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规定,尤其是在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对依法治国的氛围营造、国民法律素养提升以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已经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的范围,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法治的措施以及伟大实践,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成果必将对人类的法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理论,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中华民族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优秀法律文明的传承,是世界两千多年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也是社会法治传统在当代中国本土化的逻辑发展。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所表达的法治理念、阐述的法治思想,将人类关于法治的经验和智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因而也可以说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历史上的一个伟大里程碑。
一、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
西方法治思想,或者说法治传统,起源于古代希腊雅典城邦国家的政治法律实践以及古代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这一实践的理论总结和提炼。亚氏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包含了他关于法治理论的两层重要含义:
第一,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应当是一种好的法律。在亚氏的老师柏拉图那里,曾强调法律应当是正当的,应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制定,是实施正义的手段。而亚里士多德则更明确地指出,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必须是一种良法:“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只有制定出一种好的法律,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第二,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普遍遵守。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人类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他们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亚里士多德发展了这种思想,进一步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他还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但是,民众的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仰赖于自发的形成,而“须经长期的培养”。为此,就要求国家在这方面付出巨大的努力,尤其不能有任何有碍于民众守法精神的举措。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守法理论,应当说是十分深刻的。
二、亚里士多德以后法治内涵的发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二要素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经过以后历代思想家的补充发展,日益丰富和完善。在这过程中,有几位思想家的理论贡献甚大。第一位就是中世纪欧洲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他在《神学大全》一书中,明确指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而)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所谓法,“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表现,说明阿奎那是古代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继承者,他的学说是亚里士多德、斯多噶学派以及西塞罗等的思想的延伸;而关于法是“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的观点,虽然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却为后世的功利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诞生提供了启示。法是理性,以及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思想,丰富了亚氏法治定理中的“良法”的内涵。
进入近代以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鼓吹和宣传之下,西方法治理论进一步得到张扬,其内容也变得更加丰富。如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就明确指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花了20多年时间完成了巨着《论法的精神》,详尽阐述了“法律应该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之后,经过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主权在民”,“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的目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等美国联邦党人(提出了美国式的法治模式),以及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至高无上)的补充完善,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而德国法学家斯塔尔和迈耶,在吸收英、法等国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不仅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法治国家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术语),而且对其内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斯塔尔和迈耶认为,法治国家包含三个要素:一是法律的法规创造权;二是法律优位,即法律至上;三是法律的保留,即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来规范,而行政机关无权做出规定。之后,经过后世学者,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着名自然法学者富勒(提出了“法治八原则”)和英国法理学者拉兹(提出了“法治八要素”)的发展,法治的内涵进一步成熟,确立了如下4个基本要件和标准:(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这种良法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必须尊重人的平等、自由、良心和尊严;(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衡的国家权力关系;(4)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其形式标志为拥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三、四中全会《决定》对世界法治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从四中全会《决定》的内容来看,上述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中的精华,我们大都予以采纳。如《决定》强调了“法治”的极端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又如,《决定》强调,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了制定出良法,必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等。
再如,《决定》指出,为了使良法得到严格执行,必须强化法律实施环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同时,《决定》对如何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定了许多详尽的措施,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
还如,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以及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以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等。
最后,四中全会还对依法治国的氛围营造、国民法律素养提升以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等等。
而所有这些规定,尤其是在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对依法治国的氛围营造、国民法律素养提升以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已经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的范围,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法治的措施以及伟大实践,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成果必将对人类的法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注】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