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奋斗目标,显然正确解读政治文明是当务之急。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与宪政密切相关,现代政治文明就是宪政文明,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只有实行宪政,才有真正的政治文明。全面实行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自然首先必须正确解读政治文明的内涵和特征。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与宪政密切相关,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
民主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特征。现代政治文明无不是实行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又无不是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人们通常称之为“宪政”,正如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所指出的:“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1](P732) 毛泽东同志关于宪政的论述“是从实质上去解释宪政的含义的。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2](P8) 可以说,现代民主政治就是宪政,因而现代政治文明也就是宪政文明。
正因为现代政治文明是宪政文明,所以现代政治文明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现代政治文明以人民主权为前提。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民主政治主张“人民主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再主张国家权力属于某一个人或少数人。在封建社会时期,一切权力属于君主,君主主权。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宣布人民主权,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通过宪法将人民主权确立下来,表明一个新的时代——宪政民主时代的开始。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国家继承并发展了人民主权的民主政治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一切民主政治的特征,它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世界各国在实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人民主权的原则,而且建立完善的选举制度等以保证一切权力真正来源于人民进而真正属于人民。在现代社会,人民主权原则在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中得到进一步的贯彻,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全民公决权利以实行直接民主,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可以说,现代政治文明是一种人民文明、民主文明,是一种以人民为主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文明。
(二)现代政治文明以权力制约为核心。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成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全体人民对各种国家事务不可能都亲自直接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人民除了在少数重大问题上通过全民公决方式直接行使权力之外,不可能事事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有选举自己的代表去行使权力,这就产生了一个监督问题,一个权力制约问题。如果人民不能有效地制约自己的代表(即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者),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就不可能保证国家权力仍然属于人民,也就不可能保证人民主权,而且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违背人民的意志,这是一条实践已经反复证明的铁律。所以,权力制约成了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说,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建立一个权力制约机制,设置各种制约国家权力的技术。这也是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正如意大利政治学家萨托利所说的:“随着绝对主义的衰落,人们开始寻找一个词汇,以表示用以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美国人解决了这一争议,结果这个词就是‘宪法’”[3](P113) 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近现代民主政治成为了宪政。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在实践中设置了诸多权力制约的机制,其中最具普遍性的有两种: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束权力,即将国家权力分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管,并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横向权力之间以及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等纵向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另一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以限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并让公民通过积极行使选举权、结社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知情权、请愿权、全民公决权等权利以制约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中,这两种权力制约机制往往是并存共用的。总之,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都是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可以说,现代政治文明是一种制约文明、控权文明,即权力制约文明,有限政府文明。
(三)现代政治文明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类社会的一切理应都为了人,以人为本,保障和发展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人权,所以人权保障理所当然成为一切民主政治的目的。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宪政不仅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通常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规定了宪法诉讼、国家赔偿等具体措施来保障基本人权。此外,各国在宪法中所设置的权力制约机制,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因为只有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公民权利才可能避免受到侵犯,人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4](P5) 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是一种人权文明,一种人权保障文明。
(四)现代政治文明以宪法至上为保障。从前面三个方面我们已经知道,现代民主政治是有制度保证的,都是通过宪法来规定和实现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在现代社会,凡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制定了以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宪法(包括不成文宪法),而且确立了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并建有违宪审查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至上。为什么宪法必须至上呢?这是因为宪法是人民给政府制定的契约,它是人民用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5](P99)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宪法至上实质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人民至上。只有宪法至上,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才能实现,人民主权才能成为现实,民主政治才成为可能。所以,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无不以宪法至上为保障,强调宪法高于一切法律法规等一切法律文件,宪法高于一切组织和个人。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是一种制度文明,而且是一种宪法制度文明。
综上所述,现代政治文明无不以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宪法至上为基本内容和特征。换言之,现代民主政治已不再仅仅停留在人民主权即人民当家作主或民主的层面,而是以民主、控权、人权、宪法为基本构成要素,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宪政民主,为此现代政治文明也已发展成为一种宪政文明。
二、只有实行宪政,才有真正的政治文明
现代政治文明是宪政文明,实行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宪政,才有真正的政治文明。
第一,不实行宪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主权。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不实行宪政,人民的意志在国家生活中就不可能占主导地位,人民也就不可能当家作主,一切国家权力也就不可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也就不可能成为现实。这时,主权以及一切国家权力只会属于君主或者少数特权集团,而且政治只会是专制的、野蛮的,而不可能是民主的、文明的。
第二,不实行宪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力制约。宪法是权力制约之法,不实行宪政,国家权力就极有可能集中到某一机构或组织或者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掌权者就会滥用权力,以权谋私,鱼肉人民。即使掌权者觉悟高,品德好,不贪污受贿,但因其权力不制约,他也往往会独断专行,好心办坏事,实践已经反复证明这一点。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人民当家作主只会是空谈,民主政治当然不可能变成现实,政治也就不可能真正是文明的。
第三,不实行宪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保障。宪法是人权保障之法,不实行宪政,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没有保障。当公民连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都没有保障,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哪些有心思和能力去关心和参加政治活动?!公民不能充分地享有选举权,不能自由地进行选举,怎么谈得上当家作主?!哪来的民主政治?!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文明。
