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佑护自由是英国宪政贡献给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这一传统的形成固然与英吉利独特的地理环境、民族气质、文化传统、生活与宗教方式以及社会管理模式密切相关,也与法律职业群体尤其是宪政主义者充满勇气与智慧的创造密切相关。
关键词: 英国史;自由传统;宪政主义
在跌宕起伏、潮起潮落的人类文明舞台上,若论历史之久远、根系之深邃、命脉之绵长,英吉利文明是无法与华夏文明、古罗马文明、古埃及文明相提并论的。当这些文明体早已光芒四射、声威远播的时候,英吉利文明乃至整个日耳曼文明尚在荒蛮幽深的丛林深处刚刚开始起步。但是,当血管中流淌着斯堪的纳维亚人的鲜血、双眼中闪耀着北欧海盗特有的勇武与蛮性的日耳曼人冲出丛林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世界历史掀开新的一页的时刻已经来临。取代不可一世的罗马文化登上西欧文明舞台的日耳曼文化为欧洲大陆带来了一股自由而清新的气息,这股气息改变了欧洲文明的进程和方向。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五百余年后,欧洲大陆西北角的诺曼人征服了隔英吉利海峡相望的不列颠岛,由此开启了英吉利作为独立统一的文明体进步发展的历史。仅仅数百年以后,英吉利民族就带着自己的雄心和梦想从不列颠出发走遍了整个世界,并占据了世界文明的中心舞台。当其他文明国家在人类历史上或日趋衰微或面临灭顶之灾的时候,英吉利文明却横空出世,将自己的儿女连同自己的科学技术、思想文化、法律制度乃至语言与信仰输送到了世界的角角落落,从而几乎独享了近代以来人类全部的财富、尊严和荣耀。
17世纪之前的英国仅是西欧封建国家中普普通通的一员,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思想文化乃至语言与社会潮流等方面,英国都是跟在西欧大陆的后面亦步亦趋的,英国尚未形成自己独特的足以成为世界领导者的资本。但是,从17世纪大门开启的那一刻起,英吉利民族就爆发出了冲出不列颠、冲出西欧、走向世界的不可遏止的力量与能量。在人类历史上的诸种文明对世界的影响都没有达到英吉利文明所达到的程度。英吉利文明是真正影响了世界的文明。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英吉利民族创造了世界性的文明。因为,就“世界”这一知识本身而言,就是由英吉利民族开拓、创造的。在葡萄牙、西班牙、英吉利的商船与舰队驶离大西洋水域之前的人类知识说到底都不过是地方性的知识,在殖民舰队抵达各大洲之前的文明说到底都不过是文明的散片。是西欧诸民族主要是英吉利民族面对风浪勇往直前,用寸寸航线将这些文明的散片联结了起来,勾织了一幅色彩斑斓的世界图画,人类从此才有了完整的世界的概念和意识。在今天,这个民族的后裔美利坚民族又在凭借交互电信技术勾勒了一个新的世界文明图景。所以我们可以断言,近代以来的人类文明是以英吉利文明为中心展开的;不列颠岛是这一文明的中心波源地,由此发出的文明之波改变了并仍在改变着整个世界。
在群星闪烁、浩瀚深邃的人类文明星空上,有的星体发出刹那间的耀光之后便立刻归于沉寂,永久性地消失在宇宙的深处;而有的星体却能够在纵横交叉的宇宙引力场中找到适合自己质量的轨道与运动速度,得以较长时间地维持着自身的平衡,向四周辐射着自己的璀璨。自17世纪开始一直到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英国的世纪。在此期间,大英帝国独步世界、纵横驰骋,可谓所向无敌。人类历史刚刚进入20世纪,大英帝国就流露出了衰败的端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美国取代其地位成为了新的世界领导者,从此英国永久性地丧失了领导世界的地位。英国文明的兴衰史充分说明,一个民族的成败显然不在一时物质之繁荣、军事之强大、地位之显赫,而在精神之健全、文化之恒久、制度之先进。在今天,英国在世界文明舞台上的影响虽然已经是黄昏落日,但是早已超越了国界的英吉利文明却还没有退却的任何强有力的证据,虽然有了些许迹象和征兆。当大英帝国达到其鼎盛时,她通过其文明精神的输出成功躲过了其他文明注定要被历史湮灭的厄运,英吉利文明通过在其他文明体中的再生而获得了永恒。帝国衰落了,但是英吉利文明的精神却犹如一只浴火凤凰在黄昏时刻腾空而起,划过渐暗的长空,飞向宇宙的深处,成为永恒。
一、英吉利文明的发祥
英吉利文明的发祥地是大西洋中的不列颠岛。最早从欧洲大陆来不列颠岛居住的是伊比利雅人(Iberians)、克尔特人(Celtics)。[1]公元1世纪前后罗马帝国的铁蹄踏上了不列颠岛,古罗马文明在这片土地上驻扎了下来。从公元5世纪中叶起,日耳曼部落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和裘特人乘西罗马帝国衰败之机,从欧洲大陆北部入侵不列颠,填补了罗马人撤退后留下的空白,并逐渐掌握了对不列颠的统治权。至公元9世纪形成了较为统一的盎格鲁萨克逊王国,此即英格兰王国。[2]在此后不久,盎格鲁萨克逊的统治权还曾一度被丹麦人所劫掠。公元11世纪初,大不列颠又恢复了盎格鲁萨克逊的统治。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不列颠,英吉利民族开始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西欧政治舞台。“1066年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历史是一部努力摆脱作为欧洲大陆无关紧要的一个岛屿而成为一个向全世界输送它的人民、语言和法律的伟大国家的历史。”[3]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卷上,色彩纷呈的是每一个民族各异的性情。