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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通过法律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一、诚信是维系现代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

  

  诚信是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信条。如孔子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故应“言必信,行必果”。信守承诺,不仅是人内心道德修养形成的心灵美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现代社会和谐安定的基本准则和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规范

  古往今来,几乎没有一个社会不倡导诚信。虽然市场经济的大潮席卷而来,推动社会快速发展,但是传统美德和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仍需要得到倡导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必然建立在诚信的基石之上。正是如此,各国法律都把“诚实信用”列为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那种认为诚信已落伍于现代市场潮流的论调实属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误解或歪曲。在这一意义上,市场和诚信不仅不矛盾,反而具有一致性;无诚信即无良好有序的市场,亦即无现代文明的社会。

  凡是美好的事物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如: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武秀君为还清突然去世的丈夫留下的债务,艰苦创业,历经数载,还清了170多万欠债。湖南娄底不幸遇难的矿工聂清文在生命最后关头,用粉笔在安全帽上写下他所欠下的几笔债务,叮嘱家人务必还清。武汉市黄陂区孙东林在哥哥意外去世之际,毅然承担起哥哥给农民工如期发放工资的许诺。这些平凡的民众在用行动和人生为全社会演绎着诚信的感召力和维系力,在传承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不可否认的是,大潮席卷,泥沙俱下,其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不讲诚信的行为和论调,出现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过程中的某种无序或混乱。坊间网络传播的一些事例,也曾使诚信原则模糊不清,形成思想上的混乱,以致造成不少善良的人对在公共场所遇到困难的人既想施以援手,又望而却步的尴尬局面;造成人们对于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反复盗取行为是否犯罪心生疑惑;造成社会对那些欠债不还的“老赖”无可奈何的局面。虽然这些事例不可能否定诚信、黑白颠倒,但也确实给我们敲了警钟,需要在社会改革进程中高度重视传统美德的发扬,大力倡导诚信精神,积极推动诚信建设。

  

  二、诚信与法律相互融通和依存的关系

  

  诚信作为一种美德,是心灵的善,与道德密不可分。作为一种实践的善,它也是引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则。它与法律一样构成重要的社会规范。美国法学家富勒曾经把法律规范定位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道德则为更高标准的行为规范;如同人们的书面表达都要遵守最基本的语法规则,如果违反了,就会形成词不达意或表述错误的结果,因此是不能违反的基本规则;而如果想写出一篇漂亮文章,仅仅遵循语法这一基本规范则远远不够,而是还应当遵循标准更高的修辞规范。他认为法律规范就如同语法规则,修辞规范就像道德规范。套用孔子的说法,法律规范使人“免而无耻”,而道德规范则会使人“有耻且格”。在任何社会中,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总是缺一不可,相得益彰的。

  如果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这种递进的层次关系,两者的核心理念和精神也就应当是相通的,即它们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社会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法律与道德具有一致性,尤其是诚信在很多方面已经成为法律化的道德规范。我国民事法律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原则”,其道理也在这里。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也就越讲诚信,越讲法治。市场、诚信、法治形成现代社会不可分割的制度整体。如果硬性地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割裂或对立,比如采取单纯的“法条主义”,认为配偶一方单方面把家庭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遗嘱是法律“合法的合同”,而不考虑婚姻法所遵循的“配偶相互忠诚”等诚信要求,就会造成有悖情理的处理结果。

  但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毕竟还是有所区别的两类社会规范。除了那些已被法律规范所认可的道德规范外,它们具有下列主要差异:(一)两者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规范采用说服、引导和教化的手段使人遵守道德规范要求,而法律规范则采用强制性手段使人遵守其规范。比如朋友之间交往违反诚信的爽约等行为,不能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来规范,而仅仅能用教化的手段来规范。(二)两者的制定和调整主体不同。道德规范是在社会中逐渐形成,由民间或教育机构进行教化,而法律规范则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调整。(三)两者调整的社会范围有所不同,例如众所周知的“夫妻在家看黄片”的案件就清楚地表明上述范围的不同。在有些法律不调整的私人领域或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公民权利的领域,就不应当调动特定国家机关和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处理;如果这些行为违反了较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如婚外情、反映意见言辞过激),则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引导改正的手段进行调整。

  认识到上述区别对于正确适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它能够使我们正确区别如何通过适用不同的规范实现解决社会纠纷和实现社会和谐。如果适用错误,就会或是造成无法实现规范调整社会行为的目的,或是造成激化矛盾的后果。

