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韩大元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用书)中的导论部分。该书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6年7月份正式出版。
一、宪法学与人类生活
法学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包括不同的门类与部门。学术界对宪法学有不同的评价与称呼。如“宪法学是由抽象的原则构成的知识”,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学是政治学的代名词”等。就知识体系的难度来说,宪法学历来被称之为“入门容易,深造难”的学科。在宪法课堂上,刚开始接触宪法学时,很多同学就有疑惑,即宪法学到底为我们的未来带来什么,它有什么样的价值,我们未来的人生与宪法将发生什么样的联系等。一本宪法学教科书不仅仅传递宪法学的知识,它还要承担揭示人生价值与目的的功能。在人的一生中,我们将面临各种社会的考验与磨难,如何克服困难,寻求美好的人生?从知识与经验双重角色来说,宪法学的经验与知识可以概括人类的理性与生活的基本规则。因此,接近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解决问题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内容与方式。
二、宪法学是什么样的知识体系?
2003年笔者听一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讲演时发现,这位法官每次讲到美国宪法精神与原则时,手里拿着一部精致的宪法典,用宪法条文解释某一宪法问题。从他运用宪法条文或朗读的表情中可以看出他为美国拥有这部历史悠久的宪法典而感受到的自豪。休息时,笔者问他,这些条文你都很熟悉,为什么讲演时还经常翻看?他回答说:条文我很熟悉,但经常翻看这些条文时,我能够感受到美国的自由精神,能够体验到作为法官的责任。这段话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由于宪法价值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能力之一就是按照宪法生活。有的人说,学习宪法学是容易的,看宪法典就明白。其实,这种认识对宪法学的误解。的确,阅读宪法典和一般了解宪法条文是比较容易的,但真正要认识生活中的宪法价值、宪法学的体系、功能与逻辑规则等并不容易。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要正确地区分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基本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之间的界限是比较难的。所以,宪法学还有一个称呼,即宪法学是一门“越学越觉得自己是无知的”知识。这个命题有多种解释方式,如对一个研究宪法的专业人士而言,“宪法学面前没有老师”,宪法学知识的探求是无止境的,宪法学者应有时代和历史责任感,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研究新问题。对于一般社会成员来说,宪法学是人生经验的总结,应把宪法作为基本生活方式。俄罗斯总统普京曾说,要“学会按照宪法生活,这是民主的高等学校” 。宪法学给人们展示的是充满智慧的知识宝库,不断满足着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需求,实现着人类的美好理想。
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知识体系,凡是与宪法有关的所有现象都可以纳入到宪法学知识体系之中。宪法现象是普遍的社会现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宪法学的智慧表现为人类解决生存问题提供理念与技术,赋予社会生活理性、宽容精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宪法学所具有的智慧。
第一,宪法学是综合性的知识体系。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不同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知识体系的综合性,即要求研究者储备丰富的知识。大到国际和平,小到社会个体的良心自由等人类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问题都需要以宪法学的智慧来解决。每一个宪法问题隐含着各种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的关系。在有些国家,一个宪法问题往往涉及到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变化或重新确立。在特定权利问题中也包含着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认定与判断,权利之间出现的冲突都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这种综合性既表现为宪法学内容,又表现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由于宪法学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现象存在形式各异,这就要求宪法学研究尽可能采用综合的手段与知识体系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现实问题。
第二,宪法学是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在宪法没有生命力的时代,宪法学的存在形式是不完整的,往往脱离社会现实,无法为现实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有些人把宪法比喻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对其实践性功能抱有怀疑。其实,宪法学是富有实践性、创造性与指导性的知识,是有关宪法的各种知识、事实与经验的总和。宪法学的知识与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社会实践,其价值规则具体指导社会生活,即严格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实践性是宪法学的基本属性之一,强调事实与经验性的认识。比较法学者波格旦说过,美国宪法事实上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中心,它并不是一个没有牙齿的政治宣言,而是法院经常运用的高度实用的法律规则。每个美国法律专家,不管他的专业是刑法、商法或税法,必须牢牢记住宪法。 也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大量的问题是一般的法律问题,需要回答大量的合法性问题。但合法性并不是价值的最高判断标准与依据,在合法性的名义下经常发生各种侵害人权的现象。对于公民来说,合法性价值并非是唯一和最高的价值选择,它需要接受合宪性价值的检验。当人们通过合法性途径不能解决权利救济或对合法性本身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宪法途径寻求救济。在这种意义上,人类生活中宪法是不能或缺的法律资源和生活规则。特别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宪法争议后,公民可以通过宪法程序提起宪法诉讼,以得到宪法救济。而提起宪法诉讼或寻求宪法救济,需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制度与救济程序方面的宪法学知识,把宪法学知识作为日常生活的基本修养。
