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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佳:浅析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涉诉信访的成因

  

  群众信访是目前存在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不同部门产生的信访,其成因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体现在法院系统主要是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信访渠道,采取向有关部门告诉、申诉的方法,要求维持、撤销、变更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和督促履行或制止履行执行内容的来信来访行为。笔者认为,涉法信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

  (一)历史遗留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各种新的政策相济制定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在审判工作中也随之显现出来。一是法律、政策方面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走上了市场经济,由封闭社会走上了开放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这急剧变革的时代中,过去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明显滞后,加之我们以前处理案件很多是依据政策,政策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进步了,而审判结果已经一锤定音成为了“历史”。当时法律、政策所禁止的,现在不一定禁止了,一些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还停留在一个特定的阶段,在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落差与失衡,因不理解认为不公而上访。二是当事人、证人的反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化,加之有些无理当事人及受利益驱使的证人对当时的证言、陈述的推翻,对早已无法追溯的问题,提出新的无理要求,甚至伪造证据,寻找种种借口申诉、上访。而我们国家法律关于证人方面推翻证言,提供假证的惩罚措施,虽有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部分当事人无理缠诉上访不止。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法院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法官对法律、法规运用上存在偏差,导致审判过程中出现问题,留下来的后遗症,使当事人常年上访。因此,涉法信访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法院自身存在问题所引发的。一是少数法官主观故意。确实有些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个人利益膨胀,为谋取一已私利,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因个别承办法官枉法裁判,实体或程序的不公,当事人不服而至上访。同时,在审判过程中,有些法官不按程序办案,将案件在手中“揉”来“揉”去,使当事人产生错觉、怀疑,从而对裁判结果不服而申诉上访。二是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当时的处理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超过诉讼时效,使案件陷入难以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两难境地。三是审判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发挥。虽然各级法院都建立了一整套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是一些有效的监督机制却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有的法院在自身纠正裁判不公案件缺乏主动性,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难,案件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

  (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有的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归咎于法院。一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上访。矛盾纠纷发生后,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自行和解的意愿,这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一旦无法达成和解再起诉到法院,则已时过境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中明白,而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裁判不能如其愿,以致上访不止。二是律师、诉讼掮客指使导致当事人上访。有的当事人所请的律师、诉讼代理人,缺乏职业道德,只顾赚钱,一味取悦当事人,有许多正常的案件,其代理人明知法院判决正确,当事人上诉也不可能胜诉,但为了金钱利益就劝说当事人上诉,二审败诉后不是正常向当事人讲清道理,而是将败诉原因归罪于法院,致使当事人不相信法院,进而上访、缠诉。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与诉讼心理扭曲,导致当事人上访。有的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来信来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有的对一审裁判不服,应上诉而不上诉,不走法律程序,却通过信访渠道引起有关领导重视。同时,少数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无理上访、申诉,甚至以集体越级上访等方式制造声势,借以向党政部门施压,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涉诉信访问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面对它,认识它,解决它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工作。

  (一)更新信访理念,明确目标思路。法院信访工作做得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还直接影响审判机关的形象。为此,我们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确认识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和谐理念融入实际工作中,努力实现“四大转变”。一是变接访为预防。通过狠抓审判质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建设,改进审判作风等项措施,抓住易于产生问题的源头,避免和减少涉法案件的发生。同时,每月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把分析所反映出来的各项指数作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晴雨表和温衡计,作为院领导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参照信息。二是变上访为下访。把执法为民放在第一位,通过密切干群关系,建立信访联系点等办法,畅通信访工作渠道,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回访。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工作主要环节如: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来访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三是变等访为约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梳理分类,主动约见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实行领导接访机制,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来访,对所接访的案件亲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受职权限制或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协调处理的,要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和理由,指导来访群众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四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突出难点,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抑制和减少集体访的发生。

  (二)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减少涉法信访量避免缠访缠诉问题发生,关键在于各级审判机关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因此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院干警中达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思想共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权威,赢得社会大众的赞誉。一方面要本着“公正、高效、权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亲和力,提高法官说服群众、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强执行体制、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着力解决执行难。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普法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法律法规,尤其是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法、知法、护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通过合法的途径、合理的方式反映问题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氛围。

  (三)强化信访责任,实行责任倒查。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因此,要不断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规章把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当前,审判机关要完善“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一体化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上访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要主动做好当事人释法解疑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四)建立科学机制,实现信访终结。各级法院要实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和风险告知制度,使之成为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程序,以维护司法的既判力,使司法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一是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主要是在诉讼立案、执行立案和审理案件初期,主动向当事人告知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使涉案当事人真正明白案件败诉后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负担,使当事人在理性的状态下进行一切诉讼活动。二是认真开展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适时针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进行判前释法,促使当事人和解,以预防可能会出现的信访。裁判结果作出之后,承办法官应进行判后答疑,尽量消除其心中的不解,促使其服判息诉或引导其按照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三是建立联动机制。首先,抓好法院内部联动机制的建设。要健全信访机构,强化对信访工作的总体调控和归口管理,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信访情况。其次,抓好上下法院之间联动机制的建设。要严格遵守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原则,该哪一级法院处理的,哪一级法院就要切实负起责任,决不能将矛盾层层上推。四是采取相应措施,净化信访工作环境。在通过有效的工作举措,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提高当事人的认同率的同时,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闹访及暴访现象,净化信访工作环境,促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就法院自身而言,一方面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和审判实际,进一步完善学习和培训工作体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机制,使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与时代的发展保持同步,尽量减少人为和非人为的裁判不公事件。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态势。以得到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帮助。通过审判公开、新闻发布和重要通报等项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以赢得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充分理解和信任。法院也必须认真探索新形势下涉诉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全力预防和解决涉诉信访案件。

  

  华佳,单位为扬州市邗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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