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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强:就美国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与崔之元商榷

   读过崔之元教授发表在《经济学消息报》第192到194期上的《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的启发》一文,觉得其文对一些西方经济前沿理论(特别是经济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的随意解释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崔文断言:追求个人利益(利润最大化)和经济效率(帕累托效率)是矛盾的;市场经济与民有(私有)产权也是矛盾的;美国公司法的变革说明了美国正在进行非私有化的变革。笔者对这些结论和观点,以及作者根据一个实例导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的思维方式实在无法苟同。考虑到崔文对经济学前沿理论的一些严重曲解涉及到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方向问题,且《经济学消息报》读者面广泛,不指出其缪误,可能会对经济学界和理论界产生误导。于是写下此文,指出其中一些问题,供作者和读者参考,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术的严肃性和尊严。

   崔教授本是政治学领域的学者,最近却对一些法学和经济学问题发生了兴趣,在国内的报刊上发表了不少与这两方面有关的心得及介绍性文章。如作者自己指出的那样,他的文章旨在通过介绍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的变革来介绍西方经济学和法学的若干新进展,以此对我国的体制转型提出政策性建议。由于我本人不是法学方面的专家而是学和教经济学的,研究兴趣主要是经济理论特别是激励机制设计理论,并在这方面也作了一些工作,故主要对崔文中涉及到经济学的部份进行评论。

一、 关于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的“矛盾”

   崔文一开头就宣称美国大多数州正在进行非私有化的变革,正在走“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了让读者相信这一耸人听闻的说法,他试图从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找出其理论背景。于是他将美国经济学教授赫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年发表在贝尔经济学杂志(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上一篇文章中的一个不可能性定理(定理 1)作为理论根据。崔文称:“证明‘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之间相互矛盾的‘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具有多么深远的意义:它打破了股东利润最大化自动导致‘帕累托最优’的神话。从而为公司法的变革提出了经济学的依据。”“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一般来说真的是矛盾的吗?

   答案不见得如此。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让笔者先给出对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的完整描述。此定理说的是:在具有外部性的团队(合伙制)中,满足预算平衡条件的任何直接显示机制的纳什均衡和萨缪尔逊社会福利最优是不可能同时达到的。这里,“预算平衡”指团队联合生产的产出将全部由团队成员分享,“直接显示机制”是指策略空间只是由参与者的经济特徵集合组成(在此定理中它指的是参与者生产效率投入集合,即每人可以在真实地发挥他的生产效率和实行各种不同程度偷懒的决策中进行选择),而萨缪尔逊社会福利最优被定义为最大化了的全体成员收益之和。需要指出的是,赫姆斯特姆在陈述此定理时并没有明确提到外部性假设(但在文中其他地方提到),也没有指出他所考虑的激励机制类型只是直接显示机制类型。此外,赫姆斯特姆将“萨缪尔逊社会福利最优”称之为“帕累托最优(有效)”,但这不是帕累托最优的通常定义。崔文称:“‘帕累托有效率’是指它使某些人情况更好,而又不使任何人处境更坏”。这一定义有误,恰恰相反,这其实是帕累托不有效的定义。一个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也称经济有效率)应是指:在给定现有资源条件下,不存在任何其他配置结果使某些人情况更好,而又不使任何其他人处境更坏“。由于预算平衡和萨缪尔逊社会福利最大意味着帕累托最优(有效),因此赫姆斯特姆的不可能性定理也可陈述为:在具有外部性的团队(合伙制)中,任何直接显示机制的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有效)是不可能同时达到的。需要提到的是,如赫姆斯特姆自己所指出的那样,他的这个结果并不是什么新结果,经济学文献中早就论证了在具有外部性市场经济环境下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会导致非帕累托最优配置这样的结论。维克雷(Vickrey),赫维茨(Hurwicz),戈林(Green),瓦克(Walker)等人早在60、70年代就对公共财或信息不完全的情形证明了不存在任何直接显示激励机制,它的纳什均衡导致了帕累托有效配置。(由于维克雷在激励机制设计和信息经济学方面的贡献,他获得了1996经济学诺贝尔奖。)赫姆斯特姆在文中之所以陈述这个不可能性定理主要是为了随后方便地讨论如何解决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有效配置这种不一致性问题。