第三,宪法学是具有内在逻辑和专业特色的知识体系。有人认为,宪法学是缺乏专业精神和风格的,其理论框架基本上是借用了其它学科的知识。其实,宪法学实践的多样性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宪法学理论信息与理论成果。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学体系所容纳的知识总量不断呈扩大趋势。进入21世纪以后,宪法学知识总量不断扩大和变化,它已构成人类整体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价值基础。在特定的时代,特定国家宪政体制的发展中,宪法学体系与知识并不是处于无序的状态,它是按照一定的范畴与体系建立的,各种知识范畴之间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规范性是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基本特征,也是其主要标志。宪法学固然要研究宪法典,但宪法典并不是宪法学的惟一研究内容。在具体研究宪法典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宪法典结构的学理解释,应依据宪法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宪法理论积极地挖掘宪法典结构形成的社会背景与实体内容,尊重宪法学所体现的内在规则。 宪法学的规范性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体系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学专业化的特色。
第四,宪法学是开放性的知识体系。宪法学的内容、研究方法和存在方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需要与社会生活的变迁过程保持协调,并以理论的影响力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宪法学既是对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同时对人类未来生活发挥预测性、前瞻性的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之间经济、文化等联系越来越密切,“主权象征的宪法”向区域化、国际化时代发展,使宪法学获得更广泛的社会价值基础。社会的不同价值观与学科知识在宪法学框架中得到提炼和概括,并转化为社会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以宪法学的原理为基础,我们可以进行自由的学术对话,研究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促进知识体系的更新与发展,并形成学术的共同体。 各国宪法学的内容与方法都发生深刻的变化,要求以动态和国际眼光评价宪法学的当代命运。
三、宪法学为人类解决什么问题?
宪法学是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智慧与经验的结晶,集中体现了人类的智慧、理性、追求与期待。作为充满人类智慧的一门完整的知识体系,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英国是近代宪法学的诞生地,近代以及现代宪法学的许多基本原理都源于中世纪后期英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不同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宪法学逐步发展为独立的知识体系。
首先,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与形式。从实定法的角度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居于各部门法之首,宪法学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直接影响部门法的形成与存在形式。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现代社会中,公民教育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首先要掌握宪法,以宪法为生活的基本规则,并通过宪法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推进人权事业的过程中重视人权教育,提出了人权教育的目标、过程与方式等具体内容,并要求各国从人权教育入手改善各国人权保障的环境。而人权教育的基本内容具体表现在宪法学的内容之中。《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教育的目的是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号召所有国家使用各种教育工具让青少年有机会在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权利的精神中成长,还要求中小学课程中列入人权教育的内容。人权教育目前已成为各国人权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提出了人权教育的具体目标与计划,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人权教育与研究机构。如韩国人权委员会在初高中、大学和各个教育机关实行了不同形式的人权教育,并在所有警察训练机关的课程、法务研修院课程中普遍设置了“人权课”,普及了人权的思想观念。
其次,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说,宪法学是整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能否学好宪法学直接影响未来的法律人的生活。各部门法学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以宪法学为纽带,将法理学原理与具体部门法原理连接起来,确立宪法学原理的优先地位。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首先要树立公平与正义观念,以宪法的正义观为基础,善于分析各种法律现象。在学习部门法学课程时,我们经常发现其他法学课程中所体现的宪法学原理,实际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是宪法原理的具体化。宪法学与法学其他部分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学好宪法学为将来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提供了原理的基础。
再次,宪法学在国家立法体系和法制统一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体系,有关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发展与具体运作的理论基础是宪法理论,即立法活动依赖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学科的发展及其所提供的理论依据,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产生直接的影响。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在宪法学知识得到普及的国家,立法活动受宪法价值的制约,为社会成员提供参与和控制立法活动的基础与依据。首先,现代国家的立法理念应体现通过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以人权为基础,确立立法的目标与方向;其次,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为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与方案;第三,立法的公众参与是立法民主化的基础,公众树立了良好的宪法意识后,通过各种形式关注和参与立法过程,特别是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为立法者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提供了各种素材;第四,宪法学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功能还表现在有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立法者以及立法的参与者能够按照宪法的统一价值体系,认识和判断立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冲突与矛盾。
