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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中国宪政缺失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

  

   以中西方比较的视野,中国社会有一个明显的缺失,即:宪政体制。探讨一下这个缺失的历史渊源,及其社会基础,有助于对中国社会现状和未来走向的合理评估。

   从定义上来讲,什么是宪政很容易解决,即:政府的权力由宪法约束。但是,宪法是由人来制定和执行的。那么,接之而来的问题也就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操作性机制是什么?

   西式议会起源的历史性和局部性

   西方国家对权力制约机制的历史性回答是:议会。本文所谓“历史性的回答”,指的是:议会机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西方文化产物。

   与文献中记载的中国诸侯盟会相比,西方议会最凸出的特质是:议会的参与者拥有基本的平等权利。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讲:这种议会机制的起源和形成仅仅是一个局部现象。在这个世界上,除了西方文化圈以外,所有其它国家,基本权利平等的议会统统是由西方引进的外源性机制。我想,这一点应当是无可置疑的。

   众所周知,西方议会机制的雏形在荷马史诗时代就已经存在。荷马的史诗形成于古希腊所谓的“黑暗时期”。这个黑暗时期长达三个多世纪,之前为迈锡尼王朝,之后是城邦国家。黑暗时期的古希腊,经历了大规模和持续性的民族迁移。根据近年来的考古研究,在雅典城邦所处的阿提喀地区,同一部族大多分散在不同的居住区,同一个居住区大多由不同的部族混合居住,甚至居于同一居住区的同一部族内,也大多是姓氏混杂。很显然,这个部族和姓氏杂居的格局由民族迁移所造成。

   当不同的部族混居一域和一个部族由不同姓氏所组成,在居住区和部族之内,必然存在血缘不同的社会集团。一个可能的结果是:社会的主体政治结构和秩序决定于血缘不同的集团之间的关系,而非血缘同源的成员之间的关系。

   但是,从中西方的历史事实来看,一个由血缘不同的社会集团组合的共同体,可以有两种形式。

   一是社会的主体政治结构和秩序仍然以血缘的亲疏为主体框架,如:殷商败于周武王之后,在屈居于卫国和鲁国的殷民七族和六族与姬姓氏族之间,是一种以血缘相分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处于这种关系的社会集团之间,不可能存在以协商共处为主导的关系。

   另一种社会,以不同社会集团协商来定义社会的政治结构和秩序。以理相推,不同社会集团之所以能够协商共存,首先在于各个集团拥有相当的实力可以相互制约。雅典战神山议会由不同的家族所组成,以及这些家族之间权力之争的历史,充分显示了这一点。在这种社会中,血缘结构被边缘化。血缘性的上下秩序,仅仅存在于家庭之中。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家庭中的血缘性秩序,仅仅存在于拥有抚养权的成年和非成年成员之间。血缘结构被进一步边缘化。

   以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由于各方的社会实力(军力、财力和人数等)不尽相同,参与协商者必须有一个平等的基础。西方自始至今的历史表明,这个基础就是: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荷马史诗中对议会场景的描述,形似全民议会,每个参战者都有权自由发言和表决。代表这个基本的平等权利的平民人物,就是那个嘲骂部族首领的忒斯特 (Thersites)。

   以上简述旨在指出,议会机制的运作基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社会集团以实力为后盾的相互制约;二是协商各方拥有基本的平等权利。

   由于议会所具有的和平解决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的功能,雅典城邦重要的体制改革,无不伴随着议会机制的改革。众所周知,有文字记载的重要改革有三次,德拉古(Draco)、索伦(Solon)和克里斯特尼(Cleisthenes)。三次改革的背景和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点,则是制宪改革。而三次制宪改革的共同点,则是对贵族拥有的议会权利的限制和削减。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议会参与权从由贵族垄断,逐渐演变为雅典全体男性成年公民拥有平等的议会权利。与之相伴,战神山议会最终仅仅拥有祭祀神祇的职能,其最高立法和决策机构的地位被全民议会所取代。

   当然,由于不同地域的民族混居结构不同,议会的机制也各有千秋。自有记载的历史起始,斯巴达就是双国王制,两个部族的所有成年男子均拥有议会的表决权。罗马王国的起始,也是双国王制。