   由于“纳什均衡”描述了个人的自利行为(也称为个人理性──追求个人利益(利润)最大),而“帕累托最优”描述了社会福利效益(集体理性),于是崔文论断:“‘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证明了预算平衡的团队不可能同时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是“矛盾的”这一现象呢?是否能象崔文所认为的那样应否定利润最大化或帕类托有效标准?答案并非如此简单。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及所有其他不可能性定理的成立都是有具体条件的。如果不注意到这些不可能性定理成立的具体条件限制,就会错误地理解这些定理的结论,从而得出个人利益或帕累托有效一般是矛盾的这种错误结论。事实上,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及所有其他不可能性定理的本意根本不是为了否定个人理性或经济效率,而是为了探讨在什么样情况下市场机制会“失灵”从而找出替补方法或激励机制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考虑不同的经济环境类,选择不同的自利行为假设,设计不同激励机制,允许剩余产出、或将精确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想境界放宽为任意接近帕累托最优都可使这些不可能性结果变为可能性结果。下面对这些可能性分别作一简单讨论。

   首先,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中的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的不一致性结论主要是由于团队的生产活动存在着外部性及信息不完备造成的。崔文在陈述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时忽略了所讨论的经济活动(团队问题)存在着外部性这一重要隐含假设。所谓外部性,就是个人或企业的行为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利益而不需要为这种影响付出代价或给予补偿,从而可能会产生所谓的“搭便车”(free-ride)或“败德”(moral hazard)的现象。由于团队中每个人投入(努力工作的程度的投入)影响总产出从而影响其他队员的收益,从而团队的经济活动具有外部性。

   对现代西方经济学有点基础的人都知道,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是从市场的角度研究最优资源配置的。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证明了对理想的新古典经济环境类(即,假定商品是完全可分的,消费者偏好是连续的、单调的及凸的,生产集是闭的,没有规模报酬递增,没有外部性)完全竞争的(私有产权)市场机制导致了资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然而,象任何经济制度一样,市场机制也有它的局限性,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经济问题,不可能在任何经济环境下都能导致帕累托有效配置(事实上,经济学中的杰巴德(Gibbard)不可能性定理已证明:当经济环境类充份大时,不可能存在任何一个经济机制使得个人理性和任何“非独裁”(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集体理性能同时被达到)。我们知道,在许多情况下(如不完全竞争市场,生产的外部性,公共商品,不完全信息市场,或不可分商品等),私有产权(市场)不能导致有效的资源配置,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问题。但这与完全地否定私有产权或市场机制是两回事。人们不应由于市场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如存在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发生故障就否定市场机制或私有产权的存在价值,就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也会导致非帕累托有效配置,就认为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有效是矛盾的从而否定个人利益或否定追求帕累托有效这一理想境界。客观的看法应该是,在大多数情形下,市场机制能将个人利益(自利)和社会利益(互利)很好地协调起来,但在许多情形下(如存在生产外部性),它协调得不是很好。事实上,世界上不存在着一种事或物,指望它解决所有的问题。在看到市场机制局限性时,就简单地否定它,这绝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而是需要寻找其他方法或机制替代或改进市场的作用。

