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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计划政治莽原上燃起的市场政治星火

  

  我国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30年来一次比一次安静,以至安静到了很少有人真正愿意关注和关心它的程度,但这种安静在2011年5月被一个“小人物”,一个名叫刘萍的下岗女工打破了。

  刘萍女士是江西省新余市新余钢铁厂的前职工,2011年春天,她为了能够更好地参与和影响地方公共事务,维护她那个阶层的民众的合法权利,以独立身份展开了力争参选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的活动。由于当地党政机构及其官员刁难、阻扰和打压等复杂的原因,刘萍女士参选失利。值得关注的是,在“刘萍事件”之后,又有一些热心公共事务的人士决心以自己参选地方人大代表的行动来切实促进我国政治体制的进步,其中包括著名媒体人士李承鹏先生。据《羊城晚报》等媒体报道,李承鹏先生已经于5月25日通过微博表示要在其户籍所在地成都组成参选班子依法参选当地人大代表。另据《山西新闻网》报道,著名博客达人五岳散人(姚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副教授吴丹红、上海作家夏商、北京新启蒙研究所熊伟,以及杭州市民徐彦、梁永春等纷纷在微博上表示将参选当地人大代表。另从一些微博和博客等信息来源得知,还有媒体人徐春柳宣布参选北京东城区人大代表,天涯社区高管梁树新先生宣布参选广州番禺区人大代表,深圳市民罗志渊先生宣布参选龙岗区人大代表,深圳市高中学生刘若曦同学也已决定参选今年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后数月说不定还会有更多的公民决定独立参选人大代表。

  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虽然早就不是新鲜事,但由于人们关心政治体制改革和技术上有微博助威等原因,此次我国社会各界对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关注程度,似乎大大超过以往。

  在当今中国,应该如何看待愈来愈多的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这种现象?它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些都是我国官民双方都应该关心的问题。从迄今为止社会各方面对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现象的反应看,民间通过发微博等形式表达支持态度的人非常多。从媒体方面看,同是官方报纸,5月29日的《编辑此文南方都市报 》认为“公民自荐参选人大代表是良好的民主训练”,但5月30日《环球时报》上题为《 独立参选人应从微博回归现实》(以下简称“环球文”)的文章,却对公民依法独立参选人大代表一事表达了强烈的担忧甚至指斥。该文写道: “独立参选人中,最受互联网关注的,是那些一直在学习西方反对派的人。他们在试图把中国求同存异的包容性文化,推向对抗性文化”;“独立参选人无论个人是怎么想的,他们的实践总体看是要把中国‘选拔+选举’捅开一个缺口,把西方式选举引进中国。”在对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行为做了一通否定性评论后,“环球文” 作者又以官方代表的口气表示:“我们认为,某些独立参选人越是受到微博的关注,越应注意别刻意突出自己同现有体制的对立,仅仅用这种方式拉选票,会破坏中国社会目前的运行规则”;“中国政治现实的弹性不会是无穷大的,试图突破它的临界点不是负责任的表现,这与中国改革的基本原则相悖,是在中国社会内部制造政治风险”。

  对于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这件事,我碰巧前几天接受了上海《社会科学报》记者的采访,并于6月2日在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出现新动向是好事》的短文,认为“能够产生一些通过自由竞争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对于推进民主政治,探索选举制度改革,巩固党的领导,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拙文有幸与《编辑此文南方都市报 》对此事的看法所见略同,但却不幸与“环球文”的基调发生了对撞。如果“环球文”的说法能够成立,我就不仅要背上试图帮助“一直在学习西方反对派的人”“把西方式选举引进中国”的罪名,还要背上支持“与中国改革的基本原则相悖”、 “在中国社会内部制造政治风险”的活动的罪名。不过,我确信,我在上述小文章中表达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倒是“环球文”的种种说法不仅在理论上错误、实践上有害,还有逆改革潮流而动的嫌疑。

  我们今天谈论这方面的问题,若想求得共识,必须对以下两方面的公理有足够体认:(1)经济生活及其原则对政治生活(包括法律生活,下同)及其原则有决定性影响,后者或迟或早要与前者相一致——按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这应该是在思想理论上对我国起“指引”作用的学说的基本原理之一,换句话说,这其实属于官方学说中的一个著名论点;(2)政治与经济要协调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要赶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子,[1]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2]

  基于以上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公理,我们从越来越多公民意欲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中,可以获得若干有益的认识:

