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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司法公正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再硬的骨头也要啃

   新的领导班子上任近两年,在许多方面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至少两个方面让大家记忆深刻,一是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反四风”,让“节俭养德”全民行动深入人心。二是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让政坛更加干净。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事业也进入了“新常态”。唯独就是对“司法不公”治理的具体抓手不多。四中全会解决了这个问题。

   2014年10月23日公布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强调的以下四点,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从内外兼修的角度,直接推动司法公正:

   一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覆盖面广,有深度有力度,能够实现“有法必依”。

   二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个规定很有针对性,司法不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蛮横的权力干预造成的。

   三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党政干预、司法不公的问题,使司法公正成为一道高压线。

   四是“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依法治国需要合格的司法人才队伍,此次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司法人才流动的新的而有效的途径。

   以上这些十分具体的创新做法,也是2013年11月12日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观点的具体实施,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些构想已经出现在世人面前。这让国人充满信心。这个构想可以概括为“上加——下统”。所谓“上加”,就是在省级“两院”之上再加巡回法庭、跨行政区的人民法院与检察院,所谓“下统”,就是省以下“两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同级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

    

   二、依法治国还要期待多久

   笔者从2003年到2012年为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几乎每个星期都有一位受访者到办公室找我,反映最多的问题就是某某法院判决不公,要求笔者转交他们的要求。有的信件转交有关部门也大多是石沉大海。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经济总量世界第二,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为什么司法判决水平还是停留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各种力量为什么总是千方百计地干预本该独立的司法领域?

   司法公正几乎年年成为会内会外关注的焦点。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为例,代表委员热议的司法不公问题就有以下五大关注点。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司法不公则会无限扩大社会不公。要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建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依法办案的法官与检察官队伍,让公正司法成为每个法官与检察官的终身信仰,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除了强化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外,尤其应当强化信仰教育,并作为考核评价法官检察官职业素养的核心指标。二是独立办案。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要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老百姓认为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办案,对司法形象影响很大。要落实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要靠法院自己的努力,增强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党政领导更要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三是选择性执法。目前选择性执法现象较多,不是每一件违法行为都能得到查处。对法院来说较经常出现的是对案件的选择性受理。有些难办的案子因种种原因法院不愿受理,这种现象应该改变。四是执行难。一些民事案件执行不尽如人意,既影响了社会安定,也损害了司法公正。有些不执行甚至就是人为干扰造成的。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是公正的,但不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结果也是司法不公。五是错案追究。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错误的裁判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司法的权威。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实际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新“两院”与新队伍冲击司法不公

   四中全会提出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的法院与检察院、人才流动等司法新思维,有利于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也是国际惯例和其他领域的成功做法。比如,不是每个城市都有人民银行的分行,一个中心城市的人民银行分行可以管几个省;财政部派往各地的有“专员办”;全国有18个国家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各省市区与新疆建设兵团有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他们要完成特定的监管任务,保证中央精神得到贯彻。如今,司法领域也有了。这不能不说是一项创新。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是司法活动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杨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公正”是司法工作的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司法活动要做到公开、合法、公正。

   (一)司法不公的表现多种多样

   从法律的角度来划分司法不公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程序法适用不公。在我国一直以来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上的不公正,亦即司法程序不合法,不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组织诉讼,作出裁判。我国现今制定的司法程序无不体现着公正精神: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审级制度以司法层级监督保证法院裁判公正;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保证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机会;公开审判原则将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期实现公众承认的公正;回避、法官中立、辩论等原则制度也都以公正为最终目的。然而,实践中亦有些司法人员公然践踏法律上的这些规则。

   二是实体法适用不公。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处理不公平适度。公正的司法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而司法不公者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公正的司法须符合法律的准绳,使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公正适用于司法活动和裁判结果,而司法不公者只会曲解法律,任意行使侦查、检察及审判自由裁量权;公正的司法还须处理公平适度,而司法不公者在案件的定性、强制措施适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责任的划分上恣意妄为,不掌握科学、合理的度,使合法的权益不能受到保护,违法的行为不能受到追究。

   从内容的角度又可以将司法不公分为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司法专横,如在侦查环节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带有主观臆断,还没查就已经把其当成罪犯看待,因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层出不穷,冤假错案也随之不断。

   二是司法腐败,当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司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下,公正思想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等等,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大大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司法不公的种种表现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司法腐败。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司法机关视同为行政部门并给予同等的管理,这就导致了我们的司法工作在实质上的不独立,为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保驾护航,更有甚者成为某些领导手中的工具为其谋权、谋利,一些司法部门受单位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以罚代刑,以钱抵刑,还有一些司法工作者,素质低下,贪小利,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一是外部干预。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是传统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的司法理念通常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

   三是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

   四是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这与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是相关联的。尽管这类现象发生在个别司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

   (三)司法公正的对策

   长期以来,理论界都在思考,如何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要有各种制度与措施作保障,司法不公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的彻底解决,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更需要依靠党委、人大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是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就与体制不合理、司法机关所处地位独立性不够、司法过于依附于行政机关有着很大的关系。司法机关地位应切实提高,对人财物应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不受制于地方。

   二是努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加快司法职业化建设。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身体素质都应符合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尤其须具备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忠于法律的司法品格和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的司法才干。重点是要建立适应司法官职业特点和独立司法需要的保障制度。

   三是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强化监督机制。监督是对人不对事的,是法制的需要,目的在于防止滥用职权,纠正司法中的不公正现象。干预则是指干扰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职权活动。在依法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监督制度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从而达到既防止和惩治腐败,又不损害独立司法的目的。

   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根治司法不公问题提出了理论上与组织上的保障。应该说与理论界的研究结论是高度切合的。可以相信,在四中全会之后,在继续做好节约、反腐之外,集中力量推进司法公正的工作,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法治中国”才会与“节俭中国”“廉洁中国”一道,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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