就每一个民族历史的形成而言,其民族的族性显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它就变成了决定性的因素。在“蝴蝶效应”中,蝴蝶翅膀的扇动力是极其弱小的,但它却转化成了一系列连锁反应的决定性因素。作为人类的成员,各个民族本无质的差别与分野。差别在于细微处,所谓“细微处见精神”。正是那些不易被人们所觉察的细微差异导致了各个民族发展的不同路径和方向。德意志人善思辨,法国人爱浪漫,中国人喜中庸,于是有了德国人的理性严谨,法国人的多情浪漫和中国人的随遇而安。不同的民族性情,演绎出了不同的民族历史;不同的民族历史又锻造着不同的民族性情。日耳曼人的祖先是居住在斯勘的纳维亚半岛的一个部落,直到今天我们还可以从日耳曼人的后裔中看出斯勘的纳维亚人特有的自由天性的影子。英吉利民族又是文明杂交优势的产物。恩格斯认为该民族是由日耳曼语族的民族和罗曼语族的民族构成的,对其民族的特征,恩格斯做过经典阐述:“日耳曼成分和罗曼成分并列地发展,最后形成一种具有不可调和的两个片面性的民族。日耳曼唯心主义保留有那样多自由活动的余地,它甚至能够转变为自己的对立面,即转变为抽象的外在性;妻子儿女仍然可以被合法地出卖以及英国人的整个商业精神,肯定应该归之于日耳曼成分。同样,罗曼唯物主义也转变为抽象的唯心主义,转变为内在性和宗教笃诚;由此就产生了日耳曼新教内部持续存在着罗曼天主教这种现象,产生了国教会、世俗君主的教皇权势以及使宗教拘泥于仪式这种彻头彻尾的天主教作风。英吉利民族的特征是存在着未解决的矛盾,是截然相反的东西的合一。英国人是世界上最信宗教的民族,同时又是最不信宗教的民族;他们比任何其他民族都关心彼岸世界,可是与此同时,他们生活起来却好像此岸世界就是他们的一切;他们向往天国丝毫不妨碍他们同样坚信这个‘赚不到钱的地狱’。因此,英国人怀着持久的内心不安——一种无法解决矛盾的感觉,这种不安促使他们走出自我而行动起来。矛盾的感觉是毅力的源泉,但只是外化了的毅力的源泉,这种矛盾的感觉曾经是英国人殖民、航海、工业建设和一切大规模实践活动的源泉。”[4]
恩格斯对英吉利民族特征构成的解析应该说是十分独到的。日耳曼成分为一极,罗曼成分为一极,两极分别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化合而成了该民族的独有个性:既是最笃信宗教的,又是最不信宗教的;既是最保守的,又是最开放的;既关心着彼岸世界,又时时不忘此岸世界。但是,如果说英吉利民族存在着未解决的矛盾,是笔者所不能同意的。在英吉利民族性格中的两极乃天合之作,本不存在解决不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存在这两极间的矛盾,或者这两极间的矛盾被解决掉了,英吉利民族也就不存在了。正是因为有了这对立的两极间形成的巨大张力,才弹射出了人类文明史上最为瑰丽的文明智慧之光。如果说英吉利民族长期存在着巨大的内心不安,那也仅仅意味着该民族拥有最先发现这种不安的智慧和力图去解决这一矛盾的勇气。其他民族内心安宁的获得往往是因为心智的未开或早衰使然。
英吉利民族的两极对立本质最终会展露于其性情与生活的各个方面。一方面是实用主义与经验,另一方面是形式主义与宗教。这一特点在当今英国的政治中有最典型的表现。我们知道英国政治哲学的基础是实用主义,所以在议会大厦,在野党与执政党坐席相向而设,很便于双方的辩论。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平民院有600多议员,但议席一直保持364个的传统。是故,若议员全部参会那有人就得坐到旁听席上去。另外,我们知道女王在英国政治中基本是摆设性的,但没有女王便不能开会,女王在议会的表现就是去宣布开会、散会,并把象征其王室权力的权杖放在议员们面前,然后自己去游山玩水就行了。议员们讨论什么女王根本不管,事实上她也无权过问。有人形象地说:如果议会通过处决女王的议案,她也必须签署以示王室对议会至上原则的认可。但即使这样,《上帝佑护女王》的国歌声一起,英国人还是会热血澎湃。实用哲学与戏剧化的场景就这样奇妙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对生活的态度上,英吉利民族也表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一方面他们对财富有着不可遏止的欲望,就是这种欲望的涌动引导了他们四处殖民扩张;但另一方面,英吉利人又是世界上生活最为节俭的民族之一,不善铺张、不喜奢华。但进入教堂,他们性格的另一极端就会表现出来,那就是追求教堂建筑气势的恢弘、教士服饰的考究、宗教程序的繁琐。英吉利民族就是这样一个充满了不可思议的矛盾和戏剧性的民族。他们会对一日三餐敷衍了事,然而却能一本正经地去铺张形式。英国人对就餐礼仪的关注程度要远远高过对所吃到的东西的关注程度。他们会把全部的注意力集中在形式上,通过形式的排演,努力缔造一种恐怕他们自己也不信的人造“实在”亦或“一本正经”;另一方面,他们又会把在我们看来本应一本正经的事情戏剧化,最典型的恐怕要算在议会议员通过大呼小叫表示同意或反对的情形了。也许正是这种特殊的民族性情孕育了英吉利文明。大不列颠岛的丰美沃土,大西洋温润而又不算暴虐的海风,或许应再加上斯堪的纳维亚人的血统和基督教精神的锤炼锻打,共同促成了英吉利文明的发萌孕育、演化成长和走向辉煌。回首数千年来的人类文明史,我们会发现,任何一种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其他文明都往往是在血与火中诞生,在血与火中绵延,而最终又在血与火中走向凋零的。在不列颠岛,无论古代还是近代,也曾硝烟弥漫、战火连绵,但战争从未对这里的文明造成过致命的伤害。英吉利人独享和平与自由的历史命运是与其得天独厚的岛屿环境密不可分的。不列颠岛隔英吉利海峡、多弗尔海峡及北海与欧洲大陆相望,这道并不算太宽的海域在传统征战模式中构成了强有力的抵御外来入侵的天然屏障,其社会的发展与秩序的演进受外力的干扰就比较小。