   其次,放宽直接显示机制的要求为非直接显示机制的要求也可使得这些不可能性结果变为可能性结果。在所有这些不可能性定理中,所考虑的激励机制都假定是直接显示机制,即策略空间由个人经济特徵环境集合组成。由于每个参与者有可能不真实地显示自己的真正生产能力(效率),策略空间可假定是由所有可能的生产函数组成,其中不仅包括他自己的真实生产效率也包括那些给出较低生产效率的生产函数(意味着偷懒)。但直接显示机制是一种限制性非常强的激励机制。尽管纳什均衡对描述人的利己行为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假设, 它意味着每个人都把别人的策略视为给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但激励机制理论中的“显示原理”告诉我们:如果真实显示策略是一个直接显示机制的纳什均衡,则它也是一个占优均衡。这意味着直接显示机制的真实显示纳什均衡是等价于真实显示占优策略均衡。所谓占优均衡是指每个人的最优决策是独立于任何其他人的决策,即每个人所作出的决定对自己都是最有利的而不管其他人的决定如何。但占优均衡是对个人自利行为一个非常强的假设,因为在现实中一个人的决策多半也取决于其他人的决策。由于直接显示机制的真实显示纳什均衡是等价于占优策略均衡,设计直接显示激励机制的要求是一个非常强的限制。如果人们用非直接显示机制(即,策略空间不只是由参与者生产决策投入组成)并且假定人们的自利行为是按纳什均衡原则行事,则个人收益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配置可同时达到。这样一来,即使每个人都追求个人利益,只要我们用一定的规则(设计适当的激励机制)去引导,对一般的经济环境类,都可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样,所谓的个人自利和帕累托最优的“矛盾”一般来说就不存在了。自从美国经济学家格罗夫斯(Groves)和利加德(Ledyard)在1977年首先给出了这样的非直接显示经济激励机制,大量的经济学文献对各种具体经济环境给出了相应的机制。笔者在西方经济学刊物上也发表了许多这方面的文章。有兴趣想较详细地了解这方面结果,可参考笔者为国内读者写的一些有关经济激励机制理论方面的介绍性文章及其后的参考文献。笔者的这些介绍文章收集在《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和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由商务出版社出版)。

   再其次,即使人们一定要坚持采用直接显示激励机制,通过将平衡预算要求或精确达到帕累托最优标准要求放宽为任意接近帕累托最优标准,个人自利和帕累托最优的“矛盾”也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发表的那篇文章及许多其他文献就是讨论如何通过放宽预算平衡或近似逼近这类方式设计具体激励机制以用来解决这种矛盾问题的。

如果人们并不要求团队联合生产的产出将全部由团队成员分享而允许剩余,则个人理性和萨缪尔逊社会福利最大这种集体理性可同时达到。维克雷──格罗夫斯──克拉克(Vickrey-Groves──Clark)在60、70年首先给出这样的直接显示机制:所有参与者都有激励真实地显示自己的生产效率(即,真实显示是占优均衡),并且所导致的配置是萨缪尔逊社会福利最优(最大化了的个人收入之和)。经济学教科书和文献将这种机制称之为格罗夫斯──克拉克机制。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发表的那篇文章中也给出了类似的结果。在定理 2中,他讨论了如何决定分享函数使得直接显示机制的纳什均衡导致了个人收入之和最大。当然,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剩余。多下来的产出给谁呢?一种办法是“委托──代理人”处理法。将剩余给与委托人──机制设计者(他可能是企业主,管理企业的经理,或政府管理人员等),原有的生产参与者称之为代理人。崔之元批评这种方式有逻辑上的毛病。崔文称:“若设原来团队有n个人,那么加上‘剩余索取者’之后,

我们还可视其全体为一个‘n+1’个人组成的团队。而关键在于对这‘n+1’的团队而言,‘预算平衡’还是存在的,故根据赫姆斯特姆定理,这个‘n+1’人的团队仍不可能同时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令人震惊的结论:剩余索取者的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是矛盾的。换言之,...‘赫姆斯特姆定理’意味着委托人也存在着‘败德’问题。”其实这是崔之元自己的理解错误。如赫姆斯特姆在他自己的文章里面明确地提到让读者注意委托人(剩余索取者)不应提供任何生产投入。这样,委托人和其他参与生产投入的n个人是不同类型的人。所以此n个人与彼(n+1)个人从类型上讲是不一样的,因而也就不会象崔文所断定的那样:“被发现陷入自身设下的陷阱”。由于真实显示是占优均衡,每个参与者没有激励谎报自己的生产能力。这样,崔文所设想的委托人收买某些团队的办法使得这些人谎报的假设在理论上不可能发生。

   一种更为现实和合理的办法是:将精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要求放宽为任意接近帕累托最优,这也将会使得不可能性结果变为可能性结果。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发表的那篇文章中的定理 3就讨论这样的解决办法。赫姆斯特姆的定理 3证明:在一些技术性的假设下,帕累托有效配置可以任意由某个直接显示机制的纳什均衡接近。这就是说,尽管帕累托最优不可能精确达到,但可以任意接近它。对更一般的经济环境类及社会目标,许多经济学家(包括笔者本人)给出了类似的结果。这样,从任意接近帕累托有效这一更合乎现实的要求来看,自利行为和帕累托有效是根本不矛盾的。

