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口号之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上升为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并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深化,分别加上了“全面”和“加快”的要求。这表明,我国的依法治国蓝图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治国目标,并将其定位为“中国梦”宏伟蓝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这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各项事业的推进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目标。
十八大以来,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大大加速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从立法来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部署了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各项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实现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目标,司法改革重新掀起高潮、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从严管党、从严治党,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成为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三位一体的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诸多措施的施行,为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确立了良好的基础。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在反腐行动中“拍苍蝇”和“打老虎”并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从已经披露的反腐案件来看,被抓出来的腐败分子级别越来越高,地位和影响力越来越大,打破了以前“级别越高越安全”、“刑不上大夫”的观念,真正做到了“反腐无禁区”、对腐败“零容忍”。这些措施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赞扬,同时也表明近年来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法治不能大跃进,不能脱离国家社会发展水平
十八大以来,党对于依法治国事业的新部署,是基于对我国法治建设已有成就和存在问题的总结和评估而作出的。法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未能有效确立。我国近期的反腐实践就表明,对公权力制度约束的缺位导致贪污腐败之风未能有效遏制,涉案数额不断递增、所涉高官不断升级、各种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现象备受诟病。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案件、重大生产事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于我国法治现状以及法治水平的客观评价。甚至有不少人认为,过去若干年的法治是原地踏步,甚至是倒退的。但这恰好说明: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和渴求程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人们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清晰;而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急迫。
正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治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我们法治建设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否定30多年来法治建设的整体成就,更不能因此而丧失对未来法治建设的信心。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法治不能大跃进,不能脱离国家社会发展水平。正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治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我们法治建设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中共中央提前两个多月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确定为“依法治国”,凸显了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这一问题的重视。四中全会将就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制定“路线图”。这份“路线图”将对法治中国这一宏伟目标的最终实现作出具体规划和全面部署。这次会议的议题,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四中全会必将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开启新的篇章。
依法治国,本质上就是要用良法治国。法治的固有含义包含了良法和善治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只有那些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具备良法的特点。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充分发挥法治的效力。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是法律体系并不等于法治体系,这个体系应当不断地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完善。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建设为例,我们需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与市场交易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特别是当前应当加快民法典的制定,真正实现民事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保持民事立法的逻辑自洽性、价值一体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再如,我国要进一步推进有关民生方面的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需要,尤其是要对之前过多反映部门利益的原有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从而促进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善治就是要将民主法治化,通过法治切实保障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只有良法才能促善治、保善治。实现善治,核心是依宪治理、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宪法确立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机制,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依宪治国,就是要用宪法约束公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宪法制度的笼子。依宪治国,就必须保障宪法的实施。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职能,建立承担宪法监督职能的具体机构,明确宪法监督的具体程序,从而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依法治国,要落实党的依法执政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就要求党必须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要明确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拥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执政要求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改革就是要突破法律,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改革和法治对立起来了。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强调改革过程中,执政党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要让法治在改革中发挥引领和推动的作用,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这是对党的依法执政理论的重要完善。此外,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各级党组织从方向和组织上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但在具体工作中,要理顺党委政法委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而不能非法干预,甚至越俎代庖。
依法治国,要求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一定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就是政府只能做法律允许和法律授权政府做的事情,而不能超越法律做事。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要求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依法治理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各个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宪法所赋予的职权来行使权力,并依据宪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依法行政而言,要求政府职能应当由法律来确定,“无法律则无行政”。为此,应当通过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机制的健全来实现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落实权力及其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压缩政府审批权限、进一步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厘定政企关系、政事关系;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通过权力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追惩力度。建立完善关于行政职权配置、行政活动过程、行政责任承担的具体法律制度,通过法治手段和法治思维来实现规范行政权行使、防止行政权扩张、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
依法治国,要求加快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这为司法改革确立了最高目标。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为此,要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探索通过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庭的方式,负责审理某些跨地区的、案情较为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顺应司法规律,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推进检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和素质,并使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借助于分类管理,建立少而精的法官队伍,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机制,并全面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准。应当强化法官责任制,改变现行中的因审判集体负责而导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职责不清的现象。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包括实行办案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尤其是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以理服人,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通过司法公开可以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依法治国,要求建设法治社会。建立法治社会就是要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治建设进程,真正实现民主的法治化,人人守法、和谐有序。一方面,要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通过法治确保社会自治。通过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保障社会自我调节的功能空间,确保社会自治得以有效进行。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化,必然要求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得以发挥,使得社会自治和国家管理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此外,要实现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曾言:“夫礼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后”。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我们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只有全社会人人诚实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规矩,才能奠定法治的基础。
“年年老向江城寺,不觉春风换柳条。”我们已经迎来了共和国的法治春天。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昌明,是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是亿万人民的美好期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厉行法治,将使中国社会生机盎然、生生不息,将使中华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参考文献】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