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是1949年后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时中国尚处于官方宣布的新民主主义阶段,制定过程吸引了各派政治力量广泛参与,具有较高的科学性。有学者认为,“五四宪法”彰显出了国家性而非党性的理念;有学者认为,“五四宪法”是1949年后中国制定的最好的一部宪法。
职是之故,“五四宪法”历来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即将过去的2014年,是“五四宪法”制定六十周年,法学界各种纪念活动此起彼伏。我不是专门的宪法研究者,但由于对检察制度的关注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五四宪法”,故搜集了一些关于“五四宪法”的资料,其间所思所感匆成此文,权当在隆冬岁末狗尾续貂,作为对“五四宪法”制定六十周年的纪念。
(一)《全民讨论意见汇编》
关于“五四宪法”的制定历程,先有许崇德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后有韩大元的《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都有比较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对1954年6月前的制定历程,二位学者的著作都作了比较详细的梳理。1 本文要讲的,是1954年6月后的事情。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全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下文简称“全民讨论版宪草”),征求意见。许崇德指出:“从6月15日至9月10日,历时近3个月的讨论中,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和补充的意见,经整理后共计118万多条。这些意见从全国各地送达北京之后,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归纳分类,刊印成《全民讨论意见汇编》共16册。” 2 针对这一说法,韩大元作了含蓄的修正:“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和‘五法’(指与‘五四宪法’同步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引者注)共提出了118万条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其中有关宪法草案的意见是52万多条。这些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先后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分类,编辑出《全民讨论意见汇编》共16册。” 3 也就是说,有关“全民讨论版宪草”的意见是52万多条,而非118万条,另外66万多条是针对“五法”的。当然,韩大元并未明确指出许崇德的错误,而是通过引用许崇德的另一处表述作了含蓄的修正。这一表述是许崇德引用的刘少奇的讲话。刘少奇在第九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上讲话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与‘五法草案’在全民讨论中提了118多万件意见,其中对宪法草案的意见有52万多条。”韩大元紧接着指出:“在一些论著中,没有区分‘五法’草案和宪法草案,笼统地说‘全民讨论中提出了118万条’意见,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 4 许崇德教授是韩大元教授的老师,韩教授这种既忠于事实、又维护老师的良苦用心,于无形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当然,在“《全民讨论意见汇编》共16册”这一点上,韩大元则延续了许崇德的说法。
韩大元接着指出:“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于宪法草案中有关检察机关的各条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涉及第81条到第84条的修改。” 5 一是检察制度,二是“较大的修改”,如此一来,寻找这套传说中的《全民讨论意见汇编》,便是非干不可的事了。
(二)《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
在家里,要找《全民讨论意见汇编》这种1954年的资料,现在能想到的第一步就是在孔夫子旧书网上搜。不搜不知道,一搜吓一跳。网上显示:“非常抱歉,系统中没有与‘全民讨论意见汇编’完全匹配的图书。”在同一个网页上,显示了可能与该书名相似的其他资料,居于首位的是“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名字非常相像!我一开始就怀疑是同一资料,只是书店上传书名时搞错了,但网页上还附有封面照片,那几个鲜红的大字分明提示我,要么这与我要找的不是一回事,要么是两位教授搞错了,反正书店没有搞错。
但这套名为“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的资料,一是未注明具体辑数,二是标价高达388元,三是尚未确认其与二位教授所言“全民讨论意见汇编”的关系,如此多多,让我没有下单,而是将目光转向了法大图书馆网站。
在法大搜索的结果与在孔夫子旧书网上搜索的结果完全一致,没有《全民讨论意见汇编》,只有《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于1954年出版。看来,无论其与《全民讨论意见汇编》的关系如何,其本身都值得一读了。
法大图书馆网站显示,《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共十四辑,但只对应着十三个条码号,难道是少了一辑?不管如何,先借出来再说。遂请师妹喻晓玮借出来复印,但借书的时候又出了一些问题。她只找到了十二本,且其中一本无条码无法外借。结果是,只印了十一本,余第七辑、第八辑、第十三辑没有得手。