   崔文以一种不以为然的口气写到:“众所周知,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都是西方经济学家所钟爱的原则。”尽管如此,我还是要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之所以钟爱“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原则,其原因主要是追求个人利益是一种客观现实,且帕累托最优是判断经济社会效益的一个基本标准。

   事实上也是如此,帕累托有效配置这个概念对任何经济制度都是适用的。它只是告诉人们:当资源达到帕累托有效配置后,在给定现有资源的条件下,不存在另外的资源配置方案使得某人比在原有配置下得到更大利益,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尽管帕累托最优标准没有考虑资源配置的社会公平问题,但它却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对一个经济制度给出了资源是否被浪费的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从可行性的角度评价了社会经济效果。它意味着如果一个资源配置不是有效的,则存在着改进效益的余地:即存在着另外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使得至少某些人的福利得到了改进,而又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当然,象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一样,在现实中,精确的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也许永远达不到。但只要人们想搞好经济,人们就应不断地追求,尽量地接近这一目标。有了帕累托最优这一种理想标准,我们就有了一把尺子,一面镜子、一个目标。用这个标准,我们去比较、衡量和评价现实世界中的各式各样的经济机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好坏,看它们离这一理想目标还差多远,从而得知改进经济效益的余地,使资源的配置尽可能接近帕累托最优标准。例如,现实中没有外部性的经济环境下的竞争市场机制所导致的配置就能很好地接近帕累托有效配置。

   其实,帕累托最优在现实中不可精确达到的情况和许多物理学中的现象相似。象没有空气阻力的自由落体运动、分子不发生碰撞的理想气体、不可压缩非粘性的理想流体等等,这些都是在现实中不存在的,但谁又能否定这些物理概念的有用性呢?许多在理想状态下得到的物理理论和概念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都是不存在的,但它们却近似地描述了自然世界,因而成为自然科学技术的基础。同理,尽管帕累托有效是一种理想境界,不能精确地达到,但可被近似地接近,成为了检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本准则。

   另一方面,人的自利行为,追求尽可能大的个人利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它是经济发展、社会前进的动力。改革前不太强调个人利益重要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所导致的经济低效率和实行看重个人利益重要性的自由化和市场化改革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说明了此点。为什么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经济的低效率呢?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样的体制产生了许多的外部性从而导致了大量的“搭便车”或“败德”问题。在这种体制下,人们之所以没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其主要原因是许多人不愿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别人分享,同时不努力生产也能分享别人的劳动成果。其结果当然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愿努力工作,采用偷懒策略。对人的自利行为和帕累托有效标准重要性的详细讨论见笔者与张帆合著的《大众市场经济学》(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以上讨论已足以说明崔文的论断:“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的深刻意义在于,它迫使人们在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有效率之间做出选择”是多么的轻率和武断。人们根本不需要在这两者之间作一选择从而否定个人理性或经济效率。这两者不仅在理论上可以很好地吻合,实践中也可能吻合得很好。中国78年以来通过承认个人利益,给出更多经济自由(所谓“松绑”),实行权力下放的分散化决策(所谓“放权”),引进各种激励机制的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说明了此点。

  

二、关于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矛盾”