第四,宪法学是人权之学。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人类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与尊严,强化人的目的性价值。尽管现代宪法学的内容、体系十分庞大,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但宪法学的基本逻辑出发点是人的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学既是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同时也是探求人生哲理的生活之学。宪法学研究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人,为什么人必须有尊严,宪法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基本问题。宪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人具有尊严性,即人是具有尊严性的、有价值的存在。因此,在宪法世界里,人的尊严性是不可缺少的人的本质要素,是人类本体的核心内容。如果我们把宪法理解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与最底限度的道德要求,那么人本身是组织社会共同体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只有在尊严得到维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在现实世界中,人以价值的形态存在,同时也是有尊严的价值存在。因此,尊严是人的伦理的价值,是人所固有的价值形态。把人作为一种工具或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是违背人的尊严和价值的。
基于人格性人自然获得了主张正体性(identity)的权利,它在客观上提出了宪法保护的如下要求:人的尊严的最高价值性;人的尊严的不可分割性与统一性;人的尊严对国家价值的优先性等。就其性质而言,人的尊严具有双重性,即主观权利与客观原理的性质。在德国宪法法院判例中,人的尊严权被视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宪法枢纽的基本原理”、“基本权价值体系的最高价值”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即:人的尊严是指导国家活动目标的引导原理(Orientierungsprinzip)、人的尊严性是确定一切国家生活的标准,确立了国家为人类而存在的基本逻辑;人的尊严性同时成为解释宪法条文的判断标准,对宪法的发展起着补充的功能。在任何一种宪法判断中,法律条文或规范同人的尊严性发生冲突时,裁判者应服从于人的尊严性。在发挥客观宪法原理功能的同时,人的尊严性具有主观权利的属性,抵制与防止把人变为工具或手段的现象。
第五,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在法律人的培养过程和法律人活动准则的确立过程中宪法学知识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说,宪法教育是掌握一切法律知识的前提,应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寻找宪法问题的焦点,并以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宪法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直接影响适用法律的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我们知道,在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中宪法学是一门重要的考试课程,其基本知识要求是: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把握国家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等。从这几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基本倾向看,强调宪法学基本知识的具体运用能力,采取客观题主观化的形式培养考生的综的判断能力。比如,法官的宪法意识将对执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为法官解决宪法和法律问题提供思维与认识论基础。由于宪法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方法不同,在分析宪法问题时法官不能简单地以分析刑法、民法等案件的方法分析宪法问题。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的宪法诉讼制度,但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发挥司法能动性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比如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或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如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做出必要的解释。大量的宪法争议首先存在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的发现和判断是及时地启动解释程序和合宪性审查的重要途径。按照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基本责任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受害者的宪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可以说,忠于宪法是一切法律人的基本品德和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当宪法的尊严得到尊重,宪法学知识得到普及的时候,人与人之间增加了相互的信任与尊重。我们从国外代表性的判例中,会发现大量通过宪法寻求人类宽容生活的个案。当社会生活中出现有争议的社会焦点问题时,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相互之间争论,主张自己的利益。但一旦宪法法院作出合宪或违宪判决时,人们之间的争论就划上句号,不管自己的主张是否被宪法法院判决所认可,宪法法院的判决就是对有争议问题的权威性的判断,必须遵守。因此,对宪法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上,人们容易产生对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认同,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的精神和习惯。
另一方面,宪法学知识也是解决社会争议和宪法纠纷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一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如前所述,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是各种法律问题或合法性问题,但某种法律或行为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时,公民只能借助于宪法获得有效的保护。比如,当你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来自于规范或行为的侵害时,在合法性空间得不到所期望的保护时,仍可以通过合宪性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宪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神,始终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实现着人类尊严的基本价值。为了通过宪法保护自己作为人的尊严与价值,公民需要掌握与了解宪法学的知识,学会宪法权利的救济程序,善于运用宪法实现自己的权利。通过公民的宪法实践活动,抽象的宪法理论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常识与基本规则,成为解决宪法问题的手段。宪法学知识应当成为公民基本的生活修养,要善于从宪法角度发现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宪法问题。由于宪法规范是生活化的规范,生活在现实中的公民更容易发现宪法问题,并以自己的利益追求为动力,不断地启动宪法审查程序。当然,合理地处理宪法学的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关系也是实现宪法学价值的重要前提。