但无论如何,关于《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与《全民讨论意见汇编》的关系,应该可以厘清了——二位教授搞错了,或者说,他们所谓的《全民讨论意见汇编》其实就是《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的简称。至于总共是十四辑还是十六辑的问题,在《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十四辑的扉页上也找到了答案:“全国人民讨论宪法草案已告结束。提出的修改意见都已陆续整理编印,共出了十四辑。‘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至此终刊。”
意见的汇编大致遵从两个标准:一是时间标准,从6月到9月,意见是陆陆续续汇总的,因此,从第一辑到第十四辑的出版有个时间顺序;二是主题标准,在遵从时间标准的前提下,同一时间段内的所有意见并不是都会汇入同一辑中,而是遵从主题标准归入相邻各辑中,譬如,第一辑收入的是关于序言以及一般性的修改意见,第二辑收入的是关于第一章总纲的修改意见。这样一来,就必须找到剩下的三辑了,因为在拿到手之前,真的无法确定这三辑是否包含关于检察制度的意见。
正逢我即将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开会,便去了中南的图书馆网站查阅,发现藏有《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高兴之至,便请友人帮忙。但是,到了武汉,友人告诉我,图书馆进行了认真的查找,找不到了。
回京之后,利用返所之机,去单位图书馆查了一下。图书馆没有,但马杰、蒋隽老师很热心,在馆际互借系统里帮我搜了一下,告诉我,系统显示,在该系统所涉范围内,这套书藏在以下三个图书馆:法大、中南、武大。法大和中南都被我光顾了,我直遗憾去武汉时没有去武大。
我终于决定为了那三辑去一趟国家图书馆,网上显示那里是有的。对我而言,去国图太费事,能不去那尽量不去那。但现在不是没办法嘛?赶紧在家里就在网上将书约了,去国图借书去。
到了国图才反应过来,四十年前出版的图书已不让复印,只能拍照,一页两元,爱拍不拍。我虽好书,但不是专业的图书馆人员,对于国图这项规定的科学性,不敢擅作评价。但是,至少对我这种读者而言,这一规定实在太过严苛。无奈之下,只有手抄了。手抄之后,虽能解决一时急需,但终难弥补藏书缺失之憾。
怎么办呢?我还是不死心,抱着试一试的心理,访问了北大图书馆。网上显示,校馆和法学院院馆都没有,但季羡林工作室藏有一套,而昌平储存馆藏有两套。我总不至于去一趟昌平吧?于是,季羡林工作室进入了我的视野,它与季羡林先生有关吗?与北大图书馆又是什么关系?
网上搜索显示,2001年7月6日,北京大学举行了季羡林先生向北京大学图书馆捐赠个人藏品仪式,“季羡林此次捐赠包括藏书近两万册,珍贵书画四百多幅,以及个人著作、手稿、往来信札、日记、印章等。” 6 北京大学图书馆为此专门设立了“季羡林工作室”,接收季先生赠书。7
让我感叹的是,《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的三辑,最后竟然在季羡林先生的工作室中找到了!于是,便急忙联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升运,请其帮忙复印。升运对检察制度关注已有多年,与我有切磋交流之谊,这次能经他之手获得资料,也是我们学术友谊与共同兴趣的见证。
十四辑都齐备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考证韩大元所言“较大的修改”了。前文已述,韩大元指出:“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于宪法草案中有关检察机关的各条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涉及第81条到第84条的修改。” 8 《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四辑、第六辑、第八辑、第十辑、第十二辑、第十三辑、第十四辑共七辑都涉及到了检察制度。
从逻辑上讲,如果能找到全民讨论后根据全民讨论意见修改的宪草文本,再将其与“全民讨论版宪草”进行比较,就可以考察究竟是哪些全民讨论的意见发生了有效的影响。但是,无法找到全民讨论后根据全民讨论意见修改的宪草文本。9月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举行。据许崇德记述,“这次会议召开的时机是,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已临近结束,宪法修改小组根据3个月来的讨论意见,已经再次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这个稿子须在第二天(9月9日)提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去通过后,才可以交全国人大审议。所以这是宪法起草委员会对于宪法草案的最后一次讨论。” 9 也就是说,9月9日通过的宪法草案的确吸收了全民讨论的意见,但目前尚难找到。事实上,目前能找到的“五四宪法”通过前的最后一个宪草文本,就是“全民讨论版宪草”。
如此一来,不妨退而求其次:将“全民讨论版宪草”与“五四宪法”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并参考全民讨论的意见,从而找到全民讨论意见对宪法制定可能的贡献之处。
将“全民讨论版宪草”与“五四宪法”进行比较的结果是,检察制度的确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最高检察机关的名称由总检察长改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最高检察机关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检察权修改为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行使检察权(第八十一条);第三、增加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专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服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并一律服从最高检察机关领导由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移至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检察机关的组织的相关规定简单化(第八十二条)。
根据上述比较结果,参考全民讨论意见,可以发现,下述意见可能对“五四宪法”产生了有效影响:
1.在针对“法院和检察机关”的一般性意见部分,“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长的职权”。10
