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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宽容:宪法制度的应然品性

  

  宪法应该承载宽容精神,此等认知渊源于近代以来的宗教自由观念及其实践。进入20世纪以来,“宽容在宪法学传统、理念和知识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构成推动宪政发展的内在动力”(《宪政宽容论》韩大元教授序言)。韩教授之言则于笔者心有戚戚焉。当下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征程中,宽容之于吾国宪法变迁与宪政生成意义尤为重大。门中敬博士《宪政宽容论》在商务印书馆出版问世,可谓恰逢其时。

  《宪政宽容论》运用整体与部分的哲学关系范畴,对极端自由主义和极端社群主义进行了批判,并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宪政在防范来自国家和社会两种类型的“歧视与不宽容”方面之重要功用,消弭了长期以来存在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争论。展读该书,宽容精神犹如电流强烈刺激着笔者的神智与思维,笔者第一次深刻认识到宽容应该成为国家法的基本品性。恰如南非大主教德斯蒙德·图图所言,“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同样地,没有国家立法和执法的宽容,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和谐社会以及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在当下我国,要进一步推动宪法实施和适应宪法变迁,就务必以宽容之精神检讨现有的制度设计,并躬行实践宽容精神,使吾国吾民一言一行皆散发着宽容的气息。

  “真正的宪法必定是具备宽容精神的,宽容是判断宪法和宪政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这是《宪政宽容论》的一个核心观点。作者从四个层面对该观点展开了较为详实的分析论证:一是系统地梳理了发轫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两种宽容观及其渊源与宪政实践;二是运用社会科学方法论,通过整体与部分的哲学关系范畴建构了宽容宪政的理想模型,以此来消弭意识形态上的羁绊;三是翔实地阐述了宽容在宪法学上的应用;四是探讨了我国实现宽容宪政的可能路径及其影响因子。易言之,本书将宽容的原理与技术颇为详尽地剖析给读者看了。

  是书前三章重点阐述了宽容的起源,及宽容理念在古代和近现代的发展嬗变。从中可知,宽容最早见诸于古希腊政治城邦时期对“最佳政体”或“优良政体”的哲学沉思,以及对平等自由的古典诠释。斯多葛学派通过反思古希腊后期政治专制和不宽容,提出了自然平等原则学说,从而奠定了古代宽容的理论基础。古代宽容重点强调共同体的自由,对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性缺乏应有的关照。经历欧洲启蒙运动之后,古代宽容走进历史,现代宽容取而代之。现代宽容以自然权利为基础,对不同的思想价值观念及行为给予同等的认可和尊重,它强调的是个体而非共同体的尊严和自由。

  关于现代宽容的产生,作者认为是欧洲中世纪宗教迫害与不宽容的必然结果。毋庸讳言,基督教在欧洲的兴起和确立并非充满友善仁爱的温馨过程,相反,它始终伴随着强权独断与野蛮暴力的狂热和恐怖气氛。正因为如此,历史上最早对宽容的普遍性诉求不是发生在别的领域,而正是宗教领域。尽管法理学家弗朗索瓦·博杜安曾明确表示:“加尔文无权就宗教教义问题开一个刑事诉讼的先例。”但“不遵守宗教教条成规就等于是犯罪”的观念在欧洲却盛行了几个世纪。漫长的中世纪历史,堪称是一部以烈火利剑结束异端生命的血泪史。正是这种把无数异端付之一炬的惨无人道,唤醒了人民长期被压抑的道德良知与斗争勇气,宽容开始成为人民普遍而又深切的诉求,并最终将世界带出了中世纪,迎来了现代宽容的新时代。

  对于宽容而言,古典政治哲学仅仅把它视为达致真理的一种手段,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则试图将其纳入自由的内涵之中,以使之真正成为自由主义的精髓。但正如门中敬在该书第五章“宽容宪政的理想模型”中所指出的那样,宽容并非只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功绩,因为宽容宪政“已经抛弃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标签,并超越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宽容的天赋权利论传统’”,而成为一个真正的“实践的处方”。

  由此,在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具体如何彰显现代宽容理念,即宽容的法律化、制度化和技术化问题,是《宪政宽容论》精剖细析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作者以为,人类的宪政实践经验表明,承载宽容精神的优良政体离不开这样几项政制原则,即代议制民主、现代政党制度、权力制衡以及宪法审查制度等。此等政制原则的核心在于有效地配置、规范及约束国家权力。因为人类不宽容的历史就是宗教权力或世俗国家权力专断和滥用的历史,不宽容都是以权力不受制约为基础、作桥梁。是故,宽容宪政的首要任务在于切实控制宗教和国家权力,否则,宽容即便在政治实践中存在,那也不过是昙花一现、好景不长。

  现代宽容精神法律化、制度化和技术化的根本在于宪法化,即制定并实践具有宽容精神的宪法。放眼世界,但凡现代宪政国家个个都是胸怀宽容精神的国度,其原因即在于此。而鉴于宽容精神、宪政秩序皆与权力状态息息相关,作者对宪法的根本属性问题提出了异于学界通说的独特观点,即认为“宪法的自然属性在于其事关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而非人权规范”。作者指出,“对于那些全然没有落实民主法治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在理论上过于强调宪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似乎有点‘隔靴搔痒’的感觉”。就权力与宽容宪政的关系而言,门中敬的这个论断无疑是正确的。毕竟,制约权力与实现宪政宽容之间基本可以划等号。对于人权保障来说,制约权力诚然是手段,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同样是目的本身,至少是目的达成之背景、长存之要件。

  实践中,宪政的呈现和宽容的到来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琐细的程序而实现的。无论对权力的限制还是对权利的保护,都需要借助于毫不利索甚至堪称繁杂的程序性规则。对此,作者在书中指出,“没有程序的链接,就没有真正的宪法,也就没有共同体自由与个体自由的相对平衡,宪政宽容亦自然无从付诸实施”。于是,程序性规则如何设置,尤其是对程序性规则的遵循程度就考验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耐力。对程序性规则弃如敝屣的民族,注定难以始终如一地践行宪政宽容精神,它必将要为自觉拥抱宪政宽容付出更多更沉重的代价。

  真正的宽容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仅仅是消极的单纯容忍或承认。这样的宽容只存在于开放的社会中。但从不宽容过渡到真正的宽容,中间需要经历一个至少不太短暂的容忍与承认阶段。实事求是地说,当下我国尚处于需要大力弘扬容忍态度和承认文化的过渡阶段。时至今日,早年陈独秀所言的“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依旧是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政府官员的立场和信条。

  三十余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但有关权利和权力的观念、认知思维等方面并未随之发生预期之进步与变化。职是之故,《宪政宽容论》更值得吾国吾民好好参阅。唯有到充分理解并真诚践行宪政宽容的那一天,我们这个自近代以来饱经屈辱和磨难的民族才能最终获得新生,国家才能实现伟大复兴。为了这一天的早日到来,我们现在务必为创建和恪守承载宽容精神的制度而不懈努力。

  原载《检察日报》2013年8月2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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