自诺曼征服后真正统一的英格兰正式立国以后,就一直保持着较为和平的文明发展轨迹;这道海域既具有天然的防御功能,但又不是太宽以至于成为与外界文明交流的障碍。所以它阻挡了战火但并没有阻挡基督教精神的传入,也没有阻却文艺复兴运动的波及。阿克顿勋爵讲到:“当苏格兰的詹姆斯国王成为英格兰的詹姆斯国王时,这个国家所得到的好处是成为一个由海洋护绕的岛国。不再有敌对和好战的邻国,也没有强制的战备和集权,正是这些东西造成了外国政府的专制主义。”[5]与英格兰相比,欧洲大陆和遥远的东方就没有这样幸运了。在欧洲大陆,种族交错、民族混居、教派林立、战火不断,文明与文明在不断的厮杀中往往会两败俱伤。在遥远的东方,情形又有所不同。自秦统一六国始,就形成了中华帝国中央高度集权、皇帝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在此之后,虽有朝代更替,也有外族、外敌入侵,但基本上没有对中华帝国自我封闭发展模式产生多大影响,文明在惟我独尊的陶醉中、在半睡半醒的状态中延续着。英国独特的地理环境,再加上诺曼征服后形成的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制和长期跨海而治的统治局面的影响,以及基督教会组织对世俗王权与政治权力的牵制,或许还应加上盎格鲁萨克逊人以及诺曼人从原始状态到中世纪文明间的大幅度跨越,终于促成了具备新型的分子排列顺序的文明晶体。各种不同的因素自由地碰撞磨合,各种不同的规则冲突竞争、交互选择。
在生产方式方面既有奴隶制生产方式,也有自由民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还有封建寺院经济。多如牛毛的地方习惯、庄园风俗与王室敕令、教会律法相映成辉;自由民、骑士、教士、贵族、国王等社会阶层和政治力量相互盘生。世俗社会与宗教世界相互支撑又各自为政,王权统治与贵族统治相互依赖又相互猜疑,各种力量相互斗争、相互激荡,经济、政治与精神互为支援,构成了孕育英吉利民族的个性与气质的土壤,构成了英吉利文明发展、提升的独特社会背景。
当我们比较英国与其他国家的编年史时,就会发现英国明显的不同于其他国家之处在于:战争构成了其他国家文明史的主线,而新知识的发现、新技术的发明则构成了英国文明史的主线。这一特点在近代以来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他文明,无论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还是古中华,大都在鼎盛时期的奢华狂欢中落幕休止,而英吉利文明却逃脱了这一文明的宿命。英吉利文明独特的发展轨迹造就了英吉利文明独特的传统和品质,而独特的文明传统与品质又决定了这一文明的历史命运。
阿克顿勋爵曾不无自豪地指出:英吉利民族是一个坚持不懈、温良节制、充满个性意识和男子汉责任感的民族,英吉利民族的这些特点使得英国人具有了高超的劳动技巧,使之能够在其他人无法生存的荒芜地带繁荣昌盛。[6]
二、英吉利文明的贡献
那么,英吉利民族对人类的最大贡献是什么呢?这是一个人人都想追问的问题,虽然其本身可能是一个错误的问题。因为,英吉利民族贡献于人类的自然科学知识、文学艺术成就、经济政治智慧相互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因而是不可相互替代的。它们分别构成了我们当下置身于其中的世界的一个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我们今天仍然生活于英吉利民族开启的文明之中。如果把英吉利文明的某个方面从现实中抽走,那么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将会重陷于黑暗之中。
在色彩斑斓的英吉利智慧中,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守护自由构成了英吉利民族的标志性贡献,这在今天已成为了人类行动的向导。自由与法治就像一盏永不熄灭的导航明灯,在引导着人类政治远离人性阴暗的深渊而趋近文明健康的高地。英吉利是自由宪政的故乡,构成今天世界范围内宪政的主要支撑性制度都可在英吉利民族的历史实践中找到其端绪或根据。正如有学者断言:“自由政制的治术是盎格鲁诺尔曼(Anglo—Norman)种族对于世界文明的最大贡献。本来现代文明,以构造论,最为复杂;因之,现代文明种人常从殊方异国得到各种文化的渊源。譬如,宗教来自东方;字母来自埃及;代数来自摩尔人(Moors);艺术与文学大概来自希腊;法律来自罗马;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惟有关于政治组织中之基本概念,现代文明中人在势必须请教于英国的宪政制度;于是,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往往有许多通名与成语,除却引用英国政治的理论及实际所有典故外,无从解释明白。平心而论,代议政治并非始创于英国;但是我们追论此项政治在各国中之进展过程,我们不免会失望。因为首创此制的一切国家并不能令其有继续发展机会。卒之,只有英宪能成各国宪法之母。不管巴力门的名称在各国中如何立异,例如,Congress,Chamber,Reichstag,Rigstag,Storthing,或Sobranje;他们在实际上都具有这位母亲的肖像。诚如是,我们虽谓在盎格鲁诺尔曼人的领导下所产生现代世界的平民文明实为政治学上之最显赫事迹,以不为过。”[7]所以,大凡研究法律与政治,英吉利文明就构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是近现代法律与政治史的起点。英国人对于自身作为人类近现代政治文明的策源地非常自豪。在1989年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当时的法国总统密特朗曾提到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份最为系统的人权保障立法,法国人是人权保障的先行者。