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涉地信访总量一直居高不下,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明显增多,反映问题相对集中。认真研究并做好涉地信访工作,对于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保障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可用土地资源极为稀缺。在土地被征收或利用过程中,由于所涉利害关系人众多,争议常有发生。然而,由于法律调整缺失、政策执行不到位、多层次诉求难以统一等原因,部分涉地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进而演变成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重点涉地信访。笔者长期从事基层涉地信访工作,认为涉地信访问题是转型时期不得不重视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认真研究并做好涉地信访工作,对于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保障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前瞻性地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保法律规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较好适应性,最大限度地扩大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正,立法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较为成熟的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建设成果,完善征地制度,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同时,上位法尽量作富有弹性的原则性规定,需随社会发展而作调整的详细性条款由易于修正的下位法予以规定。
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明确“公共利益”界限,限定土地征收范围,从源头控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利害人权益;把农民的房屋视同地上附着物一并给予征收,切实改变农民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十分混乱之现实;切实严格按照征收程序规范操作,扩大社会对征收全过程的参与面和监督面,以程序的公平正义保障实体权利的公平正义;认真落实征收土地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突出、风险较大的地块,地方政府要重视、研究和化解矛盾,如果矛盾短期内无法消除,可搁置土地征收。
完善和落实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提升失地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后顾之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用地的速度、失地保障的力度同人民群众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一是因地制宜妥善安置补偿,确保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加大安置房建设进度,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先安置后搬迁问题,减少因土地征收给农民带来的生活不便。二是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地方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包括医疗、养老、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保障体系,理顺进保渠道,规范操作程序,彻底合理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失地农民应保尽保。三是引导和强化村民自治,公开土地征收全过程,让阳光消除误解和腐败,增强征收行为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四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使得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基金,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文化素质和技能,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充好电。对因特殊情况无法适应企业岗位的,政府应尽量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全力提升失地农民的就业率。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化解权属纠纷。具体从事权属争议处置的人员必须熟悉建国以来土地法律政策演变的全过程,准确掌握不同历史阶段土地法权结构和特点。同时,严格依照具有历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历史与现实,平衡好多方利益,切不可以现在的标准简单地推翻历史上的行政调剂或作少量经济补偿对价的做法。
强化共同监管责任,明晰模糊概念,切实规范各类用地行为。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扭转国土部门单兵作战的局面,建立起多部门共同监管的常态化联席监管机制,开辟快速处置通道,对违法用地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对粗放闲置利用土地的,做到源头防范、全过程跟踪监管、违约必究,切实把有限的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农民建房用地问题不可忽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居住格局、今后的城乡互动发展、新农村建设以及现代农业农村的发展。
因此,很有必要对农民建房用地实行单独的用地计划管理,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做法,坚持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基本原则,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且不缴纳转用费用,封闭运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对于现代设施农业和高标准农村道路用地问题,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日新月异的发展现实,切不可一味地囿于原有概念,确保国家政策对发展现实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