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儒学热的升温,一些学者已不满足于单纯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了,而是转而极力为饱受现代学者批判、訾议和诟病的思想观念正名辩诬,譬如为“三纲”正名之类,然而,这样一种努力不仅没有真正廓清“三纲”的诬名与本义,反而更使之蒙上了一层吊诡的现代伪装,搅浑而不是澄清了儒家思想传统及其意义认识的问题。
根据学术界的通见共识,“纲”之为“纲”,主要意指一种支配与服从的人身依附性质的不平等关系,而且正像贺麟先生在《五伦观念的新检讨》一文中所说的那样,相对于五伦的关系而言,“三纲”说所要求的乃是“关系者一方绝对遵守其位分,实行片面的爱,履行片面的义务”,因此,“三纲说的本质在于要求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父不父,子不可以不子,夫不夫,妇不可以不妇。换言之,三纲说要求臣,子,妇,尽片面的忠,孝,贞的绝对义务,以免陷于相对的,循环报复,给价还价的不稳定的关系之中。韩愈‘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一句诗,被程朱嘉赞推崇,就因为能道出这种片面的忠道。”依贺先生之见,这种“绝对的纯义务的片面的常德观”,在强调人之“行为所止的极限”意义上,实即是“柏拉图式的理念或范型”,“也就是康德所谓人应不顾一切经验中的偶然情形,而加以绝对遵守奉行的道德律或无上命令”,正是因为这一点,“三纲说当然比五伦说来得深刻而有力量”。具体而言,“三纲说认君为臣纲,是说君这个共相,君之理是为臣这个职位的纲纪。说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就是说为臣者或居于臣的职分的人,须尊重君之理,君之名,亦即是忠于事,忠于其自己的职分的意思。完全是对名分,对理念尽忠,不是作暴君个人的奴隶。”不过,在以学校师生为例来说明“三纲说的真义所在”时,贺先生却主要是从师生两方面来讲的:“假如为教师者都能绝对的片面的忠于学术,认真教学,不以学生之勤惰,效用之大小,而改变其态度。又假如为学生者能绝对的片面的尽其求学的职责,不以教师之好坏分数之多寡而改变其求学的态度,则学术的进步自然可以维持。反之,假如师生各不遵守其常道,教师因学生懒惰愚拙,不认真教学,学生因教师之不良,而亦不用功求学,如是则学术的纲常就堕地了。”显然,贺先生所谓“三纲说的真义”意在强调关系者一方应对另一方尽其绝对的片面的义务,而不管对方如何,其实这只是在尽自己的职分或名分所要求者,这可以说构成了“三纲的精蕴的真义的纯理论基础”。
然而,如果笔者理解不错的话,贺先生并不是在直接肯认三纲说本身的正确性或合理性,而只是说要求关系者一方尽自己绝对的片面的义务构成了“三纲的精蕴的真义的纯理论基础”,但要想使人们之间的关系真正构成一种具有合理意义的伦理关系,其实也应同时要求另一方同样应尽自己的绝对的片面的义务。因此,所谓“三纲的精蕴的真义的纯理论基础”,其实并不意味着这就是三纲说本身的本来含义,因为三纲说在历史上所要求于人们的只是关系者一方即臣、子、妇的一方对另一方即君、父、夫的一方尽自己绝对的片面的义务,反之却不然。因此,尽管“三纲说”在历史上“曾尽了它历史的使命”,但也不能不承认,对于“三纲的精蕴的真义的纯理论基础”,却“只有极少数的儒家的思想家政治家才有所发挥表现”,而“三纲说在礼教方面的权威,三纲说的躯壳,曾桎梏人心,束缚个性,妨碍进步,有数千年之久”。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历史上,“三纲的真精神,为礼教的桎梏,权威的强制所掩蔽,未曾受过开明运动的净化,未纯基于意志的自由,出于真情之不得已”。而时至今日,“现在已不是消极的破坏攻击三纲说的死躯壳的时候,而是积极的把握住三纲说的真义,加以新的解释与发挥,以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时期了。
由上可见,贺麟先生尚未完全丧失掉对“三纲说的死躯壳”的历史审视的眼光和批评反省的意识,他之发掘阐发三纲说的真义或真精神,并不是说只是要求关系者一方绝对地片面地服从另一方就是合理的,而只是强调关系者一方应尽自己的片面的绝对的义务本身自有其合理性。然而,这样一种对三纲说之真义的新的解释和发挥,绝不意味着意图要恢复历史上旧三纲说的本义,而是旨在“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毋庸讳言,贺先生所强调的乃是仅仅从绝对义务论的角度来“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作为一种对关系者双方的要求,这样一种努力当然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但义务必须与权利相对应,完全忽视人的权利诉求而一味强调尽绝对义务,仍不免失之片面,反之亦然,因此,依笔者之见,这样一种关于伦理准则的绝对义务论,从权利论的角度看很难说是全面合理的。
然而,时下有的学者汲汲于为“三纲”正名,却已完全丧失掉了在贺麟先生的身上仍能发现的对“三纲说的死躯壳”的历史审视的眼光和批评反省的意识,而且,他们一反从支配-服从或命令-服从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儒家“三纲”含义的现代观点,而一味任性地从“自由人以义而合”的契约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解读其本真含义。他们有的认为,汉儒董仲舒和《白虎通义》所谓“三纲”的含义,只是意指君臣、父子和夫妇双方角色、地位上的不同,只是“不同”,而“不是不平等”,“双方在道德上、人格上是平等的”,是一种“不同而合作”或者“分工而合作”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中的双方之权利-义务可能并不完全对等”,但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甚至可以说,“双方都是自由的”。也有这样解释“三纲”含义的,即认为“三纲”的含义只是指“从大局出发、尽自己位分所要求的责任”,“‘纲’并不必然包含绝对服从的要求在内。‘纲’指的是事物关系中相对的主次轻重之别,‘以某为纲’就是‘以某人为重’的意思。”