时任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夫人立即对密特朗进行了反击,她自豪地向众人宣称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才是最早的人权法案,英国才是人权保障的真正发源地。不管学界对《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地位如何争论不休,她所开创的“王在法下”的立法先例还是开辟了人类文明史的新纪元。在其于1215年订立之后,每遇历史的转折,她就会从历史的深处走来,从人们的记忆深处走来,参与历史的书写和缔造。人们对她的不休论争本身就说明她是不可被忘记的。她已构成了人类文明制度的建设质料,构成了人类知识的一个增长点,构成了人类精神生活的一种凭借。由此出发,英格兰民族在数百年间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小岛国一跃成为雄霸四方的大帝国。今天,日不落帝国的神话已经永久性地破灭了,但是,由其开掘出的资本主义文明却正如日中天,由其缔造的自由主义宪政精神也正当阳称尊。大英帝国的形式烟消云散了,而大英帝国的本质与精神却成了永恒。
吸纳、传播乃至复制英吉利文明构成了人类近现代文明史的主要篇章。在托夫勒描述的三次工业革命浪潮中,英格兰民族发动了蒸汽和电气两次浪潮,第三次革命浪潮——信息化浪潮则由其后裔发动。如果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真是作为群体性的人类追求的可能的生活方式的话,任何一个欲达至这一生活方式的国家,都必须从这种文明中汲取知识、技能和智慧。环顾近世以来求索突奔、竞相称雄的几大文明,若以上述标准衡量,英吉利文明已远远超越了并仍在继续超越着他者。我们甚至可以断言,越是较早、较密切地接近英吉利文明的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程度就越高;越是抱守残缺、自感优越、排拒英吉利文明的国家和地区的近世命运则都比较坎坷。时至今日,这些国家被贫穷、腐败和屈辱所围困,而英吉利民族却“固若泰山,独享高贵,深知不必炫耀自己也会引起世人的注意,确信没有人企图推翻他们。”[8]
要吸纳、传播乃至复制英吉利文明,首先必须理解英吉利文明。而真正的理解,必须在历史中进行。笔者之所以选取书写在羊皮纸上的《自由大宪章》进行研究,就是意图通过对这一宪政史文献的解剖、解读,去捕捉折射于其上的英吉利民族智慧和英吉利民族精神之光。英国近代法学奠基人布莱克斯通在200余年前首开了研判大宪章的先河,他在1759年的著作中指出:“在我们英国历史的古代部分,没有什么比自由大宪章的发蒙、发展、演变,最终得以订立更有趣、更重要的事情了。”[9]我忽然意识到,在我这种显然不是不自觉的研究课题选择中,凸显着一种极强的寻根意识。约翰·凯利教授曾刻薄地指出,当代的法理学在“气喘吁吁地追随着20世纪中期的分析语言学以及晚近的政治研究的些许踪影。”[10]而事实上,我们也在东施效颦般追随着。如果说西方法学正在丧失人文情怀赖以生成、涵养的历史感,那么,我们则是根本不知现代宪政背后尚有历史凭借的存在。也或许是我们本知道有这一凭借的存在,而只是无暇顾及罢了。
但没有历史,便没有现在,也不会有未来。智慧是在历史中凝聚的,惟有在英吉利文明的成长历史中,我们才能把握这种文明,才能真正理解这种文明。只有真正理解了这一种文明,我们才能共享她的恩惠。
三、宪政主义进路
任何对历史的解读都是一种存在“前见”的解读。而受过不同学术训练、从事着不同学术事业的学术群体又会具有不同的乃至对立的“前见”。正是因为“前见”的丰富多彩,才有了学术的精彩纷呈。在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研究上,史家与法家就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立场和进路。尤其是以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大师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的“宪政主义”法史观,近来多遭诟病。比如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宪政主义者认为,自由大宪章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里程碑式文件。因为它不仅开辟了用法律限制王权的先河,而且还直接奠定了英国宪政发展史的起点。但是,由于学术背景的不同、立场标准的不同以及视角选择的差异,在批判西方“宪政主义”学术取向的基础上,学者们对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地位、订立背景,尤其是对自由大宪章是不是“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等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自由大宪章的宪政意义和基本精神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因此,对与之相关的基本理论范畴和学术范式进行一番梳理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直接涉及到本论题的历史观底蕴和方法论取采。