第七,宪法学的成熟与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宪法学不仅要解释宪法现象存在的理论意义与具体原理,而且要积极地把宪法学理论价值转化到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从实践意义上说,宪法的政策化程度是衡量宪法学理论成熟水平的重要依据,表明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程度。在法治国家中,任何一种决策的内容、适用的空间与实践效力、制定决策的过程等不能脱离宪法这一最高规范的精神与原则,只能在宪法规范所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决策活动。从当代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看,宪法对国家对外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化时代,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宪法学的研究得到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为本国对外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服务。对外政策不仅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且在对外政策的制定中宪法学知识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可以说,宪法学在维护国家利益,推动世界和平方面的功能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八,宪法学是在不同文化、不同文明之间求同存异的共同的知识体系。现代社会是统一性与多样性并存的社会,如何寻求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平衡是“人类未来发展的一个特征”,这种“平衡对于所有的发展和进化形式来说是基本的,在自然界和历史中也是如此”。 在多样性中寻求统一性的过程中,人类可以在宪政文明中发现和发展共同规则,并以宪政为基础扩大人类的共识,共同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在人类不同文明、不同文化的冲突中宪法学的价值体系和知识体系将面临着如何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问题。我们应该从文化的角度去看待宪法学。21世纪是各种文化和宗教之间的冲突和对立非常尖锐的时代。不同文明之间在人类共同的价值观的追求方面也表现出差异性,那么怎样建立人类共同的价值体系?现在世界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基督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冲突问题。这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已经引发了部分地区的暴力和冲突。从宪法学的角度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在基督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之间建立一个和平共处的新平台,让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之间能够互相尊重,相互取得共识,建立一个没有战争、暴力的和平社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的宪法中西方的古典宪政价值和伊斯兰文化之间形成了一个较好的结合。阿富汗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它是伊斯兰主义的,伊斯兰教是最高的,同时它也规定伊斯兰的国家性质是伊斯兰共和国。共和国的价值和伊斯兰的教义价值在阿富汗宪法中基本上得到了合理的协调。阿富汗的宪法发展表明,经济发展的落后并不必然决定宪法的落后。人们往往认为经济发展和宪法发展是同步的,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经济发展并不一定有一个相应的政治文明与其相伴而生。我们需要回到宪法的原理层面去思考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使不同文明和不同文化之间形成和谐共存。
另外,从宪法和宪法学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发现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知识创新以及宪法学本身的公共性价值加强的趋势。在这方面特别要关注一下欧洲宪法,欧洲宪法虽然没有通过,是我们分析21世纪宪法和宪法学公共性价值的一个重要的个案。欧洲宪法改变了我们对传统宪法的一些看法,人类找到了以宪法价值为纽带跨越文明、跨越国界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欧洲国家用统一的欧洲宪法来推动欧共体一体化进程,给我们提供了认识宪法功能的新思维与经验。
四、本书的几点说明
本书是以宪法学基本问题的说明为中心内容的专题性学术著作。鉴于目前出版的各类宪法学教材比较多的现实情况,本书在体例、内容的安排与具体写作方式等方面力求做一些改进,以满足读者获取宪法学知识与信息的要求。本书的基本框架与思路是:以宪法原理、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三断论为基本内容,以宪法文本、宪法秩序、宪法实践与判例为基本分析框架,以中国宪法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为基本学术目的,并兼顾介绍国外宪法学基本知识。在基本知识体系的安排上,本书注意区分政治学与宪法学的学科界限,强调宪法学的专业知识特点,删除了传统宪法学中属于政治学学科范畴的内容,突出了宪法学的“学”的内容。
考虑到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学社会功能与使命发生的变化,本书在论述某一宪法学命题时,既注意知识体系之间的合理传承关系,同时对新的宪法实践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值得学术界进一步思考的研究思路。如在生命权与人格尊严、平等权与平等原则、社会保障权、经济自由等基本权利问题的研究中,注意将原理与实际判例结合起来,力求使读者能够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基本权利存在的价值。在部分章节中选择了有代表性的宪法判例或宪法事例,并穿插若干小快的背景资料,插配若干图片、图表等资料,以增强教材的可读性与趣味性,使读者体会到宪法学知识的社会适应性。在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活动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家权力的一般理论、选举和政党制度的基本知识,并以此为基础具体说明了立法机关与民主原则、行政机关与首长负责制、司法机关与司法独立、地方自治、违宪审查制度、宪法与财政制度、宪法与国际社会等基本问题。在宪法学内容的说明中,本书侧重于原理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注意提炼原理,并在理论问题的说明中分析实践问题。
【出处】《宪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即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