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宪政”很早已出现,有学者在90年代中期即有此表述。笔自20年代初期起开始系统思考相关问题,并有过较为深度的论证,但卷入到当前反宪政与挺宪政之争,则颇为意外。在“宪政”一词遭遇若干媒体或刊物的猛烈炮轰的情势下--其实此概念已为国内宪法学界所通用且早已进入宪法学课程的基础教材--宪法学界很无奈被拖入意识形态争论的泥沼,而“社会主义宪政”至少以其圆融的表达方式而被许多人用作坚守宪政底线的防御工事。起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曾经帮助中国结束了意识形态上的无谓之争,让普适性的经济规律和经济政策在极左思潮中暗度陈仓。所以,社会主义宪政被寄予的期望甚高;但是,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宪政也因为概念之争引发了若干担忧与质疑。
首要的争议点是,“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是否成立?从宽泛的政治思想争论来看,社会主义宪政的支持者被简约指代为“社宪派”,与“泛宪派”及“反宪派”相对应。泛宪派与反宪派的定义此处不必赘述了,两者显然是居于此轮思想争论光谱的两极。而社宪派就处于两极之间,其最大特征被认为是:承认现有宪法之有效性,且极力主张积极实施宪法以逐步实现宪政的理想图景。可见,无论是反宪,泛宪,还是社宪,其基本命题的提出都逃不开“宪政”这个概念所提供的基本语汇资源和思想资源。也就是说,虽然反宪派与泛宪派貌似水火不容,但根本上乃是因为宪政这一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而成为可以对话的两方。不论赞同或反对,是宪政提供了讨论的起点。就如同后现代以现代性作为其批判的标靶,现代性这一概念若被取消,后现代也就无立锥之地了。从这个角度讲,“宪政”已然牢固扎根于当下中国宪法学及政治学的话语结构中,社会主义宪政至少不是对宪政予以整体替换的选项。
然而,如果有人提出这样的质疑,即--给“宪政”加上“社会主义”的前缀是否有必要?社会主义宪政是否偏离了宪政的原初含义?--这样的质疑是否就完全没有意义呢?答案自然也是否定的。在学理上,概念的作用是建构话语平台,由此促进沟通且节省时间。对概念的讨论乃止争论,不是为了概念而概念,而是为了更方便更清晰的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一个获得公认的概念意味着从此不必限于语义之争,转而能够专注于对问题本身的探讨。所以,这就是检验某个概念是否有必要存在的标尺--如果问题已然发生了变化,那么对概念的修正就是可欲的;如果问题的层面是多重的,那么概念的多元化也是必要的。
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如果作为一个概念能够被证立,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其能够表达出若干个与当下中国宪法实施有实质关联的真命题。正如笔者在《社会主义宪政研究》一书中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宪政试图阐释三个方面的问题:“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下”,以及“社会主义式”。此处简要重述一番:1)所谓“社会主义性”,因应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之意识形态二元对立在我国智识活动中的习惯性影响,在学理上可以用来描述我国与西方成熟宪政国家在历史与实践模式上的区别,只要我们承认全世界并非只有一种宪政模式,那么社会主义宪政至少在宪法模式类型化研究方面是有意义的;2)“社会主义下”,强调了在中国发展宪政的一系列前置条件,包括文化传统,社会基础,政治体制,经济背景等。就中国这样的“后发宪法国家”而言,“如何在准确识别本国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有效借鉴他国的经验,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语)。可以说,中国百年宪政之命途多舛,重要原因即在于未能结合本土条件对症下药。若无视当下客观条件而空谈宪政理念,仍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社会主义下”的宪政建设尤其值得研究;3)“社会主义式”描述了在中国建设宪政的路径选择问题,即我们将通过何种道路,以何种方式走向宪政。例如,当下中国的“大政府小社会”结构就注定了政府在推进宪政发展的蓝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与某些典型的有限政府国家或曾经的“夜警国家”时代相去甚远。认清我们所能利用的制度资源,了解我们所遭遇的局限,必然是避免宪政建设南辕北辙的前提条件,这正是“社会主义式”宪政建设的要点。
很显然,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皆是当下中国的真命题,都是“宪政”一词本土化过程中所绕不开的挑战。社会主义宪政的提出,与其说干扰了我们宪政概念的统一理解,莫不如说其冷静地指出了在当下中国走向“宪政彼岸”的路径以及可能遭遇的坎坷,是连接当前“有宪法而无宪政”状态与某种理想的宪政状态的分析工具。更进一步讲,与其说社会主义宪政是一个概念,莫不如说她是一套理论,是一套帮助宪政概念在中国的实际环境中安身立命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政的提出,不但不会消解宪政所包含的不可克减的核心价值,反而丰富了我们对于“在中国建设宪政”这一命题或历史使命的理解。同时,社会主义宪政作为一套理论也必须是开放式的,必须不断地适应宪政建设的变迁,从而保持其鲜活的解释力--也就是理论的生命力。假如另有一套理论,以同样犀利的洞察力描述了中国宪政的真问题,社会主义宪政派同样应当欢迎,而不论其加诸“宪政”一词的前缀是什么,因为所有这些辩论都将对宪政话语的不断丰富有所贡献。
宪政说到底就是立约和守约的问题。立约主体不同,则决定宪法样态不同。若君主立约,则是君主立宪。若是人民立约,则是民主宪法。法之不行,犹如无法。宪之不行,宪为具文。社会主义宪政有充分的文本依据。宪法序言明确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同时宪法序言还提到“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既是全体人民的立约,也是执政党的庄严政治承诺,宪法序言承载了立宪的宗旨和根本精神,其同宪法正文一样具有当然的最高效力。上述宪法序言的表述将当下中国一切政治、经济、文明、法治的建设都限定为社会主义话域下的建设。因此,当下中国的宪政建设另外一种自然表述无疑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宪法文本较为严格地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分工和职权行使的相互制约关系,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方略,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并确认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宪法的全面严格实施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反宪政派事实上是用西方标签下的宪政来否定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泛宪政派则是用极端的苏式社会主义的失败事实来否定具有开放理论品格的社会主义。借由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表达,他们根本就是犯了本本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
社会主义宪政最直接的问题面向是如何防止权力的异化与权力的腐败。由于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的二元分离,人民的代表与人民自身行使民主权能的差异,更由于传统意义上的体制内层层加压式权力反腐与迷踪幻影式民粹反腐,均有着诸多不可 弥补的缺失,因此依靠权力的合理组织与机构安排,强调权力彼此之间的制衡,自然就成为不遑多让的制度选择。这种制度选择的最合理指向便是社会主义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