第四,不实行宪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法至上。前面我们已阐述,宪政意味着宪法至上,而不实行宪政,也就意味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不到尊重和遵守,也就基本上等于没有宪法。实践证明,在没有宪法或宪法得不到严格遵守的国家里,即使这个国家鼓吹民主政治,也只会是亳无制度保障的民主、不讲规矩不讲秩序的民主,其结局必然是“民主”被少数人操纵,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和“少数人的专制”,不再有真正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存在。而宪法至上,实行宪政,不仅意味着政治活动由宪法作出了规定,纳入了宪法的调整范围,并且宪法规定的政治活动规则都是民主政治的内容,从此民主政治有了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实行宪政意味宪法至上,在现实生活中一切政治活动以宪法为依据、受宪法约束,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运行,而且一切政治矛盾和冲突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加以解决,民主政治成为了现实。可见,只有实行宪政,才有真正的民主政治,才有由制度保障的民主政治,才有有序而稳定长久的民主政治。正如一位从事政治学研究的学者所说的:“一切政治的共同特点就是其始终伴随着程度与方式各异的冲突。宪政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根本特点是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几乎可以化解、调和一切冲突的游戏规则。……没有宪政的社会往往面临着两个相反的结局,即治与乱的循环。这里的治是假治,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乃至专制独裁,而乱则是真乱,是群雄四起、占山为王,乃至全面内战。”[6](P124)
总之,不实行宪政,就没有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宪法至上,当然也不可能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只有实行宪政,政治才会是民主的,政治才会是文明的,才会有真正的民主政治,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
三、全面实行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
既然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现代形态,现代政治文明是宪政文明,那么我们要建设一种比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更加高级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应首先达到宪政的基本要求。值得高兴的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虽未直接使用“宪政”一词,但与宪政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且对宪政各方面的基本要求都有所涉及。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报告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宪政的基本要求,全面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人民主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宣告。很显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要的工作是必须将人民主权这一宪政原则落到实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树立和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等人民主权的观念,而且必须在制度上切实保证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进而确保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贯彻落实。
为什么我们党一直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密切联系群众的群众路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官僚主义的歪风以及消极腐败的现象屡禁不止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关键一点是没有从制度上切实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特别是来源于人民。长期以来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干部一般都是由党的上级组织直接或间接任命的,这自然导致许多干部以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上级给的,而不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在工作中对上级唯命是从(当然其中不乏阳奉阴违),对平民百姓漠不关心。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贪官污吏都是利用目前这种干部体制的漏洞而加官进爵的。例如,以涉嫌经济犯罪被中纪委立案审查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虽文化不高,但对中国干部体制的研究甚至比很多专门从事干部体制研究的学者还要深,他比很多人都更明确地知道一条最基本的原理:现行的干部体制,
实际上是上面领导说了算,一把手说了算。因此,攀交上级领导就成了他的头等大事;“只要你能搞出政绩,就算你能,能上,但关键不是让百姓看到政绩,要让领导看到政绩”成了他的升官秘诀。他靠大胆行贿、吹牛作假,官越做越大,从阜阳行署专员到地委书记再到安徽省副省长,平均两年多升一次官。然而,阜阳市仅土地方面的国有资产流失就高达10亿元,几大“形象工程”至少透支了阜阳未来10年的财力,阜阳经济元气大伤、前景殊堪忧虑。[7] 可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必须有制度作保证。我们必须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在权力来源上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使每一个干部亲身感受到自己手中的权力的确是人民赋予的,不为人民服务就要被人民剥夺权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并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抓紧落实。特别是我们应当尽快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比如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和乡长、镇长、县长、市长、省长等政府的主要领导今后也可以考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判断标准,引入竞选机制,以确保干部的权力真正来源于人民。斯大林虽然犯有严重的错误,但他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有独特的贡献,他曾明确地主张过竞选,并指出:“选举运动就是选民对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共产党进行判决的法庭,选举结果便是选民的判决。如果我国共产党害怕批评和检查,那它就没有多大价值了。共产党愿意接受选民的判决。”[8](P453) 我们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曾认真实行过竞选。1940年6月,晋察冀边区规定:“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工厂、兵营、学校及人民自由组合,均得提出竞选名单”,“自己找报纸公布,自由宣传。个人亦得自由竞选,以充分发挥民主精神。”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规定:“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各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选举运动。”“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山东解放区也明确规定:“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及有公民五百人以上连署之个人,均得单独或联盟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政纲,向选举委员会声明登记,公开进行竞选。”[9](P57) 可见,竞选并不姓“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以运用。正如有位学者所说的:“竞选是不是就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吗?不是的,竞选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竞争是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的有效杠杆。优胜劣汰,不仅是自然界的发展规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竞选就是竞争机制引入政治领域的一种形式。竞争已引入我国劳动人事管理领域,并被实践证明取得良好效果。竞争也完全可以用于选举领域。诚然,竞选形式如同议会形式一样是资产阶级创造的,但这决不等于说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资产阶级的竞选制有一些弊端,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完全可兴利除弊,加以改造利用。”[10](P180-181)当然,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竞选,这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值得高兴的是,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始采用竞选的方式选举主任和副主任,甚至一些基层党政领导的选举也开始引进竞选的方法。[11] 我们完全可以在总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党政机关的竞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竞选推广。总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竞选是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争取民心,争取人民拥护,改进党的作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克服当前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现象,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的最好办法,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措施,我们务必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尽快实行竞选。
(二)要尽快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有限政府”,权力受到制约,是宪政的核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千真万确的真理。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之流的腐败堕落、厦门特大走私案等大案要案一批批党政干部的纷纷落马,固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手中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宪政理论和政治实践都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应当尽快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十五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这些无疑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现有体制强调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虽然国家机构之间在职权上存在着分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制约,但这种制约是单向制约,即人大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大的权威尚未真正确立,这种单向制约在实际上也没有真正运行起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赋予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行使一些监督职权,体现了一定的横向权力制约,但由于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政府,故这种横向制约也难以有效运转。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的权力制约机制。因此,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报告为指导,通过修改宪法把权力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起来,在宪法中进一步厘清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但有必要接受宪法监督机构的审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但应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的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干涉,但必须服从宪法。
