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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两个宪法世界的比较与穿越

   经过“长19世纪”(1789—1914)的范式沉淀与“短20世纪”(1914—1991)的范式对抗与调整,“美国宪法”重新具有了一种普遍主义的文明代表性与道德魅力,成为“历史终结”的依据与模版,构成了一个严格的宪政主义“规范世界”。与此世界对照而立的则是非西方文明的“转型世界”。这两个世界的价值与制度冲突既是文明冲突,又是全球化与现代化的命运冲突。宪政发达国家的规范地位与转型国家的“尾随者”角色共同构成了一个整全但并不同质的宪法世界与宪法学世界。陈弘毅教授新近结集出版的《宪法学的世界》就是以中国乃至东亚宪政发展为基点所展开的两个世界的比较与穿越,展露出开阔的知识视野、坚定的宪政价值立场和对中国宪政转型的同情理解与殷切期待。  

   陈弘毅教授的基本学术背景是法理学与宪法学,接受的是回归前香港英式法学教育,长期执教于香港大学法学院。难能可贵的是,陈教授之学术视野与旨趣并不囿于普通法范畴,而是广泛浸润于基本法与内地体制、港台新儒家与民主、宪政转型与国家理论等远超出香港法学教育范围和旨趣的宏观理论场域,且斩获颇丰。职是之故,除了参与国际性学术活动之外,其长期担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对基本法实施与央港宪制危机处理贡献颇大,同时还与内地学界建立起了超乎寻常的学术联系,在内地出版有《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法理学的世界》等理论作品,这在香港本地学者中并不多见。  

   《宪法学的世界》结集了作者最近十年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区分为实践篇、理论篇和学术短篇,涵盖民国宪法史、新中国法制史、政治儒学、比较宪法、宪法思想史等诸多面向。陈教授的宪法学写作有自身独特而一贯的风格:第一,命题宏观,视野开阔,因而不是一般的法匠或专家之学,而接近于其书中所称的创意性“综合法理学”;第二,论述严谨,考证详实,其行文并不追求辞章华美或逻辑宣泄,而是本于主题做切实的学术考察和知识整理,任何评判或发展必有着前提性的知识准备,读来让人感觉稳健与信实;第三,问题意识开放,理论回应性强,能够对十余年来中国宪法学界重大的制度争议及背景理论争议进行实质性的内部跟进与论辩,展示其宽阔的自由主义宪法学基础和同情理解转型背景与条件的分析能力。整本书读来,虽不至于一气呵成,甚至因为作者的严谨学术方式和论理行文风格而间有枯燥乏味之感,但若本于真诚求知与学术耐性,必大有收获。    

   尽管本书处理的宪法学主题相对宏大甚或分散,但内在理路仍然清晰可辨。作者本于宪政主义的“规范世界”眺望和诊断转型宪政国家或地区的制度个案与思想状况,给出了比较宪法意义上的深度解读。书中多处花费了大量篇幅处理法治与宪政的基本概念问题,突出了宪政作为西方政治现代性的统合性概念的地位。作者所理解的宪政及其发达程度,除了价值层面的启蒙主义背景之外,于制度上则重点落实于普选、司法审查与人权保护。比如他对东亚六个宪政转型个案的考察,对港台宪政发展的比较,就基本是循着普选、司法审查与人权保护的核心线索展开的。对中国个案的考察集中于全书第一章《中国走向法治的道路:六十年的回顾与展望》,其评判标尺依旧。作者同时还在《张君劢先生的儒家与宪法思想》、《新儒家与民主》、《政治儒学与民主》三篇重头文章中大体基于牟宗三新儒学立场批判性回应了大陆儒学界出现的“政治儒学”乃至于“宪政儒学”的取向。制度比较与思想批判的结论大体是:第一,亚洲宪政模式并不成立,亚洲价值观及其制度演变不能自外或独立于普遍主义的宪政进程;第二,儒家之道德价值值得肯定,但科学与民主之公共性领域适宜让位于西方模式,但非民主的儒家价值未必不具有合理性,可略补民主的道德缺陷。

   陈弘毅的《宪法学的世界》实际上是两个宪法世界(发达/转型)的一个缩影,更由于其立足和浓缩于东亚特别是中国语境而具有突出的比较与穿越之意义。书中进行的宪法比较与穿越实质处于巨大的张力之中:一方面,作者对西方普遍主义的宪政理论坚信不疑,无论是思想史还是制度史的考辨,均致力于证明宪政乃“道德上的善”、“世界潮流”以及“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因而包含了一种普遍主义逻辑下的“历史终结论”;另一方面,作者对中国宪政转型的复杂性以及儒家思想的可取性均怀抱一种“同情的理解”,其对新中国法制史的考察可以为证,甚至还对2004年修宪中出现的“三个代表”理论予以高度评价,认为是执政党合法性理论基础的重建。当然,基于作者的普遍主义宪政立场,转型命题和本土文化命题并不构成对宪政普遍性的规范性挑战,而毋宁是一个实践理性和制度时间问题。  

   在“同情的理解”政治儒学过程中,作者亦曾约略考察了西方自由民主宪政的种种流弊,委婉开放出某些可容儒家价值做补充性工作的区间。作者对中国宪法的制度性研究,尤其是2004年修宪和2008年批复废止两个问题,亦展现出对中国宪政转型过程的经验认知与审慎评判。

