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在2004年3月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二十五年来经济改革的点睛之笔。只有承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把对个人资本的政策性保护提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中国的市场经济这条巨龙才会更加活灵活现、呈瑞呈祥。但是,在改变对私有财产的定位之后,如何处理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就必然要凸显出来;为了适应经济基础的根本性变化,应该重新思考如何理解和实现社会公正的问题。否则私产入宪只不过是"叶公好龙"的故事重演,甚至还会导致"怒涛冲垮龙王庙"的事态。
什么叫社会公正?这个问题三言两语无法说清楚,恐怕多数公民也缺乏足够的精力或兴趣去刨根问底,为天下打抱不平。但任何人对自己所遭遇的不公正肯定都是很敏感的。所以我们不妨改变视角,首先追问一下什么是不公正,尔后再根据对不公正的主观体验来探讨社会公正的基本条件。
在经济活动中,不公正一般表现为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意味着犯规,违反游戏规则。股市的内部者交易、政界的贿赂行为、考场的作弊等等,都是不公正的实例。然而,并非所有违反规则的行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例如有人纳税过期,虽然也违反规则,我们不会觉得他的行为不公正,但如果有人逃税漏税并得逞,我们就会觉得他的行为不公正。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开车超速、闯红灯虽然是犯规行为,却很难使人感到不公正;但如果省长儿子的轿车超速或闯红灯不被罚而普通的公民在同样情形下被罚,如果本来在后面的出租车因看见有人招手而超速或闯红灯超过前面的出租车抢到乘客,那么我们会感到不公正。
由此可见,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别,第一与是否尊重公共规范特别是法律有关(共同守法的指标),第二与规则的适用是否平等有关(审判独立的指标),第三与违反规则或不平等是否涉及与一定目的相联系的利益有关(营利正当的指标)。但在这三点当中,最核心的是平等。所以公正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平等的价值,而遵守规范涉及的是权利平等问题,计算利益涉及的是效用平等问题。也可以说,规范涉及的是机会平等问题,而利益涉及的是结果平等问题。还可以说,对规范的关注涉及发现不正行为并加以制裁的机制,而对利益的关注涉及防止经济学上说的"搭便车"以及提供和维护公共物品等问题。另外也可以看到,公正与否的判断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主观感觉和体验,因此人们的满足度以及社会心理的变化也影响到评价结果。所以我们可以说,既能充分保障个人权利、又能适当提供社会福利的法治国家最接近公正社会的理想。
不过中国的公正问题还有些特殊之处。一个是靠非正式的、强制性的手段改造私有制而形成的全人民所有制的财产又被非正式地、强制性地私有化了,总需要有个说法。另一个是国家缺乏公信力,无法仅凭法律手段就为公正提供确定的标准和必要的保障。此外,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具体公正标准,很难一概而论,也很难进行比较作出确定无疑的高下评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正没有共性、没有可以普遍化的价值指标,但无论如何,前产业社会、产业社会以及后产业社会的公正观显然互相区别、各有特色。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的工场,中国同时也是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全球化新经济的重要据点之一,这就决定了当前中国社会的公正性必然兼有产业社会和后产业社会的不同要求,时不时会陷入两难的困境,也不得不致力于多样化的制度创新。
对于一个产业社会而言,公正的前提条件有三项,即(1)自由竞争的市场;(2)长期雇用的企业;(3)温情干预的政府。换言之,首先应该具备选择的自由,其次可以维持安定的可预测的人生,再加上相对平等的福利供应,只有在这样的状态下才能避免不公正感。这种类型的社会公正需要雄厚的中产阶层作为现实基础。因为中产阶层一方面具有上下移动的开放,使人人都感到可望又可及,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上流社会的自由价值与底层社会的平等价值之间起到平衡器的作用。
但在一个后产业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仍然是自由竞争的,却减少了产业组织所提供的长期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更加多样化的消费要求和更短期的利益动机越来越支配市场活动。与此相应,社会的风险性、偶然性、流动性、相对性也大大增强了。在这样的风险社会,事先的筹划和控制变得非常困难,只能采取事后确定责任、事后监控的方式来维持公正的秩序、因此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的机制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上述背景下,最关键的制度安排既不是公私两项对立的图式,也不是福利国家的图式,而是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建构一张提供给竞争败者的社会安全网,即在全面依赖自由竞争、自我负责原理的状态下政府应该负责向人民提供广泛的最低限度保障。
因而中国在建构公正社会的过程中虽然要在"富裕"与"平等"之间寻找平衡点,但决不能提倡均富或共同富裕的口号,这不仅办不到,而且还会破坏这二十五年经济改革所形成的新机制。我认为应该在承认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大力倡导消灭贫困――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的那样,不是收入差距而是"贫困构成叛乱和犯罪的温床";同时还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流动性的中产阶层,并使它成为向全国人民都开放的"盼头"或者说是更实在的可期待性结构,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则相应地表现为利益民主主义的制度设计。
为了重构社会公正观、实现利益民主主义的目标,我希望2004年春天的宪法修正案以及相应的政治改革举措能够提供一个支点、一根杠杆以及一股推动力。这个支点就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权保障条款。这根杠杆就是具有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制度。这股推动力就是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在透明的程序中围绕资源再分配所进行的讨价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