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在建立健全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机制,执政党特别是地方党委的权力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早在1957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党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2](P258) 然而,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讲话中所指出的“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3](P288-289) 的现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党委书记不是国家机关的领导,却决定处理国家机关的事,但又不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党内的纪检监督工作又由他领导,他只受上级的监督,而上级“天高皇帝远”,不能及时有效监督,所以党委书记基本上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腐败问题往往由此产生,近几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几年前,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由于受贿数额巨大而被判处死刑,他在临刑前说:“我当上第一把手后,就几乎无所约束了,什么事都由我来拍板。其实这倒害了我——希望我们党今后在这方面总结出一条经验。”[14](P17) 这的确让人深思。看来,必须尽快建立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质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首次提出了党要“依法执政”,这些论述无疑对于建立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总之,党应当通过国家机关进行领导和执政,不宜在国家机关之外以党的名义直接对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发指示下命令,党的组织不能变成第二套政权机关,党的活动不能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必须真正做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将成为空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将难以建成。
(三)要全面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保障人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将党的执政与保障人权联系起来。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必须全面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首先,我们要全面地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与过去相比,的确大大扩大了,然而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及发展趋势来看,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够完善之处,有待于修改补充。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在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人权的重视。我们还要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应当根据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借鉴世界各国的立宪经验,尽快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将那些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弱势群体的权利等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全面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提供宪法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是基本人权的法定形态。全面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仅要求完善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要求将基本人权的法定形态变成现实状态,把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变成现实,由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使每个公民都真正享有基本人权。如果基本人权的保障只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那么就谈不上真正保障了基本人权。在西方民主国家,许多学者甚至认为“宪法并不产生权利……我们的权利及各地人民的权利都不是来自宪法,权利先于宪法。然而,宪法的作用在于要求美国政府尊重所有男女被平等授予的权利。”[15](P183)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点启示,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最重要的工作不是(至少不仅仅是)详细地规定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而是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真正充分享受宪法和我国所签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人权,比如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等人权保障机制,当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宪法救济,这是全面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关键,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
(四)要切实维护宪法至上的地位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本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第5条中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些都是宪法至上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自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规定,严格维护宪法至上的地位,真正实现宪法至上。正如胡锦涛同志在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讲话所指出的:“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十六大报告还明确强调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这些都进一步为切实维护我国宪法的至上地位进而全面实行宪政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方向。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法律体系中,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和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宪法高于一切组织和个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违反宪法。第一个方面很重要,为维护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以十六大报告为指导,尽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要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对那些违反宪法的,必须宣布无效,坚决予以撤销。为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对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使其有权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在修改现行宪法之前(即在现行宪法体制下),我们可以先建立一个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由它负责法律法规的事先事后审查,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宪法监督的决定提供审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切实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履行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服务。第二个方面同样非常重要,但常常被人们忽视,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宪法至上地位无法确立起来。为此,我们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更要强调,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而且应当首先遵守宪法,依照宪法办事,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由于我们党是长期执政的政党,一直处于领导地位,所以严格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带头遵守宪法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的至上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只有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自觉将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自觉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使我国宪法不再仅仅是纸上的东西而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真正实行宪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大有希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可能在我国变成现实。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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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丕亮(1967- ),男,江西省赣县人,汉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来源:《阴山学刊》(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7期全文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