在上述解释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以一方为另一方之“纲”的关系可以说是再合情合理不过了,“纲”之为“纲”,只是一种自由人之间“不同而合作”的关系,或者只是一种“以某为重”的意思,并不要求关系者一方片面地绝对地服从另一方。如此说来,已完全没有必要像贺麟先生所说的那样,还要煞费苦心地对“三纲说”的真义“加以新的解释与发挥,以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直接恢复旧三纲说及其本义便可以重新找回中国文化自身的价值和方向了。但是,有的学者在如此解释“三纲说”的本义及其历史文化价值与意义的时候,却又一再地声称说,三纲说关于君臣、父子、夫妇之上下、主次、轻重关系的划分,尽管“容易给一方滥用权力的机会,甚至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必须这样做”,说到底,在实践上,不管君主、父亲和丈夫如何滥用权力,甚至“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三纲说”还是要求臣下、儿子和妻子最终都必须要绝对服从君主、父亲和丈夫的绝对权威,而且,该学者告诉我们说,“三纲”的另外一种更加简单明了的说法其实就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才是历史上“三纲”的真实本义。真可谓一语破的,这就是该学者为“三纲”正名所得出的最终结论,充满了一种吊诡的反讽意味,即“三纲说”在理念上不要求人们绝对服从,但在实践上还是必须得按照绝对服从来做。很明显,“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所要求的也决不只是臣下尽自己的职分和义务而已,而是明确要求臣下绝对服从君主的权力意志,绝对服从其绝对权威与命令。就这样,所谓的只是“以某为重”,结果还是要求关系者一方片面地绝对地服从另一方。如此为“三纲”正名,岂不让人觉得“终是粘牙嚼舌”(《象山语录》上)而已,又岂不让人感到具有一种理念与实践相背谬的吊诡的反讽意味呢?至于什么双方都是自由的,是人格平等的,只是“不同”而已等种种说法,又怎能不让人感到只是一种诓世欺人之谈呢?
依笔者之浅见,这些为“三纲”正名和招魂的学者,极力否认比相对性的五伦观念更加片面和绝对乃至“深刻而有力量”的“三纲”说对于维护君主绝对统治权威的历史作用与意义,才是视历史为任人装扮和随意曲解之玩物的真正的历史虚无主义者呀!错误的历史认知只会搞乱自家的思想认识,结果只会自乱阵脚,自误误人,更遑论什么比西方还要优越与高明!贺麟先生认为“现在已不是消极的破坏攻击三纲说的死躯壳的时候”了,看来此话还言之过早,有人既然仍不遗余力地大肆鼓吹“三纲说的死躯壳”以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绝对合理性,那么“消极的破坏攻击三纲说的死躯壳”就仍然是我们当下面临的历史任务。也许为“三纲”正名者会争辩说,人们有义务服从权威也有其合理性,诚然如此,但我们却必须要考量“为什么有义务去服从”,正如美国学者格伦·蒂德在《政治思维:永恒的困惑》一书中所说,“永远服从,以服从为理所当然,无异是放弃自我;选择与责任中心从自我转移到命令者身上。……从不过问我们为什么有义务去服从,这简直是行尸走肉。”当然,“我们考虑服从的义务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固执己见或变化多端,拒不服从,也是野蛮行为”,因此,“文明本身就要求正常情况下的服从和特殊情况下的不服从,否则,文明生活赖以建立的基本秩序就会垮台。”如此说来,一味强调“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绝对服从,乃至津津乐道于尽管三纲说关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之“上下、主次、轻重的划分,容易给一方滥用权力的机会,甚至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必须这样做”,这无疑正是要人们不必“过问我们为什么有义务去服从”,而只是不加反省地过一种“行尸走肉”的生活。
明儒李贽曾有言曰:“鄙儒无识,俗儒无实,迂儒未死而臭。”(《续焚书》卷一《与焦漪园太史》)吾不知为“三纲”正名的学者究竟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儒者,又或者并非什么真正的儒者,而只不过是牟宗三先生所谓“义学失其传,文人得肆其胡说”而已?以“文人之胡扯”来卫护、接续和重建中国文化之价值系统与儒家思想之道统,岂非恰如余英时先生所说如此这般儒家的复兴正是“儒家的死亡之吻”?此诚可忧可惧也!象山先生曾经评点道学之说曰:“近日向学者多,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夫人勇于为学,岂不可喜?然此道本日用常行,近日学者却把作一事,张大虚声,名过于实,起人不平之心,是以为道学之说者,必为人深排力诋。此风一长,岂不可惧?”(《象山语录》下)吾人试观今日以一己之意见臆说为“三纲”正名之扯淡“胡说”,又岂不深感可惧呢!
本文删节稿以《破坏“三纲说的死躯壳”仍是当下历史任务》为题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29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