   不过,无论是制度研判,还是思想文化比较,作者对中国宪法(学)世界的观察尚有一定欠缺或余地,对自由民主宪政之反思亦不充分。

   第一,作者相对欠缺了对中国“政治宪法结构”的理论聚焦以及对中国宪政转型经验的内在理解。中国宪法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政党国家”模型,采纳的是复合代表制结构,在主权政治意义上是执政党对人民的实质性代表过程,基于真理政治观和验证性的历史绩效表现,而在国家治理意义上则是成文宪法下的形式代表与规范化过程,基于程序政治观与符合性的依法治国。对此,内地宪法学者已有一定的理论反思与建构,如国内政治宪法学者陈端洪的“双重代表制”和高全喜的“复合代表制”。陈弘毅教授尽管在书中亦曾对高全喜的政治宪法观做出评判,但于中国宪法的代表制理论与制度层面均未有深入的理论聚焦和分析。于经验层面,作者也主要集中于规范性的普选、司法审查与人权保护三个基点,而对于中国宪法中的党政关系、党内民主法治、行政主导等构成性的宪制原则与经验缺乏深入系统的内在理解。这源于作者对普遍主义宪政观的持守,因而主要的工作被限定于“病体诊断”而不是“药方检讨”。这亦成为国内规范宪法学派的某种共同的理论“软肋”。        

   第二,作者对政治儒学与民主的考辨十分系统和精准,但未能超越牟宗三一代的“心性儒学”范式,未能有明确的理论意图和公共性抱负以开启一种富有政治内涵与宪政价值的新儒家格局。作者长期浸润于海外新儒家知识氛围,而后者处于中国20世纪连番激进革命与运动的历史震荡期,处“花果飘零”的存亡续绝之境,在祖国无依和西洋兴盛的双重背景下对旧儒学体系采取了“道德守护”和“政治批判”的双重生存策略,典型如牟宗三的“良知坎陷”,保守“道德主体”,而出让“认知主体”和“政治主体”,无缝对接西方科学与民主,以价值兼容论、创造性转化论和公共性弃守论实现儒学的现代化。然而,与海外新儒家之心胸和旨趣迥然有别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兴起的“大陆新儒家”如蒋庆、陈明、秋风、康晓光等却有着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公共性抱负,致力于将儒家重新带入中国的社会思想与政治治理领域。在海外新儒家那里付之阙如的“认知主体”和“政治主体”恰恰在大陆新儒家那里饱满膨胀,这种差异在根本上源于大陆政治演进中高度的主体性以及当政者出于合法性考虑而将自身政治主体性对儒家文明主体性的开放策略。作者对大陆新儒家的“政治儒学”之维总体上持批判立场,但也认为海外新儒家的“心性儒学”有单薄片面之处,因而表现出对儒家思想与制度中之具体要素及其民主属性进行客观中立之学理探讨的意愿。作者甚至愿意承认非民主之儒家价值亦可为中国宪政道德基础之一种,倡导优于“兼容论”的“共存论”,隐约显示出从西方文明的单一主体性走向中西文明的主体间性。作者于政治儒学和民主宪政间颇多彷徨和辗转,所显示的正是中国宪政转型之背景理论的复杂性。而政治儒学一端渐然显露的“定于一尊”态势以及文化保守主义向政治保守主义的转场,其分寸错失几乎与其文明复兴的合理性旗鼓相当,亦当严肃虑思。

   第三,对西方自由民主宪政之批评与反思不够深入。实际上不仅在“发达/转型”之间存在宪法学的两个世界,在所谓西方“规范世界”内部亦存在两个世界。西方宪政主要是其现代性的成果,但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二战之后西方民主参与、社会团结与公民道德的滑坡以及日益加剧的社会权利冲突,不断提示着这一简约、美化之规范世界的疮孔,由此而有西方推崇美德政体的新保守主义的兴起以及批判法学运动。被化约为权利冲突的堕胎、同性恋、反战等宪法议题,其实质在于自由民主的道德共识日益稀薄,西方社会内部出现了批判现代性以及对古典道德主义的重新追寻。尽管西方世界的自我反动和调整尚不足以颠覆现代性范式本身,但这些理论动向和政治潮流不仅直接输出并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政治心智与宪政进程,更引发了类似“中国模式”这样的对抗性话语。放宽我们的宪法视界,自由民主宪政尽管是”道德上的善”以及“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但并不是唯一的或至高的善,亦不是完备无缺的苦难解决方案。民主宪政在实现个体尊严和政治自由的同时,固然瓦解了威权法理与秩序,但亦同时瓦解了美德法理和自由的道德内涵。从而,于自由民主宪政而言,不仅发展中国家需要基于自身文明基础和政法传统进行创造性建构,甚至西方发达国家亦需对单薄的现代性架构予以古典性深化与修补。因此,所谓宪政转型便不是点到点的、进化论与终结论式的全盘移植和机械模仿,而是人类不同族群共同致力于的原理共通、相互补充、辩证发展的思想与秩序整合过程。  

   总之,《宪法学的世界》是一本难得而信实的宪法学高阶读本,需要读者具备宪法学基础知识以及思想文化的较高层次。作者引领我们审美普遍主义宪政观念,周游亚洲宪政转型列国,考辨百年中国立宪与法治进程,洞悉新儒家、政治儒学与民主宪政的复杂勾连,甚至隐约开启了对“政治儒学”之中微观理念制度以及西方自由民主宪政负面清单的探索之路。并非任何一个民族及其宪法学者都要或有幸面对如此艰巨复杂的理论命题和任务,但于作者,于中国,于世界宪政共同前景,这般“深思熟虑”实为“自由选择”的实体性智识基础和前提。本书并没有完善解决上述种种问题与思想张力,而是不经意间引领我们进入了一个更复杂的宪法(学)世界,这是该书最好的分寸和最大的贡献。                

  

  

  

   (本文原载《财经》总第415期,2014年12月15日出版,有所删节,发表时标题改为“两个宪法世界”,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评论书目为陈弘毅:《宪法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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