对于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地位,我们国内学术界基本上是照搬了“牛津学派”的“宪政主义”观点。如李束称其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的法律”,[11]由嵘也誉其为“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2]程华称其为“人类历史有史以来第一个具有近代人权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3]也有的学者称其为“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4]这些判断是在没有形成对自由大宪章的历史感的前提下移植过来的。我们虽然认识到了这一法律文本的重要性,也都承认它开创了用制定法的形式来限制国王权力的先例。但是如果不能进入到英国宪政的历史场景中,我们对待自由大宪章就仍然是在雾里看花。
“宪政主义”是兴起于17世纪英国的一场影响了英国的基本社会理念、基本社会结构并进而影响了全世界的社会运动,它首先是一场社会运动,然后才是一场学术运动。以洛克为代表的“辉格党人”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他们从“天赋权利”理论出发,认为国家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进而直接剑指封建势力的总代表——国王,明确提出了“王在法下”的政治理念和宪政诉求。“辉格党人”的政治观点极大冲击了传统的“君权神授”论,最终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创建资本主义民主政体打下了基础。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宪政主义”曾是英国的精神象征和精神凭借,在思想文化界曾经长期占据正统地位。在19世纪,“宪政主义”的领军人物是W.斯塔布斯。“宪政主义”学者沿着“辉格党人”铺设的社会契约、王权有限、权力分立一路上溯到中古西欧的“条顿传统”,努力在历史的朦胧中搜寻现实制度的丽影,以“古已有之”为现实行动的合法性辩护。这样一种从“宪政情结”出发对历史的解释显然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史学世界观。正如孟广林指出的那样:“当他们用这种宪政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去解释历史时,常常放大残留在中古社会中的日耳曼原始民主的观念和习俗,结合国王的有限权力和封建离心倾向,依据近代宪政图式进行阐发;或从近代西方的代议制政府、主权国家等既定的政治概念出发,去分析和论证中古西欧政治,将封建制与国家、国王的个人权威与国家的政治权力对立起来。”[15]
历史是现实的过去时,现实是历史的现在进行时。任何一种现实的制度与现象都可以在历史中找到其端绪。所以,无论是17世纪的科克,还是19世纪的斯塔布斯,他们对宪政史的“逆推式”研究是基于人类历史与人类行为的连续性考虑的。这种学术理路对于接受过长期的、系统的、排它的、唯物的“阶梯式”[16]历史观训练的人来说,是尤其难以接受的。而要真正理解这些学术大师的学术行为,就必须校正这些宪政主义大师在我们心目中的身份。我们往往想当然的把这些学术大师当作经院中的“老学究”来看待。而事实上,他们从来就不是。他们首先是政治家,其次才是学者。甚至我们也可以说,他们即使作为学者也是把学术研究与知识教授当作政治活动或法律实践来对待的。在以法理著称的牛津,法学教授们也是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法律技艺”传授上,而不是定位在培养学术大师和法学家、哲学家上。虽然在他们当中如果出现一位国际知名的法哲学大师,他们也会引以为荣。
看一下英国法学家的职业经历,就会发现我们对他们的误解有多深。我们可以随手找几位在英国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不可越过的法学大师的简历看一下。在英国法学界能够追溯到的最久远的一位大师是格兰威尔(Ranulfde Granville,1130—1190)。其代表作是《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这本著作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最早的系统论述普通法的奠基作品,它长期被作为普通法的标准教科书来适用。就是这样一本法学奠基作品的作者曾经从事的职业是约克郡郡守、兰卡郡郡守、威斯特摩兰郡长官、英格兰军队将军,与法学沾边的是中年以后担任过三年的巡回法官,随后又担任司法长官(Justiciar),不过这一职务更多的含义是领军打仗。在英国中世纪末法学史上最负盛名的人物当推科克爵士(S.EdwardCoke,1551—1634)了,他因与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斗法而名垂青史。科克爵士是《权利请愿书》的倡导者、起草人,他的代表作《英国法概要》被视为英国法的百科全书。科克先做律师,后做法官、副总检察长、议长、总检察长、下议院反对派领袖。十八世纪英国普通法的集大成者布莱克斯通(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算是有正统学术背景的,但他在担任牛津大学英国法教授的同时及以后,还担任着国会议员、民事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的法官。这样的一幅英国法学史素描,可能大大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只有在了解了英国法学乃至英国整个学术的这一特点的前提下,我们方能理解宪政主义者与史学者的社会角色的差异,方能够理解宪政主义者行为背后的动机及其现实关切。
真正的宪政主义学者一定是一个行动主义者;而真正的史学家一定不能是一个行动主义者。我国学术的最大悲哀在于:史学要为实践服务,史学者都变成了行动主义者,所以是有术而无学;法学要为学术而学术,法学家都变成了禅悟主义者,所以是有学而无术。在英国的法学学术圈中,学生们对他们钟爱的法学教授的最高评价往往是:他是一位十分有名的“lawyer”。这一称谓大致是指“精通法律的人”,而不是“精通法学的人”。