   罗马帝国崩溃之后,时隔将近六个世纪,1066年在前罗马帝国的行省英格兰,首先出现君主制宪式议会机制的雏形。

   英格兰同样是一个众多移民部族混居的地区。公元五世纪末,罗马人撤出英格兰,整个英格兰地区陷入一片混乱。乘虚而来,不同部族的日耳曼人连续入侵,造成英格兰地区小王国林立,冲突双方各自能够纠集六、七十人,已经堪称大规模的战争。九世纪末期,英格兰虽然形成了一种联合(English Unification),但这个英格兰王国极不稳定,而且相当短命。

   公元1066年,英格兰被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威廉在英国引进封建制(feudal system),在立法之前,事先征求土地领主和教会的意见。而这个机制的前身,是七世纪以前就已经存在的贵人议会(Witenagemot)。这种形式的贵人议会,普遍存在于欧洲大陆。中世纪的日耳曼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不是世袭,而是各诸侯公国权力斗争的结果。在贵人议会之前,则存在有历史悠久的露天议会。这个议会的名称为Thing,很有可能源于德语的Ding。于从词源的角度来看,具有强烈的全民议会色彩。这种全民议会,同样普遍存在于欧洲大陆。直至20世纪初,在农业生产工业化之前,仍然活生生地存在于不同形式的乡村自治机制里。自威廉公爵之后,英国议会的发展与古雅典相似,中经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是一部君主不断向议会移交权力、直至仅仅为大英联邦象征性主权的历史。与此同时,贵族议会(House of Lords)的权力也逐渐向平民议会(House of Commons)移交。

   综上简述,议会机制产生于西方社会利益集团形成的历史-大规模、长期的民族迁移导致的民族和种姓混居。议会机制并非任何人的发明和创造,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社会的特定产物。

   春秋战国变革的结局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变革时代,这个变革的起点是:西周的分封分权,结局是:权力集于一人之手的中央集权制。这个结局,由众多原因造成。从社会政治体制的角度来看,议会机制缺失,是一个关键性因素。而这一点,历来被史学家们所忽视。

   中国社会自始至今,没有西式议会的存在。《尚书》中记载有诸侯盟会。但是,从《尚书》的记述文字来看,这个盟会与西方的议会本质不同。在《尧典》和《舜典》中,虽然没有言明尧、舜与诸侯之间的关系,但《尧典》中“光被四表,格于上下”一语,足以显示尧与诸侯之间的上下从属关系。在《大禹谟》中,禹王在大会诸侯的盟会上,更有“济济有众,咸听朕命”一语。禹王与诸侯之间的上下主次关系,明确无疑。时至《周书》,周天子可以罢黜和擢提诸侯,所谓“大明黜陟”即是。以此而论,周朝以前华夏地区的诸侯盟会与古希腊议会有着本质的不同。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自商、周起始,没有民族迁移和部族混居的历史。商朝虽曾屡次迁都,根据《尚书·虞书》的记载,有五次之多。但是,商朝迁都并非由外族介入所迫,更没有在迁居地与其他部族混居和分权而治的记载。聚族而居,是商、周社会的主体模式。与此相应,社会的结构和秩序必然以血缘为主体框架。

   西周初期,周武王分封诸侯,以血缘亲疏封疆,形成拱卫周朝王畿的屏藩之势。王畿和各个诸侯国各有自己的疆域,无论王畿和诸侯国,以同宗同族为主体聚族而居。在王畿和诸侯疆域内,以血缘的亲疏划分居住区域和阶层,所谓“国野之分”即是。至于周王室与各诸侯国的关系,无论有无血缘关系,在伦理上,周天子为天下宗主;在政治上,则是天下共主;在军事上,周王室拥有成周八师和西六师,各诸侯国以大小相分,可以拥有三至一师的军队;此即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自此,中国社会结构的上上下下,从社会的政治和区域结构、阶层划分至家庭运作,均以血缘为框架,血缘社会达到了历史的顶峰。

   血缘社会以长幼和亲疏划分尊卑上下从属关系,这是一个以纵向结构为主体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内部,在不同阶层之间,不可能产生像不同血缘集团之间那样的平等协商关系,议会机制也就失去了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从结构上来讲,成员拥有平等权利的议会是一个横向机制。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落,各诸侯国领土战争随之而起。作为诸侯军队的主力,国人的政治力量徒增。国人的好恶直接影响国君的废立和世卿争权夺利的事件,在《春秋》和《国语》中有多处记载。然而,除了少数人可以晋升为低级的士以外,国人没有任何合法的政治权利。原因之一就是:春秋争霸的各个诸侯国,政治体制犹如西周,是一个个血缘性的金字塔,各国君主和僭越的世卿就是这些金字塔的塔尖(宗主和共主)。