  

  (一)计划政治与市场经济不相匹配

  

  经济学与政治学,在原理上有很多相似和对称处。经济学以资源的稀缺性作为研究的前提,包括法学理论在内的政治学虽然一般不谈论政治资源的稀缺性,但政治资源稀缺与经济资源稀缺几乎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相对应的侧面。所以,政治资源稀缺应该作为政治分析的前提,是再明白不过的事情。其次,看待个体的政治行为,同样应以“理性人”为基本假定和前提,以权利最大化为其行为的价值目标指向。此外,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一样,也存在有效配置资源与非有效配置资源的问题,政治领域必须有效利用有限的政治资源,形成以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为基础的和谐社会。

  从这个角度看政治政治体制与经济、经济体制的关系,计划政治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相对应的政治体制或政治资源配置模式。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指令型经济,典型的计划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国家或政府直接间接拥有几乎全部生产资料,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并按事先制定的计划或规划组织生产、分配和消费,不受市场影响。计划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计划政治的特点。

  所谓计划政治,就是在执政党和国家等公共机构掌控全部公共权力的前提下,自上而下地对以公共职位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资源进行指令性分配的一种政治体制或政治模式。对于计划政治之特征,有学者做过一些具体描述:“计划政治”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表现为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垄断;在人事安排上的计划有时甚至细化到了具体的个人;干部任命由少数人暗中操作,内定名单;在社会控制上,有时为了计划不惜违法违规;在法律实施上,什么样的案件法院不得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律师不得代理,某个被告人是否定罪,该判多长刑期,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是由有关部门下达内部指令。[3]应该说,计划政治确有诸如上面那样一些特征,尽管这里的列举并不周全。

  显然,计划政治的内容和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容和原则是分离乃至对立的。

  

  (二)市场经济需要市场政治政治市场

  

  市场政治的特征,集中表现在政治市场的内容和特征上。有市场政治必有“政治市场”。 “政治市场”是比照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商品市场的一种形象说法,大体上指的是政治行为主体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以选举为中心进行政治资源交换的场域。其中的政治资源,实际上是相关各方投入到这个场域里的一部分法权,表现为各种“权”,首先是权利或权力。 对政治市场的内容,从熊彼特到布坎南,国外学者有不少直接间接的论述。政治市场的存在和正常运作,以民主事实的存在和实行法治为前提。[4]

  反映市场政治特征的政治市场的主要内容和特征,似乎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概括:(1)任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年人都是合格的市场主体,可以不受阻碍地自由进出,不论作为选举人,还是被选举人;(2)政治职位的候选人为了获得选民支持,能像推销商品一样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3)任何选民和其他选举人都能像挑选商品一样审视各个候选人的主张和可信度,然后决定把选票投给谁;(4)选民和候选人的选票如同股权凭证,投出选票如同投资入股,故选民得考虑政治利益回报率,政治利益回报通常采用相关公共政策的形式;(5)为获得预期政治利益,选民之间可以组织起来联合支持共同候选人;(6)像股份公司一样,被选举人可以通过协商联合以更大声势推销自己的政治产品,像吸纳投资一样吸纳选票;(7)选民或选民联盟可以与被选举人就政治利益的交换进行协商,如一方保证给予支持,另一方保证一旦当选就端出支持者需要的“政策牛肉”;(8)行为者能否获得其所追求的政治资源或获得多少政治资源,只能在选举的竞争过程中确定,不可能事前做好安排;如此等等。在市场政治体制中,选举过程几乎总是伴随着不同程度的竞争,之所以竞争,是因为那里有实实在在的政治利益正在进行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需要通过政治市场来参与规则制定、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平等竞争机会、保障生存发展权利。然而,一切计划政治的选举场域看起来都像是政治市场,但实际上都不具备政治市场的功能,因为,在选民和候选人入场之前,政治利益就已经被提前分配完毕或基本分配完毕,他们到这里来只是为了举行一个类似于给分配结果盖章确认的仪式而已。选民的选票既起不到参与、影响公共事务的作用,也没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的市场经济不能如此,要充分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市场和市场政治

  当然,我国需要的政治市场和市场政治与其他国家会有很大不同,按经济性质,我国需要的是社会主义政治市场和市场政治

  

  (三)公民独立参选只不过触犯了计划政治维护者的禁忌

  

  计划政治的维护者们似乎对公民独立参选行为特别不能容忍,甚至面对一个像刘萍那样的弱女子的守法参选行为也如临大敌、不惜违法打压,甚至搞起了非法拘禁,闹得鸡飞蛋打,后来连全国性官方报纸也放下身段,写文章对欲独立参选行为进行指斥、攻击。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公民独立参选一个小小县(区)级人大的代表的做法,是不是触犯了他们的什么重大禁忌?

