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争点论”是公元前2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赫玛戈拉斯系统论述的一种修辞学理论。为了对“个案”或“确定的问题”的实际解决,赫玛戈拉斯提出了四个所谓的“逻辑问题”,即:事实争点(或推测性争点);定义争点;性质争点;程序争点(或转移争点)。与这四种争点并列的是所谓“法律问题”,它们包括: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义或意图的争议;法律冲突;“(法律或文件表述)歧义”的争议;“基于类比推理”的争议,等等。赫玛戈拉斯身后直到公元2世纪,除了西塞罗、昆体良等人介绍他的“争点论”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与他的学说不同的争点论,另有学者沿着他的思想继续拓进,使他的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对此做出贡献最大的,也最为后世所知的,是公元2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第二波智者派”的代表人物赫摩根尼斯。他系统地论述了对后世影响较大的13争点体系,其理论在中世纪被奉为修辞学上的最重要的权威。
一、作为修辞学理论的“争点论”之渊源
“争点”和“争点论” 当代修辞学家们大多认为,“争点论”(die Statuslehre,Stasis-theory)是公元前2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赫玛戈拉斯(Hermagoras)系统论述的一种修辞学理论。该理论旨在根据所涉及的每一个争点结构而将修辞问题(特别是实际的法庭辩题)加以归类,这种归类令实践的修辞者感兴趣,因为它可以帮助修辞者辨别相应的论辩策略,比如,适合于事实问题(被告人是否从事了所指控的行为?)的论证型式(patterns of argument)在评价性论辩中(被告人是否有理由从事那个行为?)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问题争点。
“争点”一词来自希腊文στáσι?(stasis),拉丁文写作status或constitutio,汉语学者有的将它译为“争议点”,也有学者将它译作“争端”或“争论点”。这里,词根sta来自动词stare,意思是“站立”。stasis或status本意是指拳击手攻击对手时“站立的位置”,后来可能被转用来指演说者针对对手所采取的站位。这最早表现在古代的司法(法庭)辩论当中。在司法(法庭)辩论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的双方必须首先要找到司法辩论的着眼点(起点),这就是στáσι? (stasis)或status,也就是“争论的起点”或者“辩论者双方对立的观点所引起的停顿之处”,可简称为“争点”(德语为strittige Punkten,英语译作Issue)。不过,应当指出,“争点”不完全等于(法官的)“裁判(要)点”(κρινóμενον,krinomenon)。此为后话,参见下文有关“赫玛戈拉斯的争点学说”的论述。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教授戴维?古德温( David Goodwin) 在其《元争议之争辩与新修辞学》 一文中认为,古代“争点论”源于古希腊法律制度中的三个基本的论辩需求:第一,确定是否存在真正的法律冲突或僵局( impasse);第二,确定控方之确切的指控或原告的诉讼;第三,确定反驳被告的成功策略。