   将国人与雅典的第三阶层(Zeugitae)做一个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议会机制缺失对春秋战国之变的决定性影响。

   一般认为,雅典第三阶层是重甲步兵的主力,因而在索伦和克里斯特尼的制宪改革中接连获得政治权利的改善。在索伦改革中,获取参与四百人议会权利,并有权担任城市低级官职。在克里斯特尼的宪法中,四百人议会扩充至五百人,第三阶层进而获得出任执政官的权利。

   近十多年来,在西方古希腊史学界中,有不少学者否认第三阶层政治权利的增加与重甲步兵的身份有直接联系,主要论证是:其一,没有考古文献指明两者的关系;其二,第三阶层并非重甲步兵的主要成员。但是,就议会权力以实力为后盾的西方历史来看,如果第三阶层在雅典城邦中没有相当的社会实力,其政治权利在两次制宪改革中不断增加,是不可想象的。下文将谈及这一点。

   相比之下,在春秋时期,战争以车战为主,国人是车战的主力。国人自幼接受军事和礼乐训练,历经小学和大学的教育,有相当的的文化程度。且居地相邻,相互之间应当有较高的熟识程度,集体一致行动的可能性很高。国人全体拒绝参战,甚至弑君逐卿,此类事件频发,显示了国人拥有比雅典第三阶层更为强大的社会实力。然而,在议会机制缺失的历史背景下,国人的愿望只能是影响君主的废立,而不可能是以立法的形式来确立自身的政治权利。

   从处于社会上层的贵族阶层的角度来看,议会机制的存在与否,同样影响了中西方贵族的社会意识和行为模式。

   古典文献中有多处记载,在雅典的贵族家族之间,常常爆发争权夺利的厮杀。克里斯提尼出身于雅典望族阿尔克迈欧尼德 (Alcmeaonids)家族,其政治对手伊萨哥拉(Isagoras)来自另一显赫家族,在两者的权力争斗中,“当克里斯提尼发觉自己处于劣势时,就在普通民众那里寻求援助。” (Herodotus, 5.66-5.67) 如果希罗多德的记述可靠的话,不失为一个有力的证据:在波斯战争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前,雅典民主化进程的主要动因之一,或准确地讲,克里斯提尼“民主”改革的背景,既非贫富之间的阶级斗争,亦非城邦国家之间争夺领土的战争形式,而是雅典内部贵族家族之间的权力争斗。在克里斯提尼的改革中,第三阶层在政治上获益匪浅,而第四节层则毫无所获。以此相推,克里斯特尼所求助的“普通民众”,应当是第三阶层。另一方面,如果第三阶层没有强大的军事能力,不可能击败伊萨哥拉和与其联盟的斯巴达军队。

依据亚里士多德和普鲁塔克之说,雅典政治改革启始的背景,是大量下层民众失去土地和债务沉重。(c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V.1, Lives of Noble Grecians and Romans,

Vol. 1, Chapter Solon) 然而,历次改革,除了索伦改革减免债务和废除债务奴隶,并无授受土地于民之举。有关克里斯特尼的改革,更无相关的记载。

   基于上述,克里斯特尼求助于第三阶层,除了许诺出让一部分贵族垄断的政治权利之外,没有其它可能性。

   雅典议会起源、发展和实际操作的历史有力地显示:西方宪政的实质是不同社会集团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议会权利分配的基础是各个社会集团的实力。

   与雅典的贵族家族之争相似,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国君和世卿们,为了在争霸兼并战争和世卿之间的权力倾轧中取胜,无不争相取悦国人。然而,各国君卿所能给予民众的则是:废除土地宗族公社所有的井田制,将田地永久性地授予民众,所谓“赏以悦众” 即是。(《国语·晋语三》)“赏以悦众”的对象,以国人起始,这一点,为大多数先秦史学家所认同。时至战国,世官世袭制废除。在议会机制缺失的历史背景下,君主惠赐予民众的,同样不可能是参与议会的政治权利,而是军功封爵和“布衣卿相”。秦赵长平之战,秦国十五至六十岁的男子倾巢而出,秦昭王许下的诺言是:“赐民爵各一级。”(《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回顾西周至秦始皇的这段历史,自周武王分封分权起始,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自诸侯出”,甚至“自卿大夫出”,在形式上,权力由上而下分散致各国君王,乃至世卿。但所形成的,是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的各个君国。时至秦始皇统一中国,仍然是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所不同者:任何形式的地方自治-诸侯、世卿、家臣的军权和田赋权-统统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权力高度集中的“至治”。这样的过程和结局,议会的历史性和文化性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关键的机制性因素。

