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迈入二十一世纪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之际,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集体,把邓小平理论同中国现代化建设新实践相结合,并置于基本治国方略的高度,通过2001年9月20日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3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而提出和探索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和道德紧密结合的方式和可能途径。对此新的治国方略及其内涵的全面和准确把握,将会直接影响到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践。深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具有深厚的传统底蕴、牢固的时代根基和鲜明的世界意象。
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封建制度得到了充分完善的发展,历代君王的治国方略更是不断改进。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暴政”治天下,到汉初的“无为而治”,再到其后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和“霸王道杂之”,并最终形成在漫漫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正统思想地位的“德主刑辅”治国思想和治国方略。这种“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方略在“文武张设”、“明刑辅教”以及“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等正统理论学说的支持下,随之而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治国法宝。
这一传统治国思想和模式在中国农耕社会及其特定的发展演变史上曾发挥了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有着浓厚中华民族特征和中国文化、地域色彩的成功历史经验,或者说作为中华民族的“地方性知识”,从某种意义上,它们可被称之为是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当然,我们当前所提出和所要探索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特定的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它同传统的“德主刑辅”治国思想有着本质的差别。
首先,今日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思想中,所据以治国之“法”根本不同于中国古代之“刑法”或“兵法”。在中国古代,兵、法、刑、律为同义词。谈到古代法的渊源时,人们总会提到“刑起于兵”。也即,法从一开始便带有强烈的惩治功能。此后,即使中国古代唯一注重律法研究的法家,也将法与重刑等同,提出“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法以刑法为主,“法即刑”成了传统社会统治者包括社会大众的共识。故而,与法家针锋相对的儒家的治国主张也依然是“德主刑辅”。也即,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儒家和它所批判的法家分享着“刑”的工具性和便利功能。这种“法与刑同,百姓惧法”的古代法制状况,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中国古代法只能是“公法”而非“私法”。更具体些说,它只能是具有了民族性的“刑法”。
与此相反,在西方语境中,“法”与“权利”源出一词。而且,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法制随着西方物质生产方式及文化价值观念的入侵,而在中华大地上逐步开始颠覆和取代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并最终确立起现今的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一系列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所以,今天我们对“依法治国”内涵一致的理解就是:依照体现全体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换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全体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而这种表述实质上充分体现了一种源自于西方的所谓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理念,与中国传统的法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在今日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中,所依凭的“道德”的内容,既不同于传统封建社会和农业社会中的道德,也区别于计划体制下的道德标准和观念,它被时代赋予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新内容和新要求。即“要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联系起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和发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概括地说,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大力倡导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由此可见,上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德”要求,不仅不是与优秀传统道德完全相对立的概念,而且还是优秀传统美德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新发展,其中更多地包含着和体现了对传统美德的温习和发展。
它更进一步说明了,对于我们今天的道德观,也必须从动态的意义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物变化发展的基本原理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来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由此出发,我们就会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条件下,“德”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必然各不相同。如果说“治盛世用轻典,治平世用中典,治乱世用重典”是从法制的角度讲明了,在“依法治国”上要依据形势发展的不同而灵活应对;那么在道德层面上,我们也必须依不同时期的国情发展来确定不同时期“德”的具体内容。如在封建制度下,“重义轻利”是当时重要的和被主流社会及其价值标准所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利润最大化”则是极不道德的,无异于“利欲熏心”的代名词;但在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念里,在某种程度上,“重义轻利”却又成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想桎梏,“利润最大化”又摇身一变成为了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天经地义之举。
所以,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判断作为治国方略的“道德”的标准就只能是:是否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也即当前“治国之德,必须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内容和体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所具有的牢固时代根基,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政治方面,从新中国建立之初,我们所确立的治国指导思想和方针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其不言而喻的内涵就是:将西方背景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种子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土壤相结合并加以适当改造。作为中国革命的成功实践与理论结晶的——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本身,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其中,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现实土壤重要成份的包括道德传统治道,必然是我们社会主义革命和实践一切行动的预设前提。