事实上,古往今来,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或者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律师)经常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争执不下。比如,案件中所指控的行为是否发生?所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对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指控、认定是否有合法的证成理由?法庭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管辖(审判)权?如此等等。对于这些争执不下的问题,必须在理论上找到一种可以解决的方法,否则案件就不可能形成任何具有可接受性的、达成“共识”的判决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争点论可以作为一种理论工具,帮助人们在法庭辩论中首先鉴别什么是控辩双方的真正“争点”,判断它们是属于什么类别的“争点”,并且根据这些“争点”,寻找到确证自己的辩护理由、反驳对方辩护理由的论证策略。不仅如此,争点论也可以应用于更为广泛的领域,适用于诉讼(法庭或司法)演说之外的政治(议事或审议性)演说和赞礼性(仪典) 演说,比如,我们曾经谈到,西塞罗在《论题术》第24-26章中将“争点论”延伸讨论审议性演说和赞礼性演说中的“争点”,最后还以此来分析法律解释的“争点”。
在修辞学上,问题争点的鉴别显然与“开题”( inventio) 活动相关。在修辞开题过程中,人们有时并不是径直可以直接运用一套现成的论题法则或“恩梯墨玛”论证-说服策略来进行修辞说服活动的。毋宁说,论辩的双方(比如法庭中的控辩双方)首先面对的是包含着某种或一系列的具体争点的问题,即,西塞罗在《论题术》第21-26章中所论述的“涉及具体的人、地点、时间、行动或事务”之“确定的问题”( causa,其复数形式为causae)。在此情形下,修辞开题的任务与其说是(像论题学那样)在论题中寻找论题法则或“恩梯墨玛”论证 -说服策略,不如说首先在于确定引起辩论双方的争论的起因,辨识双方的问题及其争点。故此,争点才是修辞开题(发明或发现)的真正动力。
那么,争点论到底如何进行作业呢? 对此,英国利兹大学希腊语言文学教授马尔科姆?希思( Mal-colm Heath) 在其所著的《赫摩根尼斯 <论争点>:晚期希腊修辞学中的论证策略》 一书中曾经举例说:假如我被指控犯有殴击罪,那么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点可以成为争议的焦点。我可以否认曾经打过别的当事人;或者,假如我承认打过他,我可以否认这样做构成殴击罪;或者,虽然承认犯有殴击罪,但我可以就归于该罪的过错程度进行辩解。就最后一点而言,还有若干进一步的选择可能性:我可以否认殴击那个人是错误的;或者,承认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有错,但我可以辩解其结果证明是正当的;或者,如果用那种方式不可能证明正当,我可以尝试把过错转嫁给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归咎于(客观)环境(条件)。假如其他的一切办法均不成功,我还可以挑战指控的程序有效性。假如这一点也不成功,我就没有任何可以提供的辩解了:也就是说,已经没有了任何争点。希思进一步指出,在争点论中,鉴别案件的争点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一步所进行的是对争点的区分( division),即,将争点区分为各种标准的“题头”(heads)。每个争点均带有预先准备的最为有效的(应对它的)策略纲要,可以指导人们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有关这些内容,将在后文中逐步展开,兹不赘述。
由此可以看出,争点论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论题学有一定的联系,但它们的理论出发点和强调的重点还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对该理论予以细致探讨,而且与论题学(术)思想相互比较。可以相信,这种探讨对论题学研究本身亦不无裨益。