让历史回归历史是史学家的天职,让历史融汇到现实中是宪政学者的艺术。如果经考证,自己的祖先原是杀人越货、无恶不作的海盗,那么史学家不能把海盗改写为王子。但宪政学家可以把海盗的邪恶放下不提,而放大其出海时的决绝和扬帆时的豪迈,如果这能够诱发其后代的血性和荣耀感、而这种血性和荣耀感又能够推进社会进步的话。著名的宪政史学家A.E.弗里曼认为诺曼征服并没有征服古老英格兰的自由传统和“自治政府”原则,尽管具有自由主义精神和新教精神的英格兰人被打败了,但是最终“我们使我们的征服者成为俘虏,英格兰再次成为英格兰。”[17]正像有的学者评价的那样:“怀着对政治自由的热忱,他相信他在条顿传统的国家首先是在他的国家发现了这种政治自由。”[18]这些历史观点掺杂进了感情、立场和价值观,并不符合历史学的学术规范。
今天西方人眼中的自由大宪章也是掺杂进了感情、立场和价值观的一个研究对象。在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史上,一些界碑式的事件往往会成为一个民族永恒铭记、反复追忆的对象。在这种对历史事件的铭记、追忆过程中,一个民族获得了共存和发展所需的动力。自由大宪章的订立对英吉利民族而言就属这种性质的事件。自由大宪章在人类自由保障的历史上向前迈出了小小的一步,但是就是这一小步,标志了人类一种新的政治理念——自由政治理念的诞生;就是这一小步标志了人类一种新的实现自由梦想的模式——自由的制度保障模式的诞生。大宪章的订立没有直接促成宪政但却埋下了宪政在未来开花结果的种子。一部英国宪政史是因大宪章而展开、围绕大宪章而成就的。数百年来学术界对自由大宪章性质的种种质疑、对自由大宪章历史作用的种种诘问本身就是对自由大宪章这一历史地位的最好证明。
著名的大宪章研究专家豪特教授有一段名言: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并不仅是一份文件的历史,而同时也是一部论争的历史。它作为一份文件的历史是一部不断被重复的重新阐释的历史。但它作为一部论争的历史则是一部连续的政治思想的历史。[19]这部政治思想史是以“自由”为引线的。1215年出于己利的贵族们把自己迷恋不已的自由与权利诉求植入进具有不可更易性的制度之中的时候,他们无意中点亮了一座人类文明的灯塔,虽然他们自己并没有从这当中直接得到多少好处。自由大宪章是人类自由政治文明史上的第一盏导向灯塔,虽然由它发出的光在历史的深处显得有些清冷、有些飘忽不定,但这座灯塔从它被点亮的那一刻起就再也没有熄灭过。
自由是人类在漫漫无际的宇宙中最终的依靠。在政治自由之光照耀的地方,人性才能得以起码的张扬,人权才能得以充分的尊重。惟有受到政治自由的指引,政治家才能获得必要的道德勇气和力量;惟有受到政治自由的佑护,人类才能在黑暗中避开深渊、绕过陷阱而前行。在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者意欲借靠“神圣权力”来行专断的时候,自由的斗士们就从故纸堆中找出了大宪章,拂去历史的灰尘,将其打开,其光芒便照亮了人们的眼睛。当人类在充满专制与暴政的黑暗中遭受煎熬的时候,并不是因为这座灯塔不再明亮,而是因为人类转身背弃了它。
自由需要历史的支撑,离开了清冷的历史之光的映照,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前行的路在何方。但是,我们真能把握历史的真实么?在我看来,历史学家“复原历史”的追求无论在哪种意义上都不过是一种值得肯定、值得追求的只可惜无限趋近而永远也达不到的理想。历史是后人写的,所以历史也是后人构建的。在人文社科中,考古学可能是最追求客观性的,考古的发现已经权威认证是最不容易被扭曲的。但是,一件真实的出土文物并不是历史,当人们说“文物是历史的证据”时,其实是自欺欺人的。文物本身什么也不能证明,至少到今天为止是这样。任何一件出土文物都可以有成百上千种解释,但每一个人只会选择一种。高高矗立的古埃及金字塔,气势恢宏的罗马神庙,惟妙惟肖的秦始皇兵马俑,能告诉我们什么呢?一个没有预装“前见”内存的人站在这些历史丰碑面前定会“视而不见”。历史学知识,即使是考古学知识大多也不过是人类有意识选择的结果,并且这种选择还要受到政治的左右。所以,万里长城只能被正式解释为中华民族勤劳勇敢的历史见证而不会是幽闭胆怯的历史见证。
西方尤其是英美宪政理论大致发端于一个简单的预设:历史是完美的,现实是糟糕的;古人是善良的,今人是邪恶的;祖宗之法是公正的,今人之法是偏狭的。在很大意义上寄寓了自身追求与理想的虚构的古人、古法变成了今人行为的目标和衡量尺度。我们可以将近百年来中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原因归结为“历史的缺席”。到今天为止,虽然我们不再相信“人定胜天”,但是我们仍然坚信“今能胜古”。洪水、Sars逼使我们懂得了对“自然”的敬畏,但我们还不懂得对“传统”的敬畏;传统是人类历史凝结而成的另一种“自然”。我们不能挣脱物理的自然而存在,我们也不可能挣脱历史的自然而存在。如果一个人挣脱了本民族历史的自然,那他就不再是他自己。我们可以对物理的自然状态进行改造以使其变得更加舒适、更适合于人类居住,同样我们也可以改造我们的历史的自然,使其变得更加温暖、更加人性。使历史非人性化是专制者的暴政罪行之一。