如何对它加以改造尤其是对其合理内核进行借鉴和吸收,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新中国五十多年的实践以及中国共产党八十年来的经验的主线。从雷锋到焦裕禄、从蒋筑英到孔繁森,他们就是这一实践和经验的先进代表和时代坐标。而当前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实质上也正内含了如何将西方的现代法制同中国的现实国情包括传统“治道”相调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另外,现实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及相应的对惩治贪污腐化、保证司法公正、贯彻严肃执法等的要求,也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提供了现实依据。因为广大干部加入中国共产党,信仰共产主义,就意味着他们选择了一种更高标准的道德风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在党旗下的神圣宣誓。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言,“共产党员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因此,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基于其特殊的地位和重要的职责,加强他们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意义尤为重大。不仅如此,对其思想道德素质的要求应该而且必须要远高于对普通百姓的要求和标准。另一方面,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其公职人员也有很严格的道德要求。所以,我们会经常看到其总统选举中因绯闻而告败、因家庭或婚姻问题而落选的事例屡屡发生。而王宝森、胡长青、成克杰等贪污腐化分子的反面经验,无一不是由于他们在思想上脱离党,在行动中放弃自己崇高信仰和追求的结果。
正如在学理上将法制分为私法意义上的法制和公法意义上的法制,而私法意义上的法制较之公法意义上的法制相对容易实施一样。我们认为:道德也可分为普通民众之“私德”与政府公务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公德”。而且,比之普通民众及其日常生活之“私德”而言,政治领域恐怕更要侧重于政府公务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公(官)德”建设。因为,在政治领域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就如同“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因素”。那么,在法律并没有或无法真正起到约束“官”的作用的时候,尤其是公法的实施比之私法更加缺乏现实和直接的利益驱动机制的情况下,“公(官)德”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应以“公(官)德”建设或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控制作为其重点。
其次,在经济方面,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本身就要求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竞争,要求交易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内容的经济程序,等等。而所有这些决非是仅仅靠法律制度或法制本身就能够解决的或能够解决好的,都需引入“道德调控”的手段和机制。如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就出现的、直到今天依然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它实质上反映的正是在经济领域中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商业道德规范的缺失。而事实上,作为一种成熟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不论东、西方社会,均体现为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调节。不仅如此,在法律领域,与二十世纪的人类社会的基本转向相一致,经济、法律与道德等这些在传统观念和制度中互不相关的领域和内容,相互之间均发生了直接和内在关系,并导致产生了许多新兴的交叉领域和边缘学科如经济法、社会法等等。
第三,在文化方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不仅借鉴了历史经验,更为关键的是它符合现实的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包括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即它是要在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不断提高全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而法制的目标及其实现又同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支持紧不可分。在促进社会进步和培育社会文明方面,法制和德治可谓是殊途同归。
正因为如此,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社会心力资源”也即道德基础,是法制深入民心的根本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大众文化,这个“以当代生存的个人领域为基础生长出来的一种新的消费文化”,正影响着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精神、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社会风习。它作为工业文明中的代表文化,对传统道德、正统和主流思想的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更加之中国现代化进程所呈现出“时间叠合”现象,即现代化这个“当时”结构中包含有农业文明(前现代)——工业文明(现代)——后工业文明(后现代)三种文明及精神的“历时”形态。因此,对于大众文化兴起给社会带来的正负影响,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制,都应以因势利导为原则,正确地疏导它的影响,利用它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大家的认识层次和思想水平。“既做到不因为价值取向上的混乱而影响或延宕法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又不因为过分偏重法制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而忽略亿万人民在文化转型、法制转型过程中的创造精神和生动而具有生命力的生活实践。”
与政治领域中的“公(官)德”建设相对应,在文化领域中,全民道德的建设又将是其核心和侧重点,尤其是在今天人们的道德(包括公共道德、家庭美德、职业精神等)水平普遍滑坡的现实背景下。而且,我们还须分清“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与以“私益”为核心但尊重他人和集体利益的、作为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底线的起码道德,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中的不同意义和价值。因为,虽然“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作为最高的理想道德标准,应该是我们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我们还应时刻谨记,今天的中国社会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像经济的发展阶段不能随意人为跨越而只能循序渐进一样,道德建设也应该是多层次和循序渐进的。
结合当前经济和社会交往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又无法运用法律手段来强制实施而只能依靠道德规范去约束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诚实信用的交易道德、健康合理的婚姻家庭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
而且,这种全民道德文化建设还应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理想、信念与道德宣传教育的理论性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实践相结合,使人民群众通过日常的、切实的感受,习惯并乐于接受先进道德观念,进而用于“律己”。而实质上,这次婚姻法的新修订,其突出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夫妻忠诚、家庭扶助等道德规范及其在法制中的作用和意义的强调。
当然,不管是全体公民的“私德”培养还是党政干部的“公(官)德”建设,都应注重运用经济利益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以改变我们在旧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相应制度和措施。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成本效益已经成为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规则,没有人会乐意接受付出巨大资金成本和体力劳动后的一点点所谓的精神“口惠”;更没有人会在能够获取较大利益时,因在乎一点点微不足道的“惩罚”而不铤而走险。
