陈述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暂且搁置不论。作者通过税收增长和历数富裕阶层纳税贡献来证明为何不能走回头路,其间隐含着以国家税收额的增加作为社会前进判断标准的观点。然而国家税收额的多少并不能构成判断社会进步与否的衡量尺度。只有在综合考虑了税收目的是否合理、税负在公民中的分配是否公平、征收环节是否低耗、用税是否适当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国家税收总额对于判断社会状况才具有某种参考价值。作者提供的税收数据所涉年份,正是我国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因而基尼系数继续升高之时,以富裕阶层的纳税贡献作为不能走回头路的理由,则很有点把主张反省现有分配体制和缩小贫富差距视为走回头路的意味,尽管这不会是作者本意。但上述两点至少表明这篇时评的基本思路是成问题的。而从三种税收增长直接引出“富人纳税,国家得益,穷人也得益”的结论,其中又隐含了一个更成问题的判断:似乎我国只是富人在纳税。然而,就算列举的三税都是富裕者纳的,但三项总和也就1137亿元,仅占2000年总额为12660亿元的全国税收收入的8.98%。而全国税收的大头是流转税。2000年流转税中仅国内增殖税和消费税两项就达5531亿元,它们最终是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就是说,各阶层的人不论贫富都通过消费行为纳了税。而这种人人在纳的隐形税收其总额是被作者视为主要由富人纳的那三税总和的将近五倍。这还没有把广大农民纳的税算进去,当然更没有把因乱收费而要农民们支付的远远超过正常税负之外的钱算进去。所以,作者给出的结论及其隐含于内的判断是不真实的。另外,在证明“富人纳税,国家、穷人受益”时,作者提供了两个数据:1994年至2000年,中央政府累计投入1127亿元用于扶贫;从1980年到现在,二十年间,我国有两亿人脱贫。据此又引出一个结论与“富人纳税…..”相呼应:“没有一部分人的‘先富起来’,所谓扶贫、脱贫,很可能只是一句空话。”似乎扶贫款就来自先富起来的人纳的税,是他们的钱使扶贫、脱贫得以实现。但国家用于扶贫的钱乃出自财政收入,作者列举的三税在其中所占比例极小。仅此,作者的结论就缺乏说服力。何况,整个时评基调是以三税论证富者的贡献,尤其是对“共同富裕”的贡献,这就更缺乏说服力。谈及我国富裕阶层的贡献,至少有两个问题不能回避。一是不能不追问致富手段是否正当。如果是腐败致富,其财富来自鲸吞国有资产、掠夺弱势群体等途径,难道纳了一笔远不能抵消其对共同富裕的损害的税,他们就有功于共同富裕了吗?二是不能不考虑他们有没有依法纳税。说到这两点,有必要看看胡鞍钢在计算腐败成本时提供的两组惊人数据: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元-12570亿元之间,其中数各类税收流失额最大,每年在5700亿元-6800亿元之间。一般说来,有条件偷漏税或搞其他形式的腐败的人在富裕阶层里。所以,在论及富者贡献时,有意义的论证不能只提出在总税收中所占份额很小的几笔而忽视其他,更不能回避不该回避的问题。至于谈扶贫、脱贫成绩也是如此,不能只看投入了多少扶贫款而不问从农民那里拿走多少钱,只看有多少人脱贫而不管有多少人返贫。有人利用《中国统计年鉴》作过计算,如果把农业税、屠宰税、提留统筹、社会负担和义务劳动等累加起来,1994-1997年间,乱收费之外的农民负担分别是1243亿、1275亿、2230亿、2318亿元。在农民负担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农民在此后的1998-2000年每年付出的无疑都远远超过了1997年的2318亿元。作者提出来作为“富人纳税,国家、穷人受益”的证据的中央政府从1994年到2000年七年间累计投入的1127亿元扶贫款能与同期从农民手里拿走的相比吗?关于脱贫,则有资料显示:脱贫成果纵然显著,但返贫现象更是触目惊心。

  现在,得说说三个理由中所述情况的真实性了。在利息税上,由于作者未提供富裕人群与中、低收入者在银行存款中各自所占比例是多少,“富裕人群因为存款数额较多而必然要缴纳较多的利息税”之说就带有强烈的想当然成分。而且,即使富裕人群被抽取的利息税总额在绝对数上高于中、低收入者利息税总额,但中低收入者存款是为了养老、医疗、子女教育和备各种不时之需,他们在同富裕者一样按20%税率付利息税时,事实上承担了大得多的牺牲。谈贡献时如果只看绝对数而不问担税能力的大小,这有失公正。以478亿股市印花税和“股民分大小”来证明富裕人群的贡献,与利息税上的说法有同样问题。据了解,印花税是对交易双方同时征收。我国股民众多,几乎“全民炒股”。但绝大多数股民是散户,他们没有特权、信息不通,是股市中的弱势群体。而我国股市又不规范,大户操纵股票的情况严重。据有关专家分析,散户股民即使在“大牛市”的2000年,也有三分之二的人赔了血本,成了操纵股票者的“鱼肉”。不把这些情况考虑进来,无论国家征得的股市印花税总额中“大”“小”股民所占比例是多少,都说明不了问题。因为,同样数目的印花税对利用特权、内幕交易操纵股票牟取非法暴利者,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但对被迫“割肉”的散户特别是其中赔掉养命钱的下岗职工,就是雪上加霜了。

  至于2000年比上年增收的97亿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富裕阶层的贡献,更是大可怀疑。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早已不是秘密。流失原因是对大款们的偷漏税缺乏有效防范措施。这种状况在2000年并无明显改善。但在防止富者逃税上十分软弱无力的税收机构在征收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上却很有力度。如今,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非常低,到了低收入者也要缴纳的地步。中、低收入者多是工薪阶层,只要工资或稿费之类收入达到起征点,所得税就被有关部门代扣了(代扣时甚至未考虑对其供养人口的豁免)。所以,2000年增收的个人所得税很难说究竟来自广大的中、低收入者还是来自有许多逃税机会的富裕人群。

  总之,时评作者在2000年三税增长和富裕人群的贡献之间建立联系,进而把它作为不能走回头路的理由,这在思维方式上是成问题的,在逻辑上则会导致荒谬结论,这些结论,恐怕作者自己也不会同意。至于怎么看富裕阶层?我认为,其中那些靠自己的能力正当致富的人对社会是作了很大贡献的,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公正评价,但我反对在税收和贡献之间轻率地建立联系。最后我要说的是,我读过作者不少优秀的采访报道,对作者抱有敬意。就眼前这篇时评提出批评和质疑,只是为了对问题的讨论能更接近真实,希望作者理解。

  

  200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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