争点论的思想渊源 在历史上,争点论并非是突然之间被“发明”出来的,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学者们认为,争点论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前苏格拉底哲学。比如,公元前5 世纪的智者们就曾经实践过一种涉及“对立决断”( the resolution of opposites)的推理。当时被称为“双重论证”( dissoi logoi)或“双重逻辑”( double-logic)的推理类型也反映在高尔吉亚( Gorgias)的著述当中,他曾经使用过修辞学上的对偶法( antithesis),让正相反对的句子形成对偶,以显示它们的相反。例如,在《海伦颂》( Encomium to Helen) 中,高尔吉亚就利用这种方法将海伦同其掳掠者进行对照:
但即便她被暴力打败,她被非法对待,而正义分赏于她,很清楚,其强掠者不仁;另一方面,她被转移和强掠,却又不幸。故此,在法律上、言辞上和实际上企图尝试横蛮企图的蛮人理应遭受言辞上的指控、法律上的谴责以及实际上的鞭挞。对海伦而言,她被强掠,与故国分离,与亲朋诀别,恰恰应当受到同情怜悯而不是诽谤中伤。因为他是胜利者( victor),而她是受害者( victim)。正因如此,要同情后者,要诅咒前者。
而且,高尔吉亚在其所著的哲学论著《论不存在》( On Not -Being)中也尝试使用过类似的论证策略,他嘲笑当时有关实在之性质的激烈争论,把争论双方相互对立起来,然后同时对双方加以反驳。高尔吉亚考察了“什么是真正存在”、“什么仅仅是现象”,并针对爱利亚派创始人巴门尼德的“存在者存在”这个命题提出三个反命题:第一、无物存在(存在者不存在,不存在者亦不存在);第二、即使有某物存在,人们也无法认识;第三、即使这个存在物可以被认识,也无法说出来告诉他人。这是运用“双重论证”反驳对手的典型范例。
柏拉图在其对话录中也描绘过与“双重论证”( dissoi logoi) 类似的方法,即,二律背反意义上的“辩证”推理形式或推理方法,这种推理以运用对偶法(或二律背反方法)为基础,将矛盾成对排列( pairing),以展示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的必然性。在柏拉图所著的《巴门尼德篇》(,Parmenides) 中,巴门尼德对青年苏格拉底说的一段话很清楚地说明了上述方法的重要性:
热心论证诚然是美好的、高尚的事,但是你必须趁着还年轻的时候用那种看起来无用的、被许多人斥为空谈的办法磨练自己,训练自己,否则真理就会躲开你。……不过除此以外你还要做一件事,就是不仅要假定如果是某个样子,看看从这个假定会得出什么结果,而且要假定如果不是这个样子,这样做你才能得到更好的训练。
柏拉图借巴门尼德之口在此所强调的辩证法训练实质上就是二律背反式的假设。他把古希腊伊奥尼亚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 Heraclitus,约公元前530 年—前470 年) 所讲的“变”和巴门尼德所谈的“不变的存在”理解为对立统一的关系,并且在自己的哲学体系中涉及到“感性”和“理性”、“意见”和“真理”、“物质”和“精神”、“肉体”和“灵魂”、“个别”和“一般”、“一”和“多”、“部分”和“整体”、“有限”和“无限”等等一系列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在其晚期的对话之“通种论”中,他还讨论过“存在”和“非存在”、“动”和“静”、“同”和“异”等范畴的联系。这种二律背反式的思想体系尽管不能径直理解为“争点论”的哲学基础,但它们的思考方式之间有暗通之处。
亚里士多德在其《修辞学》中曾强调从反面进行推理的方法。他指出:“我们应该能够根据一个问题的反面进行说服,就像可以进行三段论推理一样,这并不是为了我们可以实际上在两方面进行说服(因为我们不应劝人相信错误的东西) ,而是为了我们清楚地看到事实是什么,并且,假如另外一个人不正当地争论,我们本身就能够驳倒他。没有任何其他的技术得出反面的结论: 惟独辩证法和修辞学才这样做。这两门技术都同样得出反面的结论。”