  是的,公民独立参选行为触犯了计划政治体制的多项重要禁忌!为读者全面了解这个问题,现试将计划政治体制的主要禁忌做些列举:(1)无论何种选举,每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候选人的特征,如所处年龄段、政治面貌、性别、职业身份、民族等等,皆须自上而下事先定下“规格”,候选人对号入座,计划秩序不能被“扰乱”;(2)候选人必须以上面的政策主张为自己的政策主张,不能有自己个人的政策主张,只能在少许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可以有自己的看法;(3)为了维护既定计划,防止出现不确定因素,不容许候选人宣传自己和自己的参选主张;(4)候选人不得为自己争取选民或选举人支持;(5)选民或选举人不可以组织起来宣传支持任何候选人;(6)公民等政治行为主体能否获得政治利益、获得多少政治利益,只能看“组织上”是否给予或给予多少,不得主动“跑”、“要”,未经安排也不得参选任何政治职位;(7)选民与候选人之间,不能有政治利益的交换和关联,要使得选民或选举人参不参加投票,把选票投给谁,都不会对自己的政治利益造成增减;(8)政治利益的实质性分配完成于相关的投票行为结束之前,投票等政治行为只能按既定剧本表演,不能具有分配政治资源的实质意义;如此等等。任何人违反这些禁忌,计划政治体制的维护者都会抛开宪法、法律等正式规则,按“计划政治精神”对参选人“不客气”!

  所以,毫不奇怪,对待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环球文”作者同江西省新余市有些地方官一样,他们头脑中是丝毫没有什么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有的只是牢固的计划政治的“体制”意识。君不见,“环球文”在一个宪法规定要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谈论选举问题,通篇评论没有任何一处提及宪法或法律?需要注意的是,从理顺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关系的需要看,他们的做法虽然没有直接“在中国社会内部制造政治风险”,但却很可能是在为中国社会积累冲突能量,因而实质上可能无异于在中国社会内部慢慢酿造社会冲突的灾难。

  许多过往的事实表明,政治资源越重要,分配时越是要严格遵守上述计划政治体制的禁忌。原太原市长张兵生先生疑因换届选举时短信拉票被免去市长职务,或许可以作为支持这个论点的最新例证。相对而言,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以上种种禁忌贯彻起来还不算太严。当然,两者的具体情况很不一样,两者的差别之一在于,刘萍女士的“职务”是下岗工人,没法免掉。

  

  (四)不顾一切扑灭市场政治火星乃计划政治体制之本能反应

  

  政治生活及其原则要与经济生活及其原则相适应,以及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要协调发展——这在我国不过是应用人们从中学到大学里老师不断宣讲的一些原理看问题的必然结论。

  但是,为什么在我国这个计划政治的莽莽原野上,不要说推行对计划政治的系统化改革,即使是出现一点儿市场政治火星,都会有人迅速采取行动试图加以扑灭呢?我想,这不是因为灭火者不懂相关道理,而是其它因素使然。所谓其他它因素不外乎三种情况:既得利益迷糊了他们的双眼;在计划政治下长期生活形成了随时扑灭市场政治火星的本能;既得利益因素和反市场政治本能兼而有之。这只是从公共机构官员个人动机角度看问题得出的结论。

  或许,从计划政治体制本能的角度来解释其中的公共机构和官员热衷于维护计划政治、压制市场政治因素更符合实际。体制属性不过是人的相应属性的扩大,像人有自存自保的本能一样,包括计划政治在内的体制本身,也有自存自保的本能。体制既然存在,运行中就会发挥本能,此时被裹挟在其中的官员个人往往是比较难以抗拒的,只有少数特别理性、改革信念特别坚定的人才有可能构成例外。由此我们可见政治体制改革之难,由此还可见民众广泛参与、推动政治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计划政治最惧怕竞争,如果出现竞争,有一点儿不平静,就会被视为出现了不稳定,而要做到平平静静,就必须随时扑灭任何一点儿非计划政治的火星,让政治资源配置过程彻彻底底按计划进行。所以,我国各种形式的选举,都不是真正的利益分配的过程,选举的场域也不是相关利益竞争性配置的场所,而是自上而下对各种资源进行有计划分配的一个个环节。不仅政治资源的分配是这样,其他组织性资源的分配也是这样,包括科技、学术、宗教、文化、体育等一切举凡人们可以想象得到的方面。