   崔文称:“如果说,揭示出‘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矛盾,是经济学为公司变革提供的依据,那么,揭示出‘市场竞争’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则是法学为公司法作出的贡献。”笔者对法学没有研究,不知法学是否已在理论上证明了“市场竞争”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这也许需要由法学界的学者来进行回答。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崔文所给出美国上世纪所发生的“查尔斯河建桥案”和“上、下河工厂用水案”这两个例子不但不能说明“市场竞争”和“私有产权”之间的矛盾,恰恰相反,这些例子说明了明晰产权的重要性。根据传统产权理论,特别是科斯定理,可看出之所以会发生象“查尔斯河建桥案”和“上、下河工厂用水案”争议,其根本原因是河流的产权没有界定清楚而导致了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加上当时政府又没有给出恰当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外部效用性问题。当然,那时还没有科斯定理,直到本世纪60年代科斯才给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而为此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如果政府将河流的产权拍卖给个人或河流早已归个人所有,则河流的产权是明确界定的,就不会有外部效用性,从而就不会发生对财产使用权的争议。这是由于,如果第一家建桥的公司拥有这条河流或已经从河流的拥有者租用了这条河流,则其他公司就不能在上面再建其他桥梁了,除非原有公司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有赏报酬大于让这些公司建桥后自己桥梁收入减少(损失)的部份。同理,如果河流产权是界定清楚的,任何想用河流或水力的人都需要按合同规定向河流的拥有者付出报酬,而拥有者同时也需按合同规定提供水力资源量,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发生如崔文所描述的那样,上、下流工厂为用水而发生争执的情况。因此,这些例子不但不能说明“市场竞争”和“私有产权”之间的矛盾,恰恰相反,这些例子正好说明了产权界定清楚的重要性。

   事实上,赫姆斯特姆的不可能性定理也说明了此点。如果将具有外部性的团队(合伙制)变为个体制,则赫姆斯特姆的不可能性定理的结论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当然,是采用合伙制还是个体制还将取决于经济规模的大小,如果经济规模带来的效益大于团队由于外部效用性所带来的损失,则应采用合伙制或其他类型的生产组织形式,否则应采用个体制。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不能简单地得出“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是矛盾的这样的一般性结论。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是“矛盾”的,也不能从而得出“市场竞争”和“非私有产权”是协调的这样的一般性结论。

  

三、关于美国公司法变革的问题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想通过“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及其他不可能性定理等理论结果来否定个人理性、市场经济、私有产权或经济效益(帕累托有效)是站不住脚的。那么,美国公司法的变革实践是否可用来否定私有产权或帕累托有效呢?答案还是否定的。

   首先,无论美国公司法怎样变,直到如今,并不是象崔文所认为的那样将私有产权变为非私有产权。从现代产权理论,我们知道企业产权(或称企业所有权)主要指的是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划分),因而企业产权是一种契约关系。对企业产权(权利和义务)不同的划分将决定不同的产权安排从而产生了不同的企业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所谓公司法就是对企业的产权如何在权益当事人中划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什么叫私有产权呢?私有产权指的是当个人行使某权利时就排斥了其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这样,私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明确界定的。非私有产权指的是当个人行使某权利时不排斥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因而非私有产权不是明确界定的。需要提到的是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与产权有关的权利都掌握在一个人手里,它可由两个或多个人拥有。例如,股东、经理和员工掌握的权利都是私人的权力。股东对资产具有占有权,有权阻止经理出让资产;经理对资产如何利用具有决定权;而员工有权力排斥股东或经理在契约期内为个人私利出让资产。根据崔文对美国公司法变革的介绍及以上私有产权的定义,这些改革都没有将企业产权非私有化,而只是对企业产权的权利界定比以往更注重经理和员工的权利,但看不出将企业产权非私有化的现象。

   其次,不要以为所有的私有产权安排都是有效率的,不同的产权安排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如策划,签约及履约的费用)从而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现代产权理论就是讨论在各种经济环境下,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此外,美国公司法的变革也不见得只是单纯地为了增加经济效益而变革的,它也可能是为了其他目的(如增加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而进行的。帕累托有效只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不是从平等(公平)配置的角度来评价经济活动的社会效果。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平等配置是非常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尽管一个资源配置是帕累托有效的(例如,一人占有社会上所有资源而其他人不占有任何资源是帕累托有效配置),但从社会平等(结果平等)的角度看,却可能是非常不公平的。 “结果平等”也是一个社会想要达到的理想目标。一般来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平等配置是呈“此消彼长”的反向关系。由于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机遇不同或所面临的风险也可能不同,为了激励人们努力工作从而增进效益,必然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收入(结果)不平等。如果干多干少,贡献大贡献小收入一样,会有多少人去努力工作呢?尽管这种“结果平等”对具有自利行为的人类社会来说往往带来生产的低效率,但为了社会的稳定及改进社会不公,人们往往不得不牺牲一些经济效益而照顾到社会公平。