2.针对第八十一条,11 有两方面意见可能对“五四宪法”产生了有效影响。其一,“本条可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检察长对于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职权。’” 12 或者,“本条可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检察长和地方各级检察长对于一切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职权。’” 其二,增加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职权的规定。14
上面两个方面的意见,又可以综合为两个基本点:第一,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第二,将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的对象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扩展为“一切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
“五四宪法”第八十一条全面采纳了第一点,部分采纳了第二点,之所以说是“部分”,是因为该条所规定的最高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对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既比“全民讨论版宪草”第八十一条范围广,又比第二点意见范围窄。
至此,如果仅从内容对比的意义上讲,可以断定,韩大元所言“较大的修改”是基本成立的。但是,由于这里对比的是“全民讨论版宪草”与“五四宪法”,而非“全民讨论版宪草”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因此,要进一步考察上述两个方面的意见与“五四宪法”第八十一条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需要考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草案后至“五四宪法”通过前的相关情况。
与此相关,于我而言,在对《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的寻找逐渐尘埃落定之后,另一份重要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组讨论宪法草案意见汇编》出水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组讨论宪法草案意见汇编》
在寻找《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过程中,我曾在国图网上预约到时尚未到手的第七辑、第八辑、第十三辑三册。但预约时我没太注意,等到拿到书时,发现只有第七辑、第八辑,而第十三辑却被我约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组讨论宪法草案意见汇编》这一此前并未注意到的资料。
据韩大元记述,1954年9月6日起,参加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开始分组讨论宪法草案。15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韩大元却在同一本书另一个地方写明分组讨论开始于9月16日,16 这与9月6日一说相矛盾。)对这次讨论的结果,韩大元事实上也有涉及,他在介绍代表意见前有这样的文字——“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编印的资料,全国人大代表们对草案提出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7 我在阅读韩著时并未注意到这一点,倒是如前所述,于无意中发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组讨论宪法草案意见汇编》。
但遗憾的是,由于目前我只在国图找到了这份资料,而孔夫子旧书网上的售价高达499元,所以,我尚未得到这份资料的复印件,只是在国图浏览并摘抄了部分内容。在我的印象中,这份资料没有任何编写说明,只是写明了印刷日期是1954年9月15日。按照这个日期,似乎可以推导出,人大代表分组讨论的结束时间不会晚于9月15日。这个时间既是上述印刷时间,又是一次人大一次会议开幕的时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组讨论宪法草案意见汇编》对“五四宪法”的影响,韩大元事实上也有涉及。他指出:“9月14日下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第二天即将提交全国人大的宪法草案作最后的审议。主要原因是到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在讨论草案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毛泽东认为,其中两条的内容是必须需要修改的。” 18 这两条分别是序言第三段的一处史实性表述和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各民族风俗习惯自由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人大代表分组讨论中涉及到了检察制度,19 也未对“五四宪法”产生实质影响。如此一来,在检察制度上全民讨论与“五四宪法”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基本可以坐实了。与此同时,也可进一步推导出,人大代表分组讨论的结束时间不会晚于9月14日下午。(但是,令人奇怪的是,韩大元却在同一本书另一个地方写明分组讨论结束于9月20日。20 )
(四)结语:资料及其价值
前文比较了“全民讨论版宪草”与“五四宪法”,其结果是,除检察机关的名称外,其余的修改之处大多可在《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中找到对应的修改意见。
其实,关于检察机关的名称,在这份资料中,也不时能看到相关的修改意见,有主张用检察署者,有主张用检察院者,有主张统一称谓者。但是,基于下述史实,本文并不认为这些意见有效影响了“五四宪法”。
