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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健:比较法学与世界法律文化

内容摘要:比较法学就是世界法学,是世界法学的代名和学名。比较法学实际肩负着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责任。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乃是比较法学固有的胸怀。没有这种世界胸怀与人类关怀,就无法进入比较法学的殿堂。显而易见,比较法学的世界个性、世界目的、世界胸怀,使之具有完全不同于一般实证法学,特别是国内法学的方法与风格。

   关键词:比较法学|世界|个性|目的|胸怀

一、比较法学的世界个性

   对于比较法学的研究探讨已经百年有余,但比较法学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科?它有什么样的特有属性?为什么虽然它百年来始终身份不明,但又在所有法学领域中无处不在?为什么它百年来既能特立独行,又能使所有国家法律发展都和它难舍难分?学者们多年来对此众说纷纭,各道其是。百年多来,始终有些学者纠缠于比较法学是一种方法论抑或一门学科的问题,还有一些学者纠缠于法律移植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今天看来,上述这些纠缠多少有些得不偿失。如果我们陷于第一个争论,那么比较法学至今也没有在科学王国独立其身之地;如果我们陷于第二个争论,那么它本身就隐喻着一种狭隘的民族文化优越观。事实是,比较法学无论作为方法论还是一门学科,它一百多年来始终是一种实在,学问家们兴致盎然、无休无止的争论,并没有影响比较法学的存在和发展。为什么?今天看来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比较法学既是方法论,又是一门学科。作为一种方法论,它是不独立的;而作为一门学科,它是独立的。这完全取决于运用者的目的、场合与思想境界。但是,无论作为一种方法论还是一门学科,比较法学都有一个根本的个性,即它属于所有法学比较法学就是世界法学,是世界法学的代名和学名。探讨研究比较法学的过程,就是建设发展世界法学的过程。比较法学这种世界个性使得它必然要和所有法学结下不解之缘,使得它必然要和所有民族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发生必然联系,使得它当然地要存在于整个世界,发展于整个世界,作用于整个世界。所以,比较法学属于整个世界,整个世界也需要比较法学

   纵观当今时势,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使得我们这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小,这是因为各民族国

   家之间,各个国家人民之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深入。如今,经济的全球化不仅只是一个趋势,而且已经成为一种现实,与之俱来的是许多原本具有鲜明民族国家特征的社会制度日益相互影响乃至渐渐趋于和谐与融合。显而易见,这个地球上的人们彼此之间交往越来越多,联系越来越紧密,相知也越来越深,相互影响越来越大,兴衰成败更是越来越彼此相关。如果说若干年之前我们提出人类文化全球化可能有理想或夸张之嫌的话,那么我们今天议论人类文化全球化已经是一个清晰可见、不得不面对的事实,问题只在于是在何种程度上予以理解。对于法学家们而言,这种文化全球化的具体内涵就是世界法律的一体化,用另外一个更鲜明的表达,即:法律全球化。

   毫无疑问,在各种人类文化当中,在人类社会诸多共有的制度当中,法律制度的和谐化和某种程度上的一体化,乃是一个有目共睹的趋势。因为,在我们与其他地区和国家日益增多的经济、文化以及其他交往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交往规则或行为规范问题。于是,这就需要我们去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并且在此基础上努力获得一些共同认可和遵循的一般规则。可以说,是否了解外国和国际社会的法律,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未来国家利益。而了解外国的法律,其必然途径就是比较法学。当今世界法学的发展现实与由此呈现出来的规律,意味着法学已经完成或者正完成着从国家主义或民族国家主义到融合主义或世界主义的改造,一个法律世界主义或世界法的时代正在无可避免地悄然到来。一句话,我们这个时代是世界的时代,而这个时代的法学就是比较法学比较法学既是这个法律新时代的创造者,又是这个法律新时代的表征。