而且,据认为,亚里士多德也是历史上最早于修辞学中专门论述过类似于争点理论的哲学家。他在《修辞学》第1卷第3章第1358b29-1359a 段区分了两种问题情形,一个涉及事实问题(某个人做了某事吗?) ,另一个涉及法律问题(行为是非法的吗?) 。亚里士多德是这样说的:“被告有时并不否认他做了某件事情,也不否认他已造成了伤害。但他从不会承认其不当行为有罪,否则就用不着审判了。”在《修辞学》第3卷第17章第1417b22-1417b30 段, 亚里士多德更明确地指出,争论的问题( amphisbētēsis) 有四种(它们涉及“事实”[行为是否做出]、“伤害”[行为是否导致伤害]、“严重性”[行为是否严重]和“正当”[行为是否正当]等4个题头),证明者的证明必须直接针对这些问题。其原话是这样的:
如果你坚持说没有做出某种行为,那么你的主要任务就是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 如果你坚持说行为没有造成伤害,那么就应当对此加以证明; 如果你坚持说行为没有所说的那么严重,或者是正当的,就应当以同样的方式证明这些。不过,不要忘记,惟独在有关行为是否发生的这类争论上,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才必然是坏人( a rogue) 。
此外,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十大哲学( 辩证法) 范畴,尤其是 实体”( substance,本质)、“数量”( quantity )、“关系”( relatives)和性质” (quality) 四范畴对“争点”概念和后来的争点论的提出具有一定的影响。尽管如此,我们应当看到,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提出一套涵盖各种可能性的完整的争点理论,他甚至没有使用过 争点”一词。
根据公元一世纪古罗马修辞学学家、教育家昆体良( Marcus Fabius Quintilianus) 的考证,第一次使用“争点”这个词的可能是公元前 4 世纪古希腊修辞学家、伊索克拉底的学生瑙克拉底,或者是公元前 3 世纪早期的古希腊修辞学家克拉佐曼纳的佐庇鲁斯。而且,昆体良还提到,该词也被公元前4 世纪古希腊政治家、雅典十大演说家之一的埃斯基涅斯用于公元前330 年撰写的《驳泰西封》演说当中。在这篇演说中,埃斯基涅斯要求德摩斯梯尼必须说出案件的真正 争点”。
然而,我们看到,上面所提及的这些人物都还没有创建出一套完整的争点理论,这个理论的系统论述是其后的事情。
二、赫玛戈拉斯的“争点论”
赫玛戈拉斯其人与作品 上文已经多次述及,学界公认的意见是: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论述“争点论”的修辞学家是赫玛戈拉斯,他甚至被说成是“争点论”的创立者。
赫玛戈拉斯生卒的确切时间历史上没有记载,已无从查考。根据零星的记述,后世学者认定,赫玛戈拉斯出生于希腊的特姆诺斯,并推测其生活在大约公元前2 世纪中叶,或许至公元前1 世纪初期,他仍有一些活动( 后面这个说法推测成分较重, 尚无明确的史料证实)。赫玛戈拉斯的出生地特姆诺斯原先是位于安纳托利亚西海岸的一个古希腊小城邦,公元前133年后归罗马所有。据传,赫玛戈拉斯擅长演说, 属于罗得岛修辞学校的一名修辞学者,并在罗马担任过修辞学教师(该史实最为可靠) 。他的修辞学校成员( 包括法学家提图斯·阿克齐乌斯在内) 均把他们自己称为 赫玛戈拉斯的门生”。赫玛戈拉斯在学术上的主要对手是稍晚出现的罗得岛的波塞多尼奥斯。波塞多尼奥斯出生于叙利亚的阿帕梅亚,多年游历西班牙、阿非利加、意大利和高卢、利古里亚和西西里之后定居于希腊的罗得岛,通晓自然科学、地理学、天文学和数学,对历史、军事谋略、逻辑学和修辞学素有专攻,系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中期的代表人物,对斯多葛派哲学在罗马的传播做出过重要的贡献(西塞罗也曾在其指导下学习过)。据说,波塞多尼奥斯曾经抨击赫玛戈拉斯有关“命题”的讨论(赫玛戈拉斯本人似乎很关注逻辑证明,而不是修辞学上的 人格”或情感论证) ,认为这个讨论不适合于修辞学者。
大约公元前150年,赫玛戈拉斯著 修辞术》一书。这本被西塞罗和塔西陀评价为“非常冗长的”著作,乃是为修辞学校学生所写的内容包罗万象的修辞学手册。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作品也被归在赫玛戈拉斯名下,但它们实际上是被叫作“赫玛戈拉斯”的后来人(比如,凯利翁的赫玛戈拉斯,其乃公元前1 世纪的古希腊修辞学家泰奥多鲁斯的学生) 的著作。不知是由于什么原因,赫玛戈拉斯的著作在历史上均已失传,没有任何完整的作品留存于世。