  这里面包含了大多长官意志、人治、不公平和不正义,至少按市场经济原则来看情况是这样。

  

  (五)公民独立参选在计划政治原野上点燃了市场政治的火炬

  

  公民独立参选县(区)或乡(镇)人大代表,涉及的层级虽低,但在性质上属于从市场经济体制中生成并“流窜”到计划政治体制中来“捣乱”、来搞“破坏”的市场政治的火星。计划政治维护者心里明白,民众盼望市场政治久矣,在计划政治的莽莽原野上,枯树干草甚多,出现一把市场政治的火炬,该有多么危险!

  所以,计划政治体制的维护者自然要防止星火燎原、防患于未“燃”,乘公民独立参选这把火炬刚刚出现,迅疾将其扑灭。在他们眼里,维护计划政治是最大的大局,环护计划政治的那些禁忌虽然不是法律、不是政策,其内容甚至可能是与宪法、法律完全对立的,但由于它们有利于维持自己的既得利益!在一部分官员看来,这就足够了,为了巨大的既得利益,他们要维护遵循计划政治体制设置的禁忌而不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懂得这个道理,就不难理解刘萍女士的参选、演讲和开通微博与选民沟通何以会引来新钢沈书记“ 好自为之”的告诫、市政法委书记“不要采法律底线”的警告、市国保支队长“不要与境外媒体联系”的威慑,以及原单位书记“不要搞了嘛”的明白暗示;懂得这个道理,就会明白何以一个公民会因为坚持合法参选而被抄家、被掐电、被警察在楼下“侍候”、被警方约谈、遭警方拘禁;也只有懂得这个道理,才会明白参选县(区)级人大的代表这种小事何以被官方认定为有国内外政治势力在幕后操纵的重大政治事件,才会明白改革计划政治体制、引进市场政治因素有多艰难。

  

  (六)公民独立参选正在开创以市场政治为价值取向的政改“小岗村”

  

  在早年计划经济的一统天下里,出了一个著名的“小岗村”,用今天的眼光看,“小岗村”是当年出现在计划经济莽原上的市场经济火炬。同理,在今天计划政治的苍茫大地上,一个个独立参选的公民就是一个个市场政治的“小岗村”。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曾经是包含一些市场政治的新鲜气息的,但这种新气息很快被计划政治体制掐灭了。1979年的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条规定及其实施,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当时各地、尤其是一些高等学校所在选区,有一批公民独立参选的候选人当选县区级人大的代表,其中包括方励之教授的夫人、北京大学的李淑娴副教授。或许是因为当选的县区一级人大代表中有几个“刺头”,对计划政治造成了一些冲击,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由“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成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一改变,就像一个公司原本可以在报纸电视上向社会推销自己的产品,现在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大会上推销自己的产品。所以,从1982年起,全国的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公民独立参选就变得非常困难了。然而,困难归困难,可能性还是有的,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事实上也总有几个人通过独立参选当选的基层人大的代表,只是没有引起足够关注而已。没有足够影响,就算不得计划政治改革的“小岗村”。

  2011年的县(区)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公民独立参选已经引起了较广泛关注,仅仅从已经出现的情况看,就可以说这次选举正在开创以市场政治为价值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小岗村”。将来人们回头看,或许我们今日正在经历的过程,正是我国改革计划政治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市场或市场政治体制的一个起始性故事。

  我感到,从刘萍女士、李承鹏先生等公民开始的、已经有许许多多公民用微博等形式事实上参与其中的政改“小岗村”的故事,会是生动感人的。我国的地方党政机构和官员,如今的见识和法治意识总体上看比过去提高了很多,他们的理性完全有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战胜计划政治体制本能对他们的影响,完全有可能用比较合法合理的态度对待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活动,不会用江西新余市对待刘萍女士那种粗蛮态度对待本地公民独立参选

  

  (七)公权力机构和公民双方都应理性对待独立参选行为

  