二、比较法学的世界目的

   比较法学实际肩负着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责任。一方面,它要对具体法律

   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和说明本国和外国法律制度各自存在的基础和理由,论证确认它们各自的长处与欠缺,通过有关文化和社会背景的阐释说明,引出改进完善自身法制的观点与方案,以求最终促进发展本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它又要发现和指出不同民族国家法律的异同及其历史、文化和社会原因,寻求各民族国家法律最大程度和最普遍的和谐,并在此基础上使本国法律尽可能地接受吸纳对整个人类社会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与原则,最终完成设计和构造出一种世界共同法或普遍法的崇高人类使命。两者之间,后者对比较法学而言是最为根本的。其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比较法学才获得了其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用法国比较法学家罗迪埃德的话说,比较法学的"目的是要在人的思潮与国家制度的关系中得出人的思想倾向,确立支配国家实在法制度的总规律及其思想倾向。比较法在这方面的确是一种科学。它不是用来当作一门艺术,它要说明它本身是什么。它不局限于描述外国法,它力求归结出法的总的发展规律或者得出制度与制度之间或制度与人民的总的方针之间,进一步说,乃至人类各集团之间关系的总的发展规律。"总而言之,比较法学的目的归根到底就是要探寻、发现和创造那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类思想潮流和人类行为准则,就是要发现、总结、构造一种属于全人类的法律文化,这就是比较法学的世界目的,也是它神圣的世界使命。

三、比较法学的世界胸怀

   如前所述,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虽然法律比较的方法自古有之,但现代法学中的比较法学

   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境界。它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区域的法律制度、原则、规范的比较研究和质量确认,而是要最终达到获取一种人类共同法的目的。所以,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乃是比较法学固有的胸怀。没有这种世界胸怀与人类关怀,就无法进入比较法学的殿堂。其实,在上个世纪之初,最早致力于比较法学的许多法学家们正是以这种人类关怀(不仅仅是民族关怀)的信念投身比较法学的。当时,人们努力争取从自己本土这个狭窄的圈子里脱颖而出,并且在对外对内的结合中和平地赢得世界,这对人类自然是至关重要的。法学界也充满着这种如醉如痴的心情,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也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和进一步发展本国法。这种情怀实际根本上体现着消除误解和敌意,寻求人类共同进步的信仰。而比较法学家的使命就是为了这种人类的共同进步发现和寻求一种"人类共同法",为未来可能普遍实现的世界共同法做出贡献。也正因如此,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

   和克茨认为,比较法学对于"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家间的相互理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是很有意义的。此外,另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说:"比较法学打开了我们的眼界(就像逃离了监狱所而获得自由),刺激我们的思想,向我们提供新的论据,激发想象,告诉我们新的发展,冲破国土法学的区域,使法律科学再次成为世界的"。随着人类社会各民族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深入普遍,冲破"国土法学"而走向世界的普遍法学已是势所必然。生活在一个多世纪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比较法学是未来法学的方法。"一个多世纪以来的世界法律发展史已经证明了耶林的预见。

   由此可知,比较法学家必然应该具世界胸怀,以超越国界的高瞻远瞩来促进国际间的法律交

   流,力求将各国法律中普遍共同的规范原则予以协调和明确化,从而为现代国际社会间的各种交往创造条件,其最终目标是努力争取从整体上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由此可知,比较法学家们当然不应片面刻意强调不同法系法制的差别与隔阂,相反,他们应该更多关注不同法系之间的共同与和谐融合。在当今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有为数不少的法学者有意无意地强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德国法、法国法和英国法美国法之间的差别,例如关于坚持法典法还是建立案例法的争论就反映出这种倾向。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比较法学的世界胸怀。对于比较法学家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属于世界,属于人类,因而也当然属于我们自己,只要对我们有借鉴有裨益,我们就可以理所当然地采纳,没有门户之分。

