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不应该是西方律师职业伦理,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乃是其明确的法定义务。
近期,一些涉及名人的诉讼广受关注,社会公众多聚焦于名人对审判公正性的影响。伴随着这些官司,一些律师也因之出名。这些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及引发的律师伦理问题,颇耐人寻味。
关于律师职业伦理,虽然《律师法》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共同规定为律师的法定义务,但是,现实中我国法律职业界显然更接受来自西方国家的一种律师伦理:律师必须对委托人进行充分的代理,因而很多律师可以“一心想着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毫不关心正义的实现”。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当律师面临公众对于其辩护行为是否“正义”的诸多指责时,他们往往祭出西方律师职业伦理这面大旗,并指责批判者不尊重法治精神。
然而,有学者对这种律师伦理进行了尖锐批判。其核心观点是:在现代社会,由于法律已然非常专业化,故而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律师的帮助,当事人无法清晰认识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所在;律师在帮助当事人形成对其法律上利益的认知时,难免考虑律师自己的利益,而律师本人的利益却并非总是与当事人的真正利益一致;因此,很多律师在代理时,更多地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一心想着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沦为托词。
近期的一些名人官司为这种批判作了很好的注解。名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其名声,也就是其社会声誉资源,这种声誉资源能够为他们赢得产品代言、出席商业活动等诸多现实利益的机会。名人的声誉资源往往与社会公众对其伦理维度的认同相勾连。而律师获取案源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其声誉资源,但这种声誉资源并不更多关涉个人道德,而是关涉律师的职业能力及其知名度。在一些涉及名人的案件代理中,律师可以为了自己的声誉资源而不惜以委托人的声誉资源为赌注,从而选择一些从专业上看匪夷所思的诉讼策略。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桑兰案。从法律上看,桑兰选择受伤期间照料过她的一对夫妇作为追诉对象,由于时过境迁,证据方面很难完成有效举证;而且索赔金额巨大,也难获美国法律支持。此案如能胜诉,律师可能获得的巨大声誉资源以及案源可想而知;不能胜诉,律师亦可因此出名。问题在于,选择起诉照料过自己的夫妇为巨额索赔对象,显然是置桑兰本人的社会声誉于危险境地;不论能否胜诉,桑兰都有可能背上忘恩负义的恶名,失去原先正面的社会形象,对她本人而言其损失难以估量。
在这样的案例中,律师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律师所选择的诉讼策略更符合律师的利益而并不一定符合委托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独立的辩护权,那些高调宣称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既不能以 “当事人的要求”做挡箭牌,也不能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托词,其行为的正当性面临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的双重审视。
根据我国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不应该是西方律师职业伦理,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乃是其明确的法定义务。目前,鲜有法律学人以及法律从业者注意到《律师法》第 2 条第 2 款的完整规定,这种对于国家实定法的蔑视本身是一种缺乏法治精神的体现。
在经验事实层面,波斯纳等学者已探讨过美国法律职业在现实中面临的系统性危机,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西方律师职业伦理并不那么美好。在学理层面上,哈贝马斯等学者所批判的现代性背景下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宰制,也说明法律职业化所可能导致的一种可能——一个自我封闭的现代性囚笼使法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再相互信任。法律人不要指责公众不够信仰法律,法律人首先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要务。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