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转型期的法治是一种有限的法治,因此,必须尊重客观现实,以相对合理主义的方式推动法治建设。转型期的司法政策应当确立有利于成熟社会构建的规制政策与规制方法,同时还要注意与时代背景相协调。转型期的刑事司法应该是政策指导型刑事司法,而不是法规中心型刑事司法。
(一) 法治及其意义
(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及其意义
(三) 在依法治国问题上可能遇到的矛盾及其对策
1、在依法执政方面,政治权力的一元化与规则至上的法治原则之间的关系往往需要协调。
2、在建立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方面,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的要求与转型期强化政府的调控能力
之间可能存在矛盾。
3、在建立责任政府方面, 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政府的要求与国家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分工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关系不够清晰造成的权责不清之间可能存在矛盾。
4、在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方面,对司法机关加强领导和监督与维护司法的独立、权威以及遵循司
法建设的规律之间可能发生某些矛盾。
二、转型期的司法政策及其实施
(一) 转型期一般司法政策的设定
(二) 转型期刑事政策的设置
1、反思重刑思想
2、反思“严打”方针的贯彻
3、反思死刑的效用
4、反思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
《法商研究》2007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