   不仅如此,比较法学的世界胸怀还意味着,比较法学者不能像有些法学家们,尤其不能像政

   治家们那样,动辄强调民族特色或传统。从狭隘的民族主义立场出发,一味强调民族国家法律或文化传统特色的做法不是比较法学的胸怀。比较法学当然也首先关注民族国家自身的法律及其传统,但它并不将其与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的法律隔离。它所以将世界法学置于第一位,是因为它将民族国家的法律和传统文化铸造的法律置于人类社会和人类文化背景之中,将其作为人类和世界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比较法学的世界个性决定它尤其应该关注民族国家法律的个性和不同法系法制的个性,比较法学如果不以特定个性为考察对象或基础,就不会具有实际意义。比较法学的真正价值在于从个性出发来寻求一种普遍的共性。所以,那种仅仅凭借对法律现象的表面观察,用一种个性的存在来否定另一种个性存在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比较法学的目的不是要否定自我,而是要坚持、发展和完善自我,是要通过与异己存在的相对事实比较和评价,理智地丢弃小自我,寻求一个大自我。相对于这种世界胸怀,任何一种片面或过分强调民族与传统特色的言论与立场都是狭隘浅薄的。长期以来比较法学界存在的法律移植之争,事实上是欠缺世界胸怀和人类境界使然。因为以世界胸怀度之,所有文化都是人类文化或世界文化的一部分,作为人类社会组成的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必定也逃脱不了优胜劣汰、物竞天择的自然规律,所以,择优而从既是必然的规律,也是应然的理智。无论是借鉴抑或移植,无非都表明了同样的事实,即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因为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我们都是同类,完全可以共享共有。如果说别的法学领域没有这个胸怀,比较法学则必须要有,否则就难以成为比较法学

   考察近现代中国法律发展史,我们完全可以说,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当代中国法制,近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与比较法学息息相关,兴衰与共。中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必定是要体现中国社会、文化与历史的法律制度,但它同时也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吸收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优秀成份以发展自身,因为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四、比较法学的世界品位

   比较法学是世界法学,是一个具有世界视野的法学领域,它因之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的

   品位,即一种世界品位。所谓世界品位,并不是说其品位较之其他法学领域更高,而是指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实证法学领域的风格与特征。显而易见,比较法学的世界个性、世界目的、世界胸怀,使之具有完全不同于一般实证法学,特别是国内法学的方法与风格。首先,比较法学必然以外国法为考察研究对象,因此比较法学不仅需要基本的特定法学领域的知识背景,而且还无一例外地需要被考察国家的语言知识,这是一种法律文化与另外一种法律文化对接和对话的前提条件。这就使得比较法学天生具有了一种其他法学领域不是必然具有的,至少是表面上超国家、跨国界的世界品位。其次,比较法学必须要对被考察的特定外国法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文化传统、社会状况等各种人文背景有清楚的了解,只有这样,比较法学才能有效的展开,才可能获得其应有的发现和判断。这也使得比较法学必然更具有包容性,更具有人情味,更具有较深刻的人性洞察力。再次,比较法学的目的在于从万千个性中寻求共性,它实际上体现着某种程度的世界大同理想,因而具有触动人类本性的感召力,使之能够被理解成为追求世界大同理想的一种寄托和途径。第四,比较法学放眼于整个世界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世界,给人们展示和提供了一个超然于个别法律文化和个别法律世界的思想天地,因而更具有人文的魅力与优雅,更有自然的神秘与诱惑,更能满足理性之人的好奇与求知欲,而比较法学者因此也必然具有超越自我,心存世界,自然而然地成为世界公民和世界学者的世界品位。第五,比较法学将个别的、自身的法学置身于世界的法学和法律文化之中,企图从这种对比和对立中发现和寻求自我,因而很容易感受到自我的渺小和世界的无限,但同时也较容易意识到自我发展的永恒与无限,最终较容易避免夜郎自大的文化沙文主义和自卑自弃的文化缺失心态。

   最后,我们要说,比较法学是一种从个性之中寻求共性,从个别规则之中寻求共同规则的科学,是一种超国家、超地域、超民族的人际法学,是世界法律进步和法律融合必不可少的手段。具体说,它是学习别国法制,完善自身法制,认识人类一般规则,走向世界共同法律,通过大同发展自我所必经的理性之路。行走于这个科学之路上的比较法学者必然承担的使命与其最终的归宿是同一的,这就是:大世界小自我,世界即我,我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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