据王桂五在多个地方的回忆,检察署改名检察院是发生在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前的最后一刻,由毛泽东亲自决定。21 但至于这一“刻”具体为何时,则存在三个版本。按照其中的两个版本,这一“刻”发生于1954年9月20日夜或9月21日凌晨,然后,在9月21日通过的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中,实现了更名。但是,这两个版本显然与9月20日通过的“五四宪法”不符。因为,在“五四宪法”中,同样涉及到了检察机关的更名问题——在“全民讨论版宪草”中,最高检察机关的名称是总检察长,而非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如果考虑到“五四宪法”与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的同步性,另一个版本中的“1954年9月”显然具有更大的可能性。 当然,无论如何,检察机关的名称最终统一为检察院都源自毛泽东的主导,而非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言的那两份资料了。
其实,通过上面这段对检察机关名称演变史的简要回顾,再次印证了资料的重要性——即便是关于检察署更名检察院立法史回忆的三个版本,同样涉及到了资料问题。历史正是在无数份资料的叠加中累积着发生的,每一份资料都可能在某个角度影响历史的发展,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不时以白居易的“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比喻资料收集之难。恕我孤陋寡闻,后来,友人孙家红兄提醒我,傅斯年先生早已将白翁诗句更改为“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资料”。傅先生这么一改,结果顿时由悲观变为转化成乐观的可能,也就不难成为激励我们的名句了。
今年是“五四宪法”制定六十周年,关于“五四宪法”的立法资料的编纂工作也在进行之中。22 “五四宪法”制定过程涉及到了大量资料,不说别的,单是本文所涉及到的《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组讨论宪法草案意见汇编》、乃至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都需要我们认真去发现、研究,以无愧于先辈所铸就的那段光荣的制宪史!
2014年12月21日 初稿
2014年12月31日 改定
注:
1准确地说,许崇德和韩大元的这两部著作,前后分别有两个和三个版本。关于许崇德的著作,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2005年版);关于韩大元的著作(含编著),分别是《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事实上,本文所言搜集资料的过程,主要是参考了许崇德著作的最新版和韩大元著作的2008年版;在本文即将定稿之时,才发现韩大元著作在今年又出版了新版。由于本文不仅仅是对搜集资料过程的重述,而且还包括对许崇德著作和韩大元著作的零散评论;所以,基于学术批评的原则,本文根据韩大元著作的最新版本进行了调整。
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3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7页。
4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7页注3。
5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9页。
6翟帆:《季羡林向北大捐赠个人藏品》,《中国教育报》2001年7月7日第2版。
7参见《特藏部配合外语学院举办展览》,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工作室编:《北京大学图书馆通讯》,2006年6月13日,总第54期。
8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9页。
9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0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四辑),1954年版,第42页。
11原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检察长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职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四辑),1954年版,第53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十辑),1954年版,第119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六辑),1954年版,第72—7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十辑),1954年版,第11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十二辑),1954年版,第9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第十四辑),1954年版,第177页。
15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7页,第346页。
16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90页。
17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63页。
18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74页。
19参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组讨论宪法草案意见汇编》,1954年版,第70—75页。
20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90页。
21对这几次回忆的一个整理与评述,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239页。
22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