   作为本节讨论的结束语,非常值得一提是:在这一段时间上大致相同的古希腊和春秋战国变革之间,有一个凸出的共同点。春秋战国各诸侯国之间,形同古希腊城邦国家之间的关系,虽然同有合纵连横式的利益结盟,但是,无论是古希腊各城邦之间,还是春秋战国之间的战争,都没有形成相应的议会机制。这一点,有力地显示:议会机制起源的局部性。

   对于古希腊的各个城邦国家来讲,原因之一,应当是没有紧密的共生共存性。看看当今欧盟之难产,即可知一斑。古希腊的各个城邦国家,自始至终,无法联合为一体。历经波斯帝国、亚历山大大帝强大的军事压力,最终彻底败在罗马帝国的手中,烟消云散。罗马帝国崩溃之后,欧洲再也没有出现一个可以统一各国的军事和政治力量。

   春秋战国的战争,则以争霸和兼并为主要特征。历经五百四十八年之久,最终由秦国扫平群雄,居住于黄河中下游和长江中游的,再次统一于一人之手。皇帝最终仍然演变为华夏民族的最高之父,形同宗主。详尽地论证其历史原因,超出本文的范围。但是,最起码,可以这样讲,这个结局与华夏民族悠久的“尚同”历史和文化吻合一致。

   当今中国宪政缺失的社会基础

   1840年前后,在西方列强和日本的侵入下,中国社会的精英阶层开始把目光转向西方文化,与宪政相关的词汇开始出现。在林则徐主持编译的《四洲志》中,就有对“巴里满”(Parliament)、“律好司”(House of Lords)和“甘文好司”(House of Commons)的描述。1894至1895年间的甲午战争,大清帝国惨败。时隔十年,1905年9月5日,日本击败俄国。在中国精英阶层中,形成了一个共识:日本之胜,胜在明治维新的政体改革,胜在君主制宪。包括清朝高阶官员、省府督抚和士绅在内,在社会上层的各个政治派别中,激起了强劲的宪政呼声。

   迫于时势,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谕旨预备宪政,各地纷纷出现立宪团体。1909年3月,溥仪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并责命各省于当年内成立咨议局,开启了中国的宪政历史。结局如何,人人共知,时至今日,中国社会仍然是宪政缺失。

   于公元前770年启始的春秋战国之变相比,这场自公元1840年启始的变革的最大特点,可以用三个字蔽之:外源性。这意味着:中国没有内源性的不同利益集团协商共处的社会基础。与此相应,则是这种协商共处的意识和行为模式的缺失。

   如果把清廷主持下的咨议局和资政院选举算在内,1949年以前,中国大陆实行了四次议会选举。对这四次选举的党派格局作一个分析,有助于理解中国宪政自今仍然缺失的原因。

   在清廷举行咨议局和资政院选举的前后,中国社会出现了立宪派和革命派之争。但是,咨议局选举的准备工作,均有由各省官府和立宪派人士主持和协助,参加“竞选”者,基本为立宪派人士。即使不隶属任何政治团体的竞选人士,亦非主张共和的革命派。因此,此次选举,基本不存在西方选举中政治派别权力相争的格局。当选者绝大多数身为绅士阶层,且具有旧式功名和官场阅历。据张圆朋先生的统计研究,89.13%以上的咨议局议员,拥有传统的功名头衔。据此,西方宪政体制的社会基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制约,不但无从谈起,更有礼让议会席位的谦谦君子。