美国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过度强调经济效益而基本上忽视了社会不公、员工权益和社会福利等问题,结果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失业带来的贫困,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罢工、怠工、游行示威)造成了社会振荡。这使得人们认识到单方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而不考虑整个综合社会效益也许不是最佳选择。为了社会稳定,人们也许不得不放弃一些经济效益,增加社会福利。自从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本世纪三、四十年代实行增加社会福利的新政以来,美国越来越重视社会福利和员工权利问题。美国公司法的变革基本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但中国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基础与美国大不一样,中国情况恰恰相反,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过度强调结果公平(导致了吃大锅饭)而基本上忽视了经济效益问题。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后的中国经济当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中国仍处于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搞好经济仍然是中国当前的核心任务,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相对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差,

到今年上半年,国营企业的亏损额开始超过了国营企业的盈利额。在这样形势下,我们需要的是减少大锅饭现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自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明晰产权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大多数企业都应成为产权明确界定的企业。当然,在现阶段中,为了社会稳定,减少失业,改革能顺利深入进行下去,政府不应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破产。只有当非国有经济占绝大比重(比如达到80%左右,现阶段已达到60%多)后,才应对相当部份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实行民营化。

   总之,崔文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我认为主要是此文在运用西方经济理论时忽视了这些理论的前提假设和具体约束条件及理论的适应范围。此外,通过一个具体的实例就企图得出一个普遍性理论结论往往是非常危险的。比如,竞争市场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如存在外部效用性)会“失灵”(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不一致),但不应得出它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失灵”从而得出人们需在个人理性或集体理性之间作一选择的一般性结论。还比如,你可以找出一个例子来证明国有产权是最优的,但这不等于在任何经济环境下它是最优的,另外一个人也可能找出一个例子来证明私有产权是最优的,但这也不等于在任何经济环境下它是最优的。事实上,不同经济环境将影响不同产权所有制安排的最优选择。国有、集体,民有产权所有制在具体不同经济环境下都可能是最优的。当经济自由和市场体系完善的程度非常低下时,国有企业将比民有和集体企业更有效;如果经济自由和市场体系完善的程度处于某种中间状态,则集体企业将比国有企业和民有企业有效;如果具有高度的经济自由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则民有企业将是最优的产权安排形式。由于乡镇集体企业在现阶段的蓬勃发展,有人过分地夸大这种产权制度长久优越性。其实,它只是一种过渡性产权制度。尽管许多产权模糊的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现阶段是最优的产权安排,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自由化程度的更进一步地提高,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它必定由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来替代。

   最后,谈一点感想。由于经济学中所讨论的许多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觉得自己似乎懂一些经济学,都想在上面发一番议论。但经济学的的确确是一门具有科学体系的严谨学科。现代经济学在最近五十年发展迅速,已成为一门规模庞大、分支众多、体系严谨、已数量化了(也许称得上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领域。即使专门研究经济学的学者,也只能了解为数有限分支中的很少一部份内容。不花一番工夫,是很难真正地理解其中一些经济理论的精髓。实际上,我发现对一门学问钻进去越深,感觉自己懂得越少,写东西的时候越发谨慎,很难下笔,海阔天空发议论就更谈不上。我发现现在不少人喜欢跨出自己的学科发议论,提出一些标新立异的看法以显得自己博学多才,这好像也是一种时髦,不幸的是这些人即使在本学科学有专长,却也往往会说出一些外行话,弄出一些笑话。我真诚地期望学者、专家们今后在谈论经济学学科时,特别是向读者介绍比较新的前言经济学理论时,要严肃、慎重,要注重科学性、客观性和严谨性。在应用新理论解释现实世界和进行论断时,特别是在给出政策性建议时,一定要注意理论的适应范围及具体约束条件。在海外从事研究与教学十多年,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是大师级的学者们在论述他们的学术观念时(即使口头发言),往往会非常注重于强调结论成立的前提假设及具体约束条件。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多谈了。不妥之处,欢迎崔先生和读者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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