  对于地方党政机构及其官员来说,理性看待计划政治下出现公民独立参选这样的市场政治现象至关重要。他们应该能了解,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计划政治中逐步引入市场政治因素,是确定无疑的历史趋势。公民独立参选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有利于提升两级人大的代表性,改善社会治理状况,增进地方官民间的沟通,消除或缓解因政治体制滞后于经济体制而具体表现出来的一些社会矛盾。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结果,会有利于改善执政党的领导。

  当然,公民独立参选是市场政治行为,谁也不能保证当选的人中有几个“刺头”。“刺头”怕什么呢?他们无外乎是对现状多一些批评,热衷于为自己为他人维护某些合法权利。对他们从事的这些于社会有益的行为,任何现代的公权力机构都应该有容忍的雅量,严格地说,他们有容忍的义务。“刺头”人物的行为如果违法,加以纠正或依法予以处罚就是了,违法者该承担什么责任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再说,历史地看,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独立参选当选的县区级人大代表不少,其中“刺头”占的比例其实很小。

  对于独立参选的公民来说,理性同样重要。前面提到的“环球文”虽然是非不分、有些蛮横,但其中有一句话至少从字面上看是相当有道理的,其原文是:“独立参选人应主动把自己的努力与中国政治改革的大方向结合起来,从自己的独特角度为国家政治生活增添活力,这有益于他们获得成功,也会使他们的实践对中国的前进更有意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谓“中国政治改革的大方向”,不应理解为坚守计划政治不变,而应理解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政治

  

  (八)理性对待独立参选行为法律方面须处置好三个问题

  

  在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地方党政机构和独立参选公民及其支持者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双方都会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做最有利于自己的理解。理性地对待独立参选,官民双方在以下三个方面求得共识和相互理解非常重要:

  1.参选人大代表的行为是合法的,地方党政机构有义务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欲参选公民须有勇气按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3条,原文重复了上述规定。另外,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尊重公民选举、被选举权方面,上述“环球文”已经用对宪法、法律只字不提的方式,表达了对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的轻蔑和不屑一顾。这种态度值得意欲参选人大代表的公民警惕。另一方面,仅从刘萍事件看,有些公民似乎也有在“体制”动员起来加以阻扰后不敢正常行使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权的迹象。

  2.公民独立参选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整个过程的关键,在于推出众多代表候选人之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过程是否公正和公平。这里主要涉及《选举法》第31条中如下规定的运用:“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其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的实施程序,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在这个环节中有太多的东西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人为操作。

  3.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独立参选公民有权以短信、微博等法律不禁止的一切形式介绍宣传代表候选人,包括被推荐或自荐的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33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条规定绝对不能被解释为禁止以其他形式介绍和宣传被推荐的或正式的代表候选人。

  只要能获得足够选民支持且在技术上能够把这种支持转化为投给自己的选票,公民独立参选人即使没有被列入选区正式候选人名单,也会有很大机会当选人大代表。正因为如此,独立参选人与选民沟通方式的合法与否问题,极可能成为计划政治体制维护者与独立参选人及其支持者今后攻防的重点。诚然,今日包括信息技术及其器物在内的科技发展为独立参选人与选民沟通创造了空前方便的条件,但是,计划政治体制维护者阻扰独立参选参选或当选花样的无法无天和肆无忌惮,很可能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最后说句题外话,由此看来,在阻扰独立候选人参选和当选方面,计划政治体制维护者与其说是在与独立候选人及其支持者战斗,不如说是在与科技发展、生产力发展战斗。即使仅仅从这个角度看,计划政治也一定难以为继,须让位与社会主义市场政治

  

  (2011年6月5日完稿于上海)

  

  [1] 我国现行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因其广为人知,这里不一一引证。

  [2]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个讲话是中共中央政治局1980年8月31日讨论通过了的,是执政党认定的指导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3]叶铭葆:《“计划政治”不适应市场经济》,引自“选举与治理网”,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6153,2011年6月1日访问。

  [4]存在民主事实指宪法确认一切原始的“权”都属于个人,公共机构及其官员只能在任期内享有由选民(通过其中的多数)用选票委托的“权”。受委托的“权”在任期届满时回到选民手中,选民在选举时通过选票再次将其委托给一个相对而言自己比较信任的候选人,而谁能获得委托,在选举完成前是不能确定的。在这里,法治表现为政治资源配置行为有宪法、法律可依,其中宪法在国家或社会的整个行为规范体系中,名义上和实际上都处在最高的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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