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剑是个商业赌徒。根据《科学投资》杂志的归类,吴志剑属于企业家中的热血型或冲动型,“赌性”是其商业人生的底色。从其发迹史来看,他是不折不扣的“赌商”,没有实业基础,没有扎实投资,以“出租车金融”和证券倒卖支撑其商业帝国,甚至对其内部职工进行“合同诈骗”,突破企业家伦理底线。他两次被判入狱,但“赌性”不改。“赌商”之谓,名符其实,一则言其在“情商”、“智商”、“胆商”之外凸显出“赌性”,二则言其“因赌成商”之道。
商战博弈,本为常情。单纯就商战“赌法”而言,吴志剑可谓“有胆”。首先,他有着良好的文学禀赋和想象力,当过兵,做过公安宣教员,写过电视剧本,文学世界的浪漫“转移”成了商业世界的“豪赌”。其次,他有着丰富复杂的早期创业史,以各种中低行业的“倒卖”起步,经营技法和抗压能力获得重要提升。再次,“出租车金融”有声有色,成为政华集团核心资产和融资模式,将银行、企业职工和外部投资者一体“整合编组”为“出租车金融”
的买家。最后,神舟集团二度创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谋取暴利。“赌商”技法一度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个人资产过亿,企业估值数十亿,入选福布斯富豪榜和内地“十大富豪榜”,获得改革企业家各种荣誉称号和兼职。
然而,几乎就是在其领导的政华集团“高歌猛进”之时,商业帝国已然危机四伏,风雨飘摇,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其“赌性”导致的“重融资,轻实业”的偏执商道,在“有胆”之外暴露“无识”的一面。
作为企业核心支柱的“出租车金融”涉嫌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民事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各家贷款银行,“重复抵押”、“重复担保”放大了银行贷款风险,而政华集团的高负债、资金链断裂又导致偿还能力崩溃,引发债权方群体诉讼,待执行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度高达29份,涉案金额约2亿元。刑事诈骗的对象却是其控制的4家出租车公司的普通职工,以无权处分的形式诱骗职工签约,获利上亿。对内部职工的诈骗违背了企业家基本的职业伦理。当然,如此大规模的在“无权处分”基础上的内部融资得以完成,也暴露了当时的合同监督制度不完善,产权登记与管理制度有漏洞。同时,为了满足审计与诈骗需要,他指示伪造了出租车牌照产权证300本,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出租车金融”的破产也意味着政华集团商业帝国的解体。由于一直奉行“重融资、轻实业”的发展模式,政华集团始终未能发展出核心实体业务,没有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至于一旦融资失败,企业便归于崩溃。崩溃前夜,作为操盘手的吴志剑还以“无权处分”的形式对内部职工进行了一次“洗劫”,挖空了政华集团的核心伦理。这些“失足”点都是中国改革企业家需要严肃反思和记取的。200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两罪并罚,判处吴志剑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
吴志剑并未就此退出中国商界。2003年被判刑后,他很快以“保外就医”的形式出狱并继续从事“赌商”式的商业投机。“保外就医”往往成为中国式的“政商”出狱绿色通道,至今仍未获得有效治理。笔者这里不去探寻这一细节,而是关注出狱后的吴志剑如何反思和调整。结果是,“赌性”依旧。这次的“赌法”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第一,未经批准违法推销香港亚信公司股票;第二,注册香港神舟公司发行内部原始股。在新一轮商业豪赌中,甚至香港知名艺人陈百祥也成为了受害者。2009年,吴志剑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另有公司员工等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志剑返还非法集资款。
第二次被判入狱宣告了吴志剑“赌商”人生的终结。该案可以引发我们对中国改革企业家中“赌商”一族的深刻反思,他们“胆有余而识不足”,最终导致商业失败,昙花一现。“赌性”是商人天性,但“赌”亦有道,吴志剑属于“道行深”但“道德浅”的一类人,无法取得可持续的商业成功。他留给我们的教训至少包括:第一,遵纪守法意识,他的连续犯罪不是体制和法律不完善的结果,而是漠视法制、以身试法的必然下场;第二,企业家的实业精神,他过分偏重“企业无形资产”的泡沫式放大,无心扎实从事实业积累,最终又无法管控企业债务风险,根源在于“实业精神”的匮乏;第三,诈骗突破企业伦理底线,典型表现为以“无权处分”形式对内部职工进行合同诈骗,损及企业内部团结与企业组织伦理;第四,国际化战略缺乏实业基础和健全财务制度,无法进入管理规范的世界融资与竞争体系,典型事件是吴控制的ITR因财务报告原因被美国证交所摘牌;第五,慈善与企业社会责任虎头蛇尾,回报家乡的诸多公益与商业项目成“镜花水月”。
总之,“赌商”吴志剑文采飞扬,赌性高涨,在改革开放的市场大潮中摸爬滚打,其融资操作登峰造极,但所形成的只是一个外表华丽的“负债商业帝国”,在聚敛“第一桶金”之后未能顺利完成实业转型,也未能真正在企业内部建立现代管理制度,而是将企业作为自身“融资豪赌”的更大平台,承载其违法犯罪的市场风险和法律成本。在国内市场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与国际接轨日益深化的新世纪,吴志剑作为改革企业家终于落伍,其“赌商”气质、技法和操作已不适应规范市场经济的竞争要求,更无法见容于现代法治框架,而“实业”上的短腿一直是其致命伤。
(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4年7月3日,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