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义与专门意义
概念是用来指称事物的符号,当我们发现新的现象或事物无法用既有的概念表达时,我们就会制造一个概念,用这个概念来盖称同类现象或事物,以区别于其他现象或事物。这样我们就能够清楚地思维,当大家都接受了这个概念的时候,人们就能晓畅地交流。对于物理世界来说,人们的概念在内涵上相对比较确定,对于社会现象、精神现象,概念的内涵往往容易带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方文化性,因此当我们使用同一概念来称谓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社会现象的时候,常常会发生理解的混乱。宪法这个概念就是如此。
宪法这个词有物理意义,也有社会意义。物理意义有时也用在对于社会现象的指称上,社会意义又具有时代性,而且包含了浓厚的意识形态内涵,因此又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这样,在有关宪法的交流中常常会出现概念冲突。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Constitution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假定事物的可分解性,假定事物是由可分解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方式整合而成的。其实,科学的任务就是认识事物的constitution并利用这些认识改造事物或建构新事物,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这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要从民族、地理等要素入手。
宪法一词的物理意义是指事物的构成方式,比如桌子椅子、人体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词的本义。这个本义也被移用到社会现象上,比如说家庭、公司、国家、民族等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个本义是描述性的,它不带有价值色彩。虽然用到国家问题上该词本义非常宽泛,很难具体描述或概括,但是这是书面宪法制定的基础,在我们分析书面宪法的可行性时,最令人困惑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是注定的”。这非常令后进国家悲哀。
但是宪法一词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国家制度的意义上使用。宪法理论直接关注的是这层意思。在制度意义上,该词又有两种用法,而且围绕这两种用法发生了许多舌战和笔墨官司。一个就是国家制度的概称,这就是所谓古代宪法;另一个就是体现为法律文件的根本法,这就是现代宪法。这两个子概念需要加以说明。
古代宪法概念最精当的阐释是博林布鲁克的界定,按照他的说法,宪法就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公共利益的某些确定的目标,它构成普遍的制度,共同体同意依据这个制度被治理。”这个界定已经与本义区分开来,而不是把国家一定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方式都囊括在内,相反它明确地指出了宪法与理性原则的一致性,制度的普遍性和合法性(接受度)。这样,他所谓的古代宪法,不能等同于宪法一词的古代用法,比如古罗马的用法,也不能等同于当代学者的用法,即把古代宪法等同于落后习俗甚至专制制度的用法,不是泛指古老的国家制度。否则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我们便无法解释为什么英国是宪政的母国,而不能说每个国家都是宪政的发源地。为了和美国、法国革命以后的宪法相区别,西方学者把前现代欧洲国家和欧洲外落后民族的国家的制度统称为古代宪法,这种用法其实容易给人们造成思想的混乱,似乎宪法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存在于每一个国家。
关于现代宪法的定义,人们经常会引用潘恩。“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构建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宪法的产物。”根据哈佛大学著名的政府科学教授CharlesHowardMcIlwain的分析,潘恩的话蓄含以下要点:1、人民的政府和人民的宪法有别,不能将宪法和政府混为一谈;2、宪法界定从而也限制政府的权力;3、超出限制的政府权力是没有权利的权力;4、哪个国家宪法与政府的界限没有遵守,哪个国家就没有宪法,就是专制。
潘恩的观点是宪法史上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观,它反映的是以美国立宪为理想模式的人民自觉构建政府的政治建构理性主义。我理解,现代宪法首先是一个建构行为,与这个行为相关,有一个建构时刻或者说立宪时刻,还有一个建构文本,也就是带书名号的宪法。这是现代宪法的形式意义,也就是说它是可以简单符号化的。通俗地说,宪法不是长出来的,而是做成的,是人民缔结的契约。第二、宪法对于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它不仅具有建构的作用,而且也是政府合法性化的渊源,由于具有了成文的形式,因此日常政治可以也必须围绕宪法的解释而展开。潘恩所说的宪法先于政府不仅仅具有时间意义,更具有规范意义,意即宪法高于政府。这样宪法就构成了对政府的限制,立宪政体就是有限政体。第三、潘恩没有明确指出,Ulrich在他的书中特别论证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宪法把一群个体组织起来,使之变成人民,变成行使政治力量的“政民”的作用。
新宪法观实质上体现了新的主权观念,首先是人民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其次是政府权力受实在法律制约的新主权观,此所谓立宪主权。这种新宪法观首先被法国接受和发扬,但是在英国,被取笑为“照着食谱作布丁”,因为它与英国将宪法视为可以从一个国家实际的制度和发展推演出来的实质原则的传统宪法观格格不入。现代世界历史的经验已经明确告诉我们,现代宪法的形式已经具有普适性,尽管他的许多价值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奉行,但无论如何,宪法构成了政治评判的重要话语渊源
宪法是人类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它相对于古代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其实是人类社会现代性,特别是现代性的必然性的一个方面。现代性的根本特征就是理性至上,一切事务最终都要诉诸人的理性,理性才是最高的立法者。宪法是对现代性的两个基本条件的回应。第一、中世纪世俗皇权和教权的平衡被推翻,代之以单一的主权国家权利。个人自然权利或自由的观念,根据这原则,个人的义务产生于他自己的利益。宪法就是主权权利和个人的自然自由共存的架构,就是要使最高的无限的权利受到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限制。
立宪不仅仅意味着统治模式的变化,它相当于创设一个新的世界。这样伟大的事业过去属于神圣领域,现在由世俗的人——有限的治理和德行的人——来履行,人的命运不再依附于暴力或神恩。这个观念具有革命意义,从美国到欧洲,震撼了整个世界。人们对社会古老的统治秩序的永久性和神圣性的信任从此烟消云散,一切都可以推倒重来,理性可以建构一切。现代宪法的优越性首先体现在它高扬人的理性和自由,生活在宪法之下的人不再是纯粹的客体,而是拥有权利的人,是民族的一员,是公民。这种宪法给了人们无限的自信和希望,人们可以通过理性设计和选择来决定自己的制度,接受统治,政治秩序必须根据理性的标准来论证。其次,它为人们批判专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人们把社会的罪恶、贫困、不公、腐败都归因于专制制度,似乎只要立宪,一切美好的东西就会自动到来。第三、宪法组织各个个体,使之同质化,成为人民,成为民主的政民。一群个体如何可能实行自我统治呢?如何成为政治体唯一的合法性渊源呢?人民必须走出自然状态,发展成一个实体,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进行审议并采取行动。宪法就是人民实行集体自我组织的手段,可以说是宪法诞生了人民,使他们从自然的个人发展成为一个政治实体。这样人民的概念具有了神秘的色彩,是一切的归所。最需要防止人民被取代。第四、宪法解决了人类长期无法解决的权力腐败的问题。他不再把希望寄托在贤人政治家身上,或政治家的美德上,而是谋求实实在在的体制性保障。最根本的是结构思维,相信结构决定了功能。经过长期的摸索、试验和反思,人类终于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即把国家权力从本质上分为三大类,是三种权力各自独立,相互制衡。
由于上述原因,宪法被看成是历史进步的产物,是政治文明化的标志。一切非立宪的国家都是落后的、野蛮的、或者说自然的。这样在世纪政制种宪法产生了两种后果,一个是落后国家被拽入现代化的行列,多数通过了殖民。二是落后国家纷纷兴起反对专制、实行立宪的浪潮。于是乎,整个人类社会进入了现代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