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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道路决定命运 宪法决定国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毋庸置疑、有目共睹,但是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官场腐败、人治不绝的情景也是实实在在的,而根本救治之道就是民主法治,首要的就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当务之急,就是要使“宪法法律至上”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的最大共识和最高指南。

  今年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是在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特定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具有特别现实的意义。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首先必须要记住这部宪法来之不易。现行宪法最突出的贡献,笔者以为就是在制度上初步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际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性开端。

  十八大报告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寻找到这条正确道路确实来之不易,它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经历了千辛万苦,经历了无数曲折,付出了巨大代价,通过全党、全国人民的艰苦探索才找到的。这条道路最初的两个最显著特点是:其一,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指导思想,把整个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其二,开始告别人治、专断的领导方法和治理方法,强调要走民主和法制的道路。因此,这条道路无疑是开辟了一条新路,而且这条新路是不断清晰、不断拓展的。1982年宪法的最大贡献就是找对了这条新路的方向,而且是从宪法层面上、从国家根本制度上确立了这条道路的正确方向。俗语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如果开端失误了,就会走向歧路,就会离开目标越来越远。

  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了这部宪法是有生命力的,证明了宪法所确定的道路方向是正确的;按照这部宪法去做,我们会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越来越近。

  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必须认识这部法的实施所取得的成绩。1982年宪法具有前瞻性和包容性,它不但总结过去,而且规划现在、展示未来,它为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其广阔的空间。

  党的十八大成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伟大实践的基本经验,这些经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八个“必须坚持”都可以在1982年宪法文本中找到它的基因和渊源。

  马克思主义者不是算命先生,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能未卜先知,而且实践总是不断发展、丰富多彩的,但是,出发点、发展方向和道路必须清晰、必须明确、必须正确。我们只要细心地研究1982年宪法,就不难发现,十八大所总结的八个“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在这部宪法中已经初步成形、初见端倪,有的十分明确、有的有所显示、有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得到自然延伸、有的则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当然也有落后于实际不得不改的内容。但不管情况有所差别,至少这八个“必须坚持”都是符合宪法精神的,都是在宪法框架下展开和深化的。例如,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凸显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突出了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1982年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实际上对于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至生态文明建设都做出了极其明确的重要的纲领性规定。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例,虽然囿于当时的认识,还没有“生态文明”的概念,但是宪法第九条就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条就有“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雏形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在以宪法的这些根本性依据,我们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动植物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许多法律,使相关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必须坚持和平发展方面,1982年宪法向世界告示:中国奉行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矢志不移地表达了中国人民促进世界和平的良好愿望和坚定信念。这些例子不胜枚举。

  总之,我们完全可以说,这30年来我们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在宪法指引下取得的,党和人民30年来的伟大实践都是符合宪法要求和宪法精神的,1982年宪法是30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伟大实践的无可动摇的宪法依据和基础,这部宪法功德无量,我们应该有充分的制度自信和宪法制度自信。

  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必须理解宪法的宝贵品格是与时俱进。宪法是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宝贵总结,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全国人民的实践是宪法发展的不竭动力。

  回首30年前,我们粉碎“四人帮”不久,百废待兴,人们的思想刚从“左”的桎梏中摆脱出来,现代化建设刚刚起步。尽管当时我们已经抓住了中国前进中的许多根本性问题,但是中国的国情非常复杂,很多深层次的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许多规律性的问题在实践中才逐渐被我们认识。因此,无论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还是生态建设问题,都随着30年来各方面实践的发展才使我们获得前所未有的深刻认识。

  “实践是宪法之母”,宪法必须与时俱进,它必须在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取得巧妙的平衡。这方面,我们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1982年宪法在伟大的30年改革开放实践中,始终不断接纳新的治国经验,新的治国理念和新的治国方略与方法,每当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到了关键性时刻,特别是在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党凝聚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在深刻把握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崭新的科学思路和论断,及时地、谨慎地、郑重地提出对宪法进行重大局部修改。

  1982年宪法已经进行了四次重要修改。例如,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作了修改,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作了充分肯定,增加了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这些修改都充分显示了这部宪法与时俱进、刚中有柔的良好品质。对于这些重大修改,全国人民是拥护的,也赢得了国际主流社会的肯定和赞扬。可以想象,随着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断开辟和拓展,我们还将会有更多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这些成果将会以各种形式和方式丰富我国的宪法理念、理论和制度,中国宪法不可能踏步不前,它必将走出新路。

  中国宪法必将在学习借鉴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明成果,包括民主、法治、宪政文化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性制度创新,中国宪法必将更加完善,并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成就的社会主义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对于21世纪世界宪政文明的贡献必将令世人瞩目。

  纪念宪法30周年,最关键的还必须记住这部宪法一定要得到最有效的实施。宪法的真正生命就在于它的有效实施。

  中国近代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宪法文本,但是,有的宪法本身就是“恶宪”,其倒行逆施并不给人民带来任何好处;也有一些宪法虽然从字面上看非常漂亮,但是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制定者压根儿就不打算付诸实施;也有的宪法虽然制定者初衷确实想改造中国、救人民于水火之中,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特别在旧中国内忧外患的恶劣环境中,“良宪”最终成为“水中花、镜中月”。新中国前后也出现过多部宪法宪法性文件,它们良莠不齐,即使最好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也往往无疾而终。

  党的十八大报告继承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精神,重申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既是吸取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实施的深刻、甚至惨痛的历史教训,更是针对当前中国宪法实施实践现状而言的,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毋庸置疑、有目共睹,但是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官场腐败、人治不绝、民众遭殃的情景也是实实在在的,而根本救治之道就是民主法治,首要的就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当务之急,就是要使“宪法法律至上”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的最大共识和最高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道路决定命运”,由宪法确定的正确道路决定国家的命运。纪念现行宪法的伟大意义即在于此。笔者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它的宪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创造和积累所取得的根本成就,我们每一个爱国人士必须对它备加珍惜、始终坚持并努力不断发展。

  

  作者简介:山东大学特聘教授

  来源:《学习时报》2012年12月10日。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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