赫玛戈拉斯的学说复原 尽管赫玛戈拉斯本人的著作已不复存在,但其理论的某些细节作为当时及后来(尤其是罗马共和国晚期) 的修辞学校课程的基础内容被流传下来,并且见诸稍晚出现的拉丁修辞学著作的章节当中,比如公元前86 -前82 年四卷本的佚名之作《献给赫伦尼厄斯的修辞学》第1卷第18章和第2卷第2章,西塞罗于公元前 87年所著的《论开题》第1章第10节和第2 章第12节至末尾、公元前55年的《论演说家》第1卷、公元前 45年的《论演讲术的分类》第 98 - 108章和公元前44 年的《论题术》第24 - 26 章,等等。公元一世纪的昆体良在《雄辩术入门》第3卷第5-6章和第7 卷第2章至末尾中对赫玛戈拉斯的学说亦有评介。此外,欧洲古代教会最伟大的思想家、罗马基督教拉丁教父哲学的主要代表奥勒留·奥古斯丁在所著的《论修辞》一书中也把赫玛戈拉斯作为修辞学原理的主要作者加以引证,他的这本书被认为是忠实于赫玛戈拉斯学说的。上述这些古代学者似乎均承认赫玛戈拉斯对修辞学原理影响的重要性,但同时也认为,赫玛戈拉斯本人曾经遭到其同代人的激烈批评。
美国亚拉巴马大学修辞学教授贝斯·S·本内特在其撰写的评介赫玛戈拉斯的文章中指出,现代学者有关赫玛戈拉斯的研究开始于卡尔·威廉·皮德利特的早期努力,他曾于1839年写过一篇博士论文《论赫玛戈拉斯修辞学》,此后,赫尔曼·内茨克尔于1879 年也写过论述赫玛戈拉斯与西塞罗的博士论文,格尔奥格·蒂勒于1893年著有《赫玛戈拉斯: 论修辞学史》。20世纪,奥托·阿尔文·勒卜·迪特和雷伊·纳迪奥根据蒂勒所编的赫玛戈拉斯残篇,以及路易斯·马克西姆·希罗瓦在未发表的一篇硕士论文中对重构赫玛戈拉斯修辞学说做出了严肃的探讨。然后,德国学者、汉堡大学教授迪特尔·马特斯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对复原赫玛戈拉斯的争点论作出了独到的贡献,他于1955年撰写博士论文《特姆诺斯的赫玛戈拉斯》,在1958年发表《特姆诺斯的赫玛戈拉斯: 1904 1955 年研究综述》一文,并于1962年将散见于古代拉丁文献( 比如,西塞罗《论开题》和昆体良《雄辩术入门》)中的赫玛戈拉斯残篇予以编辑成册,尝试对赫玛戈拉斯的理论学说进行体系性和评论性重构, 这个赫玛戈拉斯残篇的评论性版本,至今依然是赫玛戈拉斯残篇的权威性文献,他所复原的赫玛戈拉斯学说就成为后来各种版本的赫氏争点论模式的解释来源 1960年代早期,卡尔·巴尔维克也曾经写过一篇有关重构赫玛戈拉斯修辞学说的文章。不过,贝斯·S·本内特也认为,尽管有这么多学者关注和做出努力,赫玛戈拉斯学说在细节上仍然不很确定。
下文也基本上是小心谨慎地沿着上述不同时代的学者们之探索路径来复述赫玛戈拉斯的争点论的。
赫玛戈拉斯有关θεσιν与'νπóθεσιν的分类 基于上述的理由,完整地叙述赫玛戈拉斯《修辞术》的内容几乎不可能,我们在这里只能根据后世学者所复原的赫玛戈拉斯争点论对其核心思想予以勾勒,为汉语学界有志于研究该理论的学者提供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线索和部分材料。
根据美国当代著名修辞学家乔治·肯尼迪的看法,赫玛戈拉斯的原著是为修辞学校的学生训练司法题材的演说而提供的准备, 尽管其名义上的目标是公共演说的能力。迪特尔·马特斯在《特姆诺斯的赫玛戈拉斯: 1904 1955 年研究综述》一文中考证,赫玛戈拉斯《修辞术》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1)“开题”或“发现题材的理论”。在这本书中,赫玛戈拉斯广泛地讨论了修辞“开题”,这是全书的第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2)“篇章管理”。这个标题之下又细分为“判断”、“划分”、“顺序”和“风格”四项。 (3)“记忆”。(4)“表达”。这样说来,赫玛戈拉斯著作的内容大体上涵盖了古典修辞学的所有五大步骤或任务。