总之,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社会的发展会对道德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呼唤,而“新德”也就会不断涌现。正是基于此,从新时代、新风尚的要求和展望出发,在上述“官德”和“商德”之外,我们又提出了与时代发展要求合拍的许多新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内容,如危德、网德、绿德、居德、车德、衣德,等等。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具有鲜明的世界意象
实际上,对上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方略”命题的理解和把握,无论是对它的支持赞同还是对它的疑问困惑,均根源于对作为我们“依法治国”和法制现代化参照系的西方法制的理解与把握。
虽然,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两种重要准则,自古便备受世人的关注。但是,目前我们正在实践着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实质上却是一种根源于西方特定语境的法制理念和法制实践;是一种近代西方法制(尤其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方式)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具有浓厚的西欧民族、文化和地域特征。这种法制理念通过秉持一种本质主义的立场,特别重视和强调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否认法律追求价值取向的必要性,排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它们认为,道德与法律产生的条件、方式各有不同:法律从提出议案到通过议案和议案产生法律效力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制定或认可及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裁判力来得到确认;而道德则需要在人们社会生活的较长时间的流传中才能逐渐得到大多数人认可,并采用感化、鼓励、规劝、教育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和行为。道德与法律实现方式不同:法律最大的特点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而道德的实现则因人而异,通过人的内心良知或社会舆论等来发挥作用。道德与法律评价的形式也不同:法律的评价重程序,排斥感情因素;而道德评价则是一种纯主观性的社会评价,感情色彩深厚。而且,道德与法律表现形式不同:现代法律多为具有确定的表现形式的成文法,重实际的可操作性;而道德除了一些对基本道德准则的描述外,多为人们的内心信念或体验,表达方式灵活多样。并且一旦道德规范被书面化了,那么,它离法律规则也就不远了。最后,道德与法律作用范围不同:法律关注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不调整其内心活动:而道德所提倡的是人们的内心高尚和纯洁。
这种刻意凸现法律与道德二者间界限的传统法制观,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来,在相当长的西方法制演进和发展的历史时期内,它不仅制造了法律的“纯粹化”神话和对法律与法制的“图腾化”,导致产生了“法律万能主义”观念;而且,它的极端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及法制自身的危机,产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如“契约死亡”理论等。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通过不断地研究发现:所谓的法制或现代化的法制,充其量不过是西方(确切地说是西欧)特定社会生产背景下的产物,并非一种可以简单照抄照搬的和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适真理。也即法制或“依法治国”自身具有先天缺陷或限定性。它是一种西方中心主义下的“地方性知识”,与东方的传统和经验并不相一致;是一种西方本质主义的传统法学理念,与现代(甚至后现代)社会生产、实践及其需求相脱节。这进而又导致西方后现代主义包括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的兴起。
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通过反思传统法学尤其是其本质主义的内涵及其专门化、职业化和纯粹化的特质,进一步将法律“关系化”,强调法律与社会关系网络之间的密切联系。这样,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关系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得到了重新评估。换句话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方略,正是立足于世界范围内的这一新的思想背景,并扎根于中国的特定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通过对传统法制的反思,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了重新构建。也正因此,而使它具有了重大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最后,作为全球法制发展的趋势之一,理想的道德准则被认为是法律价值取向的最高追求。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道德的理性要求便被认为是实在法和制定法的渊源,是普遍存在的自然法,是高于人定法的,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观念和精神由于其体现了当时人们对正义、自由、公平的珍视和不懈追求,所以,直接影响了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法治原则”的确立。十九世纪以后,因为这种试图通过严密的逻辑推演和精密的法律术语,来建立完美的法制工具并试图规范社会生活的梦想,终因其内容缺乏道德精神追求并与生动的社会实践相脱节,以及其陈腐封闭的法律规定无法引发人们的内心共鸣,而再次引发了二十世纪法制建设中道德因素的重新复苏,并在表面上呈现为一种“古典法的复兴”,如建立于前工业时代的基于信赖关系的契约法在民法上的复活。虽然,现代契约法中的信赖关系已完全不同于前近代契约法中的信赖关系,因为,它并非存在于人们的法意识当中,而是存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之中,并通过法律实践而具体化,但是,它们所展现的共同和普遍的意义与价值却是:现代法制与传统道德因素实现了融合。
进而言之,不同国家由于国情各异,其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也各具特色,相互间关系的处理更是复杂而微妙。如古代东方国家(典型者如古代中国),由于道德长期以来都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生命力,它们不仅占据了法律渊源的很大领地,而且,不少道德要求本身就是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古代东方传统的国家中,法律与道德两者的高度融合就不可避免。而且,在这种相互融合中,法律总是扮演着道德的实现工具和实施手段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作为一门重实践的社会科学,隐含于法律语词所构成的条文内部或者隐身于法律规定背后的现实需要,作为法律的生命和活力之根本所在,和法律的语言技巧、逻辑分析一样,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为,法律所面临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类社会,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看法、憧憬甚至追求,也必然是法律应当体现和探索的。因此,有学者就又重新提出“道德是法律化的道德,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等的观点和主张来。尤其是在我国这种强调全体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愿一致基础上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下,这种道德和法律的互动关系就更加现实和具体。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尤其是其对道德作用和价值的重新挖掘,实质上同当今世界人文思潮及其进展息息相关。它深刻地反映了该思想的世界意象,同时也再次印证了“三个代表”中的“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这一时代主题。
刘光华,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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