历史既可以沿着有利于善政的方向做出解释,也可以沿着有利于暴政的方向做出解释。这就是历史的可怕之所在,这也是我们不得不敬畏历史的原因,这当然也是专制者大都有强奸历史的嗜好的原因。20世纪初叶著名的大宪章研究专家梅坎尼写到:如果科克的那些模糊而不准确的词句使得大宪章许多章节的内容变得更加模糊了并造成了英国法律发展史错误观念传播的话,那么这些错误对于宪政进步事业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是难以估量的。[20]在我们的法制史研究中,从来没有人沿着“自由”与“民主”的方向做出过系统的努力。虽然“自由”与“民主”的流脉在中国的历史中是那样孱弱、那样隐含不显,但是当我们认为由此可以对之忽略不计的时候,实质上是在泯灭我们面对现实时应具有的良知和责任。向往自由是每一个民族、每一个时代、每一个人的梦想,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表达罢了。彻底否定中国历史、毁损涂黑中国历史,其实是为了反衬人造“大救星”的光彩夺目;《圣经》讲人要得救不能靠自己要靠上帝,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教士们肤浅理解的结果,能否信靠上帝最终要取决于你自己。在教理上,你不决志信主,那耶稣就绝不会来救你;人造大救星可以在关键时候可以拉你一把,但也不会永远佑护你。当大救星必然性地陨落以后,我们发现我们自己一无所有了。出于制造大救星的需要,我们将自由梦想从我们的历史和我们的头脑中彻底删除了,历史成了阴冷可怕的地狱,我们的大脑也彻底平面化了。个体的财富在增长,但是思考却停滞了;民族的实力在上升,但民族的精神却未见提升。我们不仅需要构筑我们的物质家园,我们还需要建设我们的精神家园。
当揭示历史的真实会使得专制者更加专制、无耻者更为无耻、卑鄙者更加卑鄙的时候,善意的“篡改”就是崇高的。这或许就是宪政主义者的自我辩护。让历史回归历史是史学家的天职,让历史融汇到现实中是宪政学者的艺术。如果经考证,自己的祖先原是杀人越货、无恶不作的海盗,那么史学家不能把海盗改写为王子。但宪政学家可以把海盗的邪恶放下不提,而放大其出海时的决绝和扬帆时的豪迈,如果这能够诱发其后代的血性和荣耀感、而这种血性和荣耀感又能够推进社会进步的话。著名的宪政史学家A.E.弗里曼认为诺曼征服并没有征服古老英格兰的自由传统和“自治政府”原则,尽管具有自由主义精神和新教精神的英格兰人被打败了,但是最终“我们使我们的征服者成为俘虏,英格兰再次成为英格兰。”[17]正像有的学者评价的那样:“怀着对政治自由的热忱,他相信他在条顿传统的国家首先是在他的国家发现了这种政治自由。”[18]这些历史观点掺杂进了感情、立场和价值观,并不符合历史学的学术规范。
今天西方人眼中的自由大宪章也是掺杂进了感情、立场和价值观的一个研究对象。在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史上,一些界碑式的事件往往会成为一个民族永恒铭记、反复追忆的对象。在这种对历史事件的铭记、追忆过程中,一个民族获得了共存和发展所需的动力。自由大宪章的订立对英吉利民族而言就属这种性质的事件。自由大宪章在人类自由保障的历史上向前迈出了小小的一步,但是就是这一小步,标志了人类一种新的政治理念——自由政治理念的诞生;就是这一小步标志了人类一种新的实现自由梦想的模式——自由的制度保障模式的诞生。大宪章的订立没有直接促成宪政但却埋下了宪政在未来开花结果的种子。一部英国宪政史是因大宪章而展开、围绕大宪章而成就的。数百年来学术界对自由大宪章性质的种种质疑、对自由大宪章历史作用的种种诘问本身就是对自由大宪章这一历史地位的最好证明。
著名的大宪章研究专家豪特教授有一段名言: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并不仅是一份文件的历史,而同时也是一部论争的历史。它作为一份文件的历史是一部不断被重复的重新阐释的历史。但它作为一部论争的历史则是一部连续的政治思想的历史。[19]这部政治思想史是以“自由”为引线的。1215年出于己利的贵族们把自己迷恋不已的自由与权利诉求植入进具有不可更易性的制度之中的时候,他们无意中点亮了一座人类文明的灯塔,虽然他们自己并没有从这当中直接得到多少好处。自由大宪章是人类自由政治文明史上的第一盏导向灯塔,虽然由它发出的光在历史的深处显得有些清冷、有些飘忽不定,但这座灯塔从它被点亮的那一刻起就再也没有熄灭过。
自由是人类在漫漫无际的宇宙中最终的依靠。在政治自由之光照耀的地方,人性才能得以起码的张扬,人权才能得以充分的尊重。惟有受到政治自由的指引,政治家才能获得必要的道德勇气和力量;惟有受到政治自由的佑护,人类才能在黑暗中避开深渊、绕过陷阱而前行。在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者意欲借靠“神圣权力”来行专断的时候,自由的斗士们就从故纸堆中找出了大宪章,拂去历史的灰尘,将其打开,其光芒便照亮了人们的眼睛。当人类在充满专制与暴政的黑暗中遭受煎熬的时候,并不是因为这座灯塔不再明亮,而是因为人类转身背弃了它。
自由需要历史的支撑,离开了清冷的历史之光的映照,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前行的路在何方。但是,我们真能把握历史的真实么?在我看来,历史学家“复原历史”的追求无论在哪种意义上都不过是一种值得肯定、值得追求的只可惜无限趋近而永远也达不到的理想。历史是后人写的,所以历史也是后人构建的。在人文社科中,考古学可能是最追求客观性的,考古的发现已经权威认证是最不容易被扭曲的。但是,一件真实的出土文物并不是历史,当人们说“文物是历史的证据”时,其实是自欺欺人的。文物本身什么也不能证明,至少到今天为止是这样。任何一件出土文物都可以有成百上千种解释,但每一个人只会选择一种。高高矗立的古埃及金字塔,气势恢宏的罗马神庙,惟妙惟肖的秦始皇兵马俑,能告诉我们什么呢?一个没有预装“前见”内存的人站在这些历史丰碑面前定会“视而不见”。历史学知识,即使是考古学知识大多也不过是人类有意识选择的结果,并且这种选择还要受到政治的左右。所以,万里长城只能被正式解释为中华民族勤劳勇敢的历史见证而不会是幽闭胆怯的历史见证。
西方尤其是英美宪政理论大致发端于一个简单的预设:历史是完美的,现实是糟糕的;古人是善良的,今人是邪恶的;祖宗之法是公正的,今人之法是偏狭的。在很大意义上寄寓了自身追求与理想的虚构的古人、古法变成了今人行为的目标和衡量尺度。我们可以将近百年来中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原因归结为“历史的缺席”。