   时值第一届共和国国会选举,情势大有不同。1912年3月,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在选举中,由宋教仁为主导,删除了三民主义中平均地权的主张,不但将辛亥革命前不同的革命派别联合在一起,而且争取到了社会精英阶层的广泛支持。另一方面,立宪派也联合在一起,组成进步党,以梁启超为精神领袖,以原湖北省谘议局议长汤化龙为主导。与咨议局选举时隔仅仅三年,中国的议会选举,俨然形成了两大政治派别竞争的格局。然而,两大政治派别同为精英分子的集合体,其选民基础,并没有明确的社会阶层和利益之分。

   至于国民党的选民基础,由于缺乏文献资料,无法做出明确的结论。不过,此次选举,具有选民资格的人数,仅仅占全国人口的10.5%;其二,选票买卖现象极为严重,购买选票者,除了党派、团体所为,当属于富有的上层人士;其三,为争夺议会席位,宋教仁摒弃平均地权的主张。以此三点为根据,应当可以推论出:国民党的主体选民属于社会的中上层阶层。

   此外,据众议院议员统一党党人王绍鏊记述:在江苏,两派竞选人在茶馆之类的公共场所发表竞选演说,听者多为士绅和中上层人士,下层民众对演讲内容不感兴趣。(参见张圆朋: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2007/92)以此为辅助,亦可作出结论:国民党的选民主体应当隶属中上阶层。

   再看看国民党和进步党的政治理想。两党对中国政治体制的设想一致,统统模仿西方的宪制,共同主张两院制和三权分立。在社会政策方面,虽然有张謇的社会政策和国民党的民生主义之分,但是,如上所说,宋教仁把民生主义的核心之一-平均地权撇在一边,两党在意识形态上实在是难以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

   是西式议会产生和运作的动力,如上所述: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政党在议会中的实力以议会中的席位为恒量,议会席位的分配由选民的多寡为基础。因此,选民是议会政党政治实力的社会基础。基于此,议会席位分配的实质就是: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和利益的分配。一个以强大的社会实力为后盾的议会政党,任何一种军事力量都不可能在其面前肆无忌惮,恣意妄行。

   在众议院选举中,国民党获得596席位中的269席。仅仅从数字上来讲,国民党代表了45.13%的选民。根据顺天时报的报道,此次选举,具备资格的选民为42,933,992人。这意味着:在国民党身后,站着19,376,078名选民。如果真是这样的话,1913年11月袁世凯取消全部国民党议员的资格,却没有引发这将近两千万选民的抗议,岂非无解之谜?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干脆下令解散国会,2月,又下令关闭各省议会。除了满腹牢骚的各省议员之外,却没有听到四千三百万选民的声音。唯一可行的解释是:在第一届国会的政党身后,并没有一个相应的社会利益集团。因此,其议会席位的背后,没有相应社会实力的支撑,除了政党之间扯皮之外,不可能对政府权力形成实质性制约。依此可以推论:当时的中国宪政,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因而,仅仅徒有其表。

   袁世凯驱逐国民党议员之时,辛亥革命中的革命党人不但没有控制任何一个省份的政局,而且手中几乎没有一兵一卒。在解散国会之时,中国仅仅有六个边远省份没有直接处于北洋军的控制之下。面对社会基础极其薄弱的各个议会政党,袁世凯当然不会有任何顾忌。一句话:当年的中国,军政基础大于宪政基础。

   众所周知,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帝制,没有新军的力量,没有任何成功的可能。孙中山先生提出:军政在先,训政相继,宪政在后,不能不说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一种务实反应。

   1917年7月,借助于梁启超的社会名望,段祺瑞于天津马厂誓师,以“再造共和”为旗号,击败簇拥溥仪复辟帝制的张勋辫子军。段、梁拒绝恢复第一届国会,于民国七年(1918年)重新国会选举,史称福安国会。

   选举前,梁启超修改国会组织法,把原国民党人尽数排斥在选举资格之外。梁启超之所以能够这样做,当然脱不了仰仗段琪瑞军事力量之嫌。

   此次参与竞举的所谓三大派别,研究系、福安系和交通系,除了以梁启超和汤化龙为龙头的研究系,其身后尚有一些具有宪政意识的精英人士以外,其它两派几乎没有任何政党的性质。所谓的福安系,绝大部分是一些手握兵权的北洋军阀人士,除了统揽军政大权,不受议会制肘之外,毫无其它虑念。至于交通系,则是一些在清末和袁世凯当政时步入财经领域的政府官员,心思所念,仅仅是统揽财经大权。两派所得选票,几乎统统由舞弊所为。代表某一社会阶层,根本无从谈起。选举结果,当然是福安派大获全胜,两院472席,福安派独得335座,高达71%。