  但如何划分法律调整的范围和道德调整的范围呢?这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的问题。简单地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作为划分两种规范调整的不同范围,并非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一些传统公共和经济领域中法律禁止的空间得到开放,给予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更多的自由参与和决策的权利;而一些传统的私人领域法律则有退有进,例如法律一方面不再把通奸作为犯罪来进行矫正,不再限制私人财产的规模,另一方面则又把家庭暴力置于法律干预的范围,把遗产纳入税收的范围。尽管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可以作为一种划分的方法,但那种公共领域都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私人领域都由道德规范调整的说法并不准确。不同领域划分的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状况,以调整规范是否具备事关社会基本规范为标准进行划分。如果是涉及社会的基本规范,如对基本人权的保障,类似家庭暴力等原本被视为“私事”的行为就被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如果原本被视为事关社会基本规范的行为,如婚外情,随着社会生活交往的频繁和扩大,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在变化,这些行为则不再被视为是事关社会基本规范的行为,其规范也就不再被视为法律规范,而成为更高标准的道德规范

  就诚信而言,它在许多领域是一种道德规范。一诺千金,为人敬重,这是高标准的道德规范要求。在另外一些领域,诚信已然成为法律规范。诚信交易,违者必罚。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规范要求。

  

  三、法律是维护社会诚信的底线和捍卫者

  

  作为较高标准的诚信要求,其实施依靠行为者的自觉遵守和说服教育的手段;这也会造成令人高不可攀而放弃的现象。如此反复,日积月累,难免会形成蝼蚁溃堤的后果。为防止出现社会诚信整体滑坡的现象,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持社会诚信的基本标准。由此,法律规范成为社会诚信的底线和捍卫者。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对于社会诚信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不可片面地将二者绝然分割。

  (一)法律是对基本道德标准的认可与维护,通过法律手段打造社会诚信体系。如前所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具有同一性和融通性,甚至可以说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法律规范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是对道德规范的认可和维护。比如对于不讲诚信、欠债不还的“老赖”,如果仅靠道德说教很难起到对其的规范作用。一个“老赖”会产生坏的社会影响,引起更多人的效仿,从而形成“三角债”等社会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针对这种社会现象,及时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老赖”进行高消费。不久前报道的司法机关对于一个“老赖”采用禁止其乘坐飞机的事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运用法律规范维护社会诚信的做法,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长此以往,形成制度,对于在社会中倡导诚信具有重要作用。

  反之,如果仅采用“零打碎敲”式的个案方式,虽会产生“罚一儆百”的作用,但却难以形成持之以恒的制度。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整体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创新。为形成有效的制度,就需要根据社会诚信的需要,通过立法把必要的诚信原则和标准上升为法律规范,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规则,需要建立和配备实施和操作的机构、队伍,还需要确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从而建立多种社会诚信保障体系;如建立市场参与者的信用体系,保证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公开、准确和可及;建立债务人的信用体系,防止债务人用各种合法和非法手段规避债务;建立医疗信用体系,保证公共医疗费用的公平、有效和合理使用。市场愈完善,信用体系也就应愈加健全。由于我国市场发展的初级性和社会转型的急剧性,许多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健全,从而造成制度上的漏洞,为不讲诚信的投机者提供了可以活动的空间。对此仅仅靠道德教化已难以奏效,故而通过法律渠道建立完善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凸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法律体现道德的基本精神,法律实施应当以社会诚信为指引。法律规范只包括了基本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包括所有的道德规范。这就会造成一些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往往使如何正确实施法律规范成为众说不一的难题。

  要回答这个难题首先仍需回到法律与道德的同一性上。虽然作为基本社会规范的法律不可能反映高标准的道德规范,但法律规范也体现了道德规范的倾向性和基本精神。像“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公序良俗”、“平等自由”、“爱国奉献”等道德追求业已成为法律所支持的基本精神。虽然具体的法律规范会产生与道德规范相冲突的现象,但如果按照两者共同信奉的基本精神的指引,这种具体冲突的现象也能够得到解决。例如在医疗服务领域,当出现患者或其亲属出于某种考虑拒绝治疗而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时,出于“治病救人”的基本道德要求和职业诚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医疗服务的,尽管因为客观原因患者死亡的,也不应简单地把责任强加到医院或医师身上。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应当按照道德的基本精神解释,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机械适用法律,从而导致在以后类似情况下医院和医师都“合法”地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可悲后果。

  法律与诚信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构成整体社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道德的融通和衔接,加上其他各种类型的社会规范(如乡规民约、党纪政纪、部门规章等)构成完整的、上下有序的社会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的广泛适应性使其成为最重要的两种社会规范。这种体系性要求法律规范和社会诚信在内容和适用上的相互衔接和支持。这两种规范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冲突的情况。1.如果出现法律规范不禁止而社会诚信反对的情况时,如婚外情的情况,法律规范的沉默并不等于整个社会规范体系对该行为的认可,因此法律规范留下的缺口可以由道德规范来通过教化的手段进行弥补。2.如果出现法律规范不支持而诚信原则支持的情况时,例如债务人意外死亡,而其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法律并不强行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其继承人按照诚信这一道德规范的要求偿还这些债务,其行为则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3.在出现法律规范禁止而现行社会认识尚未提高到这一水平,相应的诚信等道德规范滞后的情况,如索要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赌债等)、公共场所禁烟、实行火葬等问题,则应当在大力宣传法律规范,提高道德水准的同时,积极落实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推动相应社会诚信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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