到今天为止,虽然我们不再相信“人定胜天”,但是我们仍然坚信“今能胜古”。洪水、Sars逼使我们懂得了对“自然”的敬畏,但我们还不懂得对“传统”的敬畏;传统是人类历史凝结而成的另一种“自然”。我们不能挣脱物理的自然而存在,我们也不可能挣脱历史的自然而存在。如果一个人挣脱了本民族历史的自然,那他就不再是他自己。我们可以对物理的自然状态进行改造以使其变得更加舒适、更适合于人类居住,同样我们也可以改造我们的历史的自然,使其变得更加温暖、更加人性。使历史非人性化是专制者的暴政罪行之一。
历史既可以沿着有利于善政的方向做出解释,也可以沿着有利于暴政的方向做出解释。这就是历史的可怕之所在,这也是我们不得不敬畏历史的原因,这当然也是专制者大都有强奸历史的嗜好的原因。20世纪初叶著名的大宪章研究专家梅坎尼写到:如果科克的那些模糊而不准确的词句使得大宪章许多章节的内容变得更加模糊了并造成了英国法律发展史错误观念传播的话,那么这些错误对于宪政进步事业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是难以估量的。[20]在我们的法制史研究中,从来没有人沿着“自由”与“民主”的方向做出过系统的努力。虽然“自由”与“民主”的流脉在中国的历史中是那样孱弱、那样隐含不显,但是当我们认为由此可以对之忽略不计的时候,实质上是在泯灭我们面对现实时应具有的良知和责任。向往自由是每一个民族、每一个时代、每一个人的梦想,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表达罢了。彻底否定中国历史、毁损涂黑中国历史,其实是为了反衬人造“大救星”的光彩夺目;《圣经》讲人要得救不能靠自己要靠上帝,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教士们肤浅理解的结果,能否信靠上帝最终要取决于你自己。在教理上,你不决志信主,那耶稣就绝不会来救你;人造大救星可以在关键时候可以拉你一把,但也不会永远佑护你。当大救星必然性地陨落以后,我们发现我们自己一无所有了。出于制造大救星的需要,我们将自由梦想从我们的历史和我们的头脑中彻底删除了,历史成了阴冷可怕的地狱,我们的大脑也彻底平面化了。个体的财富在增长,但是思考却停滞了;民族的实力在上升,但民族的精神却未见提升。我们不仅需要构筑我们的物质家园,我们还需要建设我们的精神家园。
当揭示历史的真实会使得专制者更加专制、无耻者更为无耻、卑鄙者更加卑鄙的时候,善意的“篡改”就是崇高的。这或许就是宪政主义者的自我辩护。
注释:
[1]克尔特人从公元前8世纪起开始向不列颠岛大批移民。克尔特人中的一支名为不列颠(Britain),此岛因此而得名。
[2]英格兰(England)来源于Angla—land,意为盎格鲁人(含萨克逊人)的土地。
[3]A.E.Dick.Howard,Magna Carta:Text & Commentary(Virginia,1998),p.4.
[4]恩格斯:英国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19—20页。
[5](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6](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7]参见门禄著:《欧罗巴政治》,第1章。转引自(英)戴雪著:《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北京第1版,第1页。
[8]托克维尔语,转引自张彩凤著:《英国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扉页。
[9]William Blackston,The Great Charter and the Charter of the Forest(Oxford,1759),p..i
[10][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2页。
[11]李束主编:《世界法学之最》(外国部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3页。
[12]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页。
[13]程华:《传统与变革:英国宪政的成长之路》,《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14]辛向阳主编:《千世箴言——影响人类的十大宣言与宪章》,江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15]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6]“阶梯式”历史观是指那种认为人类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呈阶梯递进关系、后者总是对前者的完全决裂和超越的历史观。
[17]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8]古奇:《十九世纪的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下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48页。
[19]J.C.Holt,Magna Carta,2d ed.(Cambridge,1992),p.18—19.
[20] William S.Mckechnie,Magna Carta(2d ed.;Glasgow,1914),p.133.
齐延平,山东昌邑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