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部分微博网友心中,甚至包括我自己,对朱令案的凶手都有某种猜测,但私下猜测是一回事,是否可以在公共领域直接说出来从而汇聚成为某种公共舆论是另一回事——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一个人未经独立司法正当程序的审判,都应该被认为无罪的。
然而,这国的事却总是没这么简单,它要复杂得多。说起无罪推定,刑诉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疑似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事实上,这国连司法都不独立,王胜俊先生曾经有著名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论,党要是至上,就不可能人民利益至上,要知道有党无人民,这是常识,更不可能宪法法律至上,简而言之,宪法法律在“党的事业”面前一文不值,因为让宪法法律成为废纸正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既然司法不独立,那么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官方意义上也就不可能,因为它被“党的事业至上”掉了。所以,如果严格地遵循这一原则,从官方意义上说,这国的司法根本不具有合法性,再循此逻辑推理,目前被关押服刑以及已经被处决的死刑犯,都是无罪者。
显然,这又是理论上的,现实比这又是要复杂得多——即便是在这没有合法性的法庭上走出来的刑事被审判者也是有罪犯有无辜者,既有跟这些法庭审判结果相同的,也有跟这些法庭审判结果相反的,换句话说,这些法庭虽然从政治意义上没有合法性,但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审判中有些审判却可能具有个案的正当性,虽然这正当性是不稳定的。
我说这些并不是闲扯,它跟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朱令案是相关的。
从1994年底朱令铊中毒案发后迄今已近19年,从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正式立案调查迄今也已达18年,从1997年4月2日北京警方对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孙维第一次突审8个小时后释放回家迄今已有16年,但从此,这起案件再无下文。众所周知,后来孙维到美国定居生活,朱令虽被救活但已瘫痪,留下铊中毒后遗症,可能终生生活不能自理。
从这一简要案件过程中,可以看到一个基本事实: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后曾对孙维讯问8个小时。因此,这成为本案最重要的一件事。
我很理解有着朴素正义感的网友们将公开怀疑的矛头指向孙维,但我认为这样的舆论指向是目标错误,因为在现状下,除了公安局和检察院、法院之外,其他人或组织并没有在事实上被认可具有对孙维实施司法调查的权力。因此,公开质疑的矛头应该指向下述对象和问题:
1.北京警方应该回应舆论,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起或许未必复杂的案件在1997年4月2日突审孙维之后再无下文;
2.突审孙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在遵循一定程序基础上应该公开或者至少部分公开主要笔录内容?
3.在这起案件中是否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事实?如果存在应该追究相关罪犯的刑事责任;
4.如果警方存在明显的渎职,那么是谁渎职,具体的涉嫌渎职罪行包庇犯罪是否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5.负责朱令案的具体刑警是谁?是否应该回应舆论的质疑?
6.为什么新浪微博会将朱令、孙维、铊等朱令案的关键性名字和词语设为敏感词?是否有党务宣传部门介入此事?
在刑事司法的文明规则中,除了无罪推定原则,还有不自证其罪原则,因此,在此案中普遍被人认为嫌疑很大的孙维并没有义务回答人们的质疑。5月3日迄今已有6万多人在白宫网站的“调查并遣返孙维”的请愿书上签名,力图启动美国政府遣返现在美国的孙维,这一行动中反映出来的正义感令人感动,但也非常危险,因为它极易引发网络私刑。孙维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侦查与司法部门有义务证明包括孙维在内的可能的嫌疑人犯罪,当这些机关渎职、人们丧失查清案情的中介后,需要将压力尽可能指向负有侦查义务的警方,如果依然无效,若要继续义务追查,也得尽自己的能力搜集相关的证据,但不能对任何人直接下结论指控其是下毒凶手,至于要求别国政府遣返一个尚未被有权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更毫无道理。即使不承认中国刑事司法当局的司法合法性,也无权逼令未经严格侦查认定的嫌疑人自证其罪。唯一一项可能成立的私力救济,是朱令家人或哪位豪侠通过各种途径,最终以百分之百的确凿证据钉死嫌疑人,并与嫌疑人当面质证之后,参照各国刑罚平均水准,施以与其犯罪相应的私刑惩罚。
朱令案迄今为止的网民自发正义行动很难让人下什么简单的结论,它反映出人们天然的正义感,对权贵亵渎和干扰司法的痛恨,对司法机关渎职的愤怒,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关怀,但这些良好的令人感动的正义动机却伴以许多错误的行动方法,但愿它的结果并不令人遗憾。
201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