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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期待以法治反腐防腐的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展开的反腐惩腐取得了可圈可点的业绩,无论位居多么显耀的高位,也无论是否退下来以及退下来多久,只要有贪腐劣迹,便可能被追责。鉴于国家发改委价格系统等权力高度集中部门和山西省等特殊资源丰富地方的“腐败重灾区”之存在,甚至有“广州贪官曹鉴燎在过去20多年大搞权钱交易”之类腐败长期“潜伏”的情况,面对严重腐败,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其广度和深度皆值得称赞。另一方面,贪腐人员之众,尤其是接踵落网的人中竟然有如此之多的省部级高官,这也促使我们不得不对既有的反腐机制进行反思。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我们需要从运动式的反腐惩腐转向以制度以法治防腐反腐惩腐,应当从内在的制约原理入手,对有关监督和制约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尤其是注重对权力行使过程规制的完善,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筑起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的过程规制屏障。

   权力滥用的趋向和可能性一直是政治学和法学论著探讨的一个主题。世界上任何一种权力制约制度都是怀疑的产物。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机构在道德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道德上的不完善是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者统治利益的原因;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决定的失当与错误。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机制来监督与制约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关于权力制约机制,中外有许多理论探索,也有许多法制实践。梳理与归纳人类社会存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揭示其中的内涵与原理,可以为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以及权力的合理配置提供一定的经验启示。

   以权力制约权力模式,其核心在于分权,无论是由高层级的权力监督低层级的权力,还是平行层级的权力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皆强调权力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注重异体监督。以道德制约权力模式,强调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式去培养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其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制约灵魂而制约行动。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主张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以使其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当然,在制度建设中需要注意使三种制约机制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因为对于有效制约权力的目的而言,这些机制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

   其实,随着法治的发展,权力制约机制逐渐突破了单纯“制约”、“羁束”,而呈现出对权力的确认、引导和支持等作用。制约和规范权力,不仅是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个政治结构的产物,或者它本身就是政治结构的组成部分。

   真正的权力制约和规范,应该是这样一种状态:其一,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行为前,就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种预测,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即起到“自律”的效应;其二,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行为过程中,就能够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可循,有一定的标准和准则可依,即起到“规范”的效应;其三,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行为后,不至于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乃至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因为行使权力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损失,则能够予以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即起到“救济”和“权责统一”的效应。

   这种制约规范机制应当是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应当是自律、他律全方位的;应当是以权力主体自律为主导的内约机制,辅以各种监督机制作为外约机制,配以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机制。建构和不断完善以法治反腐防腐的规范体系,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性、连续性、可靠性、稳定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10月2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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