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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地方政府的作为

  

  一、有作为,不懈怠

  

  在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中,各地方政府的作为十分重要。它是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并且可以为国家权力运行提供经验和样板,特别是在改革年代,后面这种作用尤为重要。

  地方政府作为的大小要受到国家权力结构模式的制约。在实行单一制的中央集权或复合制的地方自治模式下,地方政府的作为是大不相同的。我国实行的是前者,但改革开放以后,地方政府起码在经济方面的权限有所增强。这一方面是搞活经济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需要;同时中央也需要各地方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中央改革决策提供经验和借鉴。目前,我国的改革又正处于一个关键时刻,不仅经济体制改革如何继续深入问题遇到困惑,更为重要的是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提到眉睫之前,如何破题,尤其颇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方政府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有所作为,便更为重要。

  也许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当前有些地方政府大胆作为,颇有敢为天下先精神;或正在跃跃欲试,想有所作为。尽管其中可能存在着这样那样一些问题,但总的说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新气象,总比万马齐喑的沉闷气氛要好。

  湖南地方党政领导近些年来努力推行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湖南,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一系列规章,目前又在酝酿制定《法治湖南建设实施纲要》。这显示着湖南党政领导在推进地方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有所作为的决心和举措。

  

  二、正作为,把握方向不动摇,不乱折腾

  

  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和应当有所作为;另一方面也要正作为,即正向作为、正确作为,而不是反作为、乱作为。反作为谓之“反动”,乱作为谓之“折腾”。这里主要标准是方向问题。凡符合时代潮流和改革方向,符合人民意志和利益要求,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也符合中央的基本部署和安排的,就是正作为,正确、合理、合法的作为

  民主法治乃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发展的潮流,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湖南把政府法治化和法治湖南建设作为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属于“正作为”,应当坚持不动摇。

  当前我国的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正处于某种关键时刻,人们思想有些混乱,即使在高层领导,也不时流露出集体共识的缺乏。各地方政府尤其应当认准改革方向,顺应潮流和民意而积极作为,为民谋福,为国解忧。不能被纷繁复杂的现象迷惑了视线,更不能乘机谋取私利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温家宝总理指出,当前改革的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文革遗毒,二是封建残余。前者表现为以极左和复旧;后者表现为帮派、大佬和家长制那一套。如果这样,还是不作为好,越作为就越是对人民、对国家有害。这样作为其方向错了,是为反作为,乱折腾之谓也。

  

  三、真作为,做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所谓真作为,真实作为,就是动真格,做实事,求实效。而与之相反的假作为,则跟风随大流,搞形式主义,敷衍人民和中央。各个地方政府都在作为,自己不动弹,会被人称之为懈怠,姑且不说人民不满意,中央也不高兴,自己官场升迁无望。所以总得有所作为。但是,由于事理不明、方向不辨,或者因循守旧,谨小慎微,怕担风险,不敢创新,于是便跟风随大流,人家怎么作为,他们也怎么作为,至于为民、为国能有多少实效是不去计较的;要说效果,也有一条:那不过是在向人民、向中央表示他们并“不懈怠”而已。

  民主法治建设如今是个时髦的口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已写入宪法,公开反对的人少了。但有些人内心并未真正想通,所以社会上仍不时出现同真正民主法治格格不入的种种奇谈怪论。有些人打着法治旗号,却干着反法治的事;有些人则跟风随大流,搞形式主义,消极应付了事。后者的一种做法是把“法治”降格为“法制”:你不是要搞法治化吗,那我就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或规章;这不就“有法可依”了,法治(制)了吗?至于所制定的那些法规或规章是否充分符合人民意志和利益要求,是否为良法,制定的那些东西是否得到切实实行,有无实际效果,就不去计较了。

  湖南地方政府在推进地方法治化方面是想有所真作为的,相信能够真正做出成效。要有真作为,做实事,求实效,当然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是必要的,但尤为重要的是要使这些法规和规章切实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要求,即必须为良法,并使之切实实施。这首先要求眼睛朝下看,了解本地区存在的突出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了解人民之所需、之所想。使法治化举措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搞花架子,追求轰动效应。

  当前无论从全国还是某个地区来看,都存在着许多突出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存在着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迫切需要解决的许多实际问题,如:征地拆迁,环境治理,食品安全,抑制物价,防治腐败,缩小贫富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等等。地方政府如果能够在政府法治化进程中哪怕解决其中一二几个问题,使人民得到实惠,便会得到人民的赞许和拥护。

  地方权力部门的作为也不必限于只抓具体的民生民情和社会问题,还要敢于触及同法治化相关的一些重大和关键领域和部位,在这些领域作一些改革探索。这样对于推进法治建设意义更大,也会更加受到中央的重视。例如,探索在本地区范围内如何完善执政党党委、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完善本地区选举制度,如何有助于本地区公正司法等等,在这些方面摸索出一些可行做法和经验,为其他地区和全国的改革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当然这些改革探索,是应当在国家宪法、法律和中央改革基本精神所允许范围内进行,不能违背和超越。

  法治化涉及的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应当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在全面分析问题和矛盾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选好突破口,以点带面推进。在同一时期不能面面俱到,胡子眉毛一把抓,而实际上却不得要领,缺乏新意和特色。从有些地方制定的政府法治化规划和规章来看,就存在这种毛病。湖南需要尽量避免。

  要想有所创新和突破,决策者的观念更新是首要的。其中包括绩效观的转变。例如,要改变对于GDP的痴迷,注重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内涵增长和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提高。城镇化是必要的,太注重城市外延式扩展,反反复复的旧城改造,无休止的征地拆迁,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还不断引发社会矛盾冲突,酿成许多群体性事件。这其中含有许多法律和法治问题,例如,如果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公民私有财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权得到尊重,不致轻易地被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种种借口侵害,一些政府部门乱作为的手脚得到法治的约束,社会矛盾和冲突必然减少,社会就会稳定安宁得多。这样一来,不仅本地区人民满意,中央不也会减少一些烦恼和“维稳”经费吗?这就是政绩。

  

  四、适度作为,不出格

  

  所谓适度作为的“度”,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央政府的基本决策安排。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法律是全国普遍适用的。地方政府的作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而不得违背。地方政府乃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其作为必然受到中央权力运行的制约,在单一制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中尤其如此。违背和超越宪法、法律以及中央的基本决策,地方政府的作为便是无效的,可能导致违宪、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与纪律,并受到惩处的后果。这里主要讲的是中央的那些命令和禁止性强行规定;至于一些任意性或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

  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于有些事情并不能作出十分具体规定,中央决策也只是就全国一般情况而定,地方政府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原则性规定,不同中央决策基本精神抵触,在坚持正确的大方向前提下,实施的新举措,特别是有关促进改革的措施,不属于越权作为,而是适度作为

  在国家正处于变革时期,有时会发生宪法、法律某些个别规定不甚适应时代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情形,也会出现中央某些决策存在失误的现象。这时作为地方政府,应积极向上反映情况和意见,但同时也得暂时服从和等待。只是如果遇到重大方向问题上的大是大非,地方政府还是必须坚持正确立场,坚持自己的正确作为,决不能随波逐流,乱作为,反作为。在这种关键时刻,地方政府人士哪怕冒着风险和作出某种牺牲,也应在所不辞。历史将会记载那些坚持正义勇士们的功绩,人民将会永远铭记他们的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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