像他之前的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学者一样,赫玛戈拉斯也在修辞学范围内思考过所有政治(即非技术的、非科学的) 问题。在这个脉络中,赫玛戈拉斯把演说家的任务界定为“尽可能有说服力地处理所提出的政治问题”,他把这些问题称为修辞学的题材, 它们分为“个案”和“命题”,西塞罗在其《论开题》中将前者译作causae, 把后者译为quaestiones(问题),后世的修辞学家(比如昆体良) 则将θεσιν 叫做“不确定的问题”,将'νπθεσιν称为“确定的问题”,并且认为它们构成修辞学理论的一个确定部分。“命题”或“不确定的问题”系不涉及确定的个人或情境的争论;按照西塞罗在《论开题》中的说法,此乃“不以开场白开头的个人讲话所引起的争论”,比如:“除了光荣还有其他的善吗?”“这些感觉是可靠的吗?”“这个世界的形状是什么样的?”“太阳有多大?”,等等。“个案”或“确定的问题”系涉及个人和情境的争论( 西塞罗称之为“以开场白开头的个人讲话所引起的争论”。在处理“个案”或“确定的问题”时,演说者必须考虑从中产生特定争议的一系列修辞情境。据认为,这些修辞情境有7个属性,即:行为人,行为,时间,地点,原因,方式和出发点。在奥勒留·奥古斯丁的《论修辞》中,修辞情境的这 7 个属性通常采用如下的提问形式: “何人( Who, qui ) ? “何事” ( What, quid ) ? “何时” ( When, quando ) ? “何地” ( Where, ubi ) ? “为何” ( Why, cur) ?如何” ( How, quem ad modum ) ? “通过何种手段” ( with what resources, quibus adminculis) ? 如此等等。
对于“不确定的问题”和“确定的问题”的区别和联系,昆体良在其著作《雄辩术入门》第3卷第5章第8节及以下各节曾经做过详细论述,我们在这里分别予以引述,以便加深对上述两类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先来看第8-9节的论述,原话是这样的:
不确定的问题往往更加包罗万象,因为确定的问题正是从不确定的问题中分出来的。我且举例说明我的意思。“一个人应该结婚吗?”这是个不确定的问题;“加图应该结婚吗?”这是一个确定的问题……即使是与特定的人无关的问题也往往被赋予特定的关系,例如,“我们是否应承担我国政府的工作?”这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而“在暴君的统治下我们是否应承担我国政府的工作?”这个问题就有特定的关系。
但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是心照不宣地暗指某一个人。因为提到暴君就使这个问题具有了两重含义,这就是暗示承认了时间和事情的性质;但尽管如此,你没有理由称之为案情或确定的问题。我所称的不确定问题也可以称之为一般性问题。
在接下来的各节中,昆体良对西塞罗在《论开题》中批评赫玛戈拉斯有关“命题”的观点予以反驳。西塞罗曾经说,“命题”或“一般性问题”与演说家毫无干系,而是哲学处理的题材。昆体良在第3卷第5章第10节的开头就明确指出:“也许甚至在实际案情中,当对于性质的看法成为问题时,就会有些抽象的问题闯进来。”他举例说,“米洛杀死了克洛狄乌,他杀死一个躺下来等他去杀的人是正当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一般性问题,即:“我们是否有权杀死一个躺下来等我们去杀的人?” 在第13节,昆体良进一步指出,在与特定的人有关的问题中,我们仅仅处理一般性问题显然是不够的,但是,在我们首先讨论一般性问题以前,不可能在特殊问题上作出任何结论。比如,如果不首先解决“结婚是不是必需的”这个一般性问题,加图怎能考虑“他个人是否应结婚”这个问题呢? 除非已经证明加图有义务结婚, 他又怎能考虑“他是否应当娶玛西娅为妻”呢?
无疑,昆体良的上述思想对赫玛戈拉斯有关θεσιν与'νπθεσιν的二分是一种有力的支持和辩护。但他的思想是否与赫玛戈拉斯的观点相一致,限于资料不足,尚不能够确证。这里权且把他的论述作为接近理解赫玛戈拉斯有关θεσιν与'νπθεσιν分类及其运用的一个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