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我面前的是一个四十开外的男子,矮小黝黑,刚刚站了一晚的火车,从东北来到了北京,为的是接受我们的这个访问。也许,对于这名父亲来说,面对媒体,是他为自己的女儿寻求公正的最后一个希望。
他说,他的女儿在去年九月份的时候,被相熟的人诱骗,离家出走了十八天。他讲述他在十八天后看到女儿的样子:袒胸露臂,化着浓妆,还穿着一双在他看来鞋跟高得离谱的奇奇怪怪的鞋子。他是接到警察的电话,才知道女儿在哪里的。当时,他不知道女儿在哪里,直到警察找女儿录完口供之后,才知道,女儿被禁锢了十八天,被迫卖淫。
我们的访问中断了很多次,因为这名父亲,好几次哭的说不下去了。身为一个母亲,我可以感受到他此刻的心情,他的眼泪,有对女儿所遭受的一切的痛惜,也有作为一名父亲的深深自责。
和他一起站了一夜火车来的,还有一位母亲,她的女儿和这位父亲的女儿有着完全一样的遭遇。被熟人骗到了一个住宅小区的阁楼上,被打,被威胁不可以回家,被要求给家人报平安,被送到酒店去卖淫。
母亲带了一本女儿的相册,是她在十三岁生日的时候拍的写真集,虽然化了妆,穿着成人的服装,但是依然可以看到脸上的稚气,不管怎样,就是一个还没有成年的孩子。母亲流着眼泪告诉我们,女儿回不去学校了,因为老师告诉同学,不要和她接近,因为她是一个“小骚”,一个“卖淫女”。
现在,这两个女孩都躲在家里面,情绪低落,甚至是不稳定。她们不愿意出门,在她们住的这个小地方,“卖淫女”这样的标签,已经牢牢的贴在她们的头上。
“我就是不能接受,把我的女儿当成了卖淫的,她那样小,她被打,她甚至给嫖客跪下求他们,但是嫖客说,他们付了钱了,他们也没有办法。那些老男人,五十多岁呀。我的女儿就这样被毁掉了呀。”母亲拿出写给当地市政府官员的上访信,愤愤不平。
这样的案件,不是个案,只要媒体的报道计算一下,就可以把这两年发生的“嫖宿幼女罪”的案件列出长长的一张表,这些案件之所以被报道,因为涉及到的嫖客都是官员,但是,还有很多不是官员的嫖宿幼女的人呢?就好像坐在我面前的这两位爸爸妈妈,这个案件涉及八名未成年少女,当中四个在十四岁以下,四名嫖客,一个当地退休的官员,一名村长,还有两个是当地的企业家。
嫖客和强奸犯,相信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不能触碰的法律底线,一个则最多就是道德败坏的问题。
97年,在“嫖宿幼女罪”还没有单独成为一个罪名之前,这宗案件非常的简单:不管少女是否自愿,不管买春的男子是否知道对方的年纪,不管买春的男子是否付了钱,他们都是强奸犯。所不同的只在于,奸淫十四岁以下的幼女所获得的刑法,和奸淫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的罪罚年限不同。而在97年之前,奸淫多名幼女的,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不管是否对方自愿,最高都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现在,根据“嫖宿幼女罪”,最高刑罚十五年,而这个案件中,四名案发时满了十四周岁,但是十六岁以下的少女,她们根本成为不了原告,只能按照嫖娼罪来处罚,于是那些嫖客,只不过是嫖客,接受行政处罚而已。
请教一些法律专家,97年的时候,为何会把“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里面单独分离出来,原来当年发生了几起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卖淫的案件,于是,有专家提出,需要单独列罪,目的是更好的打击这样的行为,保护幼女,毕竟“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五年,而强奸罪是三年。
只是,十五年过去了,案件发生的频率并没有这个新罪名的出现而减少,反而在增加,毕竟“嫖客”这样的身份,不像“强奸犯”那样的震慑人心,尤其对于有头有脸的人来说,如果找未成年少女买春,意味着自己就是“强奸犯”,再胆大包天,也需要三思而后行。
之所以要立法保护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不管男女,在性问题上,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没有发育成长到具备自主能力的时候。中国在92年加入了国际公约,承诺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犯和性虐待。
“嫖宿幼女罪”之所以引起争议,那是因为,只要站在那些当事人的父母的角度想一想,有谁愿意自己的孩子头上,挂上一个“卖淫女”的头衔?而且,这个罪名本身,不是很矛盾?难道那些自愿卖淫的未成年少女,她们就和别的同龄女孩不同,她们就具备了性自主能力了?难道因为她们是社会眼中的不良少女,因为她们品行不端,她们就不配和其她同龄人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