   梁启超和汤化龙之辈,一无兵权,二无财权,三无强大的社会实力为后盾,在如此选举和议会中实现宪政理想,实在不能不说是缘木求鱼。其仰仗军阀兵权,排除政治异己之举,充分地显示:立宪派徒有宪政理想,而无宪政意识和宪政行为模式。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国二年间,两大政治派别竞选议会的格局,自福安国会之后,在中国再也没有出现。以此而论,与第一届国会选举相比,富安国会的宪政门面下降了一个等次。

   时至1947年11月,在国民党的把持下,举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比起此前的三次选举,更是不堪一提。

   辛亥革命前后,同盟会党人以依靠绿林会党为主导方针,多次发动起义,统统是即起即败,不但丧失了大量党人骨干,党心涣散,而且招致立宪派一片嘲讽和蔑视。武昌首义,由新军发动。随后宣布独立的十三省,除了同盟会策动广东水师提督李准反正以外,统统以新军为首。

   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在各方各派起义力量群龙无首的局面下,孙中山当选临时大总统。迫于财政等等众多原因,孙中山将聚集于南京的三十万鱼龙混杂的义军遣散,国民党手中几乎没有剩下一兵一卒,不但不能控制任何一个省份的政局,而且被袁世凯和段、梁先后两次逐出两届国会。

   国民党人退居广东,整军经武十年,走上了以自己的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1929年国民党建都南京,完成军政使命。遵循孙中山遗训,将训政期定为六年,即:1935年召开国民大会,启始宪政。然而,许诺的宪政却是一拖再拖,直至1947年11月。

此时中国的政局,以国共之争为轴心。两党无论在军事上,还是在所控制的地域上,几乎可以说是杯盘平分。共产党人断然拒绝由国民党操控的国会选举,以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可以说是“情中之理”。应邀参选的两个党派-青年党和民社党,撇开手中没有一兵一卒不说,形同清谈俱乐部,几乎没有任何社会基础和政治制约实力可言。

国会议员人数定为3,045人,青年党和民社党分别获得76席与68席,仅仅分得残羹一杯,势所必然。

   此次议会选举,所谓派别之争,唱主角的是国民党内部的CC和黄埔两个派系。 “退让风波”,可以说是:有其声,无其势,只是一出“边缘”闹剧。最后被国民党分而化之,不了了之。与第一届共和国国会和福安国会选举尚有党派之争相比,1947年国民党主持的国会代表选举,甚至连宪政的表面都无从谈起。所谓的进步,仅仅是在纸面上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增加,和宪法条文的改进。这里加上一句,由于大规模的舞弊,大量选票根本没有到达选民的手中。

   中外史学家们论及这次选举,大多不免当年民社党主席张君励的心情,有一部宪法,总比没有强。然而,宪政的本核心在于权力之间的制约,没有这个制约机制,任何一部宪法,无论如何美妙,不过一纸空文。更不要提的是:这部由国民党主持编篡的宪法,成文于国民大会召开之前,就中条款,对总统的权力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张圆朋先生谈起国民党的这段宪政操作,有一句评语:蒋介石不在1927 至 1937 年间国民党统治的“黄金时期”结束“训政”,而是在强弩之末的1947年底选举议会,失去了大好时机。(张圆朋,2007/206)恕我直言,此说实在是书卷气十足。

   宪政的实质是分权,无论中外历史,分权的背景统统是掌权集团被迫出让手中的权力。在1927 至 1937 年间,地方军阀割据势力基本上被蒋介石铲除和抑制,共产党人尚没有形成夺权之力,中国没有什么力量可以迫使蒋介石分权而立宪。

   1947年,中国共产党在军事上由防御转为进攻。美国政府对蒋介石失去希望和耐心,有意以李宗仁“换马”,取而代之。国民党党内高层官员,几乎统统反对此时搞选举宪政,而蒋介石立排众议,决意举行议会选举,为1848年国民大会选举总统做准备,如果说与美国政府的“换马”意图无关,是无论如何也讲不通的。当然,在国共之争中,以宪政为门面,为国民党政权争得一点儿“合法性”,亦是就中情理。

   可悲的是,蒋介石始料不及,李宗仁竞选副总统成功,为“合法换马”铺垫了道路。然而,美国始料不及的是,这次换马,为美国势力被彻底逐出中国大陆,也铺垫了道路。1949年1月21日,蒋介石通电下野,把长江防御丢给代总统李宗仁。无论李将军如何雄才大略,这位新加冕的代总统是指挥不动蒋介石的军队的。于是乎,国共隔江而治的最小美梦,泡沫般碎裂。看看近年来美国在异国制造宪政的记录:加沙选举、重建伊拉克和阿富汗、埃及宪政,实在有不记前车之鉴之嫌。

   纵观1948年之前的这四次议会选举背景:第一次迫于欧美、日本列强瓜分中国之势和中国精英阶层的宪政共识;第二次源于辛亥革命后十四省自治的格局;第三次由于立宪派支助段祺瑞“再造共和”之功;至于第四次,美国“换马”的意愿和共产党人的军事压力,实可谓举足轻重。一言蔽之,这四次宪政尝试,尽管各有千秋,其共同之处则是:中国宪政社会基础的缺失。

   结束语

   任何一个社会,无论中西,都有社会阶层之分,都有不同的利益集团之分。关键之处在于:其一,这些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是否形成了一个可以统一行动的政治力量;其二,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其是否具有与其它政治力量协商共存的意识和行为模式。

   辛亥革命前,以《新民丛报》和《民报》为阵地,以君主立宪还是共和宪制为中心论题,立宪派和革命派展开了一场大辩论。1906年初,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先后发表《开明专制论》和《申论种族革命和政治革命之得失》两篇文章,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共和革命。其主要论点是:推翻帝制必然导致群雄并立,最终导致专制。梁启超的两个预言,不但统统言中,而且是自春秋战国以来中国社会历次变动的过程和结局。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即是。

   没有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权力制衡,就没有实施宪政的社会基础。然而,十分遗憾的是:自春秋战国以来的中国社会,除了春秋中期国人阶层的政治力量有所例外,权力之间的制衡统统以军事力量为主体框架。在这种框架下实施宪政,其结局只能是两者之一:分裂或独裁。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两次有党派之争的宪政结果,统统是中央财、政能力的丧失。

   相比之下,当今之中国,不但没有任何一个外来力量可以迫使中国实施政治改革,甚至在精英阶层之中,也没有像辛亥革命前那样,形成一个强大的宪政共识。

   就目前反对宪政的文章来看,拒绝西式宪政的左派阵营的主要论证,不外两点:一是以权力和利益之争为动力的西方宪政存有内在的缺陷;其二,在西方文化圈之外,绝大多数实施宪政的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失败。这两个论点的形成,与2008年西方金融危机和接踵而来的债务危机直接相关,亦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取得的经济成就相关。驳倒这两个论点,绝非理论论证可以解决问题。

   在另一方面,倡导宪政的右派精英阵营,其所运用的理论,基本上属于对西方宪政的模仿,不但无法矫正西式宪制固有缺陷,更是提不出在中国具有可行性的权力制约模式。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个阵营背后,没有足够的社会基础的支撑,因此,仍然不脱理论清谈之嫌。这一点,从《中国政治人-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查报告》的和重庆市民对薄熙来执政的反应,即可见一斑。造成这个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中国传统的社会基础-儒家伦理和社会秩序与西方宪制不相兼容。

   恕本文直言:目前中国主张宪政的精英阵营,在理论上,并未超出辛亥革命前后的范畴,即:模仿西方,在社会影响力上,比在辛亥革命以来的立宪党派,可以说是有不及而过之。

   一个没有权力制约机制的社会,是一个不健全的社会。然而,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健全运作,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是一个铺垫相应的社会基础的问题。在一个没有权力制约机制的历史和文化的社会,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艰苦的社会劳动,需要像当年的共产党人那样,在社会的最底层,在穷乡僻壤里,从减租减息、甚至从禁烟开始的那种脚踏实地的社会劳动。仅仅是精英阶层的理论论证,是建立不起来这个社会基础的。仅仅依靠经济模式的现代化,迄今为止的事实证明,也是建立不起来这个社会基础的。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在当今中国,不但看不出知识精英阶层有这样的动作,而且,也不具有这个可能性。

   2013年9月25日于奥地利寒舍

   作者:张刚,居住于奥地利,研究方